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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以前,安徽历代州府和省巡抚,向无经费投入林业生产。民国时期,省国民政府开始发展林业,而用于林业建设的经费则很少。民国29年(1940年),全省农林事业经费支出仅47464元。民国33年(1944年),全省农林事业支出569344元。当时林业建设经费由省建设厅管理。各林场每年编造事业费支出预算表上报建设厅,建设厅审批后,由各场负责人领取经费,年终凭据报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国家和安徽地方财政拨出林业建设专项经费,用以发展林业。1970年以前,省林业厅对各专市县林业事业经费实行统收统支,归口管理,即在每年年度开始以前,林业厅根据林业事业计划,将林业部下达的全省林业事业费总指标进行分割,提出省级和专市级的分配指标建议数,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由财政厅将专市林业事业费分别下达各专市财政局;各专市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林业事业费支出预算,与专市财政局发生领报关系。1982年地市将林业事业费指标分割下达各县,由县林业(农林)局编制预算,同县财政部门发生领报关系。1971年起,安徽改革财政管理体制,对地市县财政实行收支分成,包干使用的管理办法,而林业事业费仍按原办法进行管理。1978年,祁门、当涂、东至等9县1市实行经费大包干试点,省将林业事业费一次切块下划到县。1982年,全省实行财政包干,林业事业费以1979年支出为基数,一次切块下划从此以后,事业费即由各地市县自行安排使用和管理。
省属林业单位事业费由林业厅直接管理。厅计财处根据林业计划和定员定额,将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的省级林业事业费指标进行分解,除专项业务费和少量待分配经费外,其余事业费通过核定二级机构事业费预算指标的形式下达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单位根据核定的事业费指标编制年度事业费支出预算,报林业厅核定,作为二级机构编制季度经费计划请领经费和财务上掌握事业费支出的依据。省林业厅根据直属二极核算单位林业事业费支出预算和厅掌握的专项业务费使用计划,汇总编制省级林业事业费支出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作为编制季度经费计划请领经费的依据。
1964年以前,国营林场、苗圃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即事业费全部由上级拨款,林场苗圃收入全部上交。国营林场的成熟林免费交森工企业采伐,林场和苗圃培育的苗木,免费供应群众造林。1964年省林业厅颁发《安徽省林业事业单位差额预算管理试行规定(草案)》,改活立木、苗木无偿供应为有偿供应,改经费全额预算管理为差额预算管理。对林场、苗圃收入项目、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增收节支奖励办法、工资和生产作业费的核算、会计科目、会计报表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按规定核定各国营林场、苗圃的收入和差额补助,超额收入和节支的部分不上交,由林场、苗圃自行安排,或用于扩大再生产,或改善职工住房及文化生活,或提成发奖。减收和超支不予补助。1973年国营苗圃事业支出726万元,财政拨款差补440万元,占60%。1982年,苗圃事业支出498万元,财政差额补助108万元,占22.5%。1983~1985年,全省国营苗圃每年差额补助费维持在100万元左右的水平。从1982年起,国营林场分批推行按企业办法进行经营管理,由预算收支管理改为经济核算成本管理,使林场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1982年全省林场生产收入1221万元,1985年增加到3530万元,增加1.9倍。1983~1985年三年全省国营林场获得利润2768万元,上交税金570万元。林场依靠自己积累、扩大营林生产和改善生产设施的投资达1300多万元。为支持国营林场开展多种经营,增加收入,林业部和省财政厅于1982~1985年安排林业周转金525万元,由林业厅统一安排使用和管理。
1976年,安徽开始建设以杉木为主的用材林和油茶、油桐丰产林基地。省林业厅为促进林业基地建设,报经省革委会批准,将财政部、商业部、农林部1976年增拨安徽扶持社队发展林业基地补助费230万元,分配给有基地建设任务的县林业部门掌握使用。每亩造林补助标准:杉木6元;油茶前三年每年4元,后二年5元;油桐前三年2元,后两年2.5元。1976~1980年,先后在30个县建设杉木、油茶、油桐基地47处,造林274.8万亩,发放造林补助费1534万元。其中以杉木为主的用材林基地17个,造林141.7万亩,投资867.8万元;油茶林基拖县13个,造林74.7万亩,投资467.4万元;油桐林基地县19个,造林58.4万亩,投资198.75万元。1980年,省人民政府决定,自1981年起,由财政拨款支持造林事业,简称造林补助费,具体规定:平原、丘陵地区造林每亩补助9元,山区每亩12元。1985年改进造林补助费办法,一般造林每亩补助5元,杉木丰产林每亩补助25元,其它树种丰产林每亩补助20元。1981~1985年,全省共发放乡村造林补助费6615万元,完成造林591万亩。造林补助费由省林业厅集中管理,每年按照造林事业计划编制造林补助费预算,通过财政下划经费指标。当年秋后,省地县林业部门组织力量对新造幼林进行逐块检查验收。凡符合省定的造林成活率、幼林平均高、抚育管理等指标,即核定为合格面积,发放造林补助费。不符合规定质量指标的不发或暂缓发放补助费。
1977年以前,省林业主管部门每年从林业事业费指标中分割一部份列为森林病虫害防治经费。自1979年起,林业部每年补助安徽病虫防治费50万元,省财政补助90万元。森林病虫防治经费由林业厅集中管理,主管病虫防治业务的处站编制年度病虫防治计划和经费支出预算报厅审定,作为业务处站编制季度经费计划,请领经费以及下划防治经费指标的依据。森林病虫防治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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