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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体制
管理机构民国17年(1928年),本县成立商民协会及其下属组织同业公会,民国19年撤销,改建18个工商同业公会,始对市场价格进行协商定价。民国27年,民国县政府设平价委员会。民国29年,设粮食管理委员会,加强粮食管制,着重评定粮食价格。民国32年,成立县物价评议会,县长兼任主任委员,按《安徽省物价评议会组织通则》管理物价、工资、运价,评议、核定、公布、改定物价及监察等。其评议物价程序为报价、议价、查价,由同业公会报价,县物价评议会查价、议价,主任委员核定,呈报省政府复核,责成各同业公会执行。
解放初,本县物价工作由县工商科管理。1952年,县人民政府内设物价委员会。1955年,成立县物价管理委员会。1957年,县计划委员会下设物价组,编制1人,从此将物价工作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1963年,物价委员会由县长兼主任委员,下设办公室,配干部1人,指导全县物价工作。1967年8月20日,国务院通知,价格实行全面冻结。1973年,鉴于市场物价波动,供应紧张,县革命委员会在生产指挥组内设物价小组。1975年,成立县审价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兼任组长。1977年,计委恢复后,物价管理工作仍归县计委,翌年设物价科,编制1人。1981年复建县物价委员会,由副县长兼主任,下设办公室,计委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1987年,成立县职工物价监督总站。1988年,撤销计委物价科,置县物价局,辖县物价检查所。1990年,有干部11人,专兼职物价员22人。
管理权限民国31年(1942年),国民政府对日用必需品实行限价,对消费品实行配给,商品由政府购、销,限制存货,限制工资。是年8月始对粮食限价。次年1月,决定米、肉、棉、柴、炭、烛、桐油为限价,食油、鸡蛋、鲜鱼、酱油、棉纱、蔬菜、豆制品、纸张、粗布9种商品为平价,但有价无市。民国33年,成立县日用品供应社,对粮食、食油、食盐、肥皂、布匹等7种商品,实行定量分配制度,食糖、火柴、香烟定为专卖。同年,规定桐油、茶叶、猪鬃、生丝、羊毛、锡等11种出口商品实行政府收购。民国35年,本县对食品、粮食、燃料、日用品、衣着、药品、文具纸张等26种(类)商品实行限价,但市场形势日趋恶化,无力遏止物价上涨。民国36年,本县对大米、食盐、食油、棉花、棉纱、布匹、燃料、纸张8种基本商品实行管理。民国37年9月,本县始以金圆券计算,对粮食、油盐、燃料、鱼肉、蔬菜、日用品、百货、药品、文具纸张以及工资、运价等17类商品和收费项目进行评价、定价。同时,按1∶300万的比率收兑法币。仅在一个月的时间里,通货澎胀又重新泛滥起来,物价上升436%。至民国38年春,尽管民国县政府陆续对物价、工资、运价进行评议与核定,对日用必需品实行限价,采取各种办法,都无法平抑市价。
解放以来,物价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通过贯彻国家稳定物价的方针和一系列价格政策,市场物价基本稳定,并有合理的调整,在恢复和发展经济,促进生产、流通和改善人民生活中,起了重要作用。
1949年,县人民政府针对国民党遗留下来的通货膨胀的残局,首先对县城粮食、菜油、食盐、烧柴等商品规定了市场价格,以保证人民生活。1950年11月,本县对棉纱、麻类、杂铜、煤油、牛皮等主要物资实行管理。1952年,在国营牌价已取得市场主导地位的形势下,县物委始对商品的地区差价、批零差价、季节差价及质量差价进行了调整,并与青阳县等毗邻地区签订了物价协议书。同年,组织行业议价,根据运输条件、合理流向,按产运销三者有利和“城乡微利,城乡合理”的价格政策,分别制定了地区差价和批零差价,并制订了明码标价制度。同时,对酿酒、榨油、制糖业,规定质量标准及质量差价。1953年11月起,粮油统购、统销价格均按政务院(国务院)统一规定,统一管理。1955年3月,遵照省人民政府指示,在新人民币发行期间,不论工业品、农副产品购销价,在3个月以内一律保持不动,必须调整者,不论其价格掌握权限属于何级单位,均应上报省政府批准。1956年5月,县政府决定:各部门所属范围生产资料价格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将货源价格按照历史比价,照顾实际成本,考虑毗邻衔接。农村以供销社为主会同区财经小组或市管会进行适当的核定,上报县物委批准。是年,本县除按照国家制定的价格以外,并对部分工农业地产品价格和服务业、修配业、公用事业的收费标准,实行同行业议价、订价,报县核定。
1958年,国家将大部分商品的价格管理权限下放到地方,县对三类物资有定价、调价权。1960年,根据省人委指示,粮食、水产、家禽、家畜、蔬菜、食品、燃料、衣着、竹木及其制品、小农具等类商品进入市场,议价或高价出售。1961年,国务院决定将物价权限收归中央,其时,为了克服暂时的困难,在物价方面采取两项重要措施:一是将属于人民生活必需的粮食、食油、棉布、针棉织品、食盐、煤炭、煤油、火柴、食糖、西药、水电、房租、学费等18类商品零售价格和收费标准稳定下来,不准提高,实行凭票、凭证定量供应;二是对烟、酒、糖果、砂糖、糕点、手表、自行车、针织品、饭馆菜肴等少数商品实行高价政策,敞开供应。
