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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地、县检察院开始受理经济案件,并于1956年配备专职人员办理。1958年后,经济检察取消,1962年恢复。“文革”时期停止。1979年,地、县检察院重新受理。1981年,地、县检察院设经济检察科,1983年,与法纪检察科合并,1986年分开。地区检察分院经济检察科受理地直机关经济案件;审查起诉县检察院报送的经济大案和各县院上报的经济案件备案材料。各县院受理县内一般经济案件。
1954~1966年,主要检察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案。1979年后主要检察偷税、漏税、挪用救灾抢险款物、假冒商标、盗伐森林(1985年划归公安机关受理)、贪污、贿赂案。1979至1987年,全区共受理经济案件1023件,立案侦查664件,起诉358件,批捕375人。1982年,全区开展“严打”斗争,各县成立大、要案领导组,下设由检察干部组成的办公室,是年,全区有45人投案自首,在押经济案犯10人坦白交待,案犯主动退出赃款赃物5万余元。当年全区受理经济案件395件,其中贪污84件,行贿、受贿28件,偷税、抗税13件。1984年下半年至1985年上半年,经济案件发案率较高,全区受理经济案件311件,立案侦查163件,起诉94件,逮捕67人,挽回经济损失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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