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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
清同治八年(1869年),本县成立安徽省南路厘金总局南陵厘金分卡。民国初年,沿袭清制。民国19年(1930年)起,民国政府先后在本县设立卷烟税局、茶税查验局、营业税征收局、直接税局、货物税局、海关分卡、货运检查处、战时产销税管理所、国税稽征所、税捐稽征处等税收机构。民国37年,直接税局与货物税局合并为国税稽征所。翌年,本县税务机构有国税稽征所和税捐稽征处。
民国33年(1944年) 4月后,本县游击区奎湖区、马园区、工山区抗日民主政府分别设立货物管理分局,负责田赋及货物进出口和转口税征收工作。田赋按亩征收(武装征收)开具税票,至民国34年9月,机构撤销,终止税收工作。
1949年4月本县解放后,建立城区春谷和弋江、黄墓、三里、戴汇5个税务所。6月27日成立县税务局,下设城厢、弋江、黄墓、三里、戴汇5个税务所,后又以行政区划,每个区都设有税务所。1960年11月,县税务局与财政科合并,翌年10月与县财政科分开,仍恢复县税务局,下辖城关、弋江、黄墓、三里、工山、何湾6个税务所。1971年6月,税务局再度与财政局合并,成立财政税务局。1979年1月与财政局再度分开,恢复县税务局。1990年,县税务局辖城关、弋江、黄墓、三里、工山、何湾、集贸和东关等8个税务所,内设政秘、监察、征管、税收、会计等6股及监察室、检察室、稽查队,在编127人。
二、税制
清代,本县除田赋外,有牙帖税、牲畜税、盐税、关税、当税、茶税、契税、烟酒税等。
民国时期,分国家税和地方税。国家税有盐税、关税、统捐、厘金、矿税、契税、牙税、当税、烟酒税、茶税、糖税等10余种;地方税有商税、牲畜税、渔税、粮米捐、土膏捐、灯捐、油捐、船捐、车捐、杂货捐、店捐、房捐、戏捐、花捐、草捐、特产捐、转运公益捐、煤斤教育捐、盐斤教育捐及其他杂捐等30余种。
1949年7月起,人民政府暂时沿用旧税法,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本县先后开征营利事业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税、印花税、农林产品税、营业及使用牌照税等,同时废止各种苛捐杂税。1950年1月,简并税种,简化税目,降低税率,除农业税外,全国统税14种。本县开征货物税、棉纱统销税、工商业税、薪金报酬所得税、屠宰税、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印花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存款利息所得税等11种。
1953年,依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试征商品流通税,从生产到零售一次课征,将货物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等简并为商品流通税。凡交纳货物税的工厂,其工商营业税、印花税并入货物税征收;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其中电影、戏曲及娱乐部分税目,改征文化娱乐税,其余税目并入营业税;把棉纱统销税和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粮食、土布交易税改征货物税;停征药材交易税,交易税只保留牲畜交易税。此后,全国工商税收有11种。本县开征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印花税、存款利息所得税、文化娱乐税等9种。
1958年9月,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改变纳税环节。对工农业产品从生产到流通实行两次征税制,将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一个独立的税种,简化征税办法;对连续生产企业中的中间产品,除有特殊规定者外,一般不再征税。全国开征9个税种,本县开征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7种。
1963年4月,将金额累计税制改为超额税制。1973年,进一步改革税制,把工商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合并简化成工商税。对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简化工商统一税目、税率。经过改革,全国开征税种9种,本县开征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车船牌照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等7种。
1978年后,对税制作了一系列调整改革,增设新的税种。1983年,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翌年,又进行第二步利改税,同时,全面改革调整税种,增设建筑税。至1990年,全国开征工商税种32种,本县开征20种。此外 ,负责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并代征教育费附加。
