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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史书记载,我们的祖先在开发利用森林过程中,很早就注意林木保护工作。传说中的大禹是疏治淮河等江河流域洪水的英雄,他为了治水砍了很多树木,但他很重视护林工作。据《周书·大聚》篇记载《禹禁》曰:“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禹禁》是中国最早的护林法规。周朝以后历代王朝,大都颁发过“禁山泽”的法令。据目前所见史籍记载,宋时曾颁布过涉及保护安徽境内森林的法令,《宋史·孝宗本纪》载:“淳熙之年(1174年),禁淮西诸关采伐林木。”明朱元璋登基后,禁止采用六安、英山、霍山等地的矿藏和森林,除因元人开矿害民之外,他认为凤阳皇陵来脉是大别山,怕开采矿藏和森林有伤皇陵来脉,客观上却保护了大别山区森林。
历史上,安徽乡民采取树禁碑方法保护林木。祁门、歙县、太湖、桐城等县和淮北市尚保存清朝时期树立的护林禁碑十余块。其中淮北市相山庙碑廊内的“相山禁碑”立于清朝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8月,碑文以楷书镌刻,主要内容是:“相山山地南至水牛塘,北至北山口,东西至山顶,其界线之内毋许任意放牧牲畜,肆意剪伐,其贴近神祠之处,尤不得作践……倘有不遵,该主持投鸣约保,赴州禀报,以凭拿究。”该寺院内那几株浓密荫翳,树势奇特的皂荚、银杏、圆柏等古木之所以留存至今,主要是历代都受到严格保护的结果,其中“相山禁碑”在相山寺院林木保护史上起了积极作用。祁门县彭龙乡环砂村祠堂内保存一块清嘉庆二年(1797年)立的“永禁碑”,碑长165厘米,宽97厘米,碑上镌刻10条禁文,其中:“纵火烧山者,罚戏一台,仍要追赔木价;挖桩脑者,无问松杉杂树,罚戏一台;采薪带取松杉二木,并烧炭故毁,无问干湿,概在禁内,违禁者,罚戏一台。”
安徽山区一些村民曾以合约方式封禁山林。贵池第八区双沟村沙里坑汪姓6户人家,曾于民国16年(1927年)共同商定,把几个主要山头封禁起来,民国24年(1935年)12月9日,汪世金等人正式签立封禁字约,禁约主要内容是:“愿将来龙水口、青龙朝山、杉松竹木、柴薪茨草,尽行蓄养,永不开拚。……砍伐杉木毛竹捉获罚酒二席,木命(即山价)3元,报信2元;走火烧山,捉了不报,私情卖放,照前议罚。”该村依此禁约,长期封禁,直至1951年,仍未开禁。
1949年以前,祁门、歙县和金寨、霍山等县农村成立的“禁山会”和“养山会”都订立保护林木的一山规”(亦称合约),歙县黄兴禁山会“山规”就有“凡盗伐竹木一株者,罚植10株”的规定。《金寨县林业志》(1986年版)记载:禁山会一般是拥有山林的富户人家,邀集一起,拜山敬神,推荐当地绅士为首领,制订“山规”,对违犯山规的人采取“标山”认罪、请客赔礼的方式进行处罚。所谓“标山”,即在树木被砍的地方,挂起一丈或一丈以上红色长布幅,烧香纸,放炮竹,设禁坛,拜山神认罪,继则沿街串村,鸣锣叫喊陈述“罪情”,然后设酒摆宴,请禁山会诸老,当场赔礼。
民国时期,安徽省政府对森林保护工作尚属重视。民国4年(1915年)3月,巡按使令饬安庆、芜湖、淮泗三道尹和各县知事仿效五河县沿河种柳、禁止剪伐的办法,即“劝民沿河种树后,饬令各保呜锣告诫,随时派人巡察,有剪伐一株者,查明罚栽5株赎罪,以示惩警”。同年12月,省巡按使公署令饬各县颁发布告,切实保护森林。民国18年(1929年)5月10日,省政府第82次委员会审查通过《广济圩护堤树保护奖惩暂行规程》,该规程规定了护提树木保护方法和奖惩标准。民国24年(1935年),安徽省政府颁布《安徽公路行道树保护规则》,对公路行道树的保护事项作出13条具体规定,民国27年(1938年),安徽省国民政府皖南行署通令各专署转饬所属县责成保甲长,不论公有私有森林,均应切实保护。民国30年(1941年)7月22日,第三战区司令长官司令部电饬部队保护森林。同年,省政府奉颁统制战区农林生产案第六条规定:“战区森林非因军工需要及战略上之关系,绝对禁止自由砍伐,人民需要时,无论国有公有或私有,均须经管理机关之核准”。民国33年(1944年),省政府把保护森林列为林业建设的中心工作,规定大片公有林设置林警保护;零星或私有林,责成保甲普遍保护;严禁放火烧山;分期分段保护培育野生苗木;严禁军队团防砍伐。同年6月23日,省政府批准临泉县“林木保护办法”。民国34年(1945年)1月19日,驻皖第廿一集团军司令通电各部队对风景林、经济林及行道林加以保护,不得砍伐,以兴林业。民国35年(1946年),省政府转发部颁设置森林保护区之办法和步骤。由于国民政府腐败,上述指令、布告和法规均未能切实施行,盗砍滥伐森林案件有增无减,荒山秃岭日益增多。
