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三节 审判
一、机构
民国初年,本县审判机关的设置仍承袭清制,由县长兼理司法。民国26年(1937年)1月1日,设立司法分署 ,署内设司法委员、书记官、录事、检察吏、承法吏、司法警吏、庭丁等。是年,仍改由县长兼理司法。民国36年5月,县成立司法处,内设审判官,独立行使审判职权,下设看守所,但检察和司法行政业务仍由县长兼任。县司法处设主任审判官、审判官、主任书记、书记官,司法处看守所所长兼监长。
1949年5月27日,县人民政府设立民法科,集民政与司法一体。1950年3月,撤销民法科,成立民政科和县人民法院,配干部5名。10月,为适应土地改革和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需要,另设县人民法庭,配法庭干部4人,在中共南陵县委直接领导下,由县公安局长兼主任审判员,院长任副主任审判员,配备审判干部5人,并相应建立调处委员会。全县10个区分设5个分庭,抽调干部47人,正副庭长均由土改工委书记兼任。部分乡建立了人民诉讼问事代书处12处。当时,县人民法庭和各分庭主要是审理各类政治案件,县人民法院主要审理普通刑事和民事案件。
1952年,全县95个乡镇设立调解委员会,有调解干部658人。土改结束,各区分庭撤销。1953年,全国法院进行司法改革,县人民法院为方便群众诉讼,在山区和圩区派出第一、第二巡回法庭,编制各3人,分别负责三里、合村、戴汇3个区和金阁、弋江、源潭、黄墓4个区的民事审判。
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后,法院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成立了审判委员会,专门讨论研究重大疑难案件。在审判程序上实行对刑、民事案件公开审理、回避、辩护、合议以及公开宣判等制度。1955年,调解委员会改为调处委员会。1957年,全县95个乡镇调处委员会合并为28个。1958年,调处委员会由原来28个并为11个。全县有60个生产大队建立了调处分会,调处委员588人;108个生产队建立调处小组,调处组 员375人。1965年4月,设立黄墓人民法庭,主要受理民事案件。“文化大革命”开始,在砸烂“公、检、法”的口号下,法院受到巨大冲击,被全面军管,法院正常工作全部停止。
1967年11月,县人民法院被实行军事管制,由人民解放军支左部队直接办理刑事、民事案件。1973年3月,县人民法院恢复,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秘书室,各项审判工作逐渐正常。1981年,县人民法院配备干部28人,建立经济审判庭。1984年12月,增设弋江人民法庭。是年,秘书室改为办公室。1986年7月,增设何湾人民法庭。1987年2月,县人民法院院长升格副县级。1990年,新增设行政审判庭。至年底,县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办公室,辖黄墓、弋江、何湾3个法庭,在编干部57人(其中副县级1人,正科级9人,副科级9人)。
二、审判制度
1953年底,县人民法院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陪审员由乡人民政府推荐,县人民法院聘请。1955年各区选出人民陪审员195名,充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大事的一项审判制度。同时按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程序总结”,实行分开、回避、辩护、合议、上诉、宣判等审判程序。1973年,人民陪审员由社(镇)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县共选出人民陪审员58名。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案件的审理、合议、宣判等审判活动中,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198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就宣告终结的原则),对刑事、民事和经济纠纷的一审案件由县人民法院审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反革命案件,判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及外国人犯罪或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1983年9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可以由审判员担任,组织合议庭。至1990年,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和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实行公开审判、辩护、合议、回避、上诉等制度。重大案件或疑难案件,由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实行民主集中制。
三、刑事审判
1950年开始镇压反革命,县人民法院根据“首恶必办,协从不问,立功赎罪,立大功受奖”的方针,坚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反对逼供信,禁止肉刑等审判指导原则。在量刑中体现过去从宽,今后从严,孤立和打击了最顽固的敌人。在这次镇压反革命中,共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237人,死缓16人,按罪恶轻重分别判处徒刑的617人。1952年审结了偷漏税案21件,贪污案20件;1954年受理了破坏选举案2起。1955年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中,残余的反革命分子和敌特分子兴风作浪进行破坏,县人民法院进行第二次镇压反革命运动,对残余的反革命分子予以沉重打击,全县共处理反革命案件76件,保卫了本县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顺利完成。