三、税种税率
农业税历史上称田赋,民国元年(1912年)沿袭清制。征收分上下两忙,即夏征(5月1日至6月30日)开始后,农户交纳全年田赋粮银额的半数;秋季(9月1日至10月底)再交纳一半。翌年,改征银两为银元。民国4年,实行一五加征(每亩科征正耗、正杂、平余、加捐应完数,加征15%)。民国18年,地丁、漕米加捐等项名目一律删除改征田赋。民国21年,本县民田567392亩,总额田赋140599元,除去荒缓25444元,熟征115154元,同时按熟征额科征一倍以上的附加税125084元。民国23年,本县旱灾严重,田赋额征银元140600元,除秋勘减免四点二成,应征81700元,灾民无力纳赋,但仍强征45962元。民国30年,田赋改征实物(稻谷),本县正、附税一律按原赋额,每元折征稻14.3公斤。此外,农民还受“摊派”等特殊税捐之苦。民国35年,本县按亩摊征稻谷286吨 。
1949年6月,按农户所有地亩,进行夏季征借。秋季,贯彻“种多少田地,应产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并分地主、富农、中农、贫农确定适用税率征收实物。1950年,以户为单位,以土地常年应产量为标准,按农业人口每人平均全年农业收入为依据,实行40级累进税制,人均常产不足75.5公斤的农业户免征,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42%。同时,为使负担合理,实行查田定产。1952年,实行24级全额累进税制,税率最低为7%,最高为30%。经过查黑田运动和土改发证整籍,1953年全县计税土地面积59.2万亩,通过群众评议和各级组织平衡调整,固定产量,作为征税依据。至1957年基本未变动,全县平均税率在18%左右。解放后,为办理地方性公益事业,可随同农业税征收地方附加。1956~1959年,随同农业税征水利粮稻谷8270吨。1958年,废累进税制,实行比例税制, 按正常年景,评定计税产量,依率计征,依法减免,核实征收。是年,实行人民公社化,以公社为单位,分队缴纳,平均税率17.2%。是年,受“大跃进”影响,估产过高,全县计税产量比1957年高20%,实征税额经减免,仍比上年多征4000吨稻谷。
1959年,本县取消以计税常产计征农业税办法,改按包产产量,层层分配农税任务,包干征收,并取消农业税的灾、社减免。是年,人均征稻谷73公斤,亩均征稻37公斤,为解放以来最高征税年度。1960~1962年,贯彻中央减轻农民税收负担政策,3年共征农业税33980吨,年均11327吨,比1957年实征减少44.4%。其中,1961年实征8590吨,人均负担32公斤,亩均负担16公斤,税率为10.5%。
1963年,恢复评定常年产量,依率计征的农业税制度,以生产队为纳税单位,全面调整了税收负担。至1977年,依率计征税额一直稳定在每年14400吨左右,平均税率12.2%。1964年前,本县征收5%到22%的地方附加税,有些年度没有开征。1965年后,地方附加税统一订为正税的15%。
1978年,贯彻按收入多少规定纳税多少的原则,调高计税常产,降低税率。当年调整计税常产为212145吨,税率降为6.5%。
1981年后,农业税任务按各户承包土地面积和计税常产,如数落实到户,分户缴纳。1985年起,国家对粮食实行合同定购,农业税由过去征收实物为主,改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收购价折征代金,采取“实物交纳,现金结算”和“直接收取现金”两种办法。
1949~1990年,本县农业税征收始终贯彻“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和“任务一次下达,分午秋两季征收,年终决算”以及“先征后购”的原则,农业税占农业总产值一般在4%左右,占粮食总产量8.5%,农民负担基本稳定。
1949~1990年农业税征收统计表
表1—1

续表1—1

农林特产税1951~1955年,本县对12个山区乡镇实行评定原品种产量,折合粮食,与粮田产量合并征收农林特产税。1956年起,按品种实际销售额依率计征。本县课税品种以药材(丹皮)、茶叶、木竹为主,税率茶叶为11%,木材、毛竹10%,丹皮13%,白芍12%。在国家收购部门出售的,随售代征;不在国家收购部门出售的,随同工商税查帐征收。同时,发给农户产销证和茶叶出售证。1963年,税率调整为茶叶9%,木材8%,毛竹7%。1972年,重新制定课税品种14个,税率茶叶、制茶用花8%,木材、毛竹7%,丹皮13%,白芍15%。在国家收购部门出售的木材,按销售额的30%计算,原竹按销售额的80%计算;不在国家收购部门出售的,统按查实或评议的销售额计算。农林特产税在超征额中,按正税的15%划出作为地方附加税。1973年,对自产自销、就地出售的农特产品,由人民公社财粮员查帐征税。对新垦植、垦复的茶园,免税3~7年。1977年,降低税率,茶叶、毛竹均为6%。1983年,对林业生产单位出售抚育间伐的木材,按实际价款的3%征税。对茶叶生产,实行查帐征收和按包产或计划产,评议征收。对公社查实、查帐征收的税款,实行退库25%,分成给公社。1985年4月起,纳税人出售木、竹,不分销售对象,均按实际销售额计算征收,税率为:木材2%,竹4%。1989年,本县全面开征农林特产税,乡、镇农林特产税,由乡、镇财政所征收。农、林局所属场的农林特产税,由财政局定期查帐征收。1990年,农林特产应税产品外销,实行完税证明单制度,签发外运证。
