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二节 检察
一、机构本县检察机构始于1951年,是年6月成立县人民检察署。1954年12月,改为人民检察院,成为独立的法律机关,围绕镇反、肃反等运动,开展批捕、公诉等项检察工作。1958年,被最高检察院评为先进集体,副检察长李峰被评为先进个人,并受到毛泽东等中央领导人的接见和合影留念。“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人民检察院被砸烂,工作由公、检、法军管组取代。1978年12月,恢复建立县人民检察院,1980年3月,内设刑事检察科、法纪检察科和办公室。1981年,增设经济检察科。1987年4月,县检察院被省检察院授予集体二等功。1988年5月,成立监所检察科。8月10日,成立经济、法纪罪案举报站。10月,县人民检察院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先进集体和省委、省政府授予岗位责任制先进单位。1989年5月,县税务局设置了税务检察室,作为县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负责查处偷漏抗税案件。同年,检察长方定中被省授予“五一劳动奖章”。1990年4月,原经济检察科改名为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副科级建制,同时撤销原刑事检察科,分设批捕科和起诉科。
二、刑事检察
1954年2月,县人民检察署担当审查批捕工作。是年12月,改人民检察院,继续行使批捕权。1955年元月,开始提起公诉和支持公诉工作,对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的案件进行审查起诉,由检察员办理。如构成犯罪并能判有期徒刑的,由检察员拟写起诉书,移送人民法院审判;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则免予起诉。1959年以后,还选择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配合人民法院就地公开审判,以揭露犯罪,扩大影响。1967年,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以及出庭公诉工作停止,1979年恢复。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实施,审查批捕工作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定案到人,包时效、包质量。对重大案件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一道勘察现场,了解案情,熟悉证据,在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后,及时作出是否批捕决定。同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使检察出庭支持公诉工作有章可循。1983年8月,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检察干警会同公安、法院积极开展搜捕工作。每一战役前都认真审查每一报捕材料,相对集中地作出批捕决定,以利统一行动的顺利开展。在“严打”中,严格执行纪律,严格按捕人条件,把打击的重点放在重大恶性犯罪和突发性犯罪,特别是犯罪团伙上。“严打”斗争进行3年,共批捕人犯619人,另追捕14人,对33人作了不批捕的决定。1987年起,检察系统开展评选“优秀公诉人”活动,本县一名检察员被评为市优秀公诉人,这项活动对提高检察人员出庭公诉水平起着促进作用。1987~1988年,检察院全力投入“反盗窃、刹赌风”、“打三窃(劫)”(即抢劫、盗窃、扒窃)等专项斗争。1989年又进行“打流窜”专项斗争,同时对严重危害农业生产和破坏电力设备案进行了严厉打击,共批捕破坏电力设备犯罪分子69人。1990年批捕和起诉工作分开,分设批捕科和起诉科。起诉和批捕工作分别由两科专人办理,加强内部制约。在审查批捕和起诉工作中,还开展了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通过侦查监督,纠正公安机关在侦查、预审中的违法行为,并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遗漏报捕的,提请公安机关补充报捕。
三、经济检察
