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五节 控告申诉检察
1951年,地、县两级检察机关开始受理控告申诉案件。“文革”期间中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群众控告申诉逐年增加。内容主要有:一、要求平反冤假错案;二、对党政纪律处分或民事纠纷处理不服;三、控告检举干部违法乱纪。1984年11月,地区分院成立信访检察科,1985年改称控告申诉检察科。各县院亦成立控告申诉检察科。
1951~1959年,全区(含区辖5县)检察机关受理来信来访16305件(次),办结6318件(次)。1960~1966年受理来信来访(含区内4县)3998件(次),办结3431件(次)。1979~1987年受理来信来访10569件(次),其中控告5602件(次),申诉4207件(次),办结9919件。
1979年后,地、县两级检察机关对“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冤假错案及建国后遗留的历史问题进行复查、纠正,全区共受理4207件,复查后纠正冤案7件、错案49件。
1951~1959年,全区(含区辖5县)检察机关受理来信来访16305件(次),办结6318件(次)。1960~1966年受理来信来访(含区内4县)3998件(次),办结3431件(次)。1979~1987年受理来信来访10569件(次),其中控告5602件(次),申诉4207件(次),办结9919件。
1979年后,地、县两级检察机关对“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冤假错案及建国后遗留的历史问题进行复查、纠正,全区共受理4207件,复查后纠正冤案7件、错案49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