1964年,国务院公布《关于物价管理试行规定》,中央和省统一管理价格的产品计分:1、农产品收购价格部分,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55种,省有关部门管理的260种;2、工业品出厂价格部分,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147种,省有关部门管理的235种;3、各类商品市场销售价格部分,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45种(类),省有关部门管理的565种。县物价管理权限,除管理省、地以上所管理以外的各类价格,对三类农副产品随行就市,开展议购议销活动,对一、二类农副产品在完成国家交售任务以后,允许进入市场,进行议购议销;对工业品采取计划收购与分配和企业自由收购与分配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物价机构被撤销,管理松弛,物价冻结,物价的杠杆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地发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国民经济体制的改革,本县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对物价体系和物价管理办法进行了调整与改革。在以计划经济为主,扩大市场调节范围的原则下,逐步实行了国家统一定价、浮动价、议购议销价、工商企业协商价和集市价格等多种形式并存的价格管理新体制,从而突破了单一的计划价格形式。
1983年,在继续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和地方分级管理的原则下,省和芜湖市为扩大县与企业的定价权,下放农产品收购价格16种,下放百货、文化用品、针棉织品、五金、交电、小食品、日用杂品、小药品8类商品,合计490种(类)给县物委和企业定价。
1984年7月,为使物价工作适应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原省、市管理的粮食白酒、山芋干白酒、串香酒、果露酒、汽酒、香肥皂、透明皂、日用瓷(陶)器、石灰、石子、水泥制品、小矿煤及城镇搬运装卸收费、农村机耕收费、排灌收费等下放给县物委。同时,将服装、化纤袜、皮鞋、皮件、糖果、糕点以及改进日用消费品、工艺品、化妆品、包装装璜的差价下放给企业自行订价。
1985年,国家及省进一步放开农副产品议购议销价格,价格随行就市,由买卖双方协定。1986年8月,国家有计划、有步骤地放开自行车、黑白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收录机、80克以上纯棉纱及其织品、中长纤维布等商品价格,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工商双方协商制定,以国家规定的中准价为基础上下浮动在10%以内,由企业灵活掌握,可以浮动,也可以不浮动。
1988年,省物价局通知:纺、针织品类(含针棉织品)、百货类(含全、布胶鞋)、五金交电类(含彩色电视机)、农业生产资料类(含农用薄〔地〕膜)等24种商品实行浮动价格。
物价体制改革以来,国家、省及市不断下放物价管理权限,适当地扩大了地方和企业的定价权,逐步地扩大了议购议销价格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的品种范围。至1990年,全县实行议购议销价格的主要产品有105种;实行浮动价格的主要商品有35种(类);下放企业自行定价的商品有539种。属于县物价局管理的地产商品价格及收费标准计1740种(类),同时,开展了集市贸易价格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
1990年,凡计划内生产经营的重要工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资料和计划或定量供应的重要生活资料以及学杂费、医疗收费、公房房租、公共交通费、影剧票价等商品价格与收费标准,仍属国家和省统一管理。
二、市场物价
民国初期,本县以自然经济为主,市场购买力低,加之流通货币主要是银元,经济掠夺尚未完全展开,故市场物价比较稳定。民国8~25年(1919~1936年),粮油商品价格,虽年有涨落,但幅度较小。民国20年水灾,粮食价格较高。民国24年11月,国民政府开始发行法币。民国31年又发行流通关金券,由于滥发货币,物价不断上升。民国37年9月底,本县市场始以金圆券计算,至解放前夕,前后不足7个月,物价飞涨,经济崩溃,当时政府已完全无法控制。
