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渔业的决定(1980 年)
我省是全国淡水鱼重点产区之一,总水面一千八百万亩,可养水面约八百万亩,水产资源丰富。这是我们的一大优势。建国后,全省渔业生产是有发展的。一九五七年水产品总产量达到二亿三千七百万斤,比解放初期增长两倍,收购量增长六倍。但是,自一九五八年启则连年下降,到一九七九年总产量只有一亿一千多万斤,全省人均占有量仅二斤三两,省辖八个市人均淡水鱼供应量仅一斤九两;渔业产值只占农业总产值的百分之零点五二,比一九四九年还低。“鱼米之乡”吃鱼难,广大群众很不满意。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是极左路线的干扰,特别是林彪、“四人帮”的破坏,同时也有我们工作上的缺点和错误。长期以来,我们在发展农业的指导思想上,片面调强“以粮为纲”,“只顾粮超纲,不管水面荒”,渔业一直没有摆上位置,许多实际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特别是在政策上统得过死,严重挫伤了集体和个人养鱼的积极性;在生产方针上,没有随着建闸截流,围湖造田,工业“三废”污染水域等情况的变化,自觉地从以天然捕捞为主转到以养殖为主上来。渔政工作跟不上,缺乏立法,生产秩序混乱,酷渔滥捕相当严重。在管理上没有按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办事。对于产供销过程中出现的矛盾,未能从生产体制,流通领域,价格政策等方面研究解决,只是在水产机构上变来变去,结果拆散了专业队伍,影响了水产事业的发展;忽视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先进技术的推广,生产技术十分落后,渔业已成为我省农业中最薄弱的环节。
上述情况表明,我省渔业生产已经到了非狠抓不可的时候了,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正视这一严竣的事实,采取正确的政策和有力的措施,力争在三、五年内,使渔业生产面貌有一个较大的改变。要求1981年,全省鱼产量达到一亿四千万斤,到1985年,总产量恢复到历史最高水平。为了达到这个目标,特作如下决定:一、坚持以养为主,因地制宜,多种经营的方针。要依靠社队和群众力量,主攻农村沟塘,城市郊区和中、小湖库养鱼,实行粗养和精养结合,逐步做到侧重于精养。要注意有计划的捕捞,对渔业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的水面,应适当压缩捕捞指标。保护幼鱼亲鱼,使之繁衍增殖。各地在大力发展养鱼的同时,要因地制宜地发展虾、蟹、鳖、贝类、河蚌育珠和藕、菱、芡实、芦苇等水生动植物,以及其他工副业生产,做到一业为主,多种经营,要把养鱼同看作种粮一样重要,把水面和耕地一样对待,尽快消灭荒芜水面。各地要按照上述精神,制订发展渔业长期规划,提出五年、十年分别达到的目标。五年规划要扎实具体,层层落实。
二、进一步解放思想,放宽政策,调动各方面养鱼的积极性,做到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以集体为主,把渔业经济搞活。要明确水面使用权,一社一队范围内水面,由社队经营,或联队、联组经营。零星分散的水面,在生产队的统一领导下,包到专业组、专业户放养。允许社员发展家庭养鱼,中、小湖库可从实际出发,实行县营、区营、社营、队营,或其他形式的联营。大型水库一律交所在具经营,由水利、电力、水产等部门和社队入股联合经营,按股分成。大、中水面和跨界水面,可以打破行政区域界线,由上级出面组织联合经营,办综合养殖公司,成立董事会,大家入股,自负盈亏。现有国营渔场,是发展渔业的骨干力量,办得好的,或者经过改进,可以办得好的,应维持原体制不变,加强领导,巩固提高,使之发挥示范作用;场群矛盾很突出,一时不易解决,可以改为国社联营。办得很差,矛盾很多,一时难以办好的,可将水面交给社队联营,渔业固定资产可以折价入股。今后国家对国营养殖单位,专业渔业社队,商品鱼基地实行派购,合理确定基数,一订五年不变,少数集中产鱼区可以商购一部分。其他农村社队和社员养鱼一律不搞派购,有派购任务的单位,在完成派购任务后的多余产品,可以自行处理,可以和所需单位按照易价签订购销合同,产销直接见面。
三、积极开展城郊养鱼,省辖各市在城郊养鱼上要狠下功夫,拿出一部分资金和物资,充分利用水面,自力更生建设好自己的养鱼基地,现有鱼塘要搞好鱼种、饲料、排灌配套,做到渔牧、渔副、渔菜结合,逐步实现精养高产。要广开门路,发展渔业,开辟渔货来源。机关、厂矿、部队、学校、农林牧场等单位应充分利用驻地可养水面,发展自食性养鱼;有条件的工厂可利用余热养鱼;还可以和省内外直接挂钩,联合经营,或搞补偿贸易。到1985年,城市吃鱼,要求分别达到:合肥、安庆、淮南、芜湖5斤,铜陵、淮北、蚌埠、马鞍山3斤,逐步做到自给为主,调入为辅。地、县所在城镇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建设养鱼基地,提高自给水平。
四、建设一批商品鱼基地。为了出口、上调、补充省辖市供应,省、市、地、县各级都要建立一批商品鱼基地。基地建设要注意质量,讲究实效,充分利用现有的沟、塘、滩、荡、湖汊,因地制宜,不一定强求一律化、规范化,也不要过分强调集中成片。国家商品鱼基地建设应按水产总局的标准进行,并按规定比例上调鱼货。商品鱼基地建设要纳入农田基本建设规划,并与连家船渔民安置工作结合起来进行。