1957年秋~1958年,县人民法院受理审结刑事案件1838件,其中现行反革命102件,历史反革命522件,其他刑事案件1214件,但在这一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扩大化问题。1962年、1979年、1982年3次进行复查,或纠正平反,或减轻处分。1966年5月,法院审判工作停止。1973年恢复人民法院,各项审判工作正常开展。1980年1月,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完善。198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县人民法院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依法从重从快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分子。至1985年共审理刑事案件638人,促进了社会治安的好转。1986年,受理各类刑事案件71件,结案68件,结案率达95.8%。1988年,受理各类刑事案件89件(含旧存3件),结案率100%。1989年,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24件,审结120件,结案率96.8%。1990年,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33件(含旧存4件),审结130件,结案97.7%,有力地打击了刑事犯罪分子,保护了国家与人民的利益。
四、民事审判
“依靠群众,调查研究,着重调解,就地解决”,是人民法院开展审判工作的方针。从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施后,人民群众社会主义觉悟提高,特别是广大妇女对旧的婚姻制度展开了激烈的斗争,婚姻案件逐渐增多,至1953年底,共处理婚姻案件1290件。1954年后,由于旧的婚姻制度已经摧毁,新的婚姻制度确立,婚姻案件趋于下降,至1955年,共处理婚姻案件407件。1956~1957年,处理婚姻案件243件,比1954年下降58%。1958~1959年5月,处理婚姻案件62件。1950~1985年,共审理民事案件3012起,其中1950~1960年底的10年中,共审理2633件(其中婚姻案件2090件,约占83%),大量民事案件的及时调解处理,既向广大公民进行了法制教育,又防止了各类民间纠纷激化,减少和预防了犯罪行为的发生,为社会的稳定作出了贡献。随着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增强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婚姻、债务、损害赔偿等民事案件日趋增多,1986~1990年,全县受理民事案件1311件,审结1261件,结案率为81%。
为了加强民间来信来访工作,使案件得到及时受理,县法院于成立时就设立了接待室,接待室配有一名专职信访工作人员,由院办公室分管,有重大情况反映时,由院长亲自接待处理。接待人员本着“热情接待,听取陈述,以理相劝,按法办事”的原则进行工作,1979~1984年,县人民法院共收到人民来信4313件,接待来访3839人次。1985~1990年,全院收到人民来信5484件,接待来访7489人次。
1990年,新增设行政审判庭,配备庭长和审判员,受理行政案件3起,全部办结,其中2起维持,1起自动撤诉。
五、经济审判
县人民法院成立后至1980年,经济、民事案件均由民事审判庭审理。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发展,保障改革开放,县人民法院于1981年2月设立经济审判庭。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乡经济迅速发展,经济纠纷案件也逐年上升。1985年,受理经济案件41件,是1984年的4倍,结案37件,结案率为89%,诉讼标的总额达46.77万元,结审案件全部以调解方式结案,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经济利益,保障了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是年,经济审判庭收到锦旗3面,感谢信数十件。1986年,受理经济案件59件(含旧存5件),比1985年上升44%,结案57件,结案率96.6%,诉讼标的总额42.4万元,结案中判决1件,其余均是调解结案。是年,受理经济行政执行案18件,10月底前全部办结。1990年,经济案件略有下降,受理案件43件,结案42件,诉讼标的总额81.9万元,协助有关部门执行经济案件16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及时处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经济权益,保障了多种经济成份的健康发展,推动了社会主义建设事业。1986~1990年间,经济审判庭共受理经济案件255件,诉讼标的总额328.69万元,结案252件,结案率达98%。
六、案件复查
人民法院本着实事求是,秉公执法的精神,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实行依法重新审理。1953年起,根据“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原则,复查了“三错”案件(即错捕、错押、错判)。1956年,根据中共中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指示,复查了镇压反革命运动中的案件。1962年,又对反右派斗争及大跃进后期审判的案件进行了复查。1979年,县人民法院遵照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的政策,集中力量,解放思想,排除干扰,全面地复查了历史案件和“文化大革命”中的政治案件184件,改判56件;复查“文化大革命”前的老案157件,改判99件。1982年又复查老案320件,其中复查“文化大革命”中案件282件,彻底纠正6件,因受刘少奇冤案株连的16件也得到了全部纠正。1979~1990年,总计复查老案966件,改判298件,通过案件复查,提高了法院的审判质量和业务水平,也体现了人民法院的实事求是和严肃执法的作风。
