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节 税 制
宣城地区税收管理体制,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法、条例、实施细则和税种的开征、停征及税率调整、税收减免等。解放后,国家曾对税收有过分级管理办法,但宣城地区实行由中央集中统一管理的税收基本体制。
1950年,《全国税收实施要则》规定,全国性税收条例、法令由国务院颁布施行,税收条例实施之细则一律由国家税务机关制定,财政部审批;稽征办法由下一级税务机关拟订,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批。地方性税收减免,由地方政府依据国家税法自行审批。
1958年,根据国家《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全区划为地方税收的税种有印花、利息所得、屠宰、牲畜交易、城市房地产、文化娱乐税等;商品流通、货物、营业、所得税列为国家和地方分成;省、市政府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对上述税种有加征或减免权;省下放给专署有100~2000元退税处理权和城市房地产税开征权。1961年,为克服暂时经济困难,国家收回部分税收管理权限,省政府随之收回原放给专署和各县的权限。
1977年,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请示报告》和《关于税收体制的管理规定》,将税收管理权限分为国务院、财政部和省市自治区三级。凡税收政策变更,税法颁布和实施,税种开征和停征,税目增减,税率调整等由国务院决定;凡省管范围的行业和产品及烟、酒、糖、手表等产品的税收减免报财政部批准;县办“五小”企业和社队企业的税收减免由省、市、自治区决定。
1980年,省财政厅将历年欠税额每户在5000~10000元间的豁免权下放地区税务局。
1984年,省税务局规定,县级国营企业纳税确有困难,需一次或定期减免所得税额在3万元以内的,由地区税务局决定。次年又将产品、增值、营业三税中部分税目的减免下放给地区税务局。时宣城、泾县为省综合体制改革试点县,享有上述同样权限。
1950年,《全国税收实施要则》规定,全国性税收条例、法令由国务院颁布施行,税收条例实施之细则一律由国家税务机关制定,财政部审批;稽征办法由下一级税务机关拟订,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批。地方性税收减免,由地方政府依据国家税法自行审批。
1958年,根据国家《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全区划为地方税收的税种有印花、利息所得、屠宰、牲畜交易、城市房地产、文化娱乐税等;商品流通、货物、营业、所得税列为国家和地方分成;省、市政府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对上述税种有加征或减免权;省下放给专署有100~2000元退税处理权和城市房地产税开征权。1961年,为克服暂时经济困难,国家收回部分税收管理权限,省政府随之收回原放给专署和各县的权限。
1977年,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请示报告》和《关于税收体制的管理规定》,将税收管理权限分为国务院、财政部和省市自治区三级。凡税收政策变更,税法颁布和实施,税种开征和停征,税目增减,税率调整等由国务院决定;凡省管范围的行业和产品及烟、酒、糖、手表等产品的税收减免报财政部批准;县办“五小”企业和社队企业的税收减免由省、市、自治区决定。
1980年,省财政厅将历年欠税额每户在5000~10000元间的豁免权下放地区税务局。
1984年,省税务局规定,县级国营企业纳税确有困难,需一次或定期减免所得税额在3万元以内的,由地区税务局决定。次年又将产品、增值、营业三税中部分税目的减免下放给地区税务局。时宣城、泾县为省综合体制改革试点县,享有上述同样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