五、认真办好国营渔场和鱼种场。国营渔场要以生产成鱼为主,搞好生产配套,向国家多提供商品鱼;苗种场要繁殖鱼苗,培育良种,尽可能满足城乡养鱼的需要,并对社队养鱼进行技术指导。渔场、鱼苗场都要改善经营管理,搞好经济核算,研究经济效果,贯沏按劳分配原则,建立和健全生产责任制。并积极创造条件,自办渔工商综合性企业。要搞好场群关系,带动周围社队养鱼,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
六、大力推广养鱼先进技术,加强水产科研和技术培训,要积极培育和引进优良品种,搞好四大家鱼的提纯复壮,贯彻“八字”养鱼法,实行科学养负。要努力创造条件,恢复省水产学校,认真办好养鱼技术培训班,普及水产科技知识。重点产鱼地、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教育机构改革,有计划地选择一所普通高中改为水产技术学校。非重点产鱼区可在农校增设水产班,安徽农学院可考虑增设水产养殖专业,加快水产人才培养。要重视培训在职的水产干部,提高他们经营管理和科学技术水平。水产科技要为生产服务,围绕当前渔业生产中亟需解决的问题,组织攻关,重视推广科研成果,把水产科研和发展渔业生紧密结合起来。重点产鱼地区要建立水产试验场,要大胆提拔德才兼备,有组织领导能力,年富力强的水产科技人员,扩大水产科技队伍。
七、要加强渔政管理,保护水产资源,要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和省政府的“实施细则”。大型水面要建立管理机构,公安机构和资源增殖站,湖、库、塘,坝都要通过协商,合理确定保鱼水位线,在规定的水位线内严禁围湖造田,已围湖造田而义不能保收的要动员退田还湖,恢复渔业生产。对污染严重的水域,司法、环保部门应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治理,逾期不处理的要追求经济责任。所有养鱼水面和产品均受法律保护,对偷、抢、炸、毒鱼等不法行为,公安、司法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视其情节分别给予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要加快连家船渔民陆本定居的步伐,落实渔民生产、生活基地。农民与渔民结婚的,如确已转为专业渔良,应准予转移户口,并按规定供应其口粮。
八、切实保证渔业资金和物资供应。安排给渔业的支农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和渔需物资,应随着生产的发展逐年增加,并列入专项指标。国营渔场、渔业社队和国家商品鱼基地培养鱼种和饲养成鱼所需的饲料,粮食部问要安排供应。各养殖单位都要积极发展饲料生产。渔业所需木材,桐油、毛竹、化肥、钢材、水泥、砖瓦等物资要列入计划,统筹安排,具体落实。
九、认真做好水产供销工作。各级水产供销部门要面向生产,支持生产,参与生产。可以通过和生产单位合股经营。要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省辖市从产区调进淡水鲜鱼,销售时暂时难以保本的,由财政部门定额补贴。可成立水产贸易货栈,疏通供销渠道,活跃市场。
出口、上调和省辖市的鱼货供应一定要抓紧抓好,落实收购调拨计划,组织好货源。大单位尽可能自运,以减少流通环节。外贸和水产部问要密切配合,在三、五年内建立若干水产品出口基地。“三冷”设施,是水产工作方面的薄弱环节,水产、计划、财政等部门要认真研究,采取积极措施,妥善解决。
水产供销属商业性质,应继续执行商业部门的制度,企业人员享受商业职工待遇。
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渔业真正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勇于探索,敢于创新,把渔业经济搞好。省委和省政府每年对渔业研究一至二次。地、市、县都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渔业,区、社也要有负责同志兼管渔业。要改变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深入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存在问题,总结经验,推广典型,指导面上的工作。渔业生产的好坏,要作为衡量一个地区农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水产部门的领导干部,都要学习业务,学技术,尽快使自己成为内行,要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助手。现有水产机构要稳定,各级水产局办公、住房由各级政府统筹解决,区、社农技站要承担社队养鱼技术指导工作。计划、财政、粮食、供销、农业银行等有关部问要积极配合和支持渔业生产的发展,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同心同德,齐心协力,尽快把我省渔业搞上去。
198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