解放后,遵照“有利于发展生产和商品流通,既照顾国家积累又照顾人民消费”的原则,正确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稳定了市场物价。随着经济的发展,多次提高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适当降低部分农业生产资料的销售价格,逐步缩小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剪刀差”。为保证人民生活,1965年以来,先后对粮食、食油、棉花、猪肉、蔬菜、煤炭、肥皂、火柴、农业生产资料及学生作业本、课本等20余类商品实行财政补贴 。
1949年下半年,市场物价连续波动4次,尤以粮价为烈,上涨8.67倍。年底,供销合作社建立后,对入股参加供销社社员实行优待价(降价3~5%),优待商品始为5种,继而扩大为粮食、棉布、食油、食盐、煤油、毛巾、肥皂等,对稳定市场物价起到了重要作用。
1950年5~8月,新谷登场,私商压价收购,县人民政府组织中粮公司、供销社收购油菜籽、小麦及水稻,贯彻“以购助销,以销助购,吞吐结合”的方针。为免谷贱伤农,调整了收购价,其中籼稻每50公斤(原为老秤,经折合,下同)由4.09元调为5.37元,从而粮价涨势渐趋缓和。
1953年,为欢度春节,满足人民需要,县人民政府决定从2月7日至13日,本县国营公司自销商品减价,一律九五优待。优待商品范围为百货、土产、烟酒、粮食4大类。
1961年,自由市场开放,农副产品价格亦随之上涨5~6倍以上,1公斤籼米4元、每公斤猪肉8元、每公斤胡萝卜1元以上。当年,国务院批准全面调整粮油价格,本县籼稻、小麦、红粮、黄豆等6个品种收购价平均提高26.38%,油菜籽、芝麻平均提高30.46%。1962年,调整卷烟、火柴价,卷烟调高10%,火柴调高17.8%。1963年,先后调整了蚕茧、麻、桐油、菜牛、鲜鱼、家禽、毛竹及中药材等87种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一般提高10%以上,还调整了肥皂价,提高13.4%。
1965年1月,提高菜牛收购价格,平均提高11.7%,同时提高销售价14.1%。每公斤牛肉(黄、水牛平均)收购价为1.10元,售价为1.13元。还先后调高了粮食销价和面粉、食油议销价以及鲜蛋、畜产品收购价,籼稻、中熟籼米、小麦、黄豆平均提高11.83%,也调低了中西药品价。1966年调整粮食收购价,平均提高19.4%。
1971年8月,本县根据国务院《关于一九七一年调整若干工农业产品价格的通知》,调高粮油、家禽、家畜收购价,其中油料提高27.27%;降低化肥、农药、农机产品销售价,其中硫酸铵、硝酸铵、尿素降低9.7%,六六六粉、敌百虫等农药降低15%,煤油降价20.8%,柴油降价9.7%,润滑油降价10.5%。翌年,对农业渔业用轻柴油实行优待价格,标准品0号轻柴油每吨按批发牌价420元,平均降低25.6%。其优待价格为:农业330元,渔业295元。1978年,提高家禽收购价格,县城平均提高8.07%。
197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大幅度提高粮食、油脂油料、棉花、生猪 、菜羊、菜牛、鲜蛋、水产品、麻类、毛竹、木材、牛皮等18种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本县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平均提高了31.85%。主要农副产品价格提高后,据不完全统计,仅以同年国营商业收购的粮食、食用植物油、猪肉、水产品、鲜蛋、茶叶、棉花7类商品计算,全县农民本年比1978年增收6105383元,按当年426875农业人口,平均每人受益14.30元。1979年,农民以相当于1950年31.85%的农副产品即可换回1950年100%的工业品,交换差价缩小了68.15%。同年11月,全国提高了猪、牛、羊肉、鲜蛋、鸡、鸭、鹅及牛奶8种副食品销售价格。同时,相应地给职工每人每月5元的副食品价格补贴。
1981年5月,全国统一提高大豆收购价格,提高幅度50%,实行全国一价,取消大豆超购加价办法。同年,本县开展议价豆制品业务。8月,根据国家物价局、省物价委员会和商业厅调整彩色电视机销价的通知,进口日本彩色电视机37、51厘米两种平均降价13.75%;国产37、51、58厘米5个品种零售价平均下降9.8%。11月,降低涤棉布和提高烟酒价格。涤棉布零售价格平均下降15%;瓶装酒(含古井贡酒、口子酒、濉溪大曲)平均提高30.14%,散装60度粮食白酒提价10.45%;香烟每包提价:甲级0.27元、乙级0.08元、丙级0.02元,丁、戊级不提价。
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降低化学纤维织品价格和提高棉纺织品价格的通知》,本县进行有升有降的调整,使之逐步趋向合理。
1985年,国务院决定,粮食取消统购,实行合同定购,自此,粮油收购价格由基数加价法改为固定比例法。1985年4月,省物价局根据国家物价局、电子工业部通知,各种电视机不再实行浮动价,规定省产彩电、黑白电视机,在产地销价的基础上加0.9%作为销售价格;进口和省外产的彩电和黑白电视机,按口岸或省外产地销价加0.6%作为销售价格,县内一价,刹住了乱涨价及抢购风。同时,全省统一提高了猪肉销售价格,本县城镇(吃商品粮)居民每人每月肉食补贴1元。
