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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民间买卖或租赁房屋、田地,合伙开店办厂,借贷银钱等,一般均订立合同、契约,有中人证明,保人担保,有的还经税务机关“税契”。一旦出现纠纷,合同、契约是处理问题的重要凭据。建国以后,经济活动日多,50年代初,国营工商企业之间,订货供货,国营公司、供销社与私营工商户及农户之间的委托加工、代购代销、农副产品预购等经济往来,大都采用合同形式,履约比较认真,纠纷甚少。私营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有的也签订合同,经当地人民法院鉴证,产生法律效力。
1958年以后,经济形式单一,经济活动主要在国营企业之间,民间很少有大的经济往来,有的经济活动虽然双方有约,但法律手续不全,违约情况屡有发生。
改革开放以后,经济发展迅速,各种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业务交往频繁,经济纠纷增多。为维护正常经济秩序,1980年行署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置经济合同科,并在宣城县开展经济合同制的试点工作,各县派人参与实践,历时35天,共鉴证合同8份,其中农商合同6份,工商合同2份,成交金额67.55万元。
1981年12月,国家颁布《经济合同法》,翌年7月1日正式施行。自此,经济合同走向规范化、法制化。各县工商管理部门相继设立经济合同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经济合同管理员,指导合同的签订,依法进行管理和鉴证工作。1982年10月,行署工商局制定《经济合同管理人员工作守则》,并规定了合同管理费的收取标准。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颁布后,地、县均组建了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并派出6个仲裁庭,负责调解和仲裁合同纠纷。
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合同制广泛推行。1985年,全区管理经济合同341726份,金额35214万元,其中粮食订购合同327738份,金额9071万元。这是取消粮食统购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一次参与粮食订购合同管理工作。是年,共鉴证经济合同1802份,金额6441万元,履约率92%;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81件,结案70件,其中调解55件,仲裁7件,移交司法部门1件,确认无效合同7件。1986年下半年,全区进行经济合同大检查,共检查各类工商企业1420户、经济合同101299份、金额55098万元,查出无效合同107份、金额120万元,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34份、金额329万元。在到期的合同中,履约率较高的是商业系统和建筑承包合同,较低的是银行借贷合同。是年,全区还举办《经济合同法》讲座和培训班71期,参加者共4059人次。1987年,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全区共评选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372个,由县、市政府命名,并颁发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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