民国初年,本县审判机关的设置仍承袭清制,由县长兼理司法。民国26年(1937年)1月1日,设立司法分署 ,署内设司法委员、书记官、录事、检察吏、承法吏、司法警吏、庭丁等。是年,仍改由县长兼理司法。民国36年5月,县成立司法处,内设审判官,独立行使审判职权,下设看守所,但检察和司法行政业务仍由县长兼任。县司法处设主任审判官、审判官、主任书记、书记官,司法处看守所所长兼监长。
1949年5月27日,县人民政府设立民法科,集民政与司法一体。1950年3月,撤销民法科,成立民政科和县人民法院,配干部5名。10月,为适应土地改革和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需要,另设县人民法庭,配法庭干部4人,在中共南陵县委直接领导下,由县公安局长兼主任审判员,院长任副主任审判员,配备审判干部5人,并相应建立调处委员会。全县10个区分设5个分庭,抽调干部47人,正副庭长均由土改工委书记兼任。部分乡建立了人民诉讼问事代书处12处。当时,县人民法庭和各分庭主要是审理各类政治案件,县人民法院主要审理普通刑事和民事案件。
1952年,全县95个乡镇设立调解委员会,有调解干部658人。土改结束,各区分庭撤销。1953年,全国法院进行司法改革,县人民法院为方便群众诉讼,在山区和圩区派出第一、第二巡回法庭,编制各3人,分别负责三里、合村、戴汇3个区和金阁、弋江、源潭、黄墓4个区的民事审判。
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后,法院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成立了审判委员会,专门讨论研究重大疑难案件。在审判程序上实行对刑、民事案件公开审理、回避、辩护、合议以及公开宣判等制度。1955年,调解委员会改为调处委员会。1957年,全县95个乡镇调处委员会合并为28个。1958年,调处委员会由原来28个并为11个。全县有60个生产大队建立了调处分会,调处委员588人;108个生产队建立调处小组,调处组 员375人。1965年4月,设立黄墓人民法庭,主要受理民事案件。“文化大革命”开始,在砸烂“公、检、法”的口号下,法院受到巨大冲击,被全面军管,法院正常工作全部停止。
1967年11月,县人民法院被实行军事管制,由人民解放军支左部队直接办理刑事、民事案件。1973年3月,县人民法院恢复,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秘书室,各项审判工作逐渐正常。1981年,县人民法院配备干部28人,建立经济审判庭。1984年12月,增设弋江人民法庭。是年,秘书室改为办公室。1986年7月,增设何湾人民法庭。1987年2月,县人民法院院长升格副县级。1990年,新增设行政审判庭。至年底,县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办公室,辖黄墓、弋江、何湾3个法庭,在编干部57人(其中副县级1人,正科级9人,副科级9人)。
二、审判制度
1953年底,县人民法院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陪审员由乡人民政府推荐,县人民法院聘请。1955年各区选出人民陪审员195名,充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大事的一项审判制度。同时按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程序总结”,实行分开、回避、辩护、合议、上诉、宣判等审判程序。1973年,人民陪审员由社(镇)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县共选出人民陪审员58名。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案件的审理、合议、宣判等审判活动中,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198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就宣告终结的原则),对刑事、民事和经济纠纷的一审案件由县人民法院审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反革命案件,判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及外国人犯罪或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1983年9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可以由审判员担任,组织合议庭。至1990年,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和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实行公开审判、辩护、合议、回避、上诉等制度。重大案件或疑难案件,由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实行民主集中制。
三、刑事审判
1950年开始镇压反革命,县人民法院根据“首恶必办,协从不问,立功赎罪,立大功受奖”的方针,坚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反对逼供信,禁止肉刑等审判指导原则。在量刑中体现过去从宽,今后从严,孤立和打击了最顽固的敌人。在这次镇压反革命中,共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237人,死缓16人,按罪恶轻重分别判处徒刑的617人。1952年审结了偷漏税案21件,贪污案20件;1954年受理了破坏选举案2起。1955年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中,残余的反革命分子和敌特分子兴风作浪进行破坏,县人民法院进行第二次镇压反革命运动,对残余的反革命分子予以沉重打击,全县共处理反革命案件76件,保卫了本县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顺利完成。