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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安徽境内的森林、林木、林地(通称山林)绝大部分为私人所有。据1950年典型调查资料记载:潜山县山林总面积113.2万亩,其中:属私人所有的达92.1万亩,占山林总面积81.4%。其中地主、富农6511户,占全县总户数71424户的9.1%,拥有山林796473亩,占私有山林总面积的87.45%,平均每户122.3亩;中农21881户,占全县总户数28%,拥有山林98464亩,占私有山林总面积的8.7%,平均每户4.5亩;贫农38077户,占全县总户数的48.7%,拥有山林26274亩,占私有山林总面积的2.3%,平均每户0.69亩;雇农的55户,没有一亩山林。至德县(今东至县部分地区)31233户,山林总面积221万亩,其中地主、半地主、富农1663户,占总户数的5.32%,拥有的山林占总面积的50.55%;中农7317户,占总户数23.43%,自有山林占总面积的27.2%;贫、雇农19635户,占总户数62.88%,拥有山林占总面积16.9%。1950年,屯溪木业公会调查统计,徽州地区山林权属有别于其他地区,清嘉庆《黟县县志》记载:“查境内大山,多系各族祠产。”山林面积中,地主和大木商把持的柯堂占有的占总面积30%;地主、富农占有的占总面积20%;富裕中农拥有山林约占30%;贫下中农和雇农所有林占20%左右。1951年祁门县土改办公室《土改中处理山林的几个具体办法》记载:“五区文堂村山林总数为5252.6亩,公堂祠会占有4600亩(其中地主仅占一部分)。三区西口村山林总数为1277.2亩,公堂祠会和地主占151亩,其余1126亩为农民所有。”山区地主、富农占有的山林主要是杉木林和油桐林。
地主、富农占有的山林中,一部分是利用权势霸占的,另一部分是采取出租、典押、买青山等剥削方式获得的。皖南和大别山区的一些地主、富农,把灌丛山或荒山,出租给佃户开垦种植,租契规定头年种玉米、杂粮,收获的农产品按一、几或二、八比例分成,即地主分小头,佃户得大头;第二年在玉米地中点桐插杉,三年后停垦还林,油桐林和杉木林全部归地主所有。也有少数地主将油桐林划给佃户所有,待油桐树老化淘汰、杉木林郁闭后,其山权和杉木林归地主所有。山区农民遇到办大事或天灾人祸时,向地主借贷,一般地主除要求限期归还本利外还要借主以山林抵押,立有字据,逾期不还,借主所抵押的山林即归地主所有;有的地主不愿借贷,采用压低价格的手段购买困难户的幼林(通称买青山),其山权仍属原业主所有,但林权归地主所有,收益归地主所得。部分贫困农民,不堪地主、富农的各种剥削,携儿带女到无人管理的高山、深谷里,搭草棚居住,开山种粮维持生计。棚民中,也有部分来自灾区的贫苦农民。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棚民聚居处逐渐发展为村庄。这些草棚或村庄在皖南和皖西的深山地区到处可见。在半封建半殖民地时期,帝国主义列强和官僚资本家也到山区侵占山林。清光绪十二年(1886年),西班牙天主教在至德县青山乡建教堂,侵占有林山1000亩。20世纪30年代,北洋政府财税总长马君武,建立盱眙盈木林业垦殖公司,圈划老嘉山一带方圆几十里为该公司所有。
1950年11月,皖南行署和皖北行署根据中共中央和政务院的部署,在农村全面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各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华东区土地改革条例》的规定,没收厂地主、富衣占有的土地、山林、耕畜、农具;征收了祠堂、庙宇、教堂、寺院、学校和团体所有的山林以及工商业资本家出租给农民经营的山林;保护农民(雇、贫、中农)私有山林和几户农民共有的山林以及1949年接受续办民国时期省立林场经营的山林。土改进入土地分配阶段后,各地根据中共皖南区党委《关于分配山林的几点意见》的精神,对没收的山林与没收的农田,实行一次分配到户。没收山林的分配办法是:除少数偏远地区的山林划为国有外,其余山林按林木种类、价值多少,费工大小等,折合农田土地统一分配给一户或几户农民。山林折合土地比率由农会民主评定,各地不一(祁门县以5斤玉米种植面积为1亩,至德县以林木价值350斤稻谷折田1亩),分配山林时,亦分配给地主、富农同等一份,促使其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没有收益的荒山,划归村公有。