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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慰问褒扬
抗日战争时期,各县商会、乡(镇)公所常在元旦、春节期间筹集肉类等副食品和衣物慰劳抗日将士。新四军驻泾县云岭期间,当地农抗会、妇抗会、青抗会经常向群众筹集物品,慰问新四军将士。
1950年9月起,各县掀起支援抗美援朝热潮,全区人民给抗美援朝战士寄慰问信40多万封,慰问袋5万余个。并捐献飞机、大炮款70多万元。后地、县每年“八一”、“元旦”、“春节”期间均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组成慰问团,到解放军驻宣部队和烈军属家庭及所在单位慰问,开座谈会,听取他们对地方工作、优抚工作的意见;开联欢会,向他们拜年、送慰问品,关心他们的生活。据不完全统计,1949至1959年,全区计慰问解放军和优抚对象粮食173.88万斤,钱款72.9486万元,肉60.62万斤,鱼125万斤,鸡14.46余万只,鸡蛋155.65万余只,羊6.499万只,蔬菜123.69万斤,食盐54.36万斤,糖果30.557万余斤,送光荣匾2.6196万个,光荣灯8.9682万个,光荣花18.5493万朵,春联29.7947万幅。寄慰问袋35.9848万只,慰问信48.4877万封,贺年片4.98万张。其它慰问品7.16万件。
1977年“八一”建军节期间,为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五十周年,全区各地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庆祝活动。地直机关组成3个慰问团到各县走访慰问,召开驻军负责同志和优抚对象座谈会。
1987年,地、县组织慰问团,分赴军分区及各县武警、消防大队和驻军慰问,赠送慰问品20636件。当年,全区还成立拥军优属服务组织956个,参加服务活动的群众有52799人。
为褒扬革命烈士的光辉事迹,建国以来全区各县共建立烈士墓、碑、塔、陈列馆10余处。每年清明节,各地政府、教育机构都组织人民群众和青少年学生前往祭奠、瞻仰、参观,寄托哀思,接受革命传统教育。
二、优待
1987年全区共有优抚对象44237人,其中烈属55户1418人,军属5001人,伤残军人905人,复员军人7940人,退伍军人28973人。大多居住农村,当地人民群众配合政府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方面的一些实际问题。农业合作化前,优待负担分解到户,实行代耕制。1950年全区享受代耕的有13526户42095人,代耕土地7.96万多亩。1955年享受代耕的有1798户58297人,代耕土地9.13万余亩。农业合作化后,以生产队或生产大队为单位负担,代耕制改为优待劳动日,参加集体粮食、现金和副业产品的分配。1956年,全区(含区辖5县)享受优待劳动日的有14693户47282人,集体优待劳动日75022个。1961年全区(含区内4县,下同)享受优待劳动日的有3944户11599人,集体优待劳动日236787个。1962年,享受优待劳动日的有21163户48094人,集体优待劳动日853723个。1963年,享受优待劳动日的有19211户61157人,集体优待劳动日875429个。1964年,享受优待劳动日的有23139户80315人,集体优待劳动日1026911个。“文化大革命”时期,全区群众优待停止,“文革”后恢复。80年代,采取以乡(镇)为单位筹集优待金的方法。1981至1987年,全区共发放优待金377万元,其中1984年发放3164户计38.3万元,1985年发放2976户计77.9万元,1986年发放3914户计83.5万元,1987年发放3822户计85.4万元,优待金额逐年增加。
三、抚恤
建国前,据民国34年(1945)6月统计,抗日战争期间抚恤第六区伤亡官兵599人(伤9人,亡590人)。抚恤金额无记载。
新中国建立后,人民政府规定:人民解放军、人民公安部队取得军籍的人员和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列入行政编制的人员及人民解放军中列入编制但无军籍的工人、职员、参战民兵、民工,凡牺牲、病故除所在单位给予妥善安葬外,民政部门向其家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1950年12月至1952年12月,全区抚恤发放以粮食为计算单位,时称抚恤粮。1953年起,改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称抚恤金。
1950至1987年,全区共抚恤12210人,发放抚恤粮19.649万斤,抚恤金159万余元。
四、补助
定期补助建国以来,国家每年通过民政部门向优抚对象发放定期定量补助费和临时补助费。1949年始全区对孤老烈属实行定期补助。以后对定补对象作过三次调整:1960年7月,范围扩大到烈军属、残废军人、生活有困难的复员军人。1962年4月,重新规定享受定补的对象是:一、孤老烈军属、孤老病故遗孤、失踪军人家属;二、烈士和病故军人遗孤;三、已失去劳动能力而其子女又确实无力供养的烈士和病故军人父母及配偶;四、生活有困难的残废军人;五、生活有困难的退伍老红军、复员军人。“文革”时期,此项补助停发。1979年10月又调整为:一、孤老烈士家属和孤老病故、失踪军人家属;二、烈士和病故、失踪军人;三、丧失劳动能力而子女又无力供养的烈士和病故、失踪军人父母及配偶;四、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劳动,生活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1980到1987年,全区共发放定补款额629.45万元,年均78.68万元。
同时,地、县民政部门,自建国后对优抚对象在生活、生产上有临时困难者还实行临时补助。1949至1950年,以生活补助粮形式发给,1951年后改为生活补助金。
宣城地区1949~1986年临时补助费发放情况统计

残废补助建国后,人民政府对在革命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中负伤致残的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民兵、民工、革命工作人员予以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国家统一规定,视残废等级、残废者有无固定收入而定。
1952年前,全区各县残废金以抚恤粮形式发给。以后改发残废金。“文革”时期停发。1979年6月起,区内对特等、一等革命残废人员的粮油和副食品,一律按当地干部标准供应;二等甲级、乙级革命残废人员在村(队)每月所分口粮不足35斤的,由县里补足。二等以上革命残废人员享受公费医疗。1979年起,特等、一等残废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二等每人补贴2元。1986年、1987两年,全区对革命伤残人员计发护理费20人、9200元。
宣城地区1957~1987年革命残废人员补助费发放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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