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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司法行政
一、机构
1956年,本县设法律顾问处,由县人民法院代管,配1名专职人员,主要业务是代书工作。法制宣传、基层调解和公证工作均由县人民法院代办。1980年11月12日,本县成立司法局,从公安局、检察院、人民法院各抽1名干部开展工作。1981年6月,成立法律顾问处和公证处,隶属司法局。1985年11月12日,成立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1989年,法律顾问处改为律师事务所,并招聘7名乡镇司法助理员。27个乡镇有15个乡镇成立法律服务所。至1990年,司法局内设政秘股、调解股、宣教股,下设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在职人员29名,其中干部24人,工人5人。
二、法制宣传
1980年,司法局成立后,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工作。1984年8月,县成立法学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5人,理事12人,会员32人。法学会主要任务是组织和推动法学学习和研究,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宣传法制,普及法律知识,编写法学简报。1985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成立普及法律常识领导小组,下设普及法律办公室和法律宣讲团。全县27个乡镇相继成立了普及法律常识领导小组。学校、企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也相应成立了普及法律领导小组,形成了上下纵横的普法网络。全县配备法律宣传员1125人,其中县法律宣讲团成员25人,县直和企事业单位普法宣传员250人,乡镇普法宣传员850人。1986年,科级干部496人参加芜湖市普法统考,人均分数96.6分。1987年6月,县级干部24人,一般干部1683人参加法律常识考试,平均成绩分别为99分、97.4分。1988年5月,县委、县人民政府表彰普法先进集体43个,先进个人79名。县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被评为芜湖市普法工作第一名。1990年,举办各类普法培训班32期。离休干部张伯英在普法工作中自办义务法律服务站,成绩突出,被评为全国普法先进个人,受到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司法部的表彰,并颁发了荣誉证书。9月20日,芜湖市普及法律办公室对本县普法工作验收,各项指标均达到上级要求。
1985~1990年(全国普法工作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共上法制课520场次,受教育4.8万余人次,举办骨干培训班23场次,培训骨干4500余人。全县34万普法对象中,有32万人参加普法学习,占普法对象94%,其中已学完《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民族自治区域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内容有29万人,普及面达85%。全县订购普法教材3500多册,编印普法材料5000多册(份),出动宣传车191次,巡回画展150场次,出宣传栏、黑板报862期,广播讲座98期,法律咨询80场次,组织参加全国性法律知识竞赛3次,参加人数2500人次。各单位自办法律竞赛135场次,参加3200人次。
三、民事调解
民事调解始于1952年,至1980年11月,属县人民法院办理。1982年全县27个乡镇、201个行政村相继恢复重建了调解委员会。城关镇、弋江镇所辖居民委员会、县化肥厂、白水泥厂、农机厂分别建立调解委员会,共有调解人员623人,并配备了部分专、兼职司法助理员。1983年,27个乡镇相继建立司法办公室,配专职司法助理员24名,兼职司法助理员3名。1984年,全县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纠纷2486件。1985年共调处各类纠纷2904件,其中婚姻纠纷688件,继承纠纷62件,赡、扶养纠纷70件,房屋宅基地纠纷238件,债务纠纷103件,生产经营纠纷372件,赔偿366件,家庭纠纷300件,其他705件。1987年调处各类民事纠纷2418件,其中经济纠纷211件,共挽回经济损失46万元,防止了可能发生非正常死亡41人。1989年,招聘7名乡镇司法助理员。1990年,调处各类民事纠纷3650件,调处成功率达85—90%。
四、公证
1981年6月,本县成立公证处,隶属县司法局。主要业务是代表国家按照公民、法人、群众团体的申请,对其法律行为和有关法律意义文书与事实,依法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1985年办理各类公证490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643人次。1988年,对公证人员进行职称评定,评定三级公证员1人,四级公证员2名,助理公证员1名,公证员助理1人。全年办理各类公证718件,帮助修改合同47件,乡镇司法组织协办公证124件。1989年,担任企事业单位常年公证2家。1990年办理各类公证1187件,乡镇司法组织协办公证52件,接待来信来访1264人次,解答法律咨询117人次,出门办证853件,调处各类纠纷45起,帮助代书和修改合同文书51起,拒办伪假合同35起,避免经济损失55.5万元。全年共聘请公证联络员19人。1982~1990年,共办理各类公证3677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2286件,公证1375件。
五、律师制度
1982年1月,本县仅聘请兼职律师2人。是年,开展受理刑事辩护、代写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接待来信来访等业务。1985年,配备专职律师3人,主要是开展律师五项业务,提供法律服务。是年聘用2名特邀律师,进一步扩大五项业务。1986年有7家企事单位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987年有17家,1988年增加到34家。同年,进行了律师职称评聘工作,评任三级律师2人,四级律师1人。1989年,法律顾问处改为律师事务所,有36个单位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1990年,县律师事务所有三级律师2人,四级律师1人,取得律师资格的律师工作人员5人,聘用兼职律师1人,特邀律师2人,被26个企事业单位聘请担任法律顾问。是年,企事业单位建立法律顾问室5个。1982~1990年,共受理刑事辩护486件,代理法律文书1425件,接待来信来访714人次,代理民事诉讼322件,避免经济损失或索回欠款120余万元,出具法律意见书、建议书93件,办理经济案件279件,行政案件代理1件。
1990年,全县乡镇已成立15个法律服务所,为12家乡镇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1982~1990年律师事务统计表