1952~1955年,县检察院的经济检察工作是围绕“三反”、“五反”运动,打击资本家“五毒”以及投机奸商的违法犯罪开展的,通过经济检察,维护经济建设顺利进行。1956年起,经济案件的侦查工作有了正常的工作程序。1956~1966年,围绕中心工作查处了一批贪污、内部盗窃等犯罪案件。1967年,经济检察工作停止。1979年检察院恢复后,集中查处贪污,行贿受贿,偷税抗税,挪用救灾抢险款物,假冒商标,盗伐、滥伐林木等六类案件。1982年起,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分子的决定》,把经济检察工作提到重要地位,以保证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建设。经济检察干警主动出击,依靠群众,排除干扰,查破了一批案件。1985年在供销等系统,开展了打击经济犯罪斗争,惩处了一批犯罪分子。同年5月,盗伐滥伐森林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管辖。1987年,先后派员到工商、税务、供销、银行、粮食、物资、交通以及乡镇等12个系统建立联系点,积极开辟案件来源。1988年8月,侦破了县农业银行弋江营业所朱建伟、工山营业所崔春晓、三里营业所张进等勾结社会青年沈洁,利用联行汇票贪污库款36万余元的大案,并将几名罪犯分别从浙江平阳、温州,江苏南京,山东青岛追捕归案,挽回经济损失26.41万元。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出《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县检察院分发张贴《通告》,并利用标语、幻灯、图片、宣传栏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大力宣传,加强值班和举报工作,推动全县人民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为搞好这场斗争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在《通告》有效期的2个半月中,受理举报100件,接待投案自首7人,立案侦查17件,掀起了肃贪倡廉的高潮。1990年4月,为进一步加强对反贪污贿赂工作的领导,成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狠抓经济上的大案要案,先后查处了一些贪污贿赂案件。是年,还侦破了县血防站会计贪污血防经费72000余元的案件。在经济检察中,县检察院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方针,开展综合治理,既为发案单位挖出蠹虫,又在办案中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堵塞漏洞,健全制度,促进了这些企业的经济发展。
在查处经济案件时,检察干警还注重追缴赃款赃物,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1979~1990年,办理各类经济案件467件,立案侦查182件(221人),逮捕经济犯罪分子185人、起诉131件(158人)、免诉47件(57人)、撤案3件(4人),挽回经济损失119.1万余元。
1979~1990年经济检察统计表
表1—3
附:“88.7”特大贪污案
1988年8月31日,县农行纪检组来院举报,该行在勾对“联行帐”时,发现工山营业所与何湾营业所一笔8000元帐面不平衡,存在经济犯罪的可能。县检察院即派员参与调查,并从查帐中发现联行10万余元资金被盗,而短款所涉及到的工山所记帐员崔春晓、弋江所记帐员朱建伟、三里所记帐员张进相继外逃。检察院当即立案,开展侦查。由于该案为县检察院1988年立的第7个案件,代号“88.7”案件。检察院及时组织力量一面突击查帐,一面分头查人,同时向市检察院和县委报告,市院和县委也很快作出批示和召集协调会,要求县政法委、公安、法院、农行等全力支持检察机关侦破此案,并成立了3个查帐组、3个追捕组。从查帐中发现犯罪分子所贪污的金额达36万多元,还窃走了28份安徽、江苏、浙江、上海“三省一市”联行汇票,随时可以继续作案。为此,县检察院提请省公安厅向华东各省发出通缉令,向北京、青岛、贵阳、成都、南京、常州、平阳、温州等8个城市发了协查电报,并采取技侦手段。9月23日在温州逮捕沈洁,同时做好逃犯家属和亲友的规劝工作,交待政策,化阻力为动力,从而促使崔春晓的亲属将崔在南京发回的电报交给检察院。9月24日将崔抓获,经审讯又查清其他案犯去向,使追捕工作有目标地展开。29日,青岛市公安局根据协查电报将朱建伟、张进捕获,使这一案件彻底侦破。继而,抓紧调查取证,终于在12月底将这一案件侦查终结,并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二审终审判处朱建伟死刑、崔春晓死缓、张进无期徒刑、沈洁有期徒刑10年。
四、法纪检察
1952年起,县检察机关开始受理法纪案件的侦查,与经济检察合并办公,主要查处重大事故和干部违法渎职案件。1979年检察院恢复后,仍与经济检察合并办公。1980年3月,成立法纪检察科,法纪检察直接查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诬告陷害、非法拘禁等13类刑事犯罪案件。1983年,将原属经济检察办的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两类案件划归法纪检察办理。法纪检察通过审查材料,对确认构成犯罪的,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拟写必要的法律文书,决定起诉或免诉,终结后不构成犯罪的,撤销案件。
