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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干部管理
建国以来,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一直由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联合管理,一般干部则由人事部门和干部所在主管部门联合管理。
一、领导干部任免
1950年10月至1952年7月底,任命专署正副专员由皖南人民行政公署提请,报中央政务院批准后,转发由总理署名的任命通知书。专署秘书主任、科长、局长及其副职和同级人员,各县正、副县长,专署公安正、副处长,县公安局正、副局长,则由专署提请报皖南行署批准,发给由行署专员署名的任命通知书。县人民政府秘书,正、副科长,正副区长和职务相当人员由县人民政府任免,呈报专署审查备案,任命干部发给由县长署名的任命通知书。
安徽省人民政府成立后,全区县级干部由省任免,科级干部由专署任免,月终统报专署备案。截至1956年底,全区(含区辖5县)共任免干部1093人,其中地直单位71人,县级单位1022人。1954年,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县正、副县长改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省委办理任免手续。
1957年专署据《县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草案》规定,停止任免县级干部,凡专署副专员和专署及所属单位县、科级干部均由省人民委员会任免,省人事局办理任免手续;各县科、股级干部由县人民委员会任免,县人事部门办理任免手续。任命干部由任命机关发给任职人员有专员或县长署名的任命书。
1960年,停止颁发专员、县长署名的任命通知书。地区内干部任免均采取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内部通知的形式。
截至1963年底全区地直和所属10县(含区内5县)共任免干部848人(次)。1964年恢复颁发任命书,当年地直和所属5县共任免干部769人(次)。其中专署任免189人(次)。
“文革”期间干部任免先后由各级军管会、革委会政工组办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区干部任免工作逐步完善。至1982年,根据上级指示,党政领导干部任免由各级组织部负责,不发任命书。
1983年,行署人事局根据省人事局要求为行署正、副专员办理任免手续,为地直单位正、副处级干部344人补发有专员署名的任命书。
1985年,根据省政府皖政(1985)38号文件精神,行署人事局与地委组织部讨论决定:一、凡行署所属各单位县处级正、副职和所属各县正、副县长任免程序先由各单位报任免材料到地委组织部,送交地委研究决定后,由组织部通知行署人事局党组,再由人事局以行署名义起草任免通知,呈分管专员签发;二、已设党组的行署所属各县级单位内设机构的正、副主任,正、副科长及相当职务人员任免,由各主管部门党组研究决定,以行政名义公布,抄行署人事局备案;三、未设党组的行署各部门内设机构正、副主任,正、副科长及相当职务人员任免,由地委组织部研究同意后,通知人事局,再以行署人事局名义发任免通知;四、企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各县干部任免按上述四条原则由县委组织部与人事局共同办理。
二、一般干部调配
地、县人事部门一直承担全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一般干部的管理工作,根据各个时期党的中心任务和国家经济建设重点调剂余缺,调配干部,合理解决夫妇分居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1956年全区(含区辖5县)调配1167人,其中照顾夫妇关系317人。1962年调配848人(含区内4县),其中充实到农村公社743人,照顾夫妇关系,解决家庭困难87人。1977年,调整历届大学毕业生到对口专业岗位469人。1978年调配干部370人,其中从外省引进专业技术干部40人。1981年区辖5县调配专业技术干部409人充实工、农、司法等部门。1983年调配干部1179人,其中调整专业技术干部677人,因行政区划变更移交芜湖市、马鞍市计412人。1984年根据“管少、管好、管活”原则,行署改革干部调配制度,批发了《关于科以下干部调动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下放干部调配权到用人单位,促进了人才合理流动。从1984年至1987年底,全区共调配干部2092人,其中照顾夫妇关系303人,调整专业技术干部432人。
三、专业技术人才开发、管理
全区专业技术干部主要来源于国家历年分配的各类大、专院校毕业生和长期从事某项专业技术工作达到同等水平的工作人员。1978年后,逐步从外地引进和从社会闲散人员中吸收录用了一些科技人员。
专业技术干部的管理历来由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承担。1981年行署人事局增设科技干部科。1984年设人才开发交流服务公司,采取引进、聘用、借用、兼职等多种形式为自愿来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牵线搭桥,为全区需要人才的单位提供信息。
1964年至1985年,全区3次进行人才普查。1964年,根据国务院指示,人事部门对改行和闲散的外语人才普查登记,全区(含区内4县)有改行外语人才73人,闲散外语人才13人。1978年6月普查自然科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普查对象是:理工、农、医科大、专毕业生,无学历但已取得技术职称的人,从工农群众中提拨的经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科技业务管理人员。全区有自然科技专业人员8219人,其中全民单位7078人,集体单位1141人。实际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计6779人,其中全民单位5638人,集体单位1141人。1985年12月至1986年3月,进行大规模人才普查,普查对象是: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具有中专毕业以上学历或已取得技术员以上职称者。普查结果,一般干部,区辖5县有专门人才17951人,占普查对象40.48%,普查后,建立了地区人才信息库,为全区合理使用人才提供了依据。
