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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政管理,是维护渔业秩序,保护水产资源的重要手段。据《淮南子》载:“鱼不长尺,不得取”。明代典律明文规定,保护怀卵亲鱼和禁止在产卵期捕鱼,并令各地设立河泊所,裁革渔课,管理渔船、渔民。
清代湖河管理沿袭明制。光绪三十四年(1908),废止河泊所,渔政业务由各湖河警务分公所接替,对渔船、渔民登记造册,规定渔期。如宿松县黄湖、大官湖规定每年农历十月初一开湖,次年正月初一封湖。凡下湖渔者,必须先申请“捕柬”,违者受罚。皖南地区一些利多之河湖为渔主、渔霸、宗族所霸据。他们为了保护既得渔利,有的划界立碑,各霸一段,禁捕河鱼;有的插标示禁,外入不得插手。违者,轻的受罚;重的有遭毁船撕网之祸。
民国时期推行以法治渔。民国19年(1930)安徽省政府颁布了《安徽省渔业法实施细则》,民国23年(1934)颁布《安徽省渔猎船只登记暂行规则》,由于当时政治腐败和战争影响,所颁渔法,多未能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安徽省人民政府,面对渔政废弛,捕鱼失控的状况,一方面大力提倡水产养鱼,另一方面制定渔法渔规,保护水产资源。1954年,安徽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安徽省渔业权登记办法》,1956年颁发了《安徽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细则(草案)》。这些渔规通过实施,都收到良好效果。
1958~1977年,安徽省渔政工作失误颇多,指导思想违反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不顾资源特点和现状,不分区域和渔期,不管亲鱼是否产卵,幼鱼是否长大,盲目追求“高指标”、“高产量”,进行“围、追、堵、截”。甚至提出“变淡季为旺季”,“大打歼灭战”的错误主张。使渔业资源受到较大破坏。
1978年后,全省水产管理部门,相继建立渔政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渔政人员,并先后颁发了《安徽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和《关于保护水产资源、发展渔业生产》、《渔业许可证试行办法》等渔业法规,各大型湖、库亦相应制定了管理办法。由于端正了思想路线,实行以法治渔,使积重多年的酷渔滥捕、偷鱼、炸鱼、毒鱼、抢鱼等行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纠正。资源有所回升。但从渔政管理本身来看,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如渔政作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身份尚不明确,执法手段尚不建全;统筹兼顾,全面规划,多方结合,正确处理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都有待于进一步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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