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抗日战争时期,为了遏制日军侵略战争,安徽省政府曾下令禁止木材运往日军占领区。民国29年(1940年)5月,安徽省政府代电称:“查前经指定禁运资敌物品之木材系以可供建筑者为限,兹为便利各地主管官署执行起见,对于此项建筑木材业已呈准作下列之规定,以为执行禁运之依据。木板长逾1.5米者;园木长逾2米,梢径逾10厘米者;方木长逾1.5米,边宽逾10厘米。”同年,省国民政府代电转军事委员会代电称:“……皖南行署等呈称元竹为该地唯一大宗出产,民生所资,自禁运后,每县数万元之收入顿绝,虽奉部令指定竹木其不合建筑者予以驰禁,而堆积如山之毛竹依旧无法运出……恳准一律予以驰禁,以裕民生而资救等情。查所称各节当属实情,在不资敌范围内予以驰禁……”。同年省财政厅代电“查竹类出口奉准驰禁后,收检费小竹每贴贰角,毛竹每贴四角。”
民国30年(1941年)1月,安徽省战时物产管理处暂行规定中指出:“木材类的桩柱、舵、梁、本板等外销土产,概山本处依照财政部专案之指定加以管理。本省经济政策所需要之土产,得由本处呈经省政府指定,分别公布价格统筹收购乃准内销,但经营之公司、行号、商贩均须遵照中央及本省法令之规定办理。凡未经本处核准登记之公司、行号、商贩不得在本省境内私自收购或偷运,违者经查获,即照中央公布之禁运资敌物品条例处理。”是年11月,安徽省国民政府代电称:“查木材制成器物如棺材等毋须留难为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安徽在严格控制森林采伐的同时,不断加强和完善木材外运管理。
1950年10月16日,皖南行署在颁发《皖南区森林采伐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外埠企业来本区采购需要外运的木材,统由皖南行署农林处(1951年改为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起运木材前,应报请县财政经济委员会检查作业区及本材材种、数量,核发木材运输证方得起运。1951年5月,皖北行署制颁《皖北区森林采伐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在办理木材托运手续时:必须检验木材运输证,有木材运输证方准代运。同年底,皖南、皖北行署根据华东财政经济委员会8月14日《为木材的采伐、收购、运销等问题的管理办法给各省区的指示》的精神,责令各级工商行政部门对木商及其存货举行一次登记,规定私营木商未经工商机构批准和煤建公司介绍前往外地采购木材者,各地可不办理外运手续。
1953年,安徽各地执行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安徽省木材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运输木材出省,由森林工业部门统一调拨,农民、私营木商和合作社一律不得运销木材出省。凡外运的一切木材,必须持木材交易所填发的省人民政府木材运输许可证(1953年11月30日,省人民政府通知决定暂山安徽森林工业局制发“安徽森林工业局运输许可证”)方可放行;森林工业部门调拨经营的木材必须持有政务院林业部规定的原木运输证,未有领得以上证件的一切外运木材,运输机关(包括铁路、汽车、轮船、民船、排筏工会、搬运公司等)应拒绝装运,税务机关拒绝办理纳税手续,并将木材扣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理。1953年12月11日,安徽省编制委员会同意农林厅在徽州歙县街口。芜湖县清水河、寿县正阳关河口、蚌埠市等地段设立4个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外运木材,凡持有木材运输证者准予放行,无运输证者,拒绝放行,并将木材扣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1954年2月,安徽省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在批转林业厅《对产销区木商的管理限制问题的报告》中指出: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1953年提出在私有林区实行中间全面管理,两头适当控制,坐商不上山,行商不上市的政策精神;不准私商在产销之间自由运销,在销区这一头允许木商在工商行政部门和国营木材公司领导下进行零售业务,但必须从国营木材公司进货,按国家牌价经营,不准潜入木材产区或半产区向林农直接进货。在产区内由林农将木材运到切断点指河流、公路与山地交界处。,交森工部门收购,不允许作长距离运销。
省林业厅为加强林区木材外运管理,于1957年报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在安徽省林区建立16个木材交易所,15个木材检查站。1961年4月10日,省人民委员会批准设置木材管理站30个(徽州专区8个,安庆专区12个,六安专区6个,芜湖专区4个),木材检查站18个(徽州专区2个、安庆专区3个、六安专区2个、芜湖专区11个)。根据1963年3月15日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的《安徽省木材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木材管理站和木材检查站的职责是负责运出产区的木材检查管理,凡是没有合法运输证件的,一律不准运出;对外省过境的木材,凭外省的证明文件放行;对安徽与邻省接壤的偏僻山区,一向有少量木材必须流经安徽省时,应按木材流向习惯放行,或者由两省森工部门协商换材解决;凡从省内产区运往销区或从省内运往省外的木材,其经运人员必须持有省林业厅签发的木材外运许可证,省内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省森工部门签发的运输证。对于没有上述证件的一切外运木材,铁路、公路、航运、筏运、搬运等运输部门均应拒绝装运,并主动与当地木材管理站、检查站联系将木材扣留,迅即报请县人民委员会分别情况处理。如经查明确系偷运贩卖的,除了给偷运者以批评教育或罚款外,应向偷运木材或木材制成品、半成品的经运者说明政策,按牌价就地收购其木材,或由经运者补办手续后,再行运出。
