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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采伐管理
1949年以前,安徽林木采伐权掌握在业主手里。他们根据自用数量或木材市场行情,决定采伐树种、规格和数量。除自用外,运至交通要道口卖给木商,也有部分木商进山购买林木业主的“青山”,雇工采伐、运输。但有些森林的采伐却受到控制或禁止。各地的“风水林”、“宗祠林”、“莹地林”等森林,所在地农民采取乡规民约方式加以保护,禁止采伐。民国3年(1914年)10月3日,北洋政府公布中国第一部《森林法》后,安徽省政府受农商部委托对编为保安林的用以预防水患、涵养水源,保持公共卫生、航行目标,便利渔业,防蔽风沙的森林进行经营管理,非经准许,不准樵采,并禁止携带引火物进入林区;对盗窃、烧毁和损害森林者给予处罚。民国32年(1943年)9月,安徽林区遵照农林部公布的《公私有林登记规则》的规定,开展公私有林权申请登记工作,确定林权后,核发登记证书。同年,根据农林部公布的《国有林区伐木查验规则》的规定,对安徽境内木商进行一次登记发证工作,即先由各木业商号填写登记申请书,经查验无误后,发给木业商号登记证。并规定,木商采伐公、私有林木,由伐木人于伐木前3个月缴验登记证书,填报伐木申请书,连同林区略图向省建设厅申请许可。一次采伐100市亩以内者由省建设厅核发采伐许可证,100亩以上者由建设厅转农林部核发采伐许可证;禁止采伐保安林、幼林和胸高直径不满1市尺(33厘米)的林木;作业时每亩至少保留2株母树;未领取采伐许可证而砍伐树木者,依森林法第60条规定,以森林盗窃罪论处。此值抗日战争时期,仅办理了木商登记工作,各项采伐管理规定未能也无法付诸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安徽各级人民政府十分重视森林采伐管理工作。1950年5月,皖北行署在《1950年林业工作计划草案》中提出,所有森林、树木,未呈准县级以上政府,一律禁止砍伐。同年10月,皖南行署颁发《皖南区森林采伐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不论任何机关、部队、团体、公司、厂商、行号,凡在本区采伐或收购大批木材的,必须事先说明用途并检呈原始证件(如合同、合约、承揽书、委托书、机关团体证明书、采购人员身份证明书等)送请行署农林处核准。农林处按照实际情况,核准采伐或收购地区及数量,发给采购证,由采办林木者,向采购地区各级人民政府登记后,始得采购。凡当地群众需要少数木材或新炭材等,必须呈请区以上人民政府及护林机关核准后,始得采伐;凡经核准采购林木者,应接受当地人民政府之监督,禁止采伐有关水土保持、国防、护堤、防止风沙、涵养水源、古迹、名胜地区的森林,幼小树木不得采伐,要降低伐根,最高不得超过30厘米;每亩林地保留涟状母树3~5株;实行皆伐作业的杉木林地,林主须于砍伐后2年内完成更新工作;采伐木材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不得强行采伐,压价购买;薪炭林的采伐,除专营薪炭林外,仅限于灌木、风倒木及病虫害之树木;违反规定者,应受惩处。皖南地区实施该项办法后,在1950年冬至1951年春期间,未发现大的乱砍滥伐森林事件。
1951年5月,烷南行署将《皖南区森林采伐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皖南区林木采伐购销管理暂行办法》,11月,皖北行署颁发《皖北区森林采伐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暂行办法都对森林采伐管理体制作出了具体规定,即在各级财政经济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对森林采伐进行分工管理。农林部门以护林为主,负责检查合理利用,制定采伐区与禁止采伐区,确定采伐量;工商部门以贯彻工商政策为主,管理公私单位木材收购、运销及市场价格,组织木商进行联购,掌握收购计划及经营数量,防止投机倒把;合作社以代社员推销为主,并在林区内组织社员有计划地进行合理采伐;煤建公司以经营及收购木材供应国家建设,调节市场供应,稳定价格为主;银行,对机关、部队、公营企业、厂矿单位,有关采伐或收购木材的款项,凭当地财政经济委员会核准的采伐计划予以支付;税务机关,对于起运出口木材,凭木材运输证收税(货物税)。皖南行署新颁的暂行办法,将林木采伐收购审批权由行署农林处核准,修改为各级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当地群众用材由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修改为区(乡)人民政府批准等。
