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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矿柱林基地
安徽煤炭资源丰富,1911年,淮南建矿开采。1949年后,淮南、淮北煤炭生产发展迅速,矿柱用材量激增。安徽省人民政府为满足煤炭生产对矿柱的需要,从1952年起,在淮南大通矿区建立矿柱林场专事营造矿柱林;1953年将凤阳、怀远、寿县、凤台划给淮南市领导,扩大矿柱林生产范围。1959年省林业厅秉承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大力营造矿柱林,力争矿柱用材自给的指示,于当年10月间召开以淮南、淮北两矿区为中心的14个县(市)的矿柱林工作会议,讨论制定了建立淮南、淮北两个矿柱林基地的初步规划。淮南矿柱林基地包括淮南市、寿县、定远、凤阳、嘉山、滁县等6个市县。淮北矿柱林基地包括濉溪、宿县、萧县、灵璧、怀远、蒙城、凤台、涡阳等8个县,计98个公社,38个国营林场,面积260万亩,其中有林地80万亩。1960年3月1日,林业部在淮南市召开全国矿柱林现场会议,出席会议的有林业部和江苏、河南、山东、河北、山西、陕西、湖北、辽宁、吉林、安徽等10个省林业主管部门、重点地区煤炭工业部门的领导同志以及安徽矿柱林基地县、人民公社的领导同志,共130多人。安徽省林业厅副厅长聂皓和淮南市市长封必琉分别在会上汇报了安徽省和淮南市建设矿柱林基地的情况。1963年,安徽省林业厅在煤炭工业部门不再提供矿柱林基地建设经费的情况下,报经省人民政府和林业部批准,将以满足煤炭生产需要为目的的淮南、淮北矿柱林基地转变为用材林基地。80年代初,淮北矿务局根据1980年3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的指示》中提出的“煤炭、造纸等用材较多的单位,要积极建立自己的用材林基地”的精神,提出了建立坑木林(即矿柱林、下同)基地的方案;1981年省煤炭工业厅征得省林业厅和宿县地区部分县人民政府同意,接收怀远县河溜、固镇县汾洪江、泗县小桂庄、濉溪县蔡里、柳湖、淮海等7个国营林场为矿柱林生产基地。
1984年,淮北矿务局征得霍山县人民政府同意,在霍山县建立10万亩坑木林基地。1985年1月11日双方正式签订协议书。协议书规定:霍山县人民政府提炼造林山场,发给山场使用证,使用期为50年(从1985年1月1日算起),其山权不变,淮北矿务局负责投资造林;成林后林木收益按甲3(霍山县)乙7(矿务局)的比例分成。是年,淮北矿务局委托安徽省林业勘察设计院进行调查规划设计,确定霍山县烂泥拗、道士冲、漫水河、上土市、古佛堂、高山铺、太平畈、落儿岭等8个乡镇25个村为坑木林基地,南北长40公里,面积43588亩,其中烂泥坳乡6519亩,落儿岭乡4632亩,漫水河乡479亩,道士冲乡2965亩,上土市乡6466亩,古佛堂乡12712亩,高山铺乡3158亩,太平畈乡6657亩。对划定为坑木林基地的山场上的附着物,分别情况进行一次性处理:已经营造的杉木林和少量经济林,转让给乙方经营,其收益按甲3、乙7比例分成;1980~1984年间新造的957亩幼林,由乙方验收后按当年造林费加两年抚育费纳入总投资付款;新造未成林地4343亩,由甲方补造或重造,经验收合格后,按新造林成本计算;6年以上的用材林林分,登记造册,成林采伐时,按甲7乙3比例分成。
为加强此项坑木林基地建设的管理,1985年,在霍山县城建立淮北矿务局霍山林场,配备职工15人。坑木林基地于1985年冬开工建设,霍山县人民政府组织基地范围内各乡劳力整地造林17249亩,其中马尾松8898亩,黄山松6951亩,杉木1400亩。协议书规定,淮北矿务局每年按造林投资直接费用的2.5%付给霍山县人民政府作为管理费。
二、商品材丰产林基地
