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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林业公安
民国时期,安徽省立林场均配有林警保护国有林木。据民国22年(1933年)《一年来安徽建设》载:“省立第五林区滁县林牧场……原有林警保护难……又复增派林警一名”;民国30年(1941年)省立第四林区造林场(今博村林场)的《工作概要》记述:“民国29年7月11日凌晨4时,保管员亲率林警魏良宽、姜名扬巡山,遇见义民40余人砍树”。民国30年(1941年),省立第三林区造林场(今马头林场)呈请泾县政府;将摧毁森林殴打林警犯萧银根拘县法办;1949年5月间,徽州军管会派代表李文祥接管博村林场时,该场尚有一个林警班,6名林警,他们的职责是日夜巡察保护全场山林。
1976年以前,安徽采取专职护林员和群众相结合的方式保护森林,遇到盗伐森林、冲击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殴打执法人员等刑事案件,报请公安部门侦破处理。往往是一件刑事案件发生后,执法人员向县林业局报告,县林业局再向县公安局报告,待立案派公.安干警侦查时,其犯罪分子早已逃去。为了及时打击盗伐森林等刑事犯罪活动,省林业厅征得省公安厅同意,于1976年10月,报经安徽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在省属沙河、管店林业总场的皇甫山、藕塘、三界、石门山4个分场,分别建立林业公安派出所,编制17人。1978年,六安地区革委会报经省公安厅批准,建立金寨县白马寨(现为燕子河)、九峰尖(现为南溪)2个林区派出所,编制各5人。1980年12月,林业部、公安部、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出《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健全林业公安、检察、法院机构的通知》后,安徽省人民政府于1981年8月4日批准省林业厅关于建立40个林业公安派出所的方案,编制200人。1984年4月16日,省人民政府又批准建立22个林业公安派出所,编制101人,1985年9月5日,省人民政府再次批准建立林业公安派出所21个编制114人。截止1985年末,全省共建立89个林业公安派出所,编制人数共442人,平均每所5人。详见表4—3—3。
安徽省林业公安派出所情况一览表
表4—3—3(1985年)




省人民政府规定,林业公安派出所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协助林场和乡人民政府及行政村建立、健全护林组织,制订护林规章制度和公约,保护森林资源;独立或协同公安局侦破处理破坏森林案件,打击犯罪分子,维护林区社会秩序。
安徽各地林业公安派出所选任的林业公安干警,都经过考核,一般都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作风正派,遵守法纪,熟悉林业政策、法令和办案业务,懂得一定的林业知识的国家干部。
省林业部门为提高林业公安人员素质,于1984~1985年间,先后举办了四期林业公安人员培训班,每期1~3个月不等,参加学习人数共计179人。详见表4—3—4。
安徽省林业公安人员培训情况表
(1985年)
表4—3—4

安徽林业公安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加强了国有林和集体林区的治安工作,有效地打击和制止了破坏森林的犯罪活动。据不完全统计,1983~1985年,3年内全省共发生森林案件9581起,由林业派出所和县公安局查处7938起,占案件的82.8%,处理违法人员17282人次(其中逮捕491人,拘留1186人,补罚款14351人,警告1254人次),收缴木材6988.8立方米、挽回经济损失15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