1988年8月,本县遇台风袭击,太丰乡电线被刮断,电杆被刮倒,该乡电工金某擅离职守,没有及时检查和修复线路,而农民陶某等5人在修复线路时,金某盲目供电,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的重大事故。县检察院查清后,起诉到法院,金被判刑5年。1979~1990年底,计查处各类法纪案件63件,立案侦查17件(21人),逮捕9人,起诉9件(12人),免诉4件(5人),作其它处理36件。
1980~1990年办理法纪案件统计表
表1—4
五、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始于1952年,初时主要是每年组织力量对监所和劳改机构进行一次检查,对监管不当和违反监规的行为进行检察纠正。1956年后,监所检察工作逐步正轨,对监管场所检察的次数增多,不仅纠正虐待犯人、刑讯逼供、松懈麻痹等问题,同时对偏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重劳轻教的倾向进行监督,以贯彻对犯人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并加强监所卫生管理,从生活方面关心人犯。对劳改期间重新犯罪的,侦查起诉,建议加刑处罚,严厉打击;对积极改造,表现较好的,建议减刑或提前释放。1959~1960年,加刑处罚的有7人,提前释放的1人。1960年后,对监所实行一月一检查或一季一检查和临时抽查相结合的制度。在检查中抓住教育、改造、分化、管理4个环节,促进人犯改造。1962年开始,对久押不决或羁押时间过长的问题开展了检查。1964年又复查2起申诉案件,平反1名,改变原处理决定1名。1966年监所检察工作停止,1979年恢复监所检察工作,并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进行安全检查,清理在押犯。1980年起,确定一名检察员负责抓监所检察工作,坚持一季一小查,半年一大查,节假日全面检查的安全检查制度,确保监所安全。1981年1月,《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颁布,监所检察的工作范围更加明确具体。一是检查看守所羁押和释放人犯,包括保外就医等手续、期限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齐全;二是检查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法院判决后, 应该送监狱或劳改单位执行刑罚的是否送到;三是检查监外执行的罪犯是否依法执行监督;四是对人犯在监狱等改造机关的表现情况,依法作出假释或加重处罚的建议。1984年,确定刑事检察科副科长专管监所检察工作,着重是加强对人犯的思想教育。对监内改造好的案犯提前释放11人;对一名被判死刑的盗窃犯,认为判决不当,建议上级法院改判为无期徒刑;对抗拒改造的2名人犯,依法补充起诉,建议法院给予加刑处罚。1987年起,设驻监所检察员对监所每天一巡视。在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杀人犯蒋平在一审判决后仍进行流氓活动,及时将这情况上报市检察院作为抗诉的一个情节,二审判处蒋犯死刑。1988年5月,成立监所检察科,把监所检察和刑事检察分开,使监所检察工作有了专门的机构。1990年发现和纠正了在押死刑犯朱建伟、崔晓春企图越狱的事故苗头,纠正一起错捕案件和一起诈病而被获保外就医案件,并对2名在押犯伤害同监人犯进行起诉加刑。
六、控告、申诉
1952年起,县检察院开始接待和处理群众以来信来访形式的控告和申诉,有效地联系了群众,扩大了检察机关的影响。在县城有关地方设置检举箱,在一些企业建立检察通讯员,方便群众检举揭露违法犯罪。1955年由检察院秘书兼管这项工作,初步建立收发、登记、转办、催办等制度。从群众的控告申诉中发现案件线索,查纠违法犯罪,坚持做到当年信访当年结,件件有着落,案案有结果。1958年,确定专人负责信访接待工作,1967年接待控告申诉工作停止。1979年3月恢复此项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接待来信来访的登记、办理、转办、催办等工作。对构成犯罪的,及时转交有关科室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理。1984年,又确定专人兼管和专管这项工作,注意查处容易激化的信访,以利解决矛盾,平息风波。对信访老户也注意做好工作,开导启发,使他自愿息诉。1985年,负责信访工作的个人出席了芜湖市委、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市信访工作先进代表大会。1987年组织人员对“文化大革命”前不捕和免诉的20件历史老案进行了复查,维持了原来的决定。1988年,成立经济、法纪罪案举报站。1989年建立举报工作制度,明确信访举报纪律。为了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通告》,机关实行24小时值班,接待信访举报和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当年,经济犯罪分子来检察院坦白自首的有9人,从举报中立案侦查的经济案件11件,追究了11人的刑事责任。此外,还通过办理举报案件,为外地检察机关追捕了2名逃犯。1990年,控告、申诉信访减少。同年,县委、县政府授予县检察院信访先进集体,信访工作者被评为先进个人。自检察机关开展控告、申诉工作至1990年底止,计收到群众控告、申诉、信访和举报3924件,其中检察院自办794件,转外单位处理2322件。