1951年夏,皖南行署根据全国木材会议精神,计划将煤建公司、土产公司、合作总社、木业公会及合法私营企业等采购木材的单位合组为统一采购机构,以控制木材采伐收购工作。该方案正准备付诸实施时,接政务院8月13日《关于节约木材的指示》和华东财政经济委员会8月14日《为木材的采伐、收购、运销等问题的管理办法给各省区的指示》,皖南行署于9月1日发出“9·1”代电,规定皖南林产公司为统一负责木材砍伐的机构,皖南煤建公司为统一负责销售木材的机构,供销合作社兼营区内少量木材购销工作。其他区内外公营及区外私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用任何名义采伐木材和经营木材生意,并停止区内木材初级市场活动。9月中旬,各县财委成立木材管理办公室,停止采伐,冻结木材经营,并对木材经营单位及其存货进行一次清理叠记。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共冻结公私营单位库存木材165000两杉木计量单位。,其中公营67%,私营占33%。11月,华东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关于华东各地今年下半年木材调拨分配和公私冻结木材处理的指示》中,允许皖南地区解冻公营木材39000两,统由皖南行署财委掌握分配,煤建公司负责经营调拨,解冻私商木材30000两,全部由皖南行署统一掌握,适当调剂材种。皖南行署根据华东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指示精神,规定公营企业、机关、学校、部队等单位的存材一律交煤建公司收购,区外私商存在本区内木材尽量动员售给煤建公司,区外私营单位具有华东财委批准起运、动用手续的,准予起运,区内私商存材由当地财委掌握,批准供应当地市场或价交煤建公司。到11月底,煤建公司收购木材16353两,放运外区木材16537两(包括煤建调拨4239两),对未经批准和超过采伐计划的采伐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罚款、批评教育及处罚,情节重大者送法院处理等,共70余件。通过这次活动后,一部分私营木商改行,继续经营木材的商人也能按照采伐管理办法进行采伐、收购和销售活动。
1953年1月成立安徽森林工业局7月接收煤建公司经营的木材业务,8月成立安徽木材公司,安徽森林工业局和安徽木材公司分别管理全省林木采伐、木材收购、贮运、调拨、供销工作。省人民政府为适应森林采伐、收购、销售管理体制的变化,于同年11月11日,颁发《安徽省木材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森林工业部门及国营木材公司为国家经营木材采伐、收购、运销及调剂市场的机构,允许供销合作社及依法登记的私营本商依照本办法规定经营木材业务。森林工业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在产区边缘主要交通口岸设立木材交易所,凡农民、合作社、私营木商在产区采伐或收购的木材运到交易所所在地后,均应向交易所登记,所有登记之工业及建筑用材均由森林工业部门接牌价进行收购。同时贯彻执行“中间全面管理,两头适当控制”的木材管理政策,在林区一头实行订约收购办法,控制林区按合约计划采伐木材,在销区一头,加快国营木材公司建设,限制私营木商长途贩运和大尺进小尺出的坑害顾客的行为。至此,国营木材公司代替了私营木商在木材流通领域的主导地位。据1954年冬全省木材市场分析资料记载,私营木材的比重很小,蚌埠为1%、芜湖为5.86%、合肥只有何公兴、苍鑫隆两家私商经营一些竹材和松木板。
1955年,全省森工会议决定划分三类林区,分别管理。第一类是交通方便的过伐林区,以降低木材收购价的方法,限制采伐量,特别是限制小径木的采伐;第二类是交通不便,林木分布比较分散,不值得投资建设交通设施的林区,控制采伐,保护幼树、母树,恢复森林;第三类是交通不便,森林资源比较丰富、集中的林区,重点投资建设林区公路,改善交通条件,有计划地采伐利用。从此开始,安徽森林采伐向深山区发展。
