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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登记发证管理
一、登记发证
清代,城镇开设店铺、作坊,须向县衙申请领照;开设牙行,须请领“牙帖”;开设典当、钱庄,须向省衙请领照帖。
民国初年,沿清制。嗣后,各地成立商会,企业由商会登记,向县税捐稽征部门请领营业执照;重要牙行及采矿等行业,由省财政厅、实业厅颁发牙帖或执照。民国7年(1918),郎溪县梅渚镇的商号曾向设在上海的“中华全国总商会”注册,领取《注册许可证》。
建国以后,企业登记发证工作由专员公署和县人民政府工商科主管。1950年,全区首次进行普查登记发证。按照皖南行署规定,国营专业公司直接向皖南行署办理登记,私营公司须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行署工商处核准,其他工商企业及行商、摊贩,由县工商科登记核准,然后统一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营业执照。通过普查登记发证的有:宣城县私营工业、手工业1740户,商业1690户,摊、肩贩642户;郎溪县私营工商业556户,摊贩219户;广德县私营手工业393户,商业1540户,行商286户;宁国县私营手工业493户,商业593户;泾县私营工商业1731户。其后数年,因国家对私营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工商业情况发生较大变化,1956年重新登记发证时,宣城县有公私合营工业7户、商饮服业21户,合作商店372户,合作小组418户;郎溪县公私合营企业63户,合作商店、小组985户;广德县公私合营工业3户,手工业合作社、组39户,合作商店22户,合作小组87户,经销代销店29户。1958年后数年,企业登记发证工作停顿。
经过“大跃进”和国民经济调整,工商企业情况又有较大变化。各地按照1962年12月国务院颁发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对工商企业清理整顿,重新登记。到1965年,登记的情况是:郎溪县有国营工业25户、商饮服业11户,公私合营工业5户,供销社9户,集体手工业和运输、建筑业67户,合作商店、小组426户,农村砖瓦窑12户,磨坊、油坊、粉坊、豆腐坊47户,个体经营695户;泾县国营工交企业9户、商业48户、粮食业52户,供销社87户,手工业社66户,合作商店250户;宁国县国营工交企业11户、商饮服企业28户,公私合营商业3户,供销社11户,合作商业23户,集体手工业和运输、建筑业21户,个体手工、运输业18户。“文化大革命”期间,企业登记工作再度停顿。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企业登记发证工作恢复。到1981年,全区登记发照的工商企业4735户(宣城1673户,郎溪543户,广德1116户,宁国615户,泾县788户)。1982年8月,国务院颁布《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同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实施细则》,从此,企业登记管理有了正式法规。1985年,换(核)发全国统一执照,全区共发8545户,其中独立核算企业5318户,分支单位3227户。至1987年,全区登记注册的工商企业共9921户。
二、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证照管理,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监督企业及时办理登记企业开办、变更、歇业,均须申请登记,办理领照、换照、注销等手续。工商行管部门对申请开办的企业,着重审查其有无固定生产经营场地和从业人员,有无必要设备、设施和资金,有无明确的生产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常年(或季节性)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等。在审批程序上,一般是由开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基层政府机关签署意见,报县企业主管部门批准。规模较大、投资较多,或产品涉及国家计划的企业,需经县或县以上政府批准。凡涉及“三废”处理、食品卫生、标准计量、爆破采掘、交通运输的企业,需经县有关部门会审同意,工商行管部门才能核准登记发照。特种行业企业,还需向公安部门请领特种营业许可证方可开业。
监督企业端正经营方向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令,按照登记内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有违反国家计划或购销政策、投机倒把、粗制滥造、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工商行管部门随时进行查处。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企业发展较快,工商行管部门加强了营业执照的管理,建立了企业档案,每年进行验审,对企业名称、牌匾、印章、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方向、经营作风等全面检查。表扬好的企业,树立先进典型;处理有违章行为的企业,依据情节,分别采取警告、罚款、冻结银行帐户、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1985年,全区因违反工商法规被冻结银行帐户的企业共190户。
清理整顿公司198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精神,对公司、中心进行清理、整顿,重点清理那些不具备条件的“四无”(无资金、设备、经营场所、固定从业人员)公司。1986年清理工作结束,全区经过整顿的公司、中心576户,分9批在《宣州报》上公布。
