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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渔业秩序
建国前,安徽境内,江湖盗匪打家劫船,掠夺渔财,屡屡发生,有时闹得渔民天黑不敢放网,日落赶紧回港。渔界渔利纠纷迭起,渔业秩序紊乱不堪。省县之间,渔霸之间,渔农之间,渔民之间一旦发生渔业纠纷,轻则吵架。重则诫斗,一些渔农子弟,因此致残和丧生。纠纷的类型与起因,大体有如下几种:
1、位于省、县之大湖泊,因湖界无明显标志,渔民争夺捕鱼场所而引起纠纷。如宿松县与湖北黄梅县之间的龙湖,天长与江苏交界的洪泽湖,当涂与江苏高淳交界的丹阳湖等,常因越界捕鱼,双方械斗,互相扣押,捆绑罚款。这种遗风一直延续到本世纪50年代初。
2、没有明显的渔业权属及作业范围,时常发生争夺渔业水面权。民国28年(1939)腊月,大通镇吴、杜两大家,为争夺大通河渔界,双方纠集数十渔民,互相械斗,致使2人亡命,伤残数人,船毁网碎无数。
3、插标示禁纠纷。旧时,宣城、芜湖、当涂等县的圩区水面,大部分为当地农民插标示禁,不准他人捕鱼而发生纠纷。民国30年(1941),芜湖县活水河的农民,在河口扎箔设障,禁止渔民过界,双方发生械斗,箔毁网碎,重伤数人。
1949年,在各级人政府领导下,各渔区进行了清匪反霸斗争,渔民的权益得到国家法律保障,即便出现一些纠纷,经过政府调解,事态也很快平息。故渔业秩序日趋稳定,渔案、渔事显著减少。1966~1976年,由于“文化大革命”引起的混乱,无政府主义滋长泛滥,偷、炸、抢、毒鱼、侵犯渔户权益等违法乱纪现象,又时有发生。渔业案件上升,良好的渔业秩序,遭致破坏,直至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始行拨乱反正,重整渔政,宣传贯彻各项渔规渔法,才逐步恢复了渔业生产的正常秩序。
附:渔案始末
这里仅记叙江湖、水库主要渔界纠纷及重大渔案之始末,余者不赘。一、大通河渔案
大通河流经贵池、铜陵具,鱼虾丰富,渔利颇厚,每逢渔汛,渔民、农民纷至,船网满河,渔界难分,渔利不均,常常导致渔、农纠纷。其风延至新中国成立初期。
1950年10月14日,贵池县观前区大同圩农民陈锡纯等数十人,在大通河强设架罾,与铜陵县大通镇渔民发生争斗,毁船碎网,双方均据理诉讼皖南行署,后经皖南行署敦促池州专署和铜陵市政府出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1、凡非赖以捕鱼为生的农民,由贵池县观前区政府负责动员拆罾,不准入河捕鱼。2、专赖捕鱼为生者,须由观前区政府介绍前往大通河渔业工会登记,经同意后方可下河捕鱼。3、双方自愿遵守本协议。其后,事态平息,渔、农各安其业。
二、青通河马蹄湾渔案
青通河为大通河上游,为贵池、铜陵二县共有河道。清代、民国时期,两县渔、农常因渔界渔利,纠纷时生。1952年2月,贵池县观前区双惠乡农民进入大通马蹄湾捕鱼,大通渔民谓其侵犯渔权,贵池农民则据理不让,导致双方诫斗,船毁网碎,双方均向安徽省人民委员会诉讼。1953年7月,经省农林厅水产局调解,铜陵县大通区渔民协会余国荣等13人和贵池具观前区双惠乡农民协会吴东海等7人达成关于大通河捕鱼问题的协议。对架罾与撒网作出了明确规定。
架罾:(1)人水时由贵池县双惠乡农民自由架罾,但北岸在大士阁以上架罾,不得妨碍钩船为准,南岸钩船不得妨碍架罾力准。(2)大水时大湾内(李四喜屋边至张主三屋边)双方各架四把架罾,大湾以上张宝三屋边由双惠乡架两把架罾。(3)大水时北岸在百货公司以下至河口际,双方原有架罾不动外,南岸双惠乡原有七把架罾,移至北岸。但双方架罾,不得突出河面,妨碍交通与饮水。
