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二节 税 收
一、农业税
明代宁国府田赋有地丁、租课和漕米三项。
清乾隆年间,推行“摊丁入亩”税法,将丁役摊入田亩合并征收,地丁、租课皆折征银两,漕米征实物。嘉庆《宁国府志》载,宣城、宁国、泾县三县时有田18535顷,年征白银127366.13两、米30524.78石(1石合150市斤)、黄豆5783.7石,合计实征白银140102.74两。民国初沿用清制。民国2年(1913)田赋改征银元。17年12月,安徽省财政厅将地丁、漕米名目删除,统名田赋,按亩课银元。当时宁国县每亩课银元0.257元,广德县每亩课银元0.1867元。次年,分上、下忙两期开征,上忙是3月1日至6月30日,下忙是9月1日至30日。民国30年(1941)抗日战争期间,国家经济萎缩,物价飞涨,货币贬值,政府将各省田赋收归中央,并于下忙起正税和附加均按银元折征粮食,始称公粮。每元折稻谷二斗(每斗15市斤)。杂粮产区按稻谷市价折杂粮征收。31年,每元折征稻谷提高到四斗或小麦二斗八升。是年至33年,全区配征稻谷234467石(不包括郎溪、广德两县33年的配征额)。
抗日战争胜利后,政府对收复的沦陷区轮流豁免田赋一年。
1949年解放后,皖南行署制定公粮征收办法,依土地面积和常年亩产量按八等分级累进税率计征。以每户1.5亩中等田为起征点,或以每人扣除3分标准亩土地后起征;常年亩产量采取上下结合,公议评定。以征稻谷为主,适量征收杂粮,柴草随粮附征。
1950年9月,《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仍以土地面积和常年亩产量为计征基数,实行40级税率全额累进制,附加不超过正税的15%。
1952年,政务院对新解放区农业税累进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实行差额较小的全额累进制,税率分24级。为了鼓励农业生产,实行增产不增税三年不变的政策。
195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施行细则》颁布,废除累进税制,实行比例税制,以土地面积和常年亩产量评定计税产量,依率课征,五年不变。全国税率为15.5%,安徽省为15%。对未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个体农户,视情加征一至五成。同年,省人民政府规定,对收入多或有剥削行为的富裕农户,不受加征五成的限制。
1981年,农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宣城地区对粮、棉产品农业税的征收,在不变动生产队(原纳税单位)税率的前提下,将计税产量公议分解到户课征、结算。每年6~9月夏季预征,10~12月秋征结算。因土地面积变动,需调整计税产量,在当年4、5月间进行;因灾减免,在秋征前评定到户。对农、林特产品农业税的征收,采取随出售价计税,由收购部门或乡、村代征,财政部门付给1%的手续费;或由当地财政、税务部门直接征收。税率几经调整后,1985年木材为售价的2%,竹类为售价的4%。
38年来,农业税收政策基本稳定,全区农业生产水平不断提高,正常年景粮食亩产量逐渐高于计税产量,农民实际税负减轻。
二、工商税
宣城地区解放后,专员公署根据《华东局接管江南城市指示草案》有关规定,组建税务机构,对旧有的营业、货物、行商营利事业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薪给报酬所得、印花、屠宰、车船牌照使用、筵席、特产、房捐等12种税课征。1949年9月,皖南行署制发11种税(以上12种税除印花税)暂行稽征办法。当年全区共征税金16405.82万元(旧人民币),折大米861.66万公斤。
1950年春,政务院颁发《关于统一全国税法的规定》和《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中央和地方税共14种,宣城地区只开征货物、工商业、存款利息所得、印花、交易、屠宰、房地产、特种消费行为、车船牌照使用等税。是年全区共征得税金271.08万元。
1953年,国家修改税制、调整税率,将卷烟、薰烟叶、酒、生铁、原木、麦粉等22项58目产品原在产销环节中课征的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和附加、印花税,以及棉花交易和棉纱统税,简并为商品流通税,实行产销一次征收;货物税税目由358个简并为174个;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改征文化娱乐税;粮食、土布交易税改为货物税。修改后的工商税有12种,本区开征商品流通、货物、工商业、印花、屠宰、城市房地产、文化娱乐、车船牌照使用、利息所得税共9种,另开征牲畜交易税1种。当年全区共征得税金2044.84万元。
1958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颁布,货物、商品流通、印花和工商营业税并成工商统一税。本区开征工商统一、工商所得、利息所得、屠宰、房地产、文化娱乐、车船牌照、盐和牲畜交易税等项。当年全区共征得税金2069.9万元。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
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全年共征得税金65.79万元。
1966年,停征集市交易税和文化娱乐税。是年对全区27户国营粮食企业停征工商统一税及附加、城市房地产和车船牌照使用税。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区税务干部下放,基层税务所关门,税收工作基本停顿。