清代,城镇开设店铺、作坊,须向县衙申请领照;开设牙行,须请领“牙帖”;开设典当、钱庄,须向省衙请领照帖。
民国初年,沿清制。嗣后,各地成立商会,企业由商会登记,向县税捐稽征部门请领营业执照;重要牙行及采矿等行业,由省财政厅、实业厅颁发牙帖或执照。民国7年(1918),郎溪县梅渚镇的商号曾向设在上海的“中华全国总商会”注册,领取《注册许可证》。
建国以后,企业登记发证工作由专员公署和县人民政府工商科主管。1950年,全区首次进行普查登记发证。按照皖南行署规定,国营专业公司直接向皖南行署办理登记,私营公司须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行署工商处核准,其他工商企业及行商、摊贩,由县工商科登记核准,然后统一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营业执照。通过普查登记发证的有:宣城县私营工业、手工业1740户,商业1690户,摊、肩贩642户;郎溪县私营工商业556户,摊贩219户;广德县私营手工业393户,商业1540户,行商286户;宁国县私营手工业493户,商业593户;泾县私营工商业1731户。其后数年,因国家对私营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工商业情况发生较大变化,1956年重新登记发证时,宣城县有公私合营工业7户、商饮服业21户,合作商店372户,合作小组418户;郎溪县公私合营企业63户,合作商店、小组985户;广德县公私合营工业3户,手工业合作社、组39户,合作商店22户,合作小组87户,经销代销店29户。1958年后数年,企业登记发证工作停顿。
经过“大跃进”和国民经济调整,工商企业情况又有较大变化。各地按照1962年12月国务院颁发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对工商企业清理整顿,重新登记。到1965年,登记的情况是:郎溪县有国营工业25户、商饮服业11户,公私合营工业5户,供销社9户,集体手工业和运输、建筑业67户,合作商店、小组426户,农村砖瓦窑12户,磨坊、油坊、粉坊、豆腐坊47户,个体经营695户;泾县国营工交企业9户、商业48户、粮食业52户,供销社87户,手工业社66户,合作商店250户;宁国县国营工交企业11户、商饮服企业28户,公私合营商业3户,供销社11户,合作商业23户,集体手工业和运输、建筑业21户,个体手工、运输业18户。“文化大革命”期间,企业登记工作再度停顿。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企业登记发证工作恢复。到1981年,全区登记发照的工商企业4735户(宣城1673户,郎溪543户,广德1116户,宁国615户,泾县788户)。1982年8月,国务院颁布《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同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实施细则》,从此,企业登记管理有了正式法规。1985年,换(核)发全国统一执照,全区共发8545户,其中独立核算企业5318户,分支单位3227户。至1987年,全区登记注册的工商企业共9921户。
二、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证照管理,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监督企业及时办理登记企业开办、变更、歇业,均须申请登记,办理领照、换照、注销等手续。工商行管部门对申请开办的企业,着重审查其有无固定生产经营场地和从业人员,有无必要设备、设施和资金,有无明确的生产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常年(或季节性)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等。在审批程序上,一般是由开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基层政府机关签署意见,报县企业主管部门批准。规模较大、投资较多,或产品涉及国家计划的企业,需经县或县以上政府批准。凡涉及“三废”处理、食品卫生、标准计量、爆破采掘、交通运输的企业,需经县有关部门会审同意,工商行管部门才能核准登记发照。特种行业企业,还需向公安部门请领特种营业许可证方可开业。
监督企业端正经营方向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令,按照登记内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有违反国家计划或购销政策、投机倒把、粗制滥造、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工商行管部门随时进行查处。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企业发展较快,工商行管部门加强了营业执照的管理,建立了企业档案,每年进行验审,对企业名称、牌匾、印章、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方向、经营作风等全面检查。表扬好的企业,树立先进典型;处理有违章行为的企业,依据情节,分别采取警告、罚款、冻结银行帐户、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1985年,全区因违反工商法规被冻结银行帐户的企业共190户。
清理整顿公司198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精神,对公司、中心进行清理、整顿,重点清理那些不具备条件的“四无”(无资金、设备、经营场所、固定从业人员)公司。1986年清理工作结束,全区经过整顿的公司、中心576户,分9批在《宣州报》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