1957年秋~1958年,县人民法院受理审结刑事案件1838件,其中现行反革命102件,历史反革命522件,其他刑事案件1214件,但在这一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扩大化问题。1962年、1979年、1982年3次进行复查,或纠正平反,或减轻处分。1966年5月,法院审判工作停止。1973年恢复人民法院,各项审判工作正常开展。1980年1月,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完善。198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县人民法院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依法从重从快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分子。至1985年共审理刑事案件638人,促进了社会治安的好转。1986年,受理各类刑事案件71件,结案68件,结案率达95.8%。1988年,受理各类刑事案件89件(含旧存3件),结案率100%。1989年,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24件,审结120件,结案率96.8%。1990年,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33件(含旧存4件),审结130件,结案97.7%,有力地打击了刑事犯罪分子,保护了国家与人民的利益。
四、民事审判
“依靠群众,调查研究,着重调解,就地解决”,是人民法院开展审判工作的方针。从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施后,人民群众社会主义觉悟提高,特别是广大妇女对旧的婚姻制度展开了激烈的斗争,婚姻案件逐渐增多,至1953年底,共处理婚姻案件1290件。1954年后,由于旧的婚姻制度已经摧毁,新的婚姻制度确立,婚姻案件趋于下降,至1955年,共处理婚姻案件407件。1956~1957年,处理婚姻案件243件,比1954年下降58%。1958~1959年5月,处理婚姻案件62件。1950~1985年,共审理民事案件3012起,其中1950~1960年底的10年中,共审理2633件(其中婚姻案件2090件,约占83%),大量民事案件的及时调解处理,既向广大公民进行了法制教育,又防止了各类民间纠纷激化,减少和预防了犯罪行为的发生,为社会的稳定作出了贡献。随着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增强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婚姻、债务、损害赔偿等民事案件日趋增多,1986~1990年,全县受理民事案件1311件,审结1261件,结案率为81%。
为了加强民间来信来访工作,使案件得到及时受理,县法院于成立时就设立了接待室,接待室配有一名专职信访工作人员,由院办公室分管,有重大情况反映时,由院长亲自接待处理。接待人员本着“热情接待,听取陈述,以理相劝,按法办事”的原则进行工作,1979~1984年,县人民法院共收到人民来信4313件,接待来访3839人次。1985~1990年,全院收到人民来信5484件,接待来访7489人次。
1990年,新增设行政审判庭,配备庭长和审判员,受理行政案件3起,全部办结,其中2起维持,1起自动撤诉。
五、经济审判
县人民法院成立后至1980年,经济、民事案件均由民事审判庭审理。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发展,保障改革开放,县人民法院于1981年2月设立经济审判庭。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乡经济迅速发展,经济纠纷案件也逐年上升。1985年,受理经济案件41件,是1984年的4倍,结案37件,结案率为89%,诉讼标的总额达46.77万元,结审案件全部以调解方式结案,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经济利益,保障了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是年,经济审判庭收到锦旗3面,感谢信数十件。1986年,受理经济案件59件(含旧存5件),比1985年上升44%,结案57件,结案率96.6%,诉讼标的总额42.4万元,结案中判决1件,其余均是调解结案。是年,受理经济行政执行案18件,10月底前全部办结。1990年,经济案件略有下降,受理案件43件,结案42件,诉讼标的总额81.9万元,协助有关部门执行经济案件16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及时处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经济权益,保障了多种经济成份的健康发展,推动了社会主义建设事业。1986~1990年间,经济审判庭共受理经济案件255件,诉讼标的总额328.69万元,结案252件,结案率达98%。
六、案件复查
人民法院本着实事求是,秉公执法的精神,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实行依法重新审理。1953年起,根据“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原则,复查了“三错”案件(即错捕、错押、错判)。1956年,根据中共中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指示,复查了镇压反革命运动中的案件。1962年,又对反右派斗争及大跃进后期审判的案件进行了复查。1979年,县人民法院遵照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的政策,集中力量,解放思想,排除干扰,全面地复查了历史案件和“文化大革命”中的政治案件184件,改判56件;复查“文化大革命”前的老案157件,改判99件。1982年又复查老案320件,其中复查“文化大革命”中案件282件,彻底纠正6件,因受刘少奇冤案株连的16件也得到了全部纠正。1979~1990年,总计复查老案966件,改判298件,通过案件复查,提高了法院的审判质量和业务水平,也体现了人民法院的实事求是和严肃执法的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