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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7月,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1978年3月又颁布《关于兵役制度问题的决定》,将义务兵役制度改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1984年5月,国家颁布新的《兵役法》,实行以义务兵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凡年18至22周岁公民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由个人申请报名,按照国家、家庭、个人三满意的原则,经体检和政治审查,最后由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一、兵员征集
宣城地区1955年开始征集义务兵。征集工作由各级兵役委员会领导,地区和县设立征集办公室。地区由军分区司令员、地委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军分区兵役科科长任委员会正副主任;办公室内设政工、体检、征集3个科,由地直有关单位抽调干部办公,领导全区征兵工作。县征集办公室以县兵役局(1959年改为人武部)为主,吸收有关部门参加,下设政工、体检、总务3个组。1984年起,征集工作由各级征兵领导小组负责。地区和各县成立征兵办公室,地区由军分区副司令员(或参谋长)、动员科科长任办公室正副主任;县由人武部长、军事科科长任办公室正副主任。应征入伍青年由县征兵办公室(地直由地区征兵办公室)批准,办理入伍手续。
宣城地区历年征兵统计表

二、预备役管理
1955年实行预备役登记,由各县兵役局管理。军士和兵的预备役分两类:第一类是服役期满后的军士和兵;第二类是在征集年度内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年满18至22岁的应征公民和年龄在40岁以下的公民。1958年撤销预备役制。1979年恢复预备役。1984年实行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制度,预备役军人分军官、士兵和民兵。基干民兵、经过训练领取合格证的民兵、28岁以下退役土兵,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8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等为第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经过预备役登记29至35岁的退役士兵等为第二类预备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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