1981、1983、1987年,人事部门会同主管部门3次为专业技术人员评定职称。1981年至1983年,全区评定高级技术人员20人,中级技术人员1834人。1987年,全区25个系列37503名科技人员参加职务评聘,有987人获高级技术职称,7800人获中级技术职称。
“文革”以后,各级政府、部门为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鼓励他们到小城镇和农村从事技术开发和服务,对在基层工作的专业技术干部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1984年行署发(1984)95号文件规定八项优惠政策:一、自愿到小城镇(不含各县城关镇)、集体企业工作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工资向上浮动一级,连续工作满五年后转为固定级别,从第六年起再向上浮动一级;二、到小城镇集体企业工作的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家住农村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据省委皖发(84)33号文件规定,办理农转非手续,随同本人到小城镇落户,配偶有工作能力的所在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三、函大、夜大、电大、业余大学毕业的工人,自愿到小城镇集体企业专业对口工作的,人事部门为其办理转干手续,转干一年后经确认能胜任工作,从第二年起享受上浮一级工资待遇;四、在小城镇农、林、牧、副渔、水电等技术岗位上工作的技术人员,如愿意为“两户”从事技术服务工作,允许与“两户”签订服务合同,由受益“两户”按合同规定另外付给报酬;五、自愿留职停薪到农村为“两户”从事生产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在服务期间得到的报酬不封顶,人事部门根据其与签订的合同,为其办理留职停薪手续;六、小城镇集体企业,可直接从外省、地、市引进专业对口的技术人才,人事部门可根据他们提供的线索和档案办理调动手续。调入人员是大专院校毕业生和助理工程师以上职务的,除享受一、二两条优待外,调入单位还可视其贡献大小,另给予其他优待;七、欢迎外省、区、地、市科技人员组织经济技术开发班子到全区各县小城镇签订技术开发合同,从事采矿、建材、建筑、食品、种植、养殖等经济开发工作,在聘用和经济开发期间的待遇,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合同期满,愿意留用开发单位,由人事部门办理准调手续,从批准之日起享受一、二、六条规定的优待;八、调到小城镇集体企业工作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国家干部身份不变,不影响今后调资和评定职称。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农转非的,本人若在小城镇工作不满八年即离开,仍迁回原农村落户。
上述八条优惠政策,被安徽省人才交流中心《人才信息》和全国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才信息》选登。八条公布后,即有6名科技人员到乡镇集体企业工作。
四、奖惩
1954年后,专区和各县分别设置督察室或监查处督察干部工作。历年,各级党委、行政及主管部门都根据不同情况为干部制定岗位责任制度,年末据此进行考核、评比、奖惩。1984年5月全省岗位责任制会议后,地区成立“宣城地区党政机关岗位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人事局内,专事在全区党政机关推行岗位责任制。全区各部门、单位,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单位管理目标和干部工作目标,岗位责任制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监督考查各单位完成目标情况和干部的德、能、勤、绩诸方面表现。年终总评,奖惩兑现。1987年,全区96%的单位建立了岗位责任制。
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分记功、记大功、通令嘉奖、授予奖品和奖金、升级、升职六种。宣城行署(81)136号文件批转行署人事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审批权限的请示报告》规定:全区凡本机关(单位)任命和管理的工作人员记功、记大功,由所在机关(单位)授予奖品和奖金,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地直单位由行署批准;升职,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命其职务的机关批准;通令嘉奖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委、行署任命或管理的工作人员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由行署批准,升职报任命新职务机关批准;通令嘉奖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1至1987年,全区奖励干部6899人,其中记功177人,评为先进工作者6757人,授予奖品或奖金440人,晋级62人,升职3人。1984至1987年,表彰先进集体350个。
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未构成犯罪的,由主管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据不完全统计,全区(含区内4县)1952年惩处违法乱纪干部764人,1954年惩处148人,1963年惩处252人,1964年惩处60人,1974年惩处11人,1978年惩处15人,1980至1987年区辖5县惩处325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80人。