撒网:(1)大水时以滩脚作业为主,钩船应放宽空隙。(2)大水时渔会(注:即渔民协会,下同)大网船在前作业,双惠乡小网船跟在后面,如渔会大网休息,双惠乡小网跟在渔会小网船后面,向上不限地点,向下渔会大网可随意退出洋桥,双惠乡小网可不出洋桥。(3)在捕黄姑鱼时,应由双方协商,订期前往。捕鱼地点,向上不超过头段渔网为界。钩船:钩船下钩不得下十字钩与顺水钩。
三、皖河渔案
皖河为怀宁、潜山两县之界河,历来河界不明,渔利纠纷时起。1952年冬,怀宁县五河区梅湖乡渔民与潜山县渔民为争夺皖河八字段河道渔利案起。潜山县渔民声明八字段有据可凭,归其所有,怀宁县渔民在此捕鱼是恃强越界,夺他人渔利。怀宁县渔民则声称八字段权属归己所有,在此捕鱼理所当然,双方争执难解难分。潜山县渔民集众数十人,抢夺怀宁渔民的鲜鱼数百斤,怀宁渔民向安徽省政府曾希圣主席控告,请求处理。经省农业厅会同安庆专署及怀、潜两县政府调解,达成协议。在间题未解决前,怀宁、潜山代表,首先达成禁河协议。
“(一)自本月10日(农历七月一日)起,如纠纷未得到彻底解决前,任何人不得下河打鱼。(二)如在禁河期间,发现一方下河打鱼所引起的后果,应由愉打鱼之一方行政上及渔民代表负完全责任。(三)禁河暂不准打鱼不等于断绝交通。”
由于省政府负责人出面调停,9月20日,怀宁、潜山代表签定了关于皖河渔业问题的协议书。
协议规定:(一)组织渔河管理委员会,命名为潜怀八字段老鸭潭渔河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组织成员:潜怀两县各抽公产干部1人负责掌握,当地区、乡政府负责人为当然委员,吸收渔民6人参加委员。渔民委员的条件,必须是本人直接参加捕鱼生产,具有捕鱼经验者。双方产生渔民委员的数目,根据参加生产的渔民数确定。
(二)渔民进行登记。凡渔民均经登记审查批准,发给执照,才准按照规定时间下河生产。其条件是:
1、居住在该河岸附近的渔民;2、有捕鱼技术和主要捕鱼工具者。3、在该河有捕鱼习惯者。
(三)、管理费用。为有利生产及照顾旧有习惯,除打跑滩及挖岩者外,其余的渔民,一律以其所捕渔总数的40%缴纳给管理委员会,由管理委员会统一掌握使用;以25%分上下段,照顾双方旧有习惯;以15%作管理费用(国税在内)。取消过去一切封建的陋规习惯。(四)、其他事项。1、打跑滩的工具和管理,可不缴管理费。2.搬罾、下搓、围库从习惯照缴管理费。3、渔船、渔鹰、枪等,均须服从统一管理,执行管理委员会所规定的捕鱼时间。4、一切具体管理问题,由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的处理,等等。
四、淮南窑河渔案
窑河位于淮南市东,与凤阳、定远、寿县接壤,该河南北长30华里,东西宽4华里,面积3.6万余亩,在该河生产除淮南市渔民和郊区渔民外,凤阳县龙头坝,定远县七里塘乡,长丰县蔡塘乡的沿河农民也常在该河捕鱼。
1955年12月间,定远县七里敦新农业社,凤阳县龙头坝农业社的部分农民与淮南市渔业社渔民,因捕鱼发生纠纷。淮南市渔业社船网渔具遭到破坏,渔民纷纷向安徽省人民委员会控告,要求严肃处理。
1959年2月17日,经省农业厅水产局的调解,淮南市和定远,凤阳两县达成若干协议,平息了事态。协议指出:打人行为是错误的,应由凤阳县责成有关区、乡政府加强教育。对于拔掉渔民大篙,损坏渔民工具,须赔偿部分损失。渔民将锚头放到农民网里,并用竹篙捣鱼也是不对的,淮南市亦应给予教育,以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以上两次纠纷,经协商处理后,双方亦不再追究。