没收地主、富农的山林优先分给原佃户农民经营,超过数量标准的部分,抽出来分配给无山林的农户。山林分配后,县人民政府按户发给土地产权证,即“土改证”,并在土改证上载明山林数量和四至指各农户分得山林的东、西、南、北四方所到达边界。界限,没有单独发放山林权属所有证。据祁门县1951年调查统计:全县山林15.47万亩,土改中,保护中农、贫农所有山林6.2万亩,没收山林8967亩,征收山林76705亩,分给14682户农民山林68913亩,划给村公有山林10980亩,并将大荒山、大森林及没收距村较远的13683亩山林划归国有。土改时的山场面积不是经过丈量的实际面积,而是估算的,一般大于农田土地面积数倍甚至数10倍,群众叫“锣亩”或“喊亩”。据六安地区林业志办公室查考土改资料,金寨、霍山、舒城、六安4县共有山林1861474亩,折算成耕地76343亩,平均24.4亩山林折算1亩耕地。按照1962年林业调查资料记载,上述4县林业用地1024万亩,即土改时农民分得的1亩山林,实际上有135亩之多。土改中,由于山区山场广阔,情况复杂,以及部分干部和群众有重田地轻山林的偏向,以致在山林登记发证时遗留下了山林四至不清,界限不明的问题。土改时,划归国有的山林,先由地方财政主管部门管理,后兴办国营林场经营管理。霍山县诸佛庵区桃源河刘家者屋刘姓地主占有1万多亩杉、松、竹等林山,由于山高路远,土改时没收为国有,由县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当地区、乡政府和农会负责发动群众,组织护林小组,进行管护。1958年,在这块山林中兴办了国营茅山林场,经营1.33万亩山林。黟县余家山,当涂县青山等林场所经营的山林都是土改时划归国有的山林。土改中,没收或征收的竹林,根据数量多少和群众需要情况,分配给1户、几户以及自愿结合的小组所有。有的地方竹山很少,便分配给所在自然村集体经营管理和使用。没收和征收地主、富农所有的山地,原为农民公用的柴草山,依照习惯分给原使用的乡或材经营管理和使用。根据乡与乡、村与材之间柴草余缺情况,进行适当调剂,以满足农民生活的需要。
至德县土改前后各阶层占有山林情况见表4—3—1。
至德县土改前后各阶层占有山林情况表
(1950年)
表4—3—1

1951年,皖南山区各县人民政府根据6月4日中共皖南区委农委对处理山林遗留问题的几点意见的精神,对土改时没收的山林分配不公的,通过群众讨论,进行了调整;原来划归几个村公有的柴山,通过协商,划界分给各材公有;原始森林、大荒山收归国有;原来归村公有的风水山、水口山、风景林等,仍归村公有。经过土地改革后,山林权属发生了重大变化,山区农民称之为“山林还家”。
1950年土改后,皖南和大别山区农民采取换土方法进行互助合作造林,林权归山主所有。皖北第一林场(今肥西县林场)征得附近农民同意,开展公私互助合作造林,山权归原业主所有,林权归林场和农民共有,林木收益按协议确定的比例分成。1951年至德县黎安、木塔等山区有换工砍树组出现,木材及其产品收益归原业主。1952年,安徽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农业互助合作草案》的精神,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组织各种形式的农业互助组。江淮丘陵、淮北平原和浅山区的林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多为临时性、季节性的,新造幼林的林权归属山主所有;深山区出现一部分常年性林业生产互助组,他们有简单的林业生产计划,在山权林权不动的基础上,以换工为主,无力换工的业主,用粮食或现金付给互助农民合理报酬。1954年,各地农民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精神,先后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合作社),把占有的山林折价作股入社,实行统一经营,收益按股按劳分成。徽州专区山林折价作股的办法是:对成熟的用材林,评估实有材积,比照木材收购站价格,计算出林木价值,扣除税款和采伐、运输成本后,再除每股价值数,即得出该成熟用材林的股份数;对人工幼林,按照林木大小、株数、质量以及收益快慢,民主评定价值,按价计股;对天然幼林,经过群众讨论,并征得业主同意,由合作社给予适当补助,有的业主把所有天然林无偿交合作社所有;有的业主把山上树木卖给合作社(俗称拼青山),由社统一经营,砍伐出售后,付给“拼价”,不计利息,收益按劳分配;入社农民原有的荒山和柴山无偿交社所有;社员原有的零星树木仍归社员个人所有,自己经营。在初级合作社阶段,安徽各地基本上或在较大程度上保留社员山林所有权。
