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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乡村渔场
乡、村渔场,原名“社队渔场”,属集体渔业之一种。建国后,在积极发展国营渔场的同时,也相应发展社办、队办渔场。1958年,全省社、队办渔场172个,生产成鱼48600多吨,占全省养鱼总产量的95.2%,生产苗种79.5亿尾,占全省苗种总产量96.7%。其后,由于左的偏差,社队渔场几经折腾,发展缓慢。
1980年,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确定渔业“以养为主,国营、集体、个人一齐上,大、中、小水面一起养”的方针,落实养鱼水面权,推行渔业生产承包责任制。此后,国家还逐步调整水产投资方向,从资金、物资、技术上扶持社队养鱼的发展。据1984年统计,全省有乡村渔场1284个,劳力11700多人,养殖水面45.9万亩,生产成鱼7184吨,其生产水平居全省养殖企业之首。详见表6—3—2。




注:1、合作经营单位,是指私人合股集资购置生产工具,从事捕捞或养殖的渔业生产单位。如合股集资造(购)船进行捕捞生产的单位,但不包括属于生产责任制范畴的联产专业承包的单位。
2、以船为基本核算单位,是指原渔业队所有的船网等主要生产工具,已折价归全体船员所有,以单船或对船为单位,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生产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