协议规定,以淮南市为主组织各沿河有关乡的负责人参加,共同组织“窑河水产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名额,暂定9人;淮南3人(市农林局、田家庵港口办事处、高塘乡各1人),凤阳县龙头乡2人,定远县大柿园乡2入,寿县蔡城塘乡1人,主任委员由淮南市推选,副主任委员由凤阳、定远两县各推选1人担任,该会办公地点在田家庵港口办事处,举行委员会议时由主任负责召集,办公费用由各委员自备。今后窑河生产由管理委员会统一安排,在该河有捕鱼习惯的沿河渔农民都可以参加,不得相互排挤,农民搞捕鱼系副业,不能妨碍专业渔民生产,渔民也要照顾农民副业生产。互相照顾,互相让步,做到互不妨碍,各得其所。如大水时,农田被淹,被淹的农田地方一般的应以农民捕鱼为主,水落堵口捕鱼时也应以农民优先,如农民不堵,渔民可拦堵,亦可经农、渔双方协商同意合伙拦堵,收益按参加的工具、劳力的比例(或按议定的比例)分成。窑河内自然生长及人工栽培的水生植物(如菱、藕、芡实、菱草等),渔民均应保护,不得任意损坏。在成熟期间,自然生长的,渔民、农民均可参加采摘,属人工栽培的,谁栽谁收。人工栽培水产植物,须经管理委员会统一规划。划定栽培地点和栽培人。参加窑河生产的沿河渔民、农民均须经营管理委员会登记,船只编号。外来渔民以不妨碍本地渔民、农民生产力原则,并须有当地政府的介绍。五、洪泽湖渔案
1957年5月17日,本省五河县、灵壁县渔民用渔鹰在洪泽湖捕鱼,与江苏省洪泽县渔民发生纠纷。五河、灵壁两县渔民被驱出湖。五河县何敬毫、高德兴等渔民代表上访中央水产部,要求公裁。后经水产部办公厅与江苏省水产厅、商业厅协商,同意五河、灵璧、凤阳、嘉山等县渔民入湖捕鱼。1956年6月21日江苏省商业厅致函洪泽县人民委员会,准许五河等县渔民入湖捕鱼。函文节录如下:
接安徽省农业厅6月6日农水生字第01186号文:关于沿淮渔民进入洪泽湖生产问题,在4月份曾接到商业部水产管理总局抄函(编者注:经核实水产管理总局应是水产总公司),当由我厅水产管理局函转你会,并请注意在贯彻繁殖保护工作中,对淘汰落后渔具后,渔民在生产上的困难,应适当安排,免致渔民生产无着。现又接安徽省农业厅来函,我们意见:原则上沿淮渔民仍可按历史习惯,在原走作业范围内生产,惟鱼鹰捕鱼作业对鱼类繁殖有严重危害,应停止发展,逐步淘汰,并同意安徽省农业厅意见,安徽省五河、凤阳、嘉山等县渔民到湖区生产,应由所在地人民委员会有组织、有领导的介绍来你县适当安排生产,请与有关各县研究,妥善解决,既有利于渔民生产,也注意保护国家水产资源。
六、石臼湖草场案
石臼湖是江苏省高淳县与安徽省当涂县之界湖。湖中多水草,鱼蚌也颇丰富,素为渔民重视,多生纠纷。明清时期,虽有御批,然湖利纠纷,仍时起时伏。1968年春,高淳县长乐村农民与当涂县大邢村渔民,为湖草之利,互不相让,导致双方发生百人起哄,双方呈请南京军区党委处理。
1968年6月22、23日,南京军区副司令员饶子健召集江苏、安徽两省革委会、二十七军和十二军两个“支左”部队,镇江、芜湖两专区和高淳、当涂两县革委会代表参加的会议,传达南京军区党委对石臼湖草场的处理意见。1968年7月10日安徽省革命委员会召开常委办公会议,研究贯彻南京军区常委的意见。其要点是:“照顾高淳长乐以农为主,当涂大邢以渔业为主的实际情况,对国有草场的使用,应本着长乐多找草,大邢少打草的原则,教育群众,至谅互让”。〔1〕
七、长河渔界纠纷
枞阳、桐城县长河渔界纠纷,源于清代。建国后,省人民政府为妥善解决好长河渔界渔利纠纷,1965年成立了有枞、桐、怀3县参加的长河管理委员会。1966年颁布了长河管理章程。1983年通过了长河管理委员会常委扩大会议纪要。对渔民生产埠位和船网数目均有详细规定。历时30余载,秩序稳定,未发纠纷。1978年,安庆市扩大郊区,将桐城具的破罡湖、石塘湖划归安庆市管辖。有关长河渔界划分不明,潜伏渔利纠纷。1980年1月5日安庆市和桐城县对长河飞鹅头至鲟鱼咀地段的行政区划中若干具体问题,经反复洽商,订立了协议。协议主要内容:
