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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渔业生产责任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渔业生产中“包工包产”被指责为“离开社会主义道路”、“复辟资本主义”,致使吃大锅饭盛行。生产不负责任,不计成本,严重影响了渔业生产力的发展。1979年开始纠正左的编差,本省率先实行渔业生产责任制,其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
在养殖生产方面,全省有65%的水面建立了各种不同类型的养鱼生产责任制,概括起来有3种形式:
一、大包干。零星水面,或大、小鱼塘,采取定额上交的办法,由一户或几户承包经营。这种形式在农村较普遍。
二、几定几奖罚。国营渔场和水商较大的乡、镇、村集体渔场,实行定面积、人员、产量、产值、费用、报酬,超产奖励,减产受罚。
三、见产提成,超奖减赔。部分农村池塘和国营渔场、农垦、水利部门经营的水库多实行这种办法。
在捕捞生产方面,有以下4种形式:
一、大包干。即承包单位交纳集体提留,扣除生产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渔民自行分配。经济基础差或从事小型分散作业的单位多采用这种形式。它具有利益直接,方法简便的优点,能充分调动渔民的生产积极性。其主要缺点是,集体提留产前包死,丰产了不能多积累,欠产往往交不足;相互协作差;船网设备易失修。为取其长,避其短,有的生产单位,实行“包干到船,超产值比例提留”的办法。
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根据生产经营项目和每人的技能特长,实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渔业大队下设专业队、专业组,产量、产值由大队统一下达到专业队(组),实行包干(包产量、包产值、包费用),专业队(组)再对每个人实行专业承包,超减产按章分别给予奖、赔。
三、几定几奖赔。即由渔业核算单位,向所属队、组定人员、定网具、定产量(产值)、定交售任务,定上缴积累比例,定生产费用,对超产或节约费用支出的给予奖励,对减产超支的给予相应的罚赔。无为县一些渔业队,根据上级核定的生产任务和上缴任务,结合本队具体情况,确定每个作业组(或船)的劳力、生产工具、生产任务,生产费用和上缴积累(定上缴管理费10%,渔业税5%,生产费用和公共积累30%,分配到人55%),超产部分定交渔业税5%,队船(组)公共积累15%。其80%由队(船、组)奖励给渔民,无特殊灾害而减产的全赔,超支自负。
四、基本工资加奖励。多在城郊或工副业发展快、经济效益高的渔场和渔业社队实行。芜湖市渔业公社实行劳力统一调配,生产统一管理,对每个劳力,根据其劳动能力,技术高低,每年评定一次底分,标准劳力日定10分工,月薪基本工资42元,然后根据每个生产单位实际情况,定劳力、定产量、定产值,定费用、定盈亏指标。凡完成定额指标的单位,可以从总收入中提取5~10%作为奖励;节约费用单位可以从节约部分提取7~15%作为奖励。完不成定额指标的单位,按产值的2%赔偿。费用超支单位,按超支部分5%从利润奖中扣除。据统计,1980年全省渔业社总产值达174.6万元,劳均收入492.20元,人均收入318.40元,比1979年增加37.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