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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地、县两级检察机关开始实行监所检察。1952年前无专职人员负责,只是派员定期或不定期到监所检查。1952年,检察机关内设审判、劳改、监所监督组。“文革”期间监所检察中止,1979年恢复。1983年地区检察分院和各县检察院设监所检察科。监所检察范围包括检察劳改、劳教机关执行法律政策情况,检察劳改、劳教场所安全措施和生活、医疗、卫生条件,检察劳改、劳教人员及留场(所)人员认罪服法和遵纪守法情况,受理在押犯人不服判决的申诉,受理劳改、劳教机关报捕、移送起诉、加刑等重新犯罪案。地区检察分院监所检察科担负对武山劳改独立大队和南湖劳教农场的检察工作,审查县院报送的重新犯罪大案、要案;各县院监所检察科负责对县看守所和监外“五种人”(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和监外执行、假释罪犯)的检察工作。
1952~1960年,地、县两级检察机关共检察看守所、劳改、劳教单位720次,发现纠正错案24件;受理加刑案1920件,侦察起诉1643件,法院判决加刑1643人;逮捕起诉刑满留场就业和劳教分子67人;受理犯人申诉案227件,立案侦查起诉经法院判决减刑27人,释放6人(含区辖5县)。
1961~1966年,地、县两级检察机关共检察看守所、劳改劳教单位1073次,写检察报告203份;办理批捕、起诉重新犯罪案218件,经法院判决加刑178人;受理犯人及家属申诉案818件,立案侦查615件,纠正错案21件,改判7件(含区内4县)。
1979~1987年,全区检察监所332次,集中罪犯进行政治、法律教育56次;立案侦查劳改劳教人员、刑满留场人员重新犯罪案76件,起诉56件,批捕16人,加刑51人。
1985年,全区有监外“五种人”177人,各县成立帮教小组,至1987年,回访考察89人,落实了监外改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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