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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安徽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基层单位,都负有完成各项林业生产计划任务的责任。从1954年到1977年凡是超额完成林业生产计划的单位和个人,大多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授予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或模范单位、劳动模范等光荣称号,或通报嘉奖、或出席劳模大会等方式进行表彰,并且通过报纸、电台等宣传他们的模范事迹。对少数完不成生产任务和因渎职而酿成生产事故或导致人员死亡造成财产损失者,由所在单位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直至开除等处罚。通过这种称之谓“抓先进、促后进、带动中间”的做法,促使各地、各林业生产单位建立健全林业生产责任制度,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林业生产任务。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于1953年1月6日至1月15日召开首届全省农业劳动模范代表会议。会议授予绩溪县冯观祚所在生产合作社为模范林业生产合作社称号,授予岳西县王建邦、黟县郝道中、太平县余开华、歙县汪家宏等4人所在生产互助组为模范林业互助组称号,授予肥西县厚世文、祁门县吴发意、宁国县叶祖恩、休宁县程传高等林业劳动模范称号。自1953年起至1964年止,全省共举行过5次全省农业劳动模范代表会议,1次农业社会主义建设先进单位代表会议和1次农业先进集体代表会议,每次会议都有林业生产先进单位和林业模范出席会议,受到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嘉奖。省暨各地、县林业主管部门亦采取召开专业会议等方式宣传推广林业先进单位在护林、育苗、造林、育林、采伐、木材利用等方面的先进经验,要求各林业单位完善劳动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1977年11月,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几个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和1978年10月可以将集体土地借给农民种小麦、油菜的政策出台后,安徽各地农村竞相出现联系产量和不联系产量等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该责任制一出现就强烈地促进林业生产管理制度的变革,特别是林木资源少的丘陵山区,社员要求承包经营生产队集体经营的林木,社队林场场员不安心从事林业生产,要求回队承包农田。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社、队将集体所有的山林(包括部分社队林场的经营的林木)承包给社员经营。1980年5月31日,邓小平《关于农村政策问题》的谈话中,对农村包产到户予以肯定后,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81年3月8日,颁发《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开展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简称林业“三定”)的任务。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及时传达贯彻“决定”精神,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林业“三定”工作队,由点到面开展林业“三定”工作,历经2年,到1983年结束。建立了经营自留山和责任山的责任制度。在实施责任制初期,一些农民怕政策变化,出现亲自留山,疏责任山的倾向,有少数农户不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经营责任,擅自砍伐出售承包责任山的成熟林木。为了巩固和发展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成果,安徽省人民政府于1983年11月下旬在潜山县召开全省山区、丘陵区林业承包责任制经验交流会,参观潜山光明行政村建立林业生产责任制后,承包者发展林业的实绩。会后各地进一步完善了林业生产责任制,其形式有如下几种:
承包经营自留山责任制:安徽在林业“三定”中,根据群众用材和烧柴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疏林地、灌丛地划给农民作自留山使用。山权归集体所有,使用权归农户,30~50年不变。自留山属林业用地,不准开荒种粮、不准荒芜,限期造林。在限期内不能造林绿化的,集体所有制单位有权收回,或处罚“荒废金”。农户在自留山造林有选择造林林种、树种的自主权,造林一切费用由农户自理,林权归农户所有,可以继承,林木收益全部归农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承包林山责任制。亦称责任山,即将现有人工中幼林或天然林的林山,分片承包给林业专业户或联户经营,山权为集体所有,林权为集体和承包者共有。承包者负责经营管护好责任山上的林木,承担国家的木材统购派购任务,林木收益按比例分成。各地责任山林木收益分成比例不一,一般是根据责任山离村庄远近,林木大小,生长快慢,经营管理难易程度等情况由集体和承包者商定。
1984年7月,岳西、霍山、金寨以及其他各山区县在开展两山并一山的工作中,部份县是以林业“三定”成果为基础,原划定的自留山和新颁发的使用证继续有效,原划分给农户承包经营的责任山(林山)收回来,按照自留山经营责任制形式重新承包给农户,补发自留山使用证。霍山、金寨两县的做法是:对集体所有的林山上的林木(包括经济林),点棵估算材积或产量,折价,登记造册,按人劳比例划分到户,不论树木大小,价值多少,均作为集体拨付农民发展林业的“铺底基金”,林权归户所有,山权为集体所有,长期经营,允许继承。同时,定出国家统配木竹和林特产品收购任务的基数,分摊到户,一定几年不变,即在保证完成国家木竹和林特产品收购任务的前提下,农户有权自主经销多余木竹和林特产品。承包农户从收益中上缴集体分摊的提留金额。承包农户负责经营好林山,采伐后保证及时更新,否则,按规定征收“荒废金”。这些做法并不落实,其他多数县更未这样做过细工作,只是将山林划分到户经营。
乡村林场生产责任制。安徽多数乡村林场在70年代末期推行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开始建立林业生产责任制,经过林业“三定”,有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其主要形式有:全额承包责任制(简称大包干),即由林场场长向所属乡、村承包荒山造林、林木抚育、多种经营等任务,其投资和多种经营收益包干使用。山权归集体,林权归林场,收益6成归林场,4成归乡村。场内实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或小段包工、定额计酬的责任制。少数林场经营不了的,所属乡村采取招标办法,由专业户或联户承包经营。
国营林场生产责任制。70年代末,安徽部分国营林场贯彻执行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始建立以小段包工方式为主的承包责任制。即按照生产项目和报酬,分别承包给林场职工。1981~1983年林业“三定”中,各国营林场建立了多种形式林业生产责任制。1984年,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后,安徽多数国营林场实行场长负责制。国营林场林业生产责任制有以下几种形式:林场将年度生产任务和投资,一次承包给工区,工区再照生产项目和报酬,分工序、分阶段承包给职工、家属;造林和幼林抚育,联系整地、造林、幼林抚育质量要求,按照有效面积及费用定额标准,承包到班组或到人;林木保护,采取以人定山,分片包干,责任到护林组或护林员;成片经济林,采取分片承包到班组或到户,一定几年不变,把经营管理和产量联系起来,并考虑结果大小年因素,确定包干产量;零星经济林木,按株定产,就近承包给职工个人;成林抚育间伐、次生林改造参照技术规程实行按件计酬,专业承包;香菇、木耳、割脂等技术性较强的生产项目,按照技术分工,责任到入,实行定任务,包产量,超奖减赔的办法;工业生产项目,按定额标准,承包到班、组或个人,实行“五定一奖赔”(即定产量、定质量。定时间、定消耗、定利润、超奖减赔)办法;粮油生产及其他多种经营项目,实行收益比例分成或包干上交一定数量粮油或金额的办法,承包到班、组,到劳到户。
1983年,旌德县干部陈菊生、程坤元、方桂生、蒋安平等人申请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停薪留职承包1万多亩国有荒山进行造林。县林业局和承包者签订合同,并经县司法局公证处公证。合同规定,山权仍属国有,新造林木的林权属承包者,县林业局分期拨给造林补助钱和粮以及一部分贷款。承包者在规定期限按质按量绿化承包的荒山;林木收益的九成归承包者,一成归林业局。其中陈菊生(硅德县林业局林政股副股长),于当年初冬,在承包荒山上搭了7个工棚,雇了70多名农民工上山整地造林,一个冬春,营造1500多亩杉木林。省林业厅对此给予了肯定,于1984年3月12日向全省发出《关于鼓励国家干部、林业职工承包荒山造林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营苗圃生产责任制。1979年后,安徽国营苗圃逐步建立健全苗木生产责任制。淮南市苗圃于1979年春将育苗树种、面积、苗木规格、产苗量、用工量以及投资额、产值等项目一次分解责任到专业队。各队采取小段包工方式责任到组或到人,超额完成产量、产值的队和个人给予奖励。无为县苗圃实行班组核算制。班组实行“四定一奖惩”(定任务、定工分、定收入、定费用、超产奖励减产赔偿)责任,调动了班组和职工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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