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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是检察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渎职行为行使检察权。1979年前,法纪检察工作由地、县检察院刑事检察科担负。1979年后,地、县检察院成立法纪检察科。1983年,法纪检察科和经济检察科合并,1986年分开。地区检察分院法纪检察科受理地直单位法纪案件,审查起诉所属县检察院上报的法纪大案;审查各县院上报的一般法纪案件备案材料。各县院法纪检察科受理县内法纪案件。
1956年前,主要检察侵犯人权案、违反合作化政策案、破坏统购统销案、干部渎职案,1957~1966年,主要检察偷税漏税案、贪污案。
1979年后,全区非法拘禁和渎职案发案率较高。1980~1983年全区立案侦查的法纪案件中,非法拘禁案占75%。1980~1987年,全区共受理法纪案件187件,立案侦查92件,批捕50件,起诉48件,免予起诉25件,撤案15件,结存2件。
1956年前,主要检察侵犯人权案、违反合作化政策案、破坏统购统销案、干部渎职案,1957~1966年,主要检察偷税漏税案、贪污案。
1979年后,全区非法拘禁和渎职案发案率较高。1980~1983年全区立案侦查的法纪案件中,非法拘禁案占75%。1980~1987年,全区共受理法纪案件187件,立案侦查92件,批捕50件,起诉48件,免予起诉25件,撤案15件,结存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