1956年,全省木材商业在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中,实现全行业公私合营,木材采伐、收购和销售统由森工部门经营管理。农村95%农户加入高级社。由于从初级社向高级社过渡过快过急,一些地方出现农民入社前砍树等现象。安徽人民委员会根据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况,对1953年实施的《安徽木材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于1957年4月21日,颁发《安徽木材管理暂行办法》,划定歙县、休宁、黟县、祁门、绩溪、太平、石埭、宁国、旌德、泾县、广德、至德、青阳、贵池、东流、潜山、太湖、岳西、金寨、霍山、舒城等21个县为木材产区,其余各县(市)为销区。木材的收购、运销及市场管理等业务,产区由森林工业部门负责,销区由国营木材公司负责。无森林工业部门和木材公司机构的地区,委托供销合作社经营。其他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等单位均不得经营。公私合营木材商店和木材合作商店可从森林工业部门或木材公司购进木材在当地零售,不准到林区直接收购木材或售于外地商贩,也不准在产区、销区之间和各大城市之间进行贩运。农(林)业生产合作社集体所有和农民自有的用材林,可以自行采伐、使用和出售,但不得自行运往销区。
1958~1960年,中共安徽省委和省人民委员会为供应大办钢铁、“大跃进”需要的木材,增加了木材采伐计划,并从淮北和江淮地区抽调5万农民进山,常年从事采伐和运输木材。各林区县为完成木材生产任务,也抽调劳力组成临时采伐队上山砍树,加上砍树烧炭炼钢铁,致使林木采伐、收购、供销计划失控,木材管理办法失去制约作用。三年中,各地采伐大量木竹,许多用材单位直接派车到产区调运木材,产区自销木材数量也多,木材流通环节混乱。为改变这种情况,中共安徽省委于1960年2月24日发出《关于木竹调拨管理问题的通知》。各地根据通知规定,按照省计划委员会分配的木材和毛竹生产计划进行采伐,生产的木材和毛竹,统一由省计委分配,由省木竹生产指挥部调拨,除经省计委批准,凭省木竹指挥部的木竹支拨书在产区拨支使用外,其余一律运到省林业厅所属贮木场、转运站。各需材单位凭省木竹指挥部支拨书到指定的贮木场和转运站提货。处于贮木场上游的用材单位需要就地支拨木材和毛竹,亦须持有省木竹指挥部开给的支拨书,到指定的林业局提货;木材产区专区、县使用木材和毛竹,须按月向省计委提报计划,由省计委审查批准,由省木竹指挥部开给支拨书到指定地区和单位提货。
1961年秋,安徽各级人民委员会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简称林业十八条),在确定山林权,清理退赔无偿平调集体或社员所有的林木的同时,削减林木采伐、收购计划、精简专业采伐队伍、恢复林本采伐审批制度,初步扭转突破采伐、收购计划的状况。这时销区却出现木材短缺现象,国营木材公司销售木材数量有限,不能满足社会需要,一些地方出现私人贩运木材到集市上销售。省人民委员会根据这种情况,于1962年11月14日举行会议,讨论通过《安徽省木材市场供应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市场用材供应范围、供应对象,供应原则、供应计划、作价原则以及经营品种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各地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取缔木材自由贸易市场,省森工部门从外省调进部分木材,充实销区木材货源,解决木材供不应求的矛盾,稳定了销区木材供应秩序。