197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颁布试行。工商税由原工商统一税及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牌照使用税、屠宰税和盐税并成。但盐税仍视为一个独立税种。此时,国营企业只纳工商税一种,集体企业纳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对个人和外侨仍征城市房地产、车船牌照和屠宰三税。原工商统一税目由108个减为44个,税率由141个减为82个,但不同税率只有16个;农机、农药、水泥等产品税率调低2~5个百分点,手表、缝纫机等调高5个百分点。经过这次改革,全区工商税只有9种,除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和关税外,地区开征的有工商、工商所得、屠宰、城市房地产、车船牌照和盐税6种,另加牲畜交易税,全区当年共征得税金3463.9万元。
1978年,全省停征车船牌照使用税。
1980年,国家新增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涉外税收中恢复工商统一税。此三税本区未开征。
1981年,国家开征外国企业所得税。本区无此税源。地区开征集市交易税,当年征得此项税金4.6万元。
1982年,国家开征烧油特别税。广德、泾县电扇产品试行增值税。
1983年,国家《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施行,并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建筑税和国家能源交通基金。全区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当年共征得各种税金5030.8万元。
1984年,全区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取消工商税种,将其分解为产品、增值、营业税和盐税,施行复税制;新增资源税和国营企业奖金税。是年全区各种税金共征收5815.09万元。
1985年,全区新增集体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当年全区共征得集体企业所得税金628.63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金119万元。
1986年,新增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取消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牌照税务分为两种税,分别不同对象课征。当年全区共征得各种税金10156.03万元。
1987年,国家工商税30种,本区开征24种:产品、增值、营业、国营企业所得、集体企业所得、城乡个体所得、国营企业奖金、集体企业奖金、事业单位奖金、国营企业调节、个人收入调节、城市维护建设、屠宰、牲畜交易、集市交易、建筑、盐、城市房地产、房产、车船牌照、车船使用、工商统一税(只对涉外企业课征)和能源交通基金、教育费附加。是年全区上述已开征的各税种共征得税金11566.14万元。区内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在免征期间;关税、资源税、烧油特别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暂无税源,尚未开征。
明代宁国府田赋有地丁、租课和漕米三项。
清乾隆年间,推行“摊丁入亩”税法,将丁役摊入田亩合并征收,地丁、租课皆折征银两,漕米征实物。嘉庆《宁国府志》载,宣城、宁国、泾县三县时有田18535顷,年征白银127366.13两、米30524.78石(1石合150市斤)、黄豆5783.7石,合计实征白银140102.74两。民国初沿用清制。民国2年(1913)田赋改征银元。17年12月,安徽省财政厅将地丁、漕米名目删除,统名田赋,按亩课银元。当时宁国县每亩课银元0.257元,广德县每亩课银元0.1867元。次年,分上、下忙两期开征,上忙是3月1日至6月30日,下忙是9月1日至30日。民国30年(1941)抗日战争期间,国家经济萎缩,物价飞涨,货币贬值,政府将各省田赋收归中央,并于下忙起正税和附加均按银元折征粮食,始称公粮。每元折稻谷二斗(每斗15市斤)。杂粮产区按稻谷市价折杂粮征收。31年,每元折征稻谷提高到四斗或小麦二斗八升。是年至33年,全区配征稻谷234467石(不包括郎溪、广德两县33年的配征额)。
抗日战争胜利后,政府对收复的沦陷区轮流豁免田赋一年。
1949年解放后,皖南行署制定公粮征收办法,依土地面积和常年亩产量按八等分级累进税率计征。以每户1.5亩中等田为起征点,或以每人扣除3分标准亩土地后起征;常年亩产量采取上下结合,公议评定。以征稻谷为主,适量征收杂粮,柴草随粮附征。
1950年9月,《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仍以土地面积和常年亩产量为计征基数,实行40级税率全额累进制,附加不超过正税的15%。
1952年,政务院对新解放区农业税累进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实行差额较小的全额累进制,税率分24级。为了鼓励农业生产,实行增产不增税三年不变的政策。
195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施行细则》颁布,废除累进税制,实行比例税制,以土地面积和常年亩产量评定计税产量,依率课征,五年不变。全国税率为15.5%,安徽省为15%。对未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个体农户,视情加征一至五成。同年,省人民政府规定,对收入多或有剥削行为的富裕农户,不受加征五成的限制。
1981年,农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宣城地区对粮、棉产品农业税的征收,在不变动生产队(原纳税单位)税率的前提下,将计税产量公议分解到户课征、结算。每年6~9月夏季预征,10~12月秋征结算。因土地面积变动,需调整计税产量,在当年4、5月间进行;因灾减免,在秋征前评定到户。对农、林特产品农业税的征收,采取随出售价计税,由收购部门或乡、村代征,财政部门付给1%的手续费;或由当地财政、税务部门直接征收。税率几经调整后,1985年木材为售价的2%,竹类为售价的4%。
38年来,农业税收政策基本稳定,全区农业生产水平不断提高,正常年景粮食亩产量逐渐高于计税产量,农民实际税负减轻。