1956~1990年农林特产税征收统计表
表1—2单位:千元

1990年农林特产税征税品种、税率一览表
表1—3

续表1—3

耕地占用税1988年,本县开征耕地占用税。凡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它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用地,并向财政机关申请纳税,财政机关按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和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税额标准:占用城关、弋江、黄墓、三里、丫山镇及石铺、五里、家发乡所辖菜地,每亩征收4500元,其它耕地征收3500元,其余各乡每亩征收2000元。农业户口居民占用耕地自建住宅,按上述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农户或联户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经营,按金额征收。征收耕地占用税后,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的核减农业税。至1990年,本县共征收耕地占用税61.6万元。
契税清顺治四年(1647年),对买卖田地房屋,按契载价银每两征正税3分,耗银3厘,即3.3%。光绪三十年(1904年)春,规定加征1倍,即征6.6%。宣统元年(1909年)5月,将买契税率提高到9%,典契税率按6%征收,只收正税,不收附加。
民国时期,税契与验契同时进行。民国2年(1913年),为促使产权所有人早日纳税,采取“定期渐加”的办法。民国15年,税率定为卖契按价征收6%,典契3%,契纸价每张银币0.5元,加征到1元。买主或承典人须于契约成立后3个月内交纳契税,逾期处以罚金,未税之契为白契。民国29年12月,本县征收契税3967元。民国35年10月至12月,共征契税554万元。民国36年,征收契税4750万元。
工商各税本县开征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牙帖捐清乾隆年间开征。凡开设牙行,为买卖双方说合交易抽取佣金者,均须交牙帖捐。民国4年,扩大了征税范围,牙帖捐分长、短期纳捐。长期分4等,分别为600元、400元、200元、100元,年税额分别为60元、40元、30元、20元;短期牙帖捐分2等,即60元、40元,年税额分别为30元、20元。 牙行代客买卖时抽取行佣,民国初年定为按成交额5%,其中向买主取3%,向卖主取2%。民国24年改为最多不超过3%,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民国28年7至12月,本县征收牙帖捐665元。民国30年,征收4182元。解放后,1950年,牙行按营业收益额课征营业税,按所得额课征所得税,牙帖捐废除。
厘金清同治八年(1869年),本县设厘金分卡,随营设卡,抽厘助饷。至清末,厘金有百货厘金等12大类,682个分项,并有多种附加和坐贾捐、棉税等杂项厘捐,税率1%。民国3年,将应税品种分成粮食、油货、皮货、绸羽布匹、广货、杂货、纸张、海货、腌腊、鲜果、竹木柴炭、棕革棉麻、陶器石料、颜料、杂物、金属、牲畜鱼虾、药材等18类1192个税目。税率也逐渐提高,本省税率定为2%,由于货品在运销途中,遇卡即要缴纳厘金,一般百货税率达6%至8%。民国20年1月,政府通令废厘。
营业税民国20年,开征营业税,按收入额或资本额计征。按收入额计征不分零售批发,以年营业额满1000元为起点,税率分别为3%、5%和10%;以资本额计征,不论正本、副本,以总额满500元计征,税率分别为6%、10%和15%,营业税由县政府兼办。民国22年,于麒麟桥设营业税局。民国30年,本县征收营业税16437.09元。翌年,规定按营业总收入额计征的税率为1%至3%;按资本额计征的税率为2%至4%。民国36年,修正营业税税率,以营业收入额、收益额为征税标准的税率分别提高到3%和6%。解放后,征收新的营业税,税率分行业设计。以营业收入额计算的,税率1~3%;依收益额计算的,税率1.5~6%;依佣金收入计算的,税率6~15%。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1984年,恢复营业税,税率最低3%,最高为15%。
