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二节 渔业合作化与连家船改造
1951年冬土地改革后,淮河渔区部分贫苦渔民,自发组织了93个临时性、季节性互助组。入组人数1767人。其后,各级水产部门进行层层发动,大力宣传,加速了淮河渔区渔民互助合作化运动的发展。1952年,临时互助组发展到239个,1953年发展到800多个。其中37个提高为常年互助组。初步实行民主管理和简单的劳动协作。但互助组没有明确章程,渔具私有,不能统一调配使用。产品又实行伙打平分,因而存在着平均主义现象。1954年常年互助组发展到203个。同时全省建立起32个半社会主义性质的渔业初级合作社。初级社渔具私有公用,劳力统一调配,初步实现了劳力、工具、渔场三统一,生产比单干和互助组有了较大提高。收益主要根据渔民劳动和入社工具情况统一分配,并有了少量公共积累。到1955年9月底,这种初级社发展到59个,入社渔民1558户,占全省专业渔民总户数的8.1%。常年互助组发展到824个。
1955年底,全省掀起农业合作化高潮,到1956年春,全省绝大部分个体渔民参加了互助合作组织。紧接着,渔业初级社又迅速向高级社过渡。1956年5月统计,全省已组织渔业社169个,入社渔民9829户,占专业渔民总户数的70.6%,其中高级渔业社145个,入社渔民9086户,占专业渔民总户数的65.4%。由于实行合作化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以致带来一系列问题:一是破坏了自愿互利政策,暂时不愿入社的渔户也被迫勉强入社。船网折价普遍偏低,损害了一部分渔民的利益。二是有些社的生产队规模过大,不便于生产和领导,有些没有实行“包工包产值,超产值归队,减产值赔偿”的管理办法,影响社员的生产积极性;有些社账目不清,财务混乱,引起社员疑虑和不满;有些社没有贯彻民主办社和勤俭办社的方针;某些渔区甚至有闹退社的情况发生。三是分红不及时兑现,片面强调积累,忽视了社员分配,积极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对于渔业合作社出现的问题,1957年6月,中共安徽省委批转了省委农工部关于整顿渔业生产合作社的报告,决定对渔业社分批进行整顿。其主要内容是:贯彻自愿互利政策,重申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建立健全渔业社的管理制度,广泛推行“包工包值,超产值归队,减产值赔偿”的办法;在积累和分配上,提取公积金不得超过总收入的10%,对员分配不得低于50%;划小生产队规模,一般以5~6条船为一队,最多不得超过10条为一队;普遍进行民主办社,勤俭办社方针教育;实行生产民主,分配民主,管理民主,财务公开。同时把一定权限下放到生产队,推行财务包干办法。渔具实行包费用、包用期,以减少开支,降低成本,增加社员收入。为了进一步贯彻上述政策,安徽省水产局还举办了全省渔业社干部训练班,进行合作社政策和渔业社管理教育,提高干部的政策和业务水平。经过整顿,绝大多数渔业合作社稳定下来。同年底,全省共有渔业社137个,入社渔户10303户,其中初级社6个,559户。另有12个互助组,103户。此外,还有2万多户渔民分别参加当地农业社,组成农渔结合社或水产队,至此基本实现了合作化。同年,97%的渔业合作社增产增收。渔民年终分红人均75.40元。1958年全省渔船达到22000多艘,比1950年增加46%。少数渔业合作社还购置了机帆渔船,为集体渔业的技术改造做出了示范。
1966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速连家船社会主义改造的通知》(以下称“连改”),通过试点,1967年“连改”工作在安徽全面展开。“连改”的主要内容是:连家船生产资料折价归集体所有;建立固定的生产生活基地,走养捕结合,以渔为主,多种经营,全面发展的道路。在此基础上,动员渔民上陆定居,建立渔民新村;实行定产、定工、定本,按劳分配的制度。后因左倾错误的影响,1968年至1970年,全省有3031户渔民,16234人被强迫弃渔从农,并注销渔民粮油供应。一些农业公社强占了渔民生产生活基地,使渔民“连改”工作受到很大影响。1973年,中共安徽省委、省革命委员会,根据中央有关通知精神,开始纠正这种左的编差,并从省级财政拨款800多万元,支持“连改”。这一工作前后进行了10多年,到1977年全省有64000多连家船渔民(占连家船渔民总数的70%以上),在国家的支持下,上陆定居。“连改”工作对恢复和增殖水产资源,促进养殖发展,起了很好的作用。同时,由于实行多种经营,增加了渔业收入,提高了渔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
1980年后,为了适应当时的生产力水平,调动渔民的生产积极性,在农业生产责任制影响下,逐步实行渔业生产责任制,恢复和发展了以船为核算单位的生产组织,大大促进了渔业生产的发展。1984年全省15个渔业公社,170个渔业大队,770个生产队的渔业总收入达4500多万元,人均净收入310元,收入高的劳力3400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