自1955年10月起,安徽各地初级合作社在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定》中,陆续转办成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入社的社员所有山林等生产资料都转为合作社公有,实行统一经营,取消了按生产资料计股分红办法,实行按劳分配。各地根据《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的规定,确定社员的成片山林交给合作社统一经营,零星树木归社员自己所有。安庆专区处理山林入社的具体办法是:以社为单位成立山林评价委员会,对入社农户的林木进行实地调查,在摸清林本种类、面积、蓄积的基础上,合理评估价值,交社员民主讨论并征得业主同意后,林木入社公有,合作社从林木收益中分期付给业主林木价款。有的合作社按林木面积或分片估算林木蓄积量和产值,再根据路途远近分别作价。岳西县东营乡周冲社以木材长度分等作价,有的以林木围径大小分等作价,至德县昭潭社以林木经济价值大小分等作价。幼林入社,由合作社付给业主一定工本费。从此,安徽农民私有的山场和成片林木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
1958年8月后,安徽各地遵照中共中央的指示,全面实行小社并大社,建立起人民公社。各小社(高级农业合作社)所有的林木,一律转变为人民公社所有。于此同时,全省城乡掀起“大跃进”热潮,木竹需求量陡增。为适应形势需要,省和林区县两级人民委员会成立木竹生产指挥部,组建国营采伐运输队和临时木竹采伐运输队。各采伐队在采伐初期,尚能征得林本所有者同意和商定偿还林本价款数量,再进行采伐,保护林木所有者的权益。在人民公社“一大二公”思想影响下,采伐队开始不问林木权属何人,见树就砍,大放竹木生产“卫星”。徽州专区于1958~1960年,仅森工部门采购商品木材量就达186.8万立方米,还有大批被砍倒的树木在山上运不出来,后叫“困山材”。1958年冬,徽州、安庆、六安等专区、县根据炼钢铁小高炉用炭的需要,分别组织1~10万人进山开展“烧炭月”活动。金寨县1个月内伐木烧炭消耗的木材有20万立方米,许多社队和社员所有的林木被砍伐后无偿平调了。大肆砍伐森林的结果,使森林资源急趋下降,水土流失加重,林木所有权受到破坏,遗留下众多的林权纠纷的后患。
1959年6月2日,中共安徽省林业厅党组报经中共安徽省委同意,对林木所有制问题提出如下处理办法:原属国有的仍归国家所有,原属乡有的划归公社所有,原属高级社所有的仍归原高级社所有(公社化后为大队),公社、大队不便管理的分散小片山林,划归生产队所有,原属社员的零星树木仍归社员所有,尚未处理的天然林和无主林,一律收归国有。社员私有林木折价入社,作价款归社员所有,林木占有单位要分期偿还。由于受“五风”(即共产风、浮夸风、命令风、生产瞎指挥风和干部特殊化风)的影响,上述办法未能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1961年,中共安徽省委根据1960年11月3尸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和196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简称林业十八条)的精神,结合安徽实际情况,对山林权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人民公社化以前划归国有的山林,仍归国家所有;高级合作社时期,划归合作社、生产队集体所有的山林和社员个人所有的山林仍归大队、生产队集体所有和社员个人所有。同时按照“谁造谁有”的政策,进一步明确国造国有,社造社有,队造队有,社员个人栽植的零星树木,归社员个人所有;凡是在高级社时期确定归社员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以及社员在村前村后,屋前屋后,路旁水旁,自留地上和坟地种植的树木,都归社员个人所有。