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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私营、个体造林
唐时,安徽私人栽植松杉为多,《太平环字记》记载:“唐宪宗元和八年(813年)恫城县栽植松杉。”皖南和大别山区栽植的小面积杉树生长旺盛。李白在《登九华》诗摘自清人周门山编的《九华诗钞》一书。中,有“杉树碧为幢”之句。宋庆历八年(1048年),铜陵人陈翥在其家乡的“西山之南,种桐凡数百株。”陈翥《桐谱》自序。南宋时,江南当涂等地大修圩田,民众在圩堤上栽植柳树摘《安徽林业》1986年第四期。。南宋范成大著的《骖鸾录》记载:“休宁山中宜杉,土人稀作田,多以种杉为业。”宋《新安志》载:“新安之木,松杉为多,必栽植始成材”。元朝元贞元年(1295年),旌德县尹王祯教民勤树艺,与民一道栽树。明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凤阳、滁县、庐州、和县等地民众奉朱元璋令,每户种桑200株、枣200株、柿200株。明万历十一年(1583年)立的《琅琊山植木记》碑记载:“万历乙亥(1575年)刘大德、万钧等人植松千株于琅琊山。”明《弘治府志》记载:“大抵新安江之木,松(杉木)为多,必栽植始可成材,而婺源、祁门之民尤勤于栽植,凡栽以30年为期可伐”。又称:“桐子树(即今油桐树)其子可取油,凡栽杉必先种其树,其叶落而土肥也。”明徽州《汪氏家规》记载:“庄人唐圣等……共承佃到山主吴倪名下,山2号……前去遍山砍拨锄种,栽分松杉苗木”。清嘉庆年间,(1796~1820年)徽州地区林业局《徽州地区林业志》。休宁、歙县、祁门、黟县,绩溪等5县,山多人少,邻近地区有8416丁(农民)前来租种山场,搭棚而居,计1489个棚户,一般是先行垦种农作物,收益归佃户,3年后佃户将其所插种杉木、油桐无偿交给山主。”清道光六年(1826年),巢县银屏山乡民栽树渐多摘巢湖市林业局《巢湖市林业志》(手抄本)1987年。。民国时期,虽兴办国营造林事业,但是,农户个体造林者居多,且有部份富户进行小规模私营造林。民国8年(1919年),贵池县一些绅民禀报兴办林业情况,参见表3—2—1。
贵池县绅民禀办各种林业一览表
表3—2—1

民国8年(1919年)之后,安徽各地都有一些绅民承领官有或公有荒山成立造林公司或兴办造林场,招募工人,进行植树造林。民国22年(1933年),私人向省国民政府登记注册的私立造林机构有11处,详见表3—2—2。
安徽省私立林业机构登记表
(民国22年)
表3—2—2

民国33年(1944年),安徽有18个私立农场兼营造林工作,发展以松、杉、竹、桐、漆、乌桕、茶等为主的用材林和经济林,还栽植一些果木林。
20世纪30年代,一些政府官员亦承领荒山造林。原北洋政府财税总长兼广西大学校长的马君武,承领嘉山县老嘉山地区方圆数十里的荒山,建立盈丰公司,招雇几百名农民造林。民国24年(1935年),嘉山县县长马馨庭在中嘉山兴办私立甘露寺垦植公司(简称新公司)。雇工100人左右,点桐300多亩。民国26年(1937年),该公司因抗日战争暴发而倒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农民分到土地、林木,积极在自己的房前屋后及田边地角栽植林木。1954年后,随着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化的发展,私人造林局限于庭院、宅旁和生产队指定的地方。1979年12月10日,省林业局根据农业体制改革经验,报经省革委会批准,把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列为加速发展山区林业生产的重要措施。确定荒山多的地方,可以将村庄、公路附近的荒山划一部份给社员作自留山,限期造林。1980年10月2日,中共安徽省委在《关于加速发展林业的决定》中指出:山区就近划一定数量自留山的政策,经过1年实践,效果很好;平原、丘陵土地较多的生产队,也可划一部份土地给社员个人植树造林;村庄周围的宜林空地以及道路两旁和较大的田埂,可由生产队绿化,也可划给社员绿化;社员在自留山和隙地上栽植的林木,一律由县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其木竹和林产品归社员所有,30年不变。1980年3月,张劲夫任中共安徽省委书记,不久就到省林业厅看望林业工作者,了解林业生产情况和问题,鼓励大家努力工作,尽快把荒山绿化起来。在此之后,张劲夫先后参加江淮丘陵和全省植树造林工作会议。他在会上讲话中表示要叫个林业志愿兵,为发展安徽林业出力,要求各级党政领导都要重视林业,要亲自抓林业,加快林业发展速度。在张劲夫支持下,中共安徽省委于10月2日作出《关于加速发展林业的决定》,省里拿出6亿多斤粮食解决以林为主的山区县人民口粮不足的困难,省财政从当年起每年拨给林业部门1400万元造林补助款。1981年6月,中共安徽委、省人民政府部署《关于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工作。在这些政策引导下,安徽农民利用自留山、自留地、庭院、宅旁等隙地积极造林。1982年,岳西县退休干部王雅俊在他家自留山上栽树1万多株。旌德县林业局林政股长、助理工程师陈菊生,自愿停薪留职3年,同县林业局签订承包5000亩国有荒山的造林合同。安徽省人民政府及时总结农民承包荒山造林经验,于是年3月18日,发出《关于鼓励农民承包荒山造林,加速绿化步伐的通知》。通知指出:荒山多的可以多划一些自留山,对未承包出去的宜林荒山,可以承包给大户、联户或专业队、组,林木谁造谁有,承包合同一订30年不变,允许继承。还要求各地在种苗、技术、资金等方面扶持农民承包荒山造林。该通知发出后,各地有胆有识的干部和农民,纷纷要求承包荒山造林。8月,潜山县逆水乡合民村储浩川,与本村签订承包3500亩集体所有的荒山造林合同。岳西县的徐传德、黄山市的曹再生、绩溪县的许家政、青阳县的汪良田、广德县的黄金有、金寨县的李正恩等相继承包荒山造林。1983年1月,霍山县单龙寺公社双龙村下新屋生产队,回乡知识青年汪全精率先承包11个生产队151户自留山,用自己育的苗木造林3042亩。
1983年11月,省人民政府在潜山县召开全省山区、丘陵区林业承包经验交流会,徽州、安庆、六安、宣城等地区和绩溪、祁门等县先后召开造林专业户、重点户表彰大会,交流经验,从而推动了私营造林的发展。1983年底,全省有33.13万户农户承包荒山,面积110.8万亩。其中林业专业户、重点户和联合体(联户、专业队组)1.3万个,承包荒山24.6万亩,当年造林10万亩。1984年1月4日,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进一步完善林业承包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申个人承包荒山造林面积不限、承包者职业不限、承包期(30年、50年)不限。农民在自留山栽植的林木归私人所有,允许继承、转让。承包荒山造林的山权归集体所有,林权归集体和承包者共有。林木收益按比例分成,承包者得大头。这些政策的实施,使林业“两户一体”得以不断发展。1984年底,全省林业专业户、重点户和联合体增加到4.28万个,是1983年的3.3倍。承包荒山237.9万亩,当年造林128万亩,占全省乡村造林总面积的51.1%。1985年9月统计,全省林业“两户一体”达5.32万个,承包山场361.4万亩。其中“两户”4.62万个,经营面积155.1万亩;联合体5933个,经营面积131.1万亩;国家职工96人,承包荒山7万亩。1985年,“两户一体”造林123.3万亩,占全省乡村造林234.3万亩的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