若干年份控告申诉检察统计表
二、刑事检察
1954年2月,县人民检察署担当审查批捕工作。是年12月,改人民检察院,继续行使批捕权。1955年元月,开始提起公诉和支持公诉工作,对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的案件进行审查起诉,由检察员办理。如构成犯罪并能判有期徒刑的,由检察员拟写起诉书,移送人民法院审判;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则免予起诉。1959年以后,还选择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配合人民法院就地公开审判,以揭露犯罪,扩大影响。1967年,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以及出庭公诉工作停止,1979年恢复。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实施,审查批捕工作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定案到人,包时效、包质量。对重大案件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一道勘察现场,了解案情,熟悉证据,在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后,及时作出是否批捕决定。同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使检察出庭支持公诉工作有章可循。1983年8月,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检察干警会同公安、法院积极开展搜捕工作。每一战役前都认真审查每一报捕材料,相对集中地作出批捕决定,以利统一行动的顺利开展。在“严打”中,严格执行纪律,严格按捕人条件,把打击的重点放在重大恶性犯罪和突发性犯罪,特别是犯罪团伙上。“严打”斗争进行3年,共批捕人犯619人,另追捕14人,对33人作了不批捕的决定。1987年起,检察系统开展评选“优秀公诉人”活动,本县一名检察员被评为市优秀公诉人,这项活动对提高检察人员出庭公诉水平起着促进作用。1987~1988年,检察院全力投入“反盗窃、刹赌风”、“打三窃(劫)”(即抢劫、盗窃、扒窃)等专项斗争。1989年又进行“打流窜”专项斗争,同时对严重危害农业生产和破坏电力设备案进行了严厉打击,共批捕破坏电力设备犯罪分子69人。1990年批捕和起诉工作分开,分设批捕科和起诉科。起诉和批捕工作分别由两科专人办理,加强内部制约。在审查批捕和起诉工作中,还开展了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通过侦查监督,纠正公安机关在侦查、预审中的违法行为,并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遗漏报捕的,提请公安机关补充报捕。
三、经济检察
1952~1955年,县检察院的经济检察工作是围绕“三反”、“五反”运动,打击资本家“五毒”以及投机奸商的违法犯罪开展的,通过经济检察,维护经济建设顺利进行。1956年起,经济案件的侦查工作有了正常的工作程序。1956~1966年,围绕中心工作查处了一批贪污、内部盗窃等犯罪案件。1967年,经济检察工作停止。1979年检察院恢复后,集中查处贪污,行贿受贿,偷税抗税,挪用救灾抢险款物,假冒商标,盗伐、滥伐林木等六类案件。1982年起,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分子的决定》,把经济检察工作提到重要地位,以保证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建设。经济检察干警主动出击,依靠群众,排除干扰,查破了一批案件。1985年在供销等系统,开展了打击经济犯罪斗争,惩处了一批犯罪分子。同年5月,盗伐滥伐森林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管辖。1987年,先后派员到工商、税务、供销、银行、粮食、物资、交通以及乡镇等12个系统建立联系点,积极开辟案件来源。1988年8月,侦破了县农业银行弋江营业所朱建伟、工山营业所崔春晓、三里营业所张进等勾结社会青年沈洁,利用联行汇票贪污库款36万余元的大案,并将几名罪犯分别从浙江平阳、温州,江苏南京,山东青岛追捕归案,挽回经济损失26.41万元。