1、关于鲟鱼咀地段行政界线划分问题,从三角圩上脑起,沿梅林堤外堤脚至扬叉脑江岸末端(公路归桐城县),为市、县界线,西归安庆市,东归桐城县(包括一些陆地、水面、林、芦场地道路等)。
2、从三角圩人行渡口起至飞鹅头,梅林堤的外滩跟堤走,安庆市、桐城县只能维持现状,任何一方不得围垦,不准植树,植芦,以防滞洪。
3、长河航道的渔业、捕蟹等均按照历史惯例,不能改变。长河河道,由桐城,枞阳、安庆市互相交接的堤段,均以桐城县为主,进行管理。
4、鲟鱼大队在海角洲居住的社员群众维持现状。鲟鱼大队在海螺的捕蟹埠位仍归该队所有,不能改变。罗圩公社在三角圩内的窑厂不再生产,予以迁出。
其后不久,安庆市花山乡梅林村渔民为长河捕蟹埠位问题与桐、枞渔民发生水面权属纠
〔1〕安徽省革命委员会文件生字(68)6号。纷。为了解决新出现的渔利争执,1985年9月24日,由安庆地区水产局出面召开了有桐城、枞阳县和安庆市参加的长河管委会扩大会议,并通过了会议纪要。
对上述纪要,安庆市梅林村渔民仍持有异议,拒不执行。1985年10月19日,省水产局致函安庆市人民政府,敦促梅林村按章办理。安庆市政府于1985年10月29日复函省水产局,对长河管委会扩大会纪要提出不同看法和意见。
1、关于长河水面权属问题,长河河道应按国际和国内以河流划分行政区域界限的惯例,均以河流主干道的中心线为界。按此原则,长河水面,安庆市占60%以上。
2、安庆市花山乡梅林村大部份群众,历来从事水产为生,而且大罾埠头在安庆市管辖范围内,他们在此捕蟹无可非议。有的群众(注:指农民)改业捕鱼,也是符合中共中央〔1985〕1号、5号文件精神的。
3、随着安庆市扩郊,行政区划变化,长河管委会应考虑安庆市参加。1983年以来,多次提出这个问题,一直未作答复,管委会既能撇开安庆市,安庆市亦不可受其约束。今年9月25日的长河扩大会议,在未统一思想的情况下,即发会议纪要,这种做法欠妥。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意见:
1、今年捕蟹已处末期、重新取放蟹篓损失很大,目前已由梅林村将篆网拆除,蟹篓维持现状不动,待明年蟹讯前再作商定。
2、继续做好梅林村渔民思想工作,以免发生纠纷。坚决制止械斗。
3、为了有利于长河水面的使用和管理,建议组建由安庆、桐城、枞阳参加的长河管理委员会(附图6—4—1)。

八、新安江水库渔界纠纷
新安江是横贯皖南、浙西的一条山区河流,源于黄山山脉。1960年新安江水库建成后,形成一座大型人工湖泊,库内岛屿林立交错,故有“千岛湖”之称,库容面积86万余亩。本省歙县占6万亩。
建库前,皖、浙两省渔民同饮一江水,同捕一江鱼,和睦相处,从无渔利纠纷。水库建成后,开展人工养殖,库内鱼类渐增,对各良的渔界方位,双方有异,各持已见。浙江淳安县坚持以库南山界对直库北为两省渔界,安徽歙县则坚持以库北山界对直库南为两省渔界,故而形成长约400米的争议水面。由于此处水深流缓,藏鱼颇多,本省歙县渔民和浙江淳安具渔民常因在渔界不明水面捕鱼,发生渔利纠纷。1978年6月17日,歙县国营渔场捕捞队。在有争议的水面捕鱼,浙江省新安江开发公司谓其越界捕鱼,侵犯渔利,双方发生激烈争斗。歙县国营捕捞队两艘木质生产渔船,两道三层挂网,被浙江省新安江开发公司渔工渔民扣留,虽经多次交涉,未能解决。其后,对新安江渔界方位问题,歙县和淳安县水产部门,曾多次洽商,然意见不一,至今未决。
附:皖、浙两省新安江水库争议渔界平面图(图6—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