表1—6
1956年,本县设法律顾问处,由县人民法院代管,配1名专职人员,主要业务是代书工作。法制宣传、基层调解和公证工作均由县人民法院代办。1980年11月12日,本县成立司法局,从公安局、检察院、人民法院各抽1名干部开展工作。1981年6月,成立法律顾问处和公证处,隶属司法局。1985年11月12日,成立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1989年,法律顾问处改为律师事务所,并招聘7名乡镇司法助理员。27个乡镇有15个乡镇成立法律服务所。至1990年,司法局内设政秘股、调解股、宣教股,下设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在职人员29名,其中干部24人,工人5人。
二、法制宣传
1980年,司法局成立后,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工作。1984年8月,县成立法学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5人,理事12人,会员32人。法学会主要任务是组织和推动法学学习和研究,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宣传法制,普及法律知识,编写法学简报。1985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成立普及法律常识领导小组,下设普及法律办公室和法律宣讲团。全县27个乡镇相继成立了普及法律常识领导小组。学校、企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也相应成立了普及法律领导小组,形成了上下纵横的普法网络。全县配备法律宣传员1125人,其中县法律宣讲团成员25人,县直和企事业单位普法宣传员250人,乡镇普法宣传员850人。1986年,科级干部496人参加芜湖市普法统考,人均分数96.6分。1987年6月,县级干部24人,一般干部1683人参加法律常识考试,平均成绩分别为99分、97.4分。1988年5月,县委、县人民政府表彰普法先进集体43个,先进个人79名。县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被评为芜湖市普法工作第一名。1990年,举办各类普法培训班32期。离休干部张伯英在普法工作中自办义务法律服务站,成绩突出,被评为全国普法先进个人,受到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司法部的表彰,并颁发了荣誉证书。9月20日,芜湖市普及法律办公室对本县普法工作验收,各项指标均达到上级要求。
1985~1990年(全国普法工作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共上法制课520场次,受教育4.8万余人次,举办骨干培训班23场次,培训骨干4500余人。全县34万普法对象中,有32万人参加普法学习,占普法对象94%,其中已学完《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民族自治区域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内容有29万人,普及面达85%。全县订购普法教材3500多册,编印普法材料5000多册(份),出动宣传车191次,巡回画展150场次,出宣传栏、黑板报862期,广播讲座98期,法律咨询80场次,组织参加全国性法律知识竞赛3次,参加人数2500人次。各单位自办法律竞赛135场次,参加3200人次。
三、民事调解
民事调解始于1952年,至1980年11月,属县人民法院办理。1982年全县27个乡镇、201个行政村相继恢复重建了调解委员会。城关镇、弋江镇所辖居民委员会、县化肥厂、白水泥厂、农机厂分别建立调解委员会,共有调解人员623人,并配备了部分专、兼职司法助理员。1983年,27个乡镇相继建立司法办公室,配专职司法助理员24名,兼职司法助理员3名。1984年,全县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纠纷2486件。1985年共调处各类纠纷2904件,其中婚姻纠纷688件,继承纠纷62件,赡、扶养纠纷70件,房屋宅基地纠纷238件,债务纠纷103件,生产经营纠纷372件,赔偿366件,家庭纠纷300件,其他705件。1987年调处各类民事纠纷2418件,其中经济纠纷211件,共挽回经济损失46万元,防止了可能发生非正常死亡41人。1989年,招聘7名乡镇司法助理员。1990年,调处各类民事纠纷3650件,调处成功率达85—90%。
四、公证
1981年6月,本县成立公证处,隶属县司法局。主要业务是代表国家按照公民、法人、群众团体的申请,对其法律行为和有关法律意义文书与事实,依法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1985年办理各类公证490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643人次。1988年,对公证人员进行职称评定,评定三级公证员1人,四级公证员2名,助理公证员1名,公证员助理1人。全年办理各类公证718件,帮助修改合同47件,乡镇司法组织协办公证124件。1989年,担任企事业单位常年公证2家。1990年办理各类公证1187件,乡镇司法组织协办公证52件,接待来信来访1264人次,解答法律咨询117人次,出门办证853件,调处各类纠纷45起,帮助代书和修改合同文书51起,拒办伪假合同35起,避免经济损失55.5万元。全年共聘请公证联络员19人。1982~1990年,共办理各类公证3677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2286件,公证1375件。
五、律师制度
1982年1月,本县仅聘请兼职律师2人。是年,开展受理刑事辩护、代写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接待来信来访等业务。1985年,配备专职律师3人,主要是开展律师五项业务,提供法律服务。是年聘用2名特邀律师,进一步扩大五项业务。1986年有7家企事单位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987年有17家,1988年增加到34家。同年,进行了律师职称评聘工作,评任三级律师2人,四级律师1人。1989年,法律顾问处改为律师事务所,有36个单位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1990年,县律师事务所有三级律师2人,四级律师1人,取得律师资格的律师工作人员5人,聘用兼职律师1人,特邀律师2人,被26个企事业单位聘请担任法律顾问。是年,企事业单位建立法律顾问室5个。1982~1990年,共受理刑事辩护486件,代理法律文书1425件,接待来信来访714人次,代理民事诉讼322件,避免经济损失或索回欠款120余万元,出具法律意见书、建议书93件,办理经济案件279件,行政案件代理1件。
1990年,全县乡镇已成立15个法律服务所,为12家乡镇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1982~1990年律师事务统计表
表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