所得税民国25年7月,制定所得税的税率及征收办法。翌年1月,开征营利事业所得税、证卷存款利息所得税,前者以所得额合资本额比例5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后者税率5%。民国35年,将所得税划为营利事业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及存款利息所得税、财产租 赁所得税等5类。个人所得税额超过60万元者,并征综合所得税,税率最低4%,最高30%。1950年,停征营利事业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和财产租赁所得税,继续开征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按5%税率征收。同时,开征工商所得税,实行21级全额累进税率,最低5%,最高30%。1958年,将工商税中所得税改为一个独立的税种,调整了税率。此后,各类所得税税率多次变化。1983年,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原值超过150万元,年利润超过20万元的大中型国营企业税率55%;小型企业按8级税率征收,最低10%、最高55%;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服务性行业税率15%。1984年全面税制改革后,对集体企业、供销合作社、国营预算外企事业所得税征收实行新8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城乡个体工商户实行10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7%,最高60%,并对所得额在5万元以上的按超额部分加征10%至40%的所得税。
屠宰税民国3年(1914年),开征屠宰税,每头猪征4角、羊3角,采取招商承包。民国35年12月,规定凡屠宰猪、牛、羊3种牲畜,无论自食或出售,均应征屠宰税,从价计征,税率5%。
1951年,屠宰税按重量从价计征,或按标准重量核准税额,税率10%。1957年改为8%。翌年6月起,对收购单位收购宰杀的牲畜,于收购环节征收5%的屠宰税。1961年10月,改按固定税额征收,猪每头税6元、羊1.5元;对经营屠宰业的国营企业仍从价计征。1965年1月,猪每头税调为5元,翌年1月,调低为2元。1973年3月,对山羊、绵羊、菜牛,按头分别征收0.3元、0.5元、4元。国营、集体屠宰税并入工商税。1990年,屠宰税按固定税额征收,牛、猪、山羊、绵羊每头分别征税6元、3元、0.5元、0.8元。
筵席娱乐税民国时期,本县对筵席、电影、戏曲等活动征收一定数额的捐税。民国35年,划为地方自治捐,由地方政府定率征收,税率按城镇大小分5级,最高25%,最低2%。
1950年,改名特种消费行为税,本县只对春谷剧场、弋江剧场开征,税率25%。1953年取消,改征文化娱乐税,实行差额比例税率,按城镇人口的多少分级制定税率,最高25%,最低2%。1966年9月1日起停征。
货物税清代,对糖、烟等货物征税。民国以后 ,仍沿清末税制征收货物税,又叫统税。民国36年,修正货物税率,烟酒最高100%,麦粉2.5%,是年,本县征收货物税1亿9千余万元。1950年,公布货物税条例,应税品种分为9大类1136个税目,卷烟、甲类酒税率最高120%,麦粉最低3%。1953年,将货物税中22个品目改征商品流通税,将工业企业印花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并入货物税。1958年9月,货物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临时营业税和摊贩使用牌照税。临时营业税主要对从事贩卖活动的行商征收,1950年税率4%至6%。是年3月,对摊贩资本额分等定级,按级征收摊贩营业牌照税。9月,改按营业额和收益额为计税依据,按季评定,按月交纳,并随征所得税。1953年,临时营业税和摊贩使用牌照税并入营业税。1958年,工商业税停征,并入工商统一税。
商品流通税1953年,将原来征收的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及各税附加合并起来征收商品流通税。本县开征白酒等16个品种,税率10%至60%,实行从价计征或从量计征。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1958年9月,将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统一税。一切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贸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交纳工商统一税。只在工业生产和商业零售两个环节征税,采用比例税率征收,白酒税率60%,粮食4%,商业零售3%,交通运输2.5%。1973年工商统一税停征,并入工商税。
工商税1973年,将工商企业原来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合并简化成工商税。对从事生产、运输、农产品采购、进口贸易、商业、服务性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收入、业务收入或采购支付金征收税金。税目简化为4大类44个,税率最高60%,最低3%。1979年,将饮食业工商税率由5%调为3%。1984年,工商税废止,分解为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盐税。
印花税民国2年开征印花税。凡货物成交,所有各种契约,簿据等可用为凭证者,均依法贴花。民国36年,制定征税范围为商业凭证、产权凭证、人事凭证、许可凭证和其它5大类36个税目。1949年后,继续开征印花税,分商事凭证、产权凭证、人事凭证、许可凭证4类33个税目。税率分为0.1‰、0.3‰、3‰3种,定额贴花税额为2分、5分、2角及5角。后税目调整为13个,1958年停征,并入工商统一税。1988年10月复征,分13个税目,税率最低0.05‰,最高1‰,其他帐簿、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商标注册证等按件贴花5元。