1986年9月,省通知国营商业系统经营的进口黑白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收录机等4种商品价格放开,实行由企业按进货价格顺加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税金和合理的利润自行定价。零售企业按批发企业的实际供货价格加12%的进零差率,制定市场零售价格。并允许企业根据供求情况实行浮动价格,上浮幅度不超过10%,下浮不限,同一市场价格可以不同。
1979~1990年,本县先后调整了煤炭、矿石(铜、沸石矿)和部分钢材、生铁、水泥、水泥预制品、自来水、砖瓦、平板玻璃以及电子产品、手表、缝纫机等价格。
几个年份主要商品单价变动

续表1—3

几个年份大米与副食品交换比价表
表1—4单位:公斤

几个年份主要农副产品与工业品交换比价表
表1—5

三、管理监督民国37年9月至38年春(1948年9月至1949年春),国民政府经济破产,加之水灾严重,物资匮乏,商品交流呆滞,物价一日数变,粮价暴涨4次。1949年6月后,县人民政府通过4次整顿,集中物资优势,严禁金银计价流通,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吸收游资以及加强市场管理等措施,从而使物价和银元猛涨风均得到控制。
1950年3月,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后,本县实行统一财政收支、统一物资调拨、统一现金管理,采取紧缩通货,努力实现财政收支平衡,控制了物价波动。6月,工商业普查登记,鉴于市场购买力低以及摊派税收等因,县城工商户1080户,报歇达432户,多为棉织业,占报歇总数的45%。秋后,通过整顿税收、调整公私关系、调整劳资关系,增强其合法经营自觉性,截止9月,办理登记开业、复业计550户,市场遂转正常。12月,为贯彻皖南行署《关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县召开工商业会议,签订爱国公约,提倡合法经营,号召文明经商(秤平、斗满、尺码足、价格公道),反对投机倒把,囤积居奇。此后,市场物价基本稳定。
1951年4月,成立县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后,组织县人行、供销社、中粮公司、百货公司支援农业,发放农业贷款,收购粮、油、棉,开展售棉、储棉运动,大量出售工业品,保障供给,组织货币回笼,稳定了市场,稳定了物价。秋,全县实行商品明码标价。9~12月,在县城、弋江、黄墓先后召开了规模较大的物资交流大会,城乡贸易活跃,市场趋向繁荣。
1954年2月,县物委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物价工作》的指示,统一了国营公司与供销社商品牌价。原供销社商品价格低于国营牌价3%以上,有的在批发价格的基础上加10%为零售价,造成国营公司与供销社价格脱节,亦严重影响私商的合法经营。县物委决定:(一)供销社对其社员优待零售价可低于牌价1~3%,优待商品为棉布、食糖、煤油、肥皂、食盐5种;(二)同一市场,国营公司与供销社牌价除大宗主要商品价格一致外,一般小商品在3月15日以前分三次拉平;(三)市场价格:一类商品(棉布、煤油、食糖)必须与国营商业一致,二类商品(大宗商品),尽力求得一致,三类商品(小百货)脱节过大的,通过议价、核价进行管理,以稳定市场价格。同月,与泾县、宣城、青阳、繁昌等邻县协商解决地区差价问题。
1954年,本县遭受百年未遇之水灾,市场清淡,放松了管理,给不法私商有机可乘,致市场一片混乱。1955年物价成倍增长,红花草籽50公斤60元、鸡1公斤2元、山芋50公斤6元、马铃薯50公斤9元,均高于牌价二倍以上。不法私商还套购国家粮食,转手倒卖。同时,还存在地区差价问题,宣城县文昌棉花收购价高于本县牌价8%,造成棉花外流。为此,全县开展物价和商品质量大检查,组织行业议价,对不法私商处以检讨悔过2户,批评教育6户,罚款9户,勒令停业1户,从而打击了投机倒把活动,使市场重新好转,物价基本稳定。是年,国家为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管理,对商品实行全面明码标价,并规定3个月以内,商品价格一律不得变动。
1956年,农业丰收,市场经济繁荣,商品交易活跃,群众购买力提高,因市场部分商品出现供不应求,牌、市差价逐渐拉大。根据国务院继续巩固物价稳定的政策,建立市场管理委员会,联合工商联组织社会力量,加强对市场物价的管理,统一了市场价格。
1960年,为了促进生产的发展,促进城乡物资交流,根据中央和省决定,对自由市场实行开放政策,加强对市场管理,逐步抑制市场物价,使高价至1962年始陆续退出市场。
1979年,根据省粮食局通知,为解决桐油产需矛盾和鉴于桐油产区食油水平低,全县开展以桐油换购食油,换购标准:每百公斤桐油(含桐籽、桐仁折油),国家换给食油50公斤,均各计各价。并规定除对手工业、交通、农业安排计划桐油外,一律停止批售。加强市场管理,桐油不得进入市场交易,对套购和擅自换桐籽、桐仁、桐油者,由国家按平价收购。同年,全县开展物价检查和审价工作。