1930年4月17日,皖西苏区六安县第六区(金家寨)苏维埃颁布《森林办法》规定:“凡值万元以上之森林一概没收,由当地乡苏维埃管理”,“凡没收后的森林、竹、茶、桑、袖、漆、果等分给农民,只(许)管理使用,不许毁坏或转卖”,“柴山不问没收不没收,砍柴时不许砍树首”、“成长之森林山场分给农民后,只许剔棵,或变卖、或窑茯苓,不得乱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极其重视森林保护工作。
1949年11月14日,皖南人民行政公署根据有人乘新政权刚成立,百业待兴之机乱砍树木的情况,发布护林布告,规定公私林山一律保护,不得滥伐盗伐和烧山开田;凡经济林(油桐、漆树等)、保安林(水源林、防风林、行道林、风景林等)一律不得砍伐;开采森林必须拟具计划,经行署批准后采伐,私人林山的采伐须经县以上政府批准。各县、区、乡人民政府执行各项规走,制止了乱砍滥伐现象,重点制止和打击地主、富农在土地改革前突击砍伐出售林木的行为。1950年,安徽各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中央确定的“普遍护林、重点造林、合理采伐和合理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开展群众性护林活动。皖南行署颁布了《皖南区森林采伐管理暂行办法》,徽州专署和徽州军分区联合颁发了《为保护林木严禁非法砍伐》的布告,为各地保护森林、制止乱砍滥伐提供了依据。1950年,徽州专署依据《暂行办法》和《布告》的有关规定,对上海骏宁公司超额采伐收购枕木29350根,松段4000余立方,板90余方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责令该公司具悔过书,张贴四乡,罚大米5000斤,处罚不法员工。这是安徽省1949年后第一起依法处理乱砍滥伐森林的案件,对私营木商震动很大,不敢再擅自到皖南山区收购、贩运木材。1951年,皖南行署修订颁发《皖南区林木采伐购销管理暂行办法》,皖北行署制颁《皖北区森林采伐管理暂行办法》,六安专署颁布《六安专区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严禁盲目开荒破坏山林水利的布告。上述暂行办法和布告,成为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森林、制止各种破坏林木行为、查处毁林案件,以及对林木采伐、木材运输和木材市场进行管理的主要依据。该年度,徽州专署依据皖南行署《暂行办法》的规定,查处违法采伐和盗伐林木案件35件,其中判刑13件,教育释放22件。1953年,安徽森林工业局和安徽省木材公司先后成立、分别经营管理全省森林采伐、木材收购、贮运、调拔、供销业务,禁止木商的投机倒把活动,加上农村普遍建立护林组织,林区很少发生乱砍滥伐案件。之后,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1955年3月改称省人民委员会)在制定实施农业合作化的措施中都对林木保护作了具体规定。1956年春夏之交,金寨、宁国、祁门、泾县、潜山等5县农村在向高级社过渡前发生毁林开垦、乱砍滥伐森林现象,毁坏林木25.70万株,中共安徽省委对此极为重视,于7月3日发出《关于加强森林经营保护工作,改变毁林开垦作法的指示》,责令各级党委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毁林开垦和乱砍滥伐林木现象,规定25度以上的坡地为林业用地,不得开垦,更不能毁林开垦,25度以下的荒地,须经过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才得开垦,且需做成梯田。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认真执行省委指示,组织力量检查制止毁林开垦和乱砍滥伐林木案件。1957年,歙县人民法院在核实石门乡红光茶林社朱根发、李森康、朱仂、孙益茂、李积聚等5人盗伐国有林49立方米的罪行后,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徽州、安庆等专区高级社制定林木入社折价标准和收益时的付款办法,社员思想顾虑解除之后,团结一致,共同保护好森林。