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大跃进”期间森林过量采伐和山林权清理后的情况,于1963年9月,重新制订颁发《安徽省木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社队集体所有林应有计划地进行采伐,保证及时更新还林;烧柴、烧炭尽量利用专作薪炭的林木和抚育采伐中剩余的梢头、枝桠、树桩及病枯木,不得砍用好材;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手工业部门用材,都须纳入国家计划,由森林工业部门组织供应,不得直接到产区收购;手工业部门需要的特种用材,森工部门又不能供应,必须自行采购时,应经县林业局批准,若需由销区到产区采购,需经省林业厅批准,到指定地区、按规定价格收购;打捞被洪水冲漂的木材,一律交回森工部门,森工部门付给打捞费用。同年,省木材公司划归省物资局领导,林木采伐由林业部门管理,木材流通由省物资局管理。在此之后约3年中,林业部门采取措施,控制木材采伐量,保护森林资源,物资部门则想搞活木材流通,保障供给,以致两个部门经常为木材采伐、收购和销售环节出现的问题争执不下。省人民委员会权衡利弊之后,于1966年:月25日决定,将木材公司从物资局划出并入省林业厅,成立安徽省森林工业管理局,统一管理全省木材采伐、收购和销售工作。
“文化大革命”初期,特别是1967~1969年期间,安徽木材管理机构先瘫痪、后撤销,人员下放农村。“文化大革命”波及农村后,一些公社、大队干部被批个,不敢抓木材管理工作,而销区木材又短缺。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投机倒把分子乘虚而入,他们到林区勾结当地违法分子收购木材,导致林区再次出现乱砍滥伐歪风,尤其是六安、金寨、舒城等交通方便的地方,每天都有上千辆小板车进山收购、贩运木材。这些地方的护林员和木材检查站人员屡遭犯罪分子的殴打。这是1949年以后,安徽森林资源遭受的第二次严重破坏。金寨县沙河公社金牛大队于1970~1971年间,3次砍伐森林3000多亩。该县后畈公社黄河村235户农民,即有200户加工木制品出售。为了加强木材管理,改变林区乱砍滥伐局面,安徽省革命委员会于1970年5月成立安徽省革命委员会木材生产供应公司,负责统一管理全省木材采伐、运输、销售工作。林区地、市、县相继恢复森工局、木材收购站和木材检查站机构,恢复凭证采伐、凭证运输的管理办法,依法打击木材投机倒把活动。省革委会于1971年4月7日颁发《安徽省木竹管理试行办法》,以加强木竹购销管理。70年代初,安徽对木竹及其制品实行分级管理办法,即省管木材、毛竹、篙竹、元竹、大型木制品,地、县管小毛竹、旧房料、杂木棍、木炭、杂竹、木制农具、各种小型木制品和制成品、半成品等。按照此种办法,地、县无权出售计划内木材(指规格木材),却有权销售旧房料和非规格木材,于是一些县收购经营旧房料和非规格木材,外地人也进山收购贩运这些木材,从而诱发农民砍树盖新房出售旧房料和生产小材小料,有的县以经济落后、缺乏生产资料和工业用品为由,超计划采伐木材,与外地进行以物易物,各计各价。省木材主管部门采取严格控制采伐计划,加强旧房料和外材运输管理等措施,制止了上述有损森林资源的行为。
1979年安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的规定,将木材公司制订采伐计划方案改由营林计划机构提出,经省林业厅审核,报省计委综合平衡后下达执行,同时由林业厅按计划签发采伐许可证,木材公司负责按计划收购、运输和供销。
1980年,金寨等林区县开办木材贸易货栈实行议购议销,代购代销,以资搞活林区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由于缺乏经验和准备不足,形成一哄而起,到处都兴办木材贸易货栈,引起大规模乱砍滥伐。金寨县8个木材贸易货栈,8天时间吞吐木材及其产品4.5万立方米。省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通知》的精神,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通知各地停止木材贸易货栈活动。1981年8月,中共安徽省委印发的《全省林业工作会议纪要》中规定:把国家统配材、地方用材、国营林业单位的自用材都纳入采伐计划,实行“一本帐”。全省木竹采伐计划由省计委会同林业厅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综合平衡后,统一下达。国有林的采伐,由国营林场根据国家计划指标,制定采伐作业设计,报省林业厅审批;集体林的采伐,由公社(即今乡)按照国家计划,分采伐单位编制具体计划,报县林业局审批;铁路、公路、煤炭、水利等部门所经营的林木,社队集体、社员采伐自用材,报所在县林业局批准。所有木竹采伐,由审批单位发给采伐证,凭证采伐。全省木竹统购任务,以1981年为基数,一定5年不变。从1982年起,林区社队按国家计划生产的规格材,国家统购75%,县留成25%。国营林场按国家计划生产的规格材,除留自用材10%和留给所在地、县15%外,全部由国家收购。县林业部门收购的非统配材,省、地、县按3∶2∶5的比例分成。