1980年5月,开展物价检查,纠正了不合理的商品价格,责令因乱提价多收的货款退给消费者,在群众中产生了良好的影响。9月,又组织43人在城关、弋江两镇检查物价,对违章者进行了处理。11月,根据省和宣城行署物价局通知,为加强市场管理和信息工作,建立商情报告制度,报告内容有大米、黄豆、芝麻、花生、山芋、猪肉和家禽、鲜蛋、蔬菜以及家具、表心纸等类农副产品与地产工业品。
1982年,贯彻国务院《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对全县工商企业严格规定,凡国家规定牌价的工农业产品零售价格一律不得提高,对收购价、出厂价、调拨价、供应价、批发价均加以控制。同时,严格控制了议价商品的范围,开展了全面审价工作。8月,国务院颁布《物价管理暂行条例》,使物价工作开始走上了法制的轨道。本县召开了物价工作会议,全面贯彻了这一《条例》。1984年,建立物价检查所。1985年组织20人,分4个组,检查48个公司、厂、批零门点及12所中小学、门诊部的商品、药品、学杂费、医疗费的价格,对查出的问题进行了处理。1986年,为加强物价管理,方便群众,提高服务质量,在县城统一试行分色明码标签制度,所有零售企业和单位,一律实行分色明码标签。红色代表国家定价,兰色代表浮动价,绿色代表自由价。
1987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本县开展了广泛深入地宣传贯彻,并成立职工物价监督总站。10月,整顿了商贩市场。
1989年3月,县政府为贯彻“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方针,根据国务院《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决定》和省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安徽省非商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成立县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县长兼任领导小组组长,下设办公室。对非商品收费进行一次全面认真地清理整顿,规定对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规定项目、标准收费。6月,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对县税务局、气象局等34个行政事业单位首批颁发《收费许可证》。截止11月,通过清理、自查、审查、核定216个单位按规定颁发了《收费许可证》。全年共清理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402类,收费项目1546项,经批准收费项目1366项。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180项,分别予以纠正和取消,制止了乱收费、乱摊派的不正之风 。1990年2月,国家物价局发布《关于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后,本县及时召开县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企业的负责人会议,具体部署实施明码标价,利用广播、电视、布告、简报等宣传形式开展宣传,工商局、计量局和职工物价监督总站抽调20余人,组成两个检查组,历时5天,先后检查了城关、弋江、黄墓、许镇等主要城镇的明码标价执行情况,计检查单位(户)724,其中好的和比较好的602户,占83.6%;对缺标、标价不规范的,及时给予纠正;对个别抗拒检查的“钉子户”,根据规定进行处理,从而严肃物价法纪,以推动明码标价工作。
是年,农业丰收,本县粮商钻收购价格空子,采取压级压价手段,扰乱市场价格。县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指示,由粮食局设专项粮食储备,规定了粮食保护价,做到保证敞开收购、保证收购价格不低于国家规定的保护价、保证收购资金。不准限收、拒收,不准降低保护价,以切实保护农民利益。还开展了对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煤炭、钢材等工业生产资料价格的较大规模的检查,查处了22起万元以上大案。
同年,开展了市场物价治理整顿工作。工业消费品,一般企业多采取薄利多销,使价格向下浮动;农药、化肥、农膜等实行了专营,扭转了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混乱的局面;农副产品价格一直是稳中趋降,猪肉下降38%,鲜鱼下降28%,蔬菜、鲜蛋等均有回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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