二、工商税
宣城地区解放后,专员公署根据《华东局接管江南城市指示草案》有关规定,组建税务机构,对旧有的营业、货物、行商营利事业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薪给报酬所得、印花、屠宰、车船牌照使用、筵席、特产、房捐等12种税课征。1949年9月,皖南行署制发11种税(以上12种税除印花税)暂行稽征办法。当年全区共征税金16405.82万元(旧人民币),折大米861.66万公斤。
1950年春,政务院颁发《关于统一全国税法的规定》和《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中央和地方税共14种,宣城地区只开征货物、工商业、存款利息所得、印花、交易、屠宰、房地产、特种消费行为、车船牌照使用等税。是年全区共征得税金271.08万元。
1953年,国家修改税制、调整税率,将卷烟、薰烟叶、酒、生铁、原木、麦粉等22项58目产品原在产销环节中课征的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和附加、印花税,以及棉花交易和棉纱统税,简并为商品流通税,实行产销一次征收;货物税税目由358个简并为174个;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改征文化娱乐税;粮食、土布交易税改为货物税。修改后的工商税有12种,本区开征商品流通、货物、工商业、印花、屠宰、城市房地产、文化娱乐、车船牌照使用、利息所得税共9种,另开征牲畜交易税1种。当年全区共征得税金2044.84万元。
1958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颁布,货物、商品流通、印花和工商营业税并成工商统一税。本区开征工商统一、工商所得、利息所得、屠宰、房地产、文化娱乐、车船牌照、盐和牲畜交易税等项。当年全区共征得税金2069.9万元。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
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全年共征得税金65.79万元。
1966年,停征集市交易税和文化娱乐税。是年对全区27户国营粮食企业停征工商统一税及附加、城市房地产和车船牌照使用税。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区税务干部下放,基层税务所关门,税收工作基本停顿。
197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颁布试行。工商税由原工商统一税及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牌照使用税、屠宰税和盐税并成。但盐税仍视为一个独立税种。此时,国营企业只纳工商税一种,集体企业纳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对个人和外侨仍征城市房地产、车船牌照和屠宰三税。原工商统一税目由108个减为44个,税率由141个减为82个,但不同税率只有16个;农机、农药、水泥等产品税率调低2~5个百分点,手表、缝纫机等调高5个百分点。经过这次改革,全区工商税只有9种,除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和关税外,地区开征的有工商、工商所得、屠宰、城市房地产、车船牌照和盐税6种,另加牲畜交易税,全区当年共征得税金3463.9万元。
1978年,全省停征车船牌照使用税。
1980年,国家新增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涉外税收中恢复工商统一税。此三税本区未开征。
1981年,国家开征外国企业所得税。本区无此税源。地区开征集市交易税,当年征得此项税金4.6万元。
1982年,国家开征烧油特别税。广德、泾县电扇产品试行增值税。
1983年,国家《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施行,并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建筑税和国家能源交通基金。全区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当年共征得各种税金5030.8万元。
1984年,全区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取消工商税种,将其分解为产品、增值、营业税和盐税,施行复税制;新增资源税和国营企业奖金税。是年全区各种税金共征收5815.09万元。
1985年,全区新增集体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当年全区共征得集体企业所得税金628.63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金119万元。
1986年,新增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取消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牌照税务分为两种税,分别不同对象课征。当年全区共征得各种税金10156.03万元。
1987年,国家工商税30种,本区开征24种:产品、增值、营业、国营企业所得、集体企业所得、城乡个体所得、国营企业奖金、集体企业奖金、事业单位奖金、国营企业调节、个人收入调节、城市维护建设、屠宰、牲畜交易、集市交易、建筑、盐、城市房地产、房产、车船牌照、车船使用、工商统一税(只对涉外企业课征)和能源交通基金、教育费附加。是年全区上述已开征的各税种共征得税金11566.14万元。区内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在免征期间;关税、资源税、烧油特别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暂无税源,尚未开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