1958~1960年“大跃进”期间,省和林区专区、县成立木竹生产指挥部,组织国营采伐队和地方采伐队开展木竹生产“大跃进”,以保证工农业生产“大跃进”对木竹的需求。各采伐队在“大跃进”运动初期采伐社队所有林木,尚能征得社队同意,付给合理山价,随着木材生产任务翻备,国营、集体采伐队伍日益庞大,还有数十万炼钢铁民工进山伐木烧炭,便顾不得林木所有者的权益和山林管护制度,大肆砍伐林木。林木所有者在人民公社化“一大二公”和“人人都要扶钢铁元帅上马”的压力下,只得牺牲自己利益,任其砍伐所有林木。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森林保护工作最差的时期。1960年冬,中共中央开始纠正农村中的“左”倾错误,安徽在林业上压缩了森林采伐计划,基本上停止了乱砍滥伐行为,但农村经济发生严重困难,农民缺少粮食,皖南山区和大别山区一些社队出现以“责任田”为表现形式的包产到户的生产责任制,普遍发生农民伐木开垦种粮现象,造成护林难的局面。1962年9月,中共安徽省委召开山区工作会议,传达中共中央1961年颁发的《关于确定山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的规定(试行草案)》(简称《林业十八条》),部署清理山林权、恢复和健全护林组织、护林法规、民约,研究制定退垦还林、制止乱砍滥伐的措施。1963年,安徽各地大力宣传贯彻国务院颁布的《森林保护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山林管护工作,基本上制止了毁林开荒和乱砍滥伐。潜山县1960年后开荒2.1万多亩,1962~1963年退耕还林8100多亩,庐江县1962年发生盗伐林木案件8起,1963年只发生2起。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特别是在“造反派”夺权后,林政管理机关瘫痪,皖南山区和大别山区相继出现乱砍滥伐森林现象。1967年1月,安徽各地及时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于加强山林保护管理、制止破坏山林、树木的通知》,由于“造反派”之间争论激烈,甚至发生武斗,新成立各级革命委员会未能采取强有力的护林措施制止破坏山林的行为。原有护林法规、制度遭到批判,被迫停止执行,尤其是省际毗连地区以及山区与平畈区接壤的林区更为严重。1972年,安徽各级革命委员会认真贯彻1971年全国林业工作会议和1972年全国护林防火工作会议精神,恢复护林组织,开展自防联防活动,教育群众爱护林木、保护森林,开始扭转滥伐林木、毁林开荒、毁林搞副业等破坏森林资源的局面。
1978年秋,安徽出现历史上罕见的旱灾,粮食减产,农民生活有一定实际困难,同时出现国家收购木材价格偏低,自由市场木材价格较高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人进山以高于国家收购牌价向农民购买木材,进行长途贩运。有的用材单位和个人还直接进山收购木材,以致林区发生严重乱砍滥伐森林现象。1978年秋至1979年4月,宣城、广德两县流入高淳县木材自由市场的杉木有3500~4000立方米。郎溪县姚村公社企业和私人购买贩运杉原木360立方米、板材400立方米。外省外县在金寨县周围设有31个木材收购点,用高价吸引该县木材。1979年,安徽各级革命委员会通过会议、广播、报刊、张贴标语等方式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草案)》和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制止乱砍滥伐的布告》,林业部门组织宣传队、宣传车,深入农村集镇和交通要道处宣传森林法,并且翻印《森林法》(试行草案)和《布告》散发到各个生产队张贴,通过会议和文件等形式表彰太平县民主大队、祁门县新安公社、广德县独立公社、东至县民主大队、太湖县弥陀公社以及宿松县吴子龙等护林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宣传推广他们的护林经验。司法部门依据森林法有关规定查处1978年秋以后发生的重大毁林案件,各社队整顿和健全护林组织,建立山林管理制度,至1979年底,基本上煞往了乱砍滥伐林木的现象。