1981年11月,枞阳县白柳公社龙井大队党支部副书记兼大队长祖贤胜要求间伐大队所属林水,公社根据“林业三定”期间不准砍伐树木的规定,未予批准。祖贤胜指使该队苋洼林场场长出面召集7个生产队长会议,制订间伐树木协议书,1982年1月28日(农历正月初四),组织100多人上山砍树,接连砍4天半。此次乱砍滥伐波及山河、岭等大队,破坏林山1700多亩,树木32万多株,其中国有林400亩,百年以上古树83棵。在发生此事件时,白云区委书记陈土曾到现场察看,但却未制止,从而助长了哄抢山林事件的发展。该次事件发生后,全省震惊。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责令省公安厅、省林业厅配合安庆地区和机阳县进行调查,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省委决定给白云区委书记陈士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的处分,司法机关以“渎职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2年;给龙井大队副支书、大队长祖贤胜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开除党籍的处分,司法机关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对负有不同程度失职责任的其他5名区、社、大队干部也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此事通报全省,要求各地引以为戒,加强林木保护,严格执行采伐审批制度。
1983年10月,安徽省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统计局、林业厅在转发国务院五单位《关于执行全国木材生产计划“一本帐”的通知的通知》中指出:实行木材生产计划“一本帐”后,林业部门根据国家计划统一组织收购、运输和调拨供应,产材县内生产所需木材也由林业部门根据国家计划组织供应。该通知还增加了“统配材运到贮木场”的指标,以1982年实绩为基数稳定三年不变,明确在任务下达后不能层层扣减,也不能增加“途中调拨”抵减“统配材运到贮木场”的任务。“木材”、“木材上调量”、“统配材运到贮木场”三项计划指标,按年终统计实绩,进行检查作为企业完成计划任务的考核指标。1984年木材上调量计划维持1982年水平。
1984年2月,安徽省林业厅印发的《关于木竹及其制品放宽管理的通知》规定:产区县实行木材采伐“一本帐”,由县林业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经县林业部门安排,不得擅自进入林区采伐、收购和加工木材,国营和集体单位生产的规格材,除按规定留成的部分外,其余全部由林业部门统购,纳入国家统配计划,首先要保证调拨、到场任务的完成,下余部分由地、县自行处理。乡村留成材、抚育间伐材、困山材、小径材及其制品等,由县林业局或县人民政府委托一个经营单位,统一组织同外地换粮换物或实行代销,或者组织产销联营,允许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多层次加工,实行多次增值,所得利益的绝大部分应归林农。
1985年,安徽各地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一项政策》,取消木材统购,开放木材市场,实行议购议销,木材产销直接见面后,出现多家经营,市场活跃的局面,同时也出现木材采伐失控,市场管理混乱,乱砍滥伐的现象。之后,采取了产材县木材由林业部门进山收购的措施,打击了乱砍滥伐的犯罪分子,林区秩序逐步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