山林归谁所有,其林木的产品和收入归谁支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1961年,各地对1958~1960年期间无偿平调的山林进行清理纠正,即凡人民公社和县以上各级政府无偿砍伐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社员个人的树木,以及生产大队、生产队无偿砍伐社员个人的树木都进行了清理、退赔。有的一次退赔不清的,分期分批退赔,直至退清为止。社员折价入社的林木价款,没有偿还或未还清的,由生产大队负责清理偿还。明确林木所有制后,按照“四固定”(劳力、土地、耕畜、农具)精神,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集体所有的山林,除社队林场经营的山林外,都固定给生产队经营。少数确实不便由生产队经营的,由公社、大队组织人员办社队林场经营。对零星分散的经济林、果木林等,由生产队包给社员个人经营,收益由生产队和经营者按比例分成。
1962年9月,中共安徽省委召开第一次山区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农村人民公社条例修正草案中关于林业政策的规定》以及林业十八条的精神,部署各地在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的同时,认真做好清理山林权的工作,以加速恢复和发展山区生产。会后,各地、县组成由领导人参加的山林清理工作队,开展山林权清理工作。清理的原则是:土改前或土改时划归国有的山林以及在高级合作社以前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正式决定划归国有的山林,仍归国有;“大跃进”时期新建国营林场无偿平调集体的山林,群众要求归还的,撤销林场归还给原属社队经营;社队在国有山场营造的林木,由国家根据现有林木成活株数,付给造林工本费,林权归国家所有;分散小片的山林划给生产队所有。清理集体所有山林权,是本着有利于恢复和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巩固集体经济,有利于团结的原则,以1961年“四固定”时划定的经营管理范围为基础,一般不动,个别调整。对社、队组织变动不大,山林资源比较平衡,按照高级社时的山林权属,原属哪个队所有仍归哪个队所有;对那些公社化后林木砍伐有多有少,现有森林资源分布不均的,采取林权、山权分开处理的办法。各地集体山林经过清理后有以下几种形式:原来归公社、大队所有的山林权,下放归生产队所有;山林所有权归大队所有,兴办队办林场经营或固定给生产队经营,收益按比例分成;成片山林归大队所有,幼林、经济林下放给生产队所有或交生产队经营;高级社时期确定归社员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小片竹园,以及村前屋后,路旁水旁,自留地和坟地种植的木竹,永远归社员所有。山林权确定后,划清四至界限,由县人民委员会发给省统一制发的“山林所有权证”。
通过这次山林权属清理工作,全省90%以上山林权属纠纷得到了解决,进一步落实了山林权属。东至县有山林的227个大队,1513个生产队,清理落实山林权属的有218个大队,1456个生产队,占有林山大队总数的97%。1967年春,各地造反派夺权后,各级林业主管机关一度瘫痪,山林经营管理制度失去约束作用,林木权属纠纷不断发生。适值此时,外地木材贩子进山收购木材,导致敌砍滥伐成风,凡有争议的山林,树木被砍伐殆尽。祁门县平里公社双程大队砍伐自用材4000多立方米;屯溪博村、休宁西田、歙县石门、岩寺、旌德庙首等国营林场林木被愉伐滥伐9200亩,7.2万立方米。1972年,安徽各地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林业工作会议的报告》中的有关规定,通过调查研究,确定以“四固定”时期定的山林权属和1962年清理山林权时发的山林所有权证为依据,做好群众工作,解决了部份山林权属纠纷问题,对稳定当时的山区秩序起到一定作用。