牲畜交易税清代,牛、马、骡、驴、骆驼5种大牲畜交易,须纳税,税率3%,从价计征,向买主征收。民国时期,应税品种为牛、马、骡、驴、猪、羊6种。民国15年统一税率,每头猪按大小分别为1.6角、8分、5分、2.4分,每只羊分别为6分、4分,牛16分、8分,马骡2角,驴1角。1951年,牲畜交易税从价计征,税率5%。1953年停征猪羊交易税。1957年停征牲畜交易税。1981年2月,对牛、马、骡、驴、骆驼5种大牲畜恢复开征交易税,税率5%,向买主征收。
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船使用税民国21年开征,称车辆捐、船捐。汽车、人力车、土车每月分别征4元、6角、2角,船最高每月征5元,最低6角。民国35年,重新调整税率,机器动力汽车,全年每辆最低5000元,最高3万元;人力车5000元;兽力车8000元。人力行驶船,每艘全年8000元;机器动力船,按净吨每吨全年1000元。是年,本县征收使用牌照税214万余元。1951年,使用牌照税税目为载重汽车、兽力车、人力车和自行车。载重汽车按吨位计税,每吨年税额60元;兽力车以辆计税,年税额分别为12元、16元、20元;人力车分大、小板车以辆计税,年税额分别为9元、6元;自行车每辆年税3.2元。1978年,停征企业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对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继续征收。1987年1月,开征车船使用税,载货汽车按净吨位计征,每吨年税额40元,其余机动车、非机动车辆按固定税额征收。机动船分6级,按净吨计征;非机动船分5级,按载重吨位计征。
集市交易税为地方税,1962年开征。应税品种有家禽、家畜、竹木制品、土特产品等10类,起征点10元,税率10%。1967年停征,1981年复征,应税品种分8类,起征点20元,税率5%。
建筑税1983年10月1日开征。征收对象为:凡用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企事业单位留用的各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自筹资金从事的基本建设,更新改造中的建筑工程和按规定不纳入国家投资计划的工程投资额,税率10%。
奖金税1985年,开征国营企事业及集体企业奖金税,按超额累进办法计征。税率按发放奖金多少分级确定,最低30%,最高300%。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1985年开征。凡国营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以上部分,征收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税率最低2%,最高200%。
个人收入调节税1987年开征。征收对象为取得应纳税收入的个人,收入按地区计税基数核算,适用超倍累进税率,按月计征,税率最低20%,最高60%。
城市维护建设税1984年开征。凡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专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率县城5%,农村1%。
产品税1984年,对生产、经营工业应税产品和农、牧、水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开征产品税。应税税目25种,10个不同税率,最高税率55%,最低3%。
增值税1982年,本县对拖拉机厂、农机厂征收增值税。1984年,对全县机械行业征收。1990年,应税产品31大类139个税目,12个不同税率,税率最高45%,最低8%。
盐税民国时期,除盐务机关直接征收盐税外,运盐所经之处,各地还征收各种苛捐杂税和附加。民国20年,规定每百公斤食盐征税5元。民国29年,设立盐稽征处,负责办理盐务纳税工作。民国36年,食盐每50公斤征收10万元。本县属食盐销区,1950年1月,只对免税盐改为商品盐时,补征产区未纳的盐税。1962年后,一部分战备盐改为民用盐后,也按规定补征盐税。
房捐又称房铺捐。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制订房铺捐章程。凡城市集镇出租店房、住宅,按其岁入租金抽取1月,分4季由房客代缴;自有店房、铺面,也需共同估价抽取。民国年间,时办时停。民国29年,对城镇工商业用房按租金的10%缴纳。翌年7月,调整税率,城镇出租店房,按租金征10%,出租住房征5%。民国36年4月,改订税率,营业用房出租按租金征10%,自用则按房屋现值征1%;住宅出租按租金征5%,自用则按房屋现值征收0.5%。