1980年秋,金寨等县为防止木材外流和提高农民收入,由林业部门和供销社联合开办8个木材贸易货栈,实行议价议销、代购代销。斑竹园货栈开业后,每天有300人左右到货栈买卖木材,8天内吞吐木材4.5万立方米。由于认识不一,缺乏经验,加之山林管理工作没有跟上去,以致再次出现乱砍滥伐林本现象。湖北省英山县和蕲春县的木材贩子分别在安徽岳西、太湖边界设立十几个木材收购点,高价收购两县木材。糊北省黄梅县和安徽太湖县在与宿松县交界处设2个木竹交易自由市场,引起了该县农民乱砍林木。全椒县社队所有林木被毁3500立方、50多万株。枞阳县发生一起震惊全省的哄抢集体和国有林木事件(详见采伐管理节)。中共各县县委和县人民政府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乱砍滥伐。金寨县关闭了木材贸易贷栈,丘陵和平原区取缔木材交易市场;林区县通过木材检查站和临时组织力量对运输木材突击进行检查活动,制止非法贩运木材的行为。宿松县共截获无证外运木材350立方米,毛竹1000根、木制成品和半成品650多件。休宁县组织19个调查组深入社队调查乱砍滥伐案件后,冻结旧房料和板方材314立方米,杂树棍12万根,停办和转产木材加工厂14个,处罚违法砍树者1456人,罚款4.5万元。岳西县查处破坏森林案件18起,其中判刑4人,拘留1人,受其他处分52人。
1981年9月,中共安徽省委在讨论林业“三定”(稳定山仪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试点情况时,决定在开展林业“三定”期间,停止木竹采伐活动。有些地方干部群众错误理解林业“三定”意义,乘山林经营权属变革之机,乱砍集体林木。为制止这种现象,中共安徽省委于1982年、月26日发出《关于抓好林业“三定”,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紧急通知》,责令各地坚决依法制止乱砍滥伐、封闭取缔淮河以南地区木材自由市场。同年1月20日,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太平县加强木竹经营管理活跃山区经济的调查报告》,推广太平县在山林经营管理上实行“审批一支笔,砍伐一把斧、管理一本帐”(简称三个一)的经验。各级党委和政府根据省委《紧急通知》的精神,清理查处林业“三定”期间乱砍滥伐林木案件。徽州地区查处毁林案件6100多起。金寨县查处沙堰公社大西生产队洪抢林木事件,逮捕法办为首分子詹全阶、张超峰,并对严重失职的斑竹园区委和沙堰公社党委有关人员给予党纪处分。于此同时,各地按照林业“三定”后山林经营权的变化,整顿护林组织,仿效太平县的做法,订立山林管理制度。林区木竹生产、收购、调运等秩序趋于稳定。
1985年,安徽省取消木材统购,开放木材市场。这是作为当时进行林业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而提出的,对活跃木材市场虽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缺乏准备,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未能跟上,又加上许多地方刚进行两山(社员自留山和责任山)合一山,(统称自营山)的工作,林区便又出现大规模群众性的乱砍滥伐的现象,森林资源再次受到严重损失。国营歙县石门林场自1985年6月起,林木屡遭群众哄抢滥伐,受损害森林面积1.2万亩,受损害森林木蓄积量2.39万立方米。岳西县先搞两山合一山,后撤了本材运输检查管理站,取消木材统购,导致乱砍滥伐林木的歪风盛行,到1985年底,全县有林地面积,森林蓄积量和森林覆盖率普遍下降。
各地在依法治林中,总结群众用“合约”方式进行护林的历史经验,以生产队或自然村为单位发动群众订立护林公约(亦称乡规民约)作为“国法”的补充,在制止乱砍滥伐、保护森林资源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宿松县于1983年依法查处破坏森林案件43起,其中法办2人,拘留14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11人,依法没收木材17立方米,罚款4725元。按照乡规民约处罚破坏林木案件117起158人,罚款959元,罚置酒席23桌。该县柳坪公社大地大队社员戴要传(共产党员)偷砍集体所有树木61根,戴犯认错很好,该大队按照护林公约规定,责令赃物归还集体,罚款641元,办酒席6桌谢罪,酒后放炮封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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