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出《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县检察院分发张贴《通告》,并利用标语、幻灯、图片、宣传栏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大力宣传,加强值班和举报工作,推动全县人民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为搞好这场斗争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在《通告》有效期的2个半月中,受理举报100件,接待投案自首7人,立案侦查17件,掀起了肃贪倡廉的高潮。1990年4月,为进一步加强对反贪污贿赂工作的领导,成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狠抓经济上的大案要案,先后查处了一些贪污贿赂案件。是年,还侦破了县血防站会计贪污血防经费72000余元的案件。在经济检察中,县检察院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方针,开展综合治理,既为发案单位挖出蠹虫,又在办案中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堵塞漏洞,健全制度,促进了这些企业的经济发展。
在查处经济案件时,检察干警还注重追缴赃款赃物,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1979~1990年,办理各类经济案件467件,立案侦查182件(221人),逮捕经济犯罪分子185人、起诉131件(158人)、免诉47件(57人)、撤案3件(4人),挽回经济损失119.1万余元。
1979~1990年经济检察统计表
表1—3
附:“88.7”特大贪污案
1988年8月31日,县农行纪检组来院举报,该行在勾对“联行帐”时,发现工山营业所与何湾营业所一笔8000元帐面不平衡,存在经济犯罪的可能。县检察院即派员参与调查,并从查帐中发现联行10万余元资金被盗,而短款所涉及到的工山所记帐员崔春晓、弋江所记帐员朱建伟、三里所记帐员张进相继外逃。检察院当即立案,开展侦查。由于该案为县检察院1988年立的第7个案件,代号“88.7”案件。检察院及时组织力量一面突击查帐,一面分头查人,同时向市检察院和县委报告,市院和县委也很快作出批示和召集协调会,要求县政法委、公安、法院、农行等全力支持检察机关侦破此案,并成立了3个查帐组、3个追捕组。从查帐中发现犯罪分子所贪污的金额达36万多元,还窃走了28份安徽、江苏、浙江、上海“三省一市”联行汇票,随时可以继续作案。为此,县检察院提请省公安厅向华东各省发出通缉令,向北京、青岛、贵阳、成都、南京、常州、平阳、温州等8个城市发了协查电报,并采取技侦手段。9月23日在温州逮捕沈洁,同时做好逃犯家属和亲友的规劝工作,交待政策,化阻力为动力,从而促使崔春晓的亲属将崔在南京发回的电报交给检察院。9月24日将崔抓获,经审讯又查清其他案犯去向,使追捕工作有目标地展开。29日,青岛市公安局根据协查电报将朱建伟、张进捕获,使这一案件彻底侦破。继而,抓紧调查取证,终于在12月底将这一案件侦查终结,并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二审终审判处朱建伟死刑、崔春晓死缓、张进无期徒刑、沈洁有期徒刑10年。
四、法纪检察
1952年起,县检察机关开始受理法纪案件的侦查,与经济检察合并办公,主要查处重大事故和干部违法渎职案件。1979年检察院恢复后,仍与经济检察合并办公。1980年3月,成立法纪检察科,法纪检察直接查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诬告陷害、非法拘禁等13类刑事犯罪案件。1983年,将原属经济检察办的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两类案件划归法纪检察办理。法纪检察通过审查材料,对确认构成犯罪的,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拟写必要的法律文书,决定起诉或免诉,终结后不构成犯罪的,撤销案件。
1988年8月,本县遇台风袭击,太丰乡电线被刮断,电杆被刮倒,该乡电工金某擅离职守,没有及时检查和修复线路,而农民陶某等5人在修复线路时,金某盲目供电,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的重大事故。县检察院查清后,起诉到法院,金被判刑5年。1979~1990年底,计查处各类法纪案件63件,立案侦查17件(21人),逮捕9人,起诉9件(12人),免诉4件(5人),作其它处理36件。
1980~1990年办理法纪案件统计表
表1—4
