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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林业基本建设经费
一、营林基本建设经费
1958年以前,安徽营林系统基本建设经费在林业事业费中安排。1958年后,国营林场造林、幼林抚育、次生林改造和成林抚育等生产和护林防火、营林机械维修以及房屋建筑、机械设备购置等,单列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与事业费分开管理和核算。1965年,又将次生林改造、成林抚育经费改由林业事业费开支。1979年后,营林基本建设投资包括国营林业单位造休、幼林抚育、成林抚育、低产林改造、林本良种(含母树林、种子园)、护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自然保护区、文化卫生教育、科学研究试验、营林机械制造与维修、林业水利设施等15个项目。
安徽营林基本建设经费主要来源于林业部和省财政投资,不足部分从收缴的育林基金中安排,或者由地方自筹资金解决。安徽营林基本建设资金(国家投资部分)实行全省统一计划、统一管理。即在每年年底,各地市林业局和省直属林业事业单位申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和投资概算,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编制全省年度营林基本建设计划项目和投资指标建议数,报经省计委批准后,下达各地市计委、财政和省林业直属单位执行。基本建设资金由省林业厅向省财政分期请拨,再下达地市林业局或建设单位。1935年以前,营林系统百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由省林业厅初审,报省计划委员会审批;百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林业厅审批。从1985年起,大中型基建项目按国家计委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即200~500万元基建项目,由地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地市计委签署意见,经林业厅审核后报省计委审批;2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由林业厅审批。各地市林业局所属单位报批的基建项目,需请设计部门进行设计,提出设计方案和工程预算,然后按基建程序请有关单位审批后施工。每年年度结束时,逐级上报基本建设投资完成情况。1958~1985年,安徽完成营林基本建设投资15844万元,共新建、扩建林业局、国营林场、苗圃、林业工作站、森林病虫害防治站、种苗站等营林机构845个,造林491万亩,幼林抚育786万亩,新建立林木良种基地13处,营造母树林、种子园等良种林分14532亩,开辟防火道10346公里,安装防火电话线1878公里,建筑望台100多座、嘹望哨棚1000多个,购置森防专用车63辆,动力喷雾机7000多台。同时,还建立省地县林业科学研究所18个,中等林业学校2个,自然保护区7个。
1950~1985年,安徽营林基地建设投资完成情况见表7—2—3。
安徽省营林基本建设历年投资完成情况统计表
(1958~1985年)
表7—2—3单位:万元

二、森林工业基建费
1953年,安徽森林工业管理机构成立后,国家根据木材采运和林产化工建设的需要,每年都按森林工业基本建设计划投资,用于新建、扩建森工企业、木材采运、木材加工和林产化工企业以及林区公路、河道、货场、贮木场、转运站等建设。1953~1985年,安徽森林工业基本建设投资共15034.9万元,共建立森林工业、林产化工管理机构和企业107个。其中规模较大的企业有裕溪口、屯溪、倒湖、六安等贮木场和芜湖木材厂、宁国化工厂等。修建林区运材公路185条2108公里。建立森工汽车队和大修厂,配备120多辆运材汽车及一些汽车检修设备,建筑房屋30多万平方米。
安徽森林工业基本建设经费以林业部投资为主,省财政给予补助。为用好管好森工基建资金,省木材公司(原森工局)没有专职基本建设管理科室。
森工基本建设属于工业建设范畴,一直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章制度办事,实行全省统一计划,分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办法。即各地市县森工部门和直属森工、林化企业,根据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提出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新上基建项目的目的意义、规模、初步设计、施工图纸、经费概算、投资效益,以及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资料等。小型项目由林业厅审批,大中型项目由林业厅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计委和林业部批准。林业厅根据林业部和财政厅下达的基本建设投资总指标,编制年度森工基本建设项目和投资额,报经省计委批准后下达各地市计委、财政和林业部门。各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建设情况与所在地市财政发生经费领报关系,年末和工程竣工时,逐级上报工程建设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
1985年,安徽森工基本建设由拨款改为贷款,放宽了审批权限。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林业厅审批,200~500万元的基建项目经林业厅审核后报省计委批准。
1953~1985年,安徽森工基本建设投资完成情况见表7—2一4。
安徽森工基本建设历年投资完成情况统计表
(1953~1985年)
表7—2—4单位: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