1978年后,安徽农村推行农业生产责任制,林业生产实行责任制问题亦提到日程。1981年春,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组织干部分赴霍山、金寨、岳西、休宁等山区县开展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简称林业“三定”)的试点工作。当年6月召开全省林业会议,部署林业“三定”任务,9月,省委、省政府作出《关于稳定山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的规定》,成立林业“三定”办公室,省委农工部部长和林业厅厅长,任主任、副主任。从10月起,林业“三定”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展开。各地参加林业“三定”工作的人员达10万多人次,其中国家干部占48%。至1983年4月,有68个县(市)完成林业“三定”任务,占全省74个县(市)的71.9%。已定权发证的山林面积为5233.7万亩,占全省当年林业用地5492.7万亩的95.3%,为441.2万户农民划定自留山918.4万亩,平均每户2.1亩(15个山区县平均每户7.05亩);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山林4440万亩,占林业用地面积的80.8%;解决山林权属纠纷55347处,占有争议的山林权属57474处的96.3%。
安徽各地在林业“三定”中,重视稳定山权林权,具体做法是:以当时的山林权属和经营范围为基础,凡是权属清楚,没有争议的,遵重现实情况,予以承认,不再变动,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山林权证;对于权属不清,存有争议的山林,以“四固定”权属为依据,本着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团结的原则和互谅互让的精神,组织双方协商解决,一般社内林权纠纷,通过协商都已解决;少数社与社、县与县山林权纠纷,报请上一级领导机关出面调解确定,不搞“山林还家”,不还“土改山”和“祖宗山”;对国营林场和集体林场的山林,坚持巩固、提高,不搞并场撤场,不槁退山还山,也不划给个人。同时,确定社员在家前屋后以及生产队指定的地方栽植的林木,为社员私人所有,承包集体或国有荒山栽植的林木,属承包者所有。各地划分给社员的自留山多是荒山,数量不等,原则上是按照荒山面积和群众经营能力确定,荒山多的多划;荒山很少或没有荒山的,划给灌丛林或疏林;丘陵平原地区分的自留山,多是荒岗、荒滩和不便集体经营的村旁隙地。自留山的土地归集体所有,经营权归农户。对社员自留山实行限期造林,不准开荒种粮,不准荒芜;在限期内未绿化的,收回集体经营或收取“荒芜费”。社员在自留山造林,林权归社员所有。在林业“三定”中,大多数社队将社队林场经营范围外的集体所有的林山,承包给农户经营(简称责任山),山权归集体所有,承包协议书虽然注明林权为集体和承包者共有,林木收益按比例分成,实际上多为承包者所有。林木有收益,承包时承包者要求好次搭配,山头山脚搭配,以致出现一户多山,一山多主的现象,经营管护比较困难,偷砍自伐林木时有发生。林业“三定”后期。中共岳西县委书记给中共中央负责人写信,提出两山(自留山、责任山)并一山(自留山)的意见,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同志批示赞同这一做法后,1984年7月中旬,岳西、霍山、金寨县等开展两山并一山活动。霍山县有34个乡,195个行政村,1473个村民小组,将89.6万亩责任山并为自留山。原有林木点棵估产折价,登记造册,按人劳比例划分到户,作为集体拨付社员发展林业的“铺底基金”,归户所有。霍山县群众在林业“三定”后,自发改责任山为自留山26.4万亩,全县农民自留山达170万亩,占集体所有林业用地总面积84%,户均自留山27亩,人均自留山5.7亩。自留山的山权归集体所有,林权归农户所有。其后各山区县部陆续进行了两山合一山的工作,除国营林场和乡村林场以外,大多山林都分到户经营。
安徽林业“三定”家喻户晓,少数地处深山,农田很少或无农田的生产队,没有开展林业“三定”。祁门县柏溪乡九都山生产队,16户人家,78人,没有农田,共有山场5000亩,在林业“三定”中,没有将山林划分到户,山林归队集体所有,实行统一护林,统一砍伐销售,统一造林更新,林木收益按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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