城市房地产税1949年8月,本县对城厢、弋江、黄墓开征房捐。翌年6月,改征房地产税,1951年停征。1961年,本县在城关恢复开征,按标准房价、地价、房产、地产税年税率分别为1%和1.5%。1973年后,工商企业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城市房地产税只对房地产管理部门及个人征收。1986年10月,分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收分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2种形式。从价计征按房屋原值减除30%后按1.2%税率计征,从租计征按房屋租金年税率12%。1989年1月,本县对城关镇和弋江镇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固定税额,按年征收,每平方米最高年税额0.40元,最低0.15元。
若干年份工商税收及发展情况表
表1—4

其它税金
遗产税民国29年7月,规定死亡人遗留财产继承者,应缴纳遗产税。继承遗产5000元以上未满5万元,一律课税1%,遗产总值超过5万元者,就其超过额,分别按16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最低加征1%,最高加征50%。民国36年4月,规定死亡人遗留未成年子女每人可在遗产总额中减除5%,而后征税,每人减除额不得超过10万元。遗产总值100万元以上者,按1%税率征收,超过200万元者,分17级税率加征,就其超过额最低征收55%。是年,本县征收遗产税1630.2万元。解放后,遗产税停征。
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3年1月起,在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及城镇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按10%征收该项基金。是年10月国务院决定,提高5%交纳。1984年7月,为加速本省经济的发展,又增加5%,年底停止加征。1990年,对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一律按15%计征;对城乡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一律按全年缴纳所得税后利润的7%计征。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1989年1月开征,征集范围为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及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征集率为10%。
教育费附加1986年7月,对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1%附加率计算征收教育费附加。1990年8月,改为以税额2%征收。四、税收减免农业税减免本县农业税减免按性质可分为灾情减免,社会减免,起征点减免和政策性减免4种。
灾情减免原则是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轻不减,特重全免。50年代初,先后规定歉收七成、六成、五成以上全免。农业合作化后,按生产队计算歉收,归并到生产大队计算减免。1963年,规定歉收二成以下不减,歉收六成以上免征,歉收二至六成按程序给予相应减征照顾,以生产队为单位计算减免。70年代,由于计税常产低于实产,出现轻灾减不到,重灾减得少的情况,为此采取民主评议减免成数的办法。80年代,农村实行大包干到户的责任制,灾情减免实行评议农户受灾田块的歉收程度,折算全户减免税额的办法。
社会减免50年代初,减免对象重点是烈、军、工属中无劳动力户和老、弱、孤、寡、残的贫苦农民及遭受意外灾害的农户。农业合作化时期,按高级社内贫苦社员的多少,以社为单位减免,减免的税额与公益金合并使用。人民公社化后,对生产、生活确有困难的农户实行减免,减免的比例50年代较高,占依率计征额的5%左右,以后一般占3%。起征点减免1979年起,对人均口粮不足230公斤,年均分配收入50元以下的纳税单位免征农业税,对人均口粮和分配收入在起征点以上交纳农业税,后降到起征点以下的减征农业税。至1982年,本县12个公社的31个生产队共享受减免税额273吨稻谷,1983年停止执行。
政策性减免1950年,对烈、军、工属优待减免1027吨稻谷。1951年和1952年,对新分得土地的贫困农户减免943吨。1952年,对革命老根据地农户减免69吨 。1955~1958年,为鼓励农户饲养幼种畜,照顾减免119吨。工商各税减免按照有关规定,本县对急需鼓励发展的企业和产品,生产经营临时发生困难等情况减免工商税。50年代,对小型工商户、手工业者进行若干减免。农民自养自宰的病、伤猪,50公斤以下免征屠宰税,50公斤以上减征20%。70年代,为鼓励支持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小化肥等县办工业的发展,对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予以减免税照顾;对社队企业生产的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产品及机耕、排灌、修理收入免征工商税;对新建社队企业也给予一定期限的税收减免。1978年后,本县对企业新产品的试制开发,企业利用“三废”(废液、废气、废渣)生产的产品、属于国计民生市场紧缺的产品、支援农业生产的产品及残疾人福利工厂、知青办企业、校办勤工俭学工厂、乡(社)镇、村(队)新办企业、街道新办企业实行减免税照顾。由于遭受自然灾害而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以及特定条件下由于其他原因发生临时困难的企业也享受减免税照顾。扶持老厂挖潜、革新、技术改造等项贷款,实行以税还贷,或在所得税结算前还贷。1980~1990年,本县对1129户减免工商税,减免税款859..9万元,占税收收入的13.2%。