五、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始于1952年,初时主要是每年组织力量对监所和劳改机构进行一次检查,对监管不当和违反监规的行为进行检察纠正。1956年后,监所检察工作逐步正轨,对监管场所检察的次数增多,不仅纠正虐待犯人、刑讯逼供、松懈麻痹等问题,同时对偏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重劳轻教的倾向进行监督,以贯彻对犯人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并加强监所卫生管理,从生活方面关心人犯。对劳改期间重新犯罪的,侦查起诉,建议加刑处罚,严厉打击;对积极改造,表现较好的,建议减刑或提前释放。1959~1960年,加刑处罚的有7人,提前释放的1人。1960年后,对监所实行一月一检查或一季一检查和临时抽查相结合的制度。在检查中抓住教育、改造、分化、管理4个环节,促进人犯改造。1962年开始,对久押不决或羁押时间过长的问题开展了检查。1964年又复查2起申诉案件,平反1名,改变原处理决定1名。1966年监所检察工作停止,1979年恢复监所检察工作,并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进行安全检查,清理在押犯。1980年起,确定一名检察员负责抓监所检察工作,坚持一季一小查,半年一大查,节假日全面检查的安全检查制度,确保监所安全。1981年1月,《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颁布,监所检察的工作范围更加明确具体。一是检查看守所羁押和释放人犯,包括保外就医等手续、期限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齐全;二是检查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法院判决后, 应该送监狱或劳改单位执行刑罚的是否送到;三是检查监外执行的罪犯是否依法执行监督;四是对人犯在监狱等改造机关的表现情况,依法作出假释或加重处罚的建议。1984年,确定刑事检察科副科长专管监所检察工作,着重是加强对人犯的思想教育。对监内改造好的案犯提前释放11人;对一名被判死刑的盗窃犯,认为判决不当,建议上级法院改判为无期徒刑;对抗拒改造的2名人犯,依法补充起诉,建议法院给予加刑处罚。1987年起,设驻监所检察员对监所每天一巡视。在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杀人犯蒋平在一审判决后仍进行流氓活动,及时将这情况上报市检察院作为抗诉的一个情节,二审判处蒋犯死刑。1988年5月,成立监所检察科,把监所检察和刑事检察分开,使监所检察工作有了专门的机构。1990年发现和纠正了在押死刑犯朱建伟、崔晓春企图越狱的事故苗头,纠正一起错捕案件和一起诈病而被获保外就医案件,并对2名在押犯伤害同监人犯进行起诉加刑。
六、控告、申诉
1952年起,县检察院开始接待和处理群众以来信来访形式的控告和申诉,有效地联系了群众,扩大了检察机关的影响。在县城有关地方设置检举箱,在一些企业建立检察通讯员,方便群众检举揭露违法犯罪。1955年由检察院秘书兼管这项工作,初步建立收发、登记、转办、催办等制度。从群众的控告申诉中发现案件线索,查纠违法犯罪,坚持做到当年信访当年结,件件有着落,案案有结果。1958年,确定专人负责信访接待工作,1967年接待控告申诉工作停止。1979年3月恢复此项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接待来信来访的登记、办理、转办、催办等工作。对构成犯罪的,及时转交有关科室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理。1984年,又确定专人兼管和专管这项工作,注意查处容易激化的信访,以利解决矛盾,平息风波。对信访老户也注意做好工作,开导启发,使他自愿息诉。1985年,负责信访工作的个人出席了芜湖市委、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市信访工作先进代表大会。1987年组织人员对“文化大革命”前不捕和免诉的20件历史老案进行了复查,维持了原来的决定。1988年,成立经济、法纪罪案举报站。1989年建立举报工作制度,明确信访举报纪律。为了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通告》,机关实行24小时值班,接待信访举报和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当年,经济犯罪分子来检察院坦白自首的有9人,从举报中立案侦查的经济案件11件,追究了11人的刑事责任。此外,还通过办理举报案件,为外地检察机关追捕了2名逃犯。1990年,控告、申诉信访减少。同年,县委、县政府授予县检察院信访先进集体,信访工作者被评为先进个人。自检察机关开展控告、申诉工作至1990年底止,计收到群众控告、申诉、信访和举报3924件,其中检察院自办794件,转外单位处理2322件。
若干年份控告申诉检察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