一、领导干部任免
1950年10月至1952年7月底,任命专署正副专员由皖南人民行政公署提请,报中央政务院批准后,转发由总理署名的任命通知书。专署秘书主任、科长、局长及其副职和同级人员,各县正、副县长,专署公安正、副处长,县公安局正、副局长,则由专署提请报皖南行署批准,发给由行署专员署名的任命通知书。县人民政府秘书,正、副科长,正副区长和职务相当人员由县人民政府任免,呈报专署审查备案,任命干部发给由县长署名的任命通知书。
安徽省人民政府成立后,全区县级干部由省任免,科级干部由专署任免,月终统报专署备案。截至1956年底,全区(含区辖5县)共任免干部1093人,其中地直单位71人,县级单位1022人。1954年,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县正、副县长改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省委办理任免手续。
1957年专署据《县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草案》规定,停止任免县级干部,凡专署副专员和专署及所属单位县、科级干部均由省人民委员会任免,省人事局办理任免手续;各县科、股级干部由县人民委员会任免,县人事部门办理任免手续。任命干部由任命机关发给任职人员有专员或县长署名的任命书。
1960年,停止颁发专员、县长署名的任命通知书。地区内干部任免均采取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内部通知的形式。
截至1963年底全区地直和所属10县(含区内5县)共任免干部848人(次)。1964年恢复颁发任命书,当年地直和所属5县共任免干部769人(次)。其中专署任免189人(次)。
“文革”期间干部任免先后由各级军管会、革委会政工组办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区干部任免工作逐步完善。至1982年,根据上级指示,党政领导干部任免由各级组织部负责,不发任命书。
1983年,行署人事局根据省人事局要求为行署正、副专员办理任免手续,为地直单位正、副处级干部344人补发有专员署名的任命书。
1985年,根据省政府皖政(1985)38号文件精神,行署人事局与地委组织部讨论决定:一、凡行署所属各单位县处级正、副职和所属各县正、副县长任免程序先由各单位报任免材料到地委组织部,送交地委研究决定后,由组织部通知行署人事局党组,再由人事局以行署名义起草任免通知,呈分管专员签发;二、已设党组的行署所属各县级单位内设机构的正、副主任,正、副科长及相当职务人员任免,由各主管部门党组研究决定,以行政名义公布,抄行署人事局备案;三、未设党组的行署各部门内设机构正、副主任,正、副科长及相当职务人员任免,由地委组织部研究同意后,通知人事局,再以行署人事局名义发任免通知;四、企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各县干部任免按上述四条原则由县委组织部与人事局共同办理。
二、一般干部调配
地、县人事部门一直承担全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一般干部的管理工作,根据各个时期党的中心任务和国家经济建设重点调剂余缺,调配干部,合理解决夫妇分居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1956年全区(含区辖5县)调配1167人,其中照顾夫妇关系317人。1962年调配848人(含区内4县),其中充实到农村公社743人,照顾夫妇关系,解决家庭困难87人。1977年,调整历届大学毕业生到对口专业岗位469人。1978年调配干部370人,其中从外省引进专业技术干部40人。1981年区辖5县调配专业技术干部409人充实工、农、司法等部门。1983年调配干部1179人,其中调整专业技术干部677人,因行政区划变更移交芜湖市、马鞍市计412人。1984年根据“管少、管好、管活”原则,行署改革干部调配制度,批发了《关于科以下干部调动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下放干部调配权到用人单位,促进了人才合理流动。从1984年至1987年底,全区共调配干部2092人,其中照顾夫妇关系303人,调整专业技术干部432人。
三、专业技术人才开发、管理
全区专业技术干部主要来源于国家历年分配的各类大、专院校毕业生和长期从事某项专业技术工作达到同等水平的工作人员。1978年后,逐步从外地引进和从社会闲散人员中吸收录用了一些科技人员。
专业技术干部的管理历来由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承担。1981年行署人事局增设科技干部科。1984年设人才开发交流服务公司,采取引进、聘用、借用、兼职等多种形式为自愿来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牵线搭桥,为全区需要人才的单位提供信息。
1964年至1985年,全区3次进行人才普查。1964年,根据国务院指示,人事部门对改行和闲散的外语人才普查登记,全区(含区内4县)有改行外语人才73人,闲散外语人才13人。1978年6月普查自然科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普查对象是:理工、农、医科大、专毕业生,无学历但已取得技术职称的人,从工农群众中提拨的经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科技业务管理人员。全区有自然科技专业人员8219人,其中全民单位7078人,集体单位1141人。实际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计6779人,其中全民单位5638人,集体单位1141人。1985年12月至1986年3月,进行大规模人才普查,普查对象是: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具有中专毕业以上学历或已取得技术员以上职称者。普查结果,一般干部,区辖5县有专门人才17951人,占普查对象40.48%,普查后,建立了地区人才信息库,为全区合理使用人才提供了依据。