1950~1990年农业税减免情况表
表1—5单位:万元

1980~1990年工商各税减免情况表
表1—6单位:万元

五、税收管理
农业税征收管理农业税征收,以稻谷为统一计算标准。对种植粮食作物和一般经济作物的土地,实行评产计征;对农林特产,1951年起实行评定产量,折粮征收。1956年后,实行随售随征或查帐、评议征收。产稻区以征收稻谷为主,由粮食部门根据先征后购的原则,按规定征收价格折款入库;山区农林特产折款缴纳。蚕茧、棉麻由供销社收购,按计征任务和规定价格缴库;木竹由所在社(乡)财粮员随售代征入库。农业税收工作,分调查基数、组织入库和贯彻减免政策3个环节进行。
工商税征收管理民国时期,政府对多数税种采取招商承包征收,划地区确定承包额。
1949年,采取摊派法,即分配任务,摊派实物,征收时实物按价折成货币交纳。1950年,糟坊等交纳货物税,采取查定征收,以料核产,以产核销。至1956年,按不同税种,区别公私经济,根据公简私繁的原则管理税收,限制、利用、改造私营工商业,对固定工商户实行分地区、分行业、分任务驻点征收。对活税源设检查站查收,采取起运征收、民主评议、定期定额征收、查帐征收等办法。对起运的货物,由收购者或运销者纳税,应税货物完税后,发给完税照、完税证、查验证,加盖查验戳记;对私营工商户采取按月预交税款,按季评议的征收办法;对小摊贩评定一个季度税额,按月缴纳,并随征所得税。查帐征收办法主要对帐证比较健全的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实行按帐申报,税务机关查核征收。
1956年后,国营经济占主导地位,随着经济的发展,着手建立征管制度。
税务登记制度对纳税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掌握其生产经营和税源变化。1982年9月,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均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至1985年,全县登记的工商户计2046户,其中国营118户、集体749户(含乡镇企业489户)、个体1179户。1987年7月,对全县工商企事业单位,全面登记造册,换发税务登记证。
纳税申报制度税法规定,纳税人必须按期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写明应纳税的品种、数量、税率和税额,并按规定期缴款入库。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在获批准前,必须按规定缴纳税款。纳税鉴定制度根据企业的所有制形式,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产品名称及征税范围、税种、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和缴库方式等拟定企业纳税的书面鉴定,包括税法、 制度和责任三方面内容,是把税收政策、法令具体落实到纳税单位的一种形式,是征纳双方共同办税的依据。
纳税检查制度是依照税法规定,检查和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一种方法。1952年11月,组织纳税单位财会人员自查互查,至年底查补税款73209元。1954年10月,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开展自查补税,参查41户中有32户漏税,漏税额15612元。1956年,对农村税收检查清理,查补产品税、营业税、屠宰税等22718元,占当年征收税款的1.9%。1983年9月,对全县工商户进行税务检查,查补偷漏欠税347733元。1985~1990年,本县每年进行一次税收大检查,一般均在第四季度进行,由纳税单位或个人首先进行自查,申报偷漏税情况,税务机关再重点检查。6年共查补偷漏税280万元,占工商各税总收入的5.74%。每年年终3个月内,还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过税务机关审查户数占汇缴户80%以上。
统一发票管理1954年初,在城区和弋江、黄墓、三里等地实行统一发票。发票、税票的印刷、领取、保管、使用均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1983年7月,省税务局始颁发《关于统一发票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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