早在宋朝时,皖南杉木就是徽商经营的四大商品之一。当时山区农民营造了小面积杉木丰产林,还不成规模。民国时期,安徽成立博村、马头等林场,营造商品用材林,其效甚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安徽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组织起来集体生产和国民经济建设对木材的需要,于1959年开展营造杉木丰产林的活动。1960年1月,省林业厅召开专、市林业局长座谈会,贯彻林业部提出的营造人工林实行“基地化、林场化、丰产化”的方针,联系安徽经济建设对林产品的需要和各地区社会、经济、自然条件等特点,规划在皖南、皖西地区建立以杉木为主的用材林基地,后由于60年代初农村经济不景气的影响和“文化大革命”的干扰,规划未能实施。70年代中期,安徽江淮丘陵地区学习湖南桃源县丘陵栽杉经验,积极发展杉木,庐江县栽植杉木最多。1976年初,省农林局提出建设以杉木为主的用材林基地的规划,3月份省农林、财贸办公室联合召开以杉木林、油茶林为主的基地建设会议,确定休宁、歙县,旌德、宣城、东至、岳西、舒城等7个县为杉木林基地县,规划五年内每个基地县营造杉木林20万亩,平均每年造林4万亩以上,按每亩补助6元计算,每县年补助款24万元,7个县共需补助168万元。根据各县财力状况,省农林局将财政部、商业部、农林部1976年增拨安徽的扶持社队发展以杉木为主用材林基地的补助费150万元,分配给休宁、歙县、东至、岳西、旌德、宣城、舒城等县,对不足部分,明确由各县从育林基金自留50%的部分中解决。1978年5月,省林业局召开全省林业基地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1979年确定建设以杉木为主的用材林基地的重点在山区和半山区,据此增加金寨、祁门、绩溪、宁国、霍山、太平、贵池、泾县等8个杉木林基地县,规划年造林35万亩(即休宁、歙县、东至、金寨、岳西等5个县每年造林3万亩以上,其余的10个基地县每年造林2万亩以上)。1980年10月,省林业厅对基地县进行了调整,将原来15个以杉木林为主的用材林基地县调整为18个重点县,3个一般县。根据杉木林基地山场多为集体所有的情况,采取“造上一片林,留下一批人,办好一个林场”的办法(简称“基地办林场、林场管基地”),即依靠公社、大队、生产队组织劳力造林,所得的造林补助费由社队按劳分配,造林后留下一批社员办林场、负责抚育管理,在场劳动,回队分配。林木主伐时,收益按山权一成,林权二成,投劳七成的比例分配。为了保证基地造林数量(面积)和质量,省、地、县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秋季组织力量对基地造林进行检查验收,并按核实的造林合格面积结算造林补助费。到1980年止,全省共完成基地造林142.89万亩,占规划任务153万亩的93.4%,国家投资868万元。
1981~1985年间,全省规划营建用材丰产林基地219万亩,多数县市成立丰产林基地建设领导组或指挥部,并成立了专门办事机构。从1984年起,丰产林基地建设实行合同造林,林业部同省林业厅签订了旌德、休宁两县建设《速生卡产用材林基地》协议,确定1985~1990年联合营建以杉木为主的丰产林基地22万亩,总投资1584万元,其中:林业部投资792万元,地方投资792万元。每亩投资标准:集体造林每亩60元,国营造林每亩120元。协议规定,20年成材,每亩生产10立方米木材。同年省同8个地区2个市39个县签订了158万亩商品材丰产林基地建设协议,总投资7241万元,其中省投资3620.5万元,县投资3620.5万元,每亩造林投资30~40元,要求20~25年成材,每亩产材8~10立方米。各县再与乡村及造林施工单位逐级签订造林合同,确定基地规模和投资标准,分年实施。各基地县根据丰产林基地建设的技术要求,组织技术人员深入现场,逐山逐块进行调查设计,编制总体规划设计方案和年度施工设计,经省林业厅审批后,按年度造林设计进行施工。每年秋季,由省地县组织力量进行检查验收,对照省定的造林成活率,幼林平均高、立地条件、抚育管理等四项指标逐个小班评定,经核定的合格面积和合格小班,发给验收合格证;暂不合格的只发通知书,不发或暂缓发放补助费。各地结合检查验收,建立丰产林技术档案,即按省统一印发的表簿,以小班为单位,记载小班概况、营林活动、造林成活率、幼林生长等情况。并在地形图上标绘出每个小班的地理位置和范围。
1981~1985年期间,安徽商品材丰产林基地建设任务多为专业户、联户承包。到1985年止,上述39个基地县市中承包建设基地任务的专业户有337个,联户627个,国营林场6个。据1985年检查验收,专业户联户造林效果较好,平均造林成活率达90.5%,杉木当年平均高度达33厘米。
1981~1985年间,39个商品材丰产林基地县共营造163.05万亩,超额3.2%完成158万亩规划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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