1963年3月18日,省木材公司划归省物资局后,省人民委员会于6月7日发出《关于木材公司经营的木材可凭木材公司证明办理运输的通知》,规定“凡由产区或贮木场、站调给木材公司经营的木材和在销区出售调运的木材,凭各级木材公司的证明,运输部门即可承运。至于省内运往省外和产区之间的调拨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产区运出的木材,仍按《安徽省木材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1978年10月,全省有木材检查站105个,其权利是:有权对过往车、船和木材进行检查。任何车、船、单位和个人都要给予支持,听从检查,对没有外运手续的木竹及其制品有权查扣。但是,一些乱砍滥伐犯罪分子勾结投机倒把分子冲击检查站,殴打木材检查人员,无法履行检查职责,偷运木材现象严重。1979年,安徽木材检查站调整为71个。1980年,根据乱砍滥伐现象严重和偷运木材案件增多的情况,各地加强木材检查机构建设,充实检查站人员,年终统计,全省有木材检查站153个(省批准设立72个,地县批准设立的81个)。
1982年,安徽省林业厅制发《木竹检查站工作职责的暂行规定》,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制定的木材管理办法和规定,对运输中的木竹及其制品进行检查管理,及时向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反映木竹外运和检查管理情况,为领导机关分析林区采伐现状提供参考资料。检查站根据被检查外运木材及其制品的不同情况,分别给予验证放行、暂时扣留、收购、没收和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置,并登记造册,发给物主有关证据,对应予没收和追究法律责任的,报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搞其他形式的罚款、押款和“进销”;检查时,需要翻车、翻仓和装卸车的,其搬运费用一律由货主支付,费用标准按当地核定的标准执行;检查站暂时扣留的木竹及其制品,应妥善保管,扣留的木竹及其制品超过一个月不补办手续,又不联系的,作无主货物处理;没收和收购的本竹及其制品,及时报县木材公司安排调拨或销售;所有收、付款都开具正式收、付凭证,登记入帐。各检查站执行省木竹检查管理办法和规定,地、县所作的规定,限在本地、县范围内有效。
1983年2月,省林业厅针对部分林区县对木竹及其制品外运管理有松有严的情况,制定颁发了《木竹及其制品运输管理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国家和集体单位生产的规格木材(包括制成材),全部由林业部门统购,纳入国家分配计划,由行署、县林业局(贮木场、转运站)凭调拨单和分配文件填发运输证外运。其他确需外运的地销材、单位及个人用材,报省批准,在省内运输须由行署、县林业局凭省批准文件发证外运,出省的须由省审批发证外运。旧房料统由行署林业局管理,出县(包括出省)由县林业局报行署林业局审批发证外运。等外材、非规格材、大型木制品(包括已经打眼开榫没有组装的半成品)在省内运销,由县林业局发证外运,出省须报省审批发证外运。
中、小型木制品(包括已经打眼,开榫成形没有组装的半成品)向省外运销,均由县林业局发证外运;个人随身携带1至2件盆、桶、盖、椅、凳等小型生产、生活用的木制品,可以放行;在经营单位购买随身携带的中、小木制品三件以内,凭经营部门发票准予外运;产区社员携带同样数量木制品赠送亲友的,凭大队证明也可外运。超过以上数量,必须报县林业局审批。
省计划调拨的毛竹、篙竹,由行署、县林业局凭省调拨单或分配文件发证外运。在完成省计划的前提下,各县超基数部分需向外运销的,应预计数量,一次报省批准,然后分别省内、外运销,审查发证。即:在省内运销的,由县林业局凭省批文件发证外运,需要出省的,委托县林业局按批准文号填写省发给的盖章外运许可证,准予外运。
小毛竹、圆竹、杂竹及制品在省内、外运销均由县林业局发证外运。个人随身携带少量生产、生活用的竹制品,可以放行。
国营和集体林抚育间伐材,必须按木材检验标准检查分类,不得将规格材混作等外材或非规格材运销。外运证上的品名栏不得笼统填写“抚育间伐材”。
提倡合理造材、制材,充分利用采伐、造材和加工剩余物,尽可能扩大林区资源商品率,不得借故将大材锯成小材,短材,将规格材改成等外材,非规格材;己制成的锯材,按国家锯材标准检量,符合标准的应视为规格材管理,不允许以“次材加工”、“等外材加工”等名称填证外运。
铁路运输的木制品,在申请车皮计划时,须经省木材管理机构签章。
因调动、搬迁和工程转移随带木竹制成品需要外运的(包括出省),由行署、县林业局根据调令、户口迁移证等证明审核发证外运。带有木竹原料的按上述有关条款规定,审核批准。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而运输的木竹及其制品,铁路、交通运输部门有权拒绝承运。各木竹检查站有权查扣处理。
安徽省林业厅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4)1号文件精神,于1984年2月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木竹及其制品的管理作出一些新的规定,即国家统配的规格材,凭省调拨单或分配文件由县林业局、贮木场、转运站、国营林场发证外运;其他木材及其制品,不论出县出省,均由县林业局(国营林场自行发证外运)审发外运证;经由铁路运输的,铁路部门凭证安排车皮计划,不需报省签章;个人在产区购买木制品,凭发票放行。
毛竹、篙竹在保证完成国家调拨计划的前提下,统由县林业局或县人民政府委托的经营单位组织生产、加工和销售,实行产销直接见面,外运手续按规定办理。
1985年3月15日,省林业厅根据木材市场开放的新情况,对木材检查站进行了调整,原来153个木材检查站减少到53个,其中徽州地区13个,宣城地区10个,六安地区10个,安庆地区14个,芜湖市2个,铜陵市1个,黄山市(原太平县)3个。明确规定木材检查站属林政管理机构,隶属营林部门领导。
1981~1985年,全省共检查扣留没收无证外运木材2.1万多立方米,毛竹5万多根,木制品62.2万多件,补收税费或罚款32万多元,对制止乱砍滥伐森林,保护森林资源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详见表4—3—2。
1981~1985年安徽省木竹检查站没收木材及其制品统计表
表4—3—2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