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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乡、村集体造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安徽各地多有以族性为单位,集体在该族共有的土地上(一般为坟地、祠堂院内外隙地)营造族有林,林木收益为族性活动经费;也有以村为单位,各户出劳力,在村的风水口植树造林,林权归村共有。民国6年(1917年)9月10日,合肥县东二乡成立区林业公会,会址设在吴氏小学校内,吴清泉任会长。林业公会的主要任务是保护现有森林,辟地育苗造林、恢复荒芜山林。民国7年(1918年),公会招股种松20余万株。民国29年(1940年),安徽省国民政府府制颁《安徽省各县保有林营造办法》,规定各县境内官、公有荒山荒地营造保有林。保有林定名为某县、某区、某乡(镇),某保保有林。各保设立保有林林场,其经营面积须在500市亩以上,每年造林应在50亩以上。松树栽植距离为3~4尺。营造保有林的劳力、资金由保公所筹措。旌德县采用人民服役办法,征调民工营造保有林。保有林由保长负责经营管理。林本收入充作保内建设经费之用。
民国30年(1941年),全省各地营造保有林2180372株。详见表3—2—6。
各县营造保有林产绩统计表
(1914年)
表3—2—6

民国32年(1943年),安徽省政府令各乡(镇)保设立乡(镇)保林场,负责营造和管理保有林。同年,旌德县有101个保植树15726株。民国35年(1946年),亳县营造保有林121450株。
1952年,安徽农村互助合作运动开展起来之后,出现以互助组、初级农业合作社为单位的集体造林。即由互助组或合作社组织劳动力,在国有或集体所有山场上进行合作造林。1956年,农业合作化高潮到来,互助组。初级社发展为高级农业合作社。建国初期营造的私有林和互助组、初级社时期营造的夥有林,作价入社,转为集体所有。马鞍山市濮塘公社办起一个社办林场。从此之后,集体造林比重日益加大。1957年,各县都有一些农业合作社抽调劳力建立林业专业队、造林远征队,常年从事林业生产。
1958年,巢县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以林业专业队为基础,建立47个社办林场,专事造林工作。场员在场劳动、记工分,回社分配。林权归社所有,收益统一分配。同年,各地仿效巢县的做法,先后都成立了一些社办林场。至1959年底,全省有社办林场757个,林园(园艺)场2541个,果园场391个,固定劳力94702人。1960年初,全省专、市林业局长座谈会强调以发展社办林场为主,各人民公社根据情况,既可以一社办一场,也可以一社办几个场,还可以一社办一个总场,再办几个分场。并提出社办林场执行“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的生产方针。1960年12月,全省林业会议根据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原则,决定将公社办林场改为以大队办林场为主。为加强全公社林业生产的领导和业务指导,每个公社可以保留一个社办总场,实行社办总场,大队办分场的形式,总场和分场实行分级核算。会议还规定社队办林场必须树立以农业为基础。以粮为纲的指导思想,执行“以林为上,林粮结合,多种经营,综合利用”的经营方针。在这个方针的指导下,大多数社队林场既管护好原有林,又新造厂幼林。而且还实现了粮、油、菜、肉四自给,渡过了经济困难时期,稳定了场员,保住了林场。1963年后,农村经济形势好转,社队林场在调整、巩固中得到了进一步发展。1965年统计,全省有社队办林场597个。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一些社队林场被迫撤销。1970年后,各县在建设用材林基地时,恢复和新建了一批社队办林场。截止1975年底,全省有社队林场10703个,场员11.27万人,经营山场面积687.1万亩。社队林场中,经营较好的占35%,差的占25%,一般的占40%。
70年代末,由于农村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社队林场人员思想波动很大,特别是那些经济基础薄弱的社队林场人员,纷纷离场回家务农,导致一些林场解体。大多数社队林场比较稳定。1982年以后,人民公社和大队改为乡和村,原社队林场改名为乡村林场。
安徽乡村林场在农村第一步改革中,出现多种、多样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有的是两级承包,即林场场长向乡政府或村民委员会承包造林和林木经营任务;林场内部分别按专业生产项目承包给场员、家庭或作业组,实行包工、包产或大包干责任制。收益分配的原则是:原有林木收益大头归集体;承包后新造幼林收益大头归承包者,小头归集体。有的折股联营、联产承包,即把林场现有林木折价,分配到户作为股金,发给股金证,山林归集体所有,林木主伐时,退还全部股金和扣除承包期费用,再按股七林三比例分成。有的是经营上不能自立,集体又无力资助的林场,按照“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原则,承包给林场场员。有的承包给场外农户,经营由他们自筹资金,自负盈亏、自行管理。林木主伐时收益分配有大包干和比例分成两种办法。
为了进一步办好乡村林场,省林业厅于1984年底,在旌德县召开全省林业局长、乡村林场代表会议。强调乡村林场只能巩固发展,不能毁林拆场;只能加强,不能削弱;鼓励乡村林场扩场、承包荒山造林;支持乡村林场在坚持以林为上的前提下,发展种植业、养殖业、运输业、采掘业、旅游业以及加工编织、服务等多种经营;增加收益,搞活经济,以资以短养长,以副养林。
安徽乡村林场,在发展林业生产中发挥了主力军作用。70年代,承担了全省50%的造林和40%育苗任务。1985年统计,全省乡村林场7009个,场员4.02万人,经营面积543.1万亩。已培育成林435.6万亩,立木蓄积量900多万立方米,约占全省森林总蓄积量9487.9万立方米的10%。安庆地区2247个乡村林场,经营面积125.6万亩,其中用材林84.2万亩,蓄积量378.9万立方米,占全区森林总蓄积量的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