1981、1983、1987年,人事部门会同主管部门3次为专业技术人员评定职称。1981年至1983年,全区评定高级技术人员20人,中级技术人员1834人。1987年,全区25个系列37503名科技人员参加职务评聘,有987人获高级技术职称,7800人获中级技术职称。
“文革”以后,各级政府、部门为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鼓励他们到小城镇和农村从事技术开发和服务,对在基层工作的专业技术干部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1984年行署发(1984)95号文件规定八项优惠政策:一、自愿到小城镇(不含各县城关镇)、集体企业工作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工资向上浮动一级,连续工作满五年后转为固定级别,从第六年起再向上浮动一级;二、到小城镇集体企业工作的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家住农村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据省委皖发(84)33号文件规定,办理农转非手续,随同本人到小城镇落户,配偶有工作能力的所在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三、函大、夜大、电大、业余大学毕业的工人,自愿到小城镇集体企业专业对口工作的,人事部门为其办理转干手续,转干一年后经确认能胜任工作,从第二年起享受上浮一级工资待遇;四、在小城镇农、林、牧、副渔、水电等技术岗位上工作的技术人员,如愿意为“两户”从事技术服务工作,允许与“两户”签订服务合同,由受益“两户”按合同规定另外付给报酬;五、自愿留职停薪到农村为“两户”从事生产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在服务期间得到的报酬不封顶,人事部门根据其与签订的合同,为其办理留职停薪手续;六、小城镇集体企业,可直接从外省、地、市引进专业对口的技术人才,人事部门可根据他们提供的线索和档案办理调动手续。调入人员是大专院校毕业生和助理工程师以上职务的,除享受一、二两条优待外,调入单位还可视其贡献大小,另给予其他优待;七、欢迎外省、区、地、市科技人员组织经济技术开发班子到全区各县小城镇签订技术开发合同,从事采矿、建材、建筑、食品、种植、养殖等经济开发工作,在聘用和经济开发期间的待遇,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合同期满,愿意留用开发单位,由人事部门办理准调手续,从批准之日起享受一、二、六条规定的优待;八、调到小城镇集体企业工作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国家干部身份不变,不影响今后调资和评定职称。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农转非的,本人若在小城镇工作不满八年即离开,仍迁回原农村落户。
上述八条优惠政策,被安徽省人才交流中心《人才信息》和全国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才信息》选登。八条公布后,即有6名科技人员到乡镇集体企业工作。
四、奖惩
1954年后,专区和各县分别设置督察室或监查处督察干部工作。历年,各级党委、行政及主管部门都根据不同情况为干部制定岗位责任制度,年末据此进行考核、评比、奖惩。1984年5月全省岗位责任制会议后,地区成立“宣城地区党政机关岗位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人事局内,专事在全区党政机关推行岗位责任制。全区各部门、单位,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单位管理目标和干部工作目标,岗位责任制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监督考查各单位完成目标情况和干部的德、能、勤、绩诸方面表现。年终总评,奖惩兑现。1987年,全区96%的单位建立了岗位责任制。
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分记功、记大功、通令嘉奖、授予奖品和奖金、升级、升职六种。宣城行署(81)136号文件批转行署人事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审批权限的请示报告》规定:全区凡本机关(单位)任命和管理的工作人员记功、记大功,由所在机关(单位)授予奖品和奖金,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地直单位由行署批准;升职,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命其职务的机关批准;通令嘉奖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委、行署任命或管理的工作人员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由行署批准,升职报任命新职务机关批准;通令嘉奖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1至1987年,全区奖励干部6899人,其中记功177人,评为先进工作者6757人,授予奖品或奖金440人,晋级62人,升职3人。1984至1987年,表彰先进集体350个。
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未构成犯罪的,由主管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据不完全统计,全区(含区内4县)1952年惩处违法乱纪干部764人,1954年惩处148人,1963年惩处252人,1964年惩处60人,1974年惩处11人,1978年惩处15人,1980至1987年区辖5县惩处325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8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