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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物资管理
安徽省林业厅从1958年起,对林业生产、基建物资进行管理。林业厅成立林业物资办公室,科级建制,隶属计财处。物资办公室内设化工、建材、劳动保护用品三组以及驻沪办事处、物资仓库等,负责全省林业、森工基建、生产的物资供应。基建物资主要由林业部计划分配。1962年,林业计划物资分成营林与森工两部分,由林业厅和森工局(木材公司)分别管理。1963~1964年,林业厅负责上报物资申请计划及提出分配方案,物资保管、帐目结算等均委托森工局基建科代管。1965年起,林业物资工作全部由森工局代管。1970年由省木材公司管理。1978年,省林业局在计财处内设立基建物资科,管理营林计划物资;森工计划物资由省木材公司管理。林业部分配计划物资,按营林、森工两条渠道下达。省计划委员会分配给林业厅的林业物资计划没有具体划分营林和森工各多少,林业厅根据省计委下达的计划和实际情况,再分为营林、森工两部分进行管理。林业物资财务单独核算,50年代配有专职会计,嗣后由财务科会计兼任。
1958年,林业和森工基建、生产用的木材、钢材、水泥等三材实行计划分配。其计划指标由林业厅向林业部和省计划委员会申报,经审批后,根据各地和省直属单位生产、基建的需要进行分配。物资所需货款,一部分由林业厅统一付款结算,无偿调给基层单位使用,一部分是按价调拨。自1979年起,木材、水泥不进库,由使用单位按分配计划到林业厅开调拨单,去物资部门购买。钢材指标留小部分于省金属公司,凭林业厅物资介绍信直接供应用户,大部分订货进库,由林业厅直接供应本系统用户。用户提货时,除按牌价付款外,还须交纳进货费和管理费。进货费收取标准:管材每吨40元,板材每吨38元,其他材每吨33元。管理费收取标准:开始按货款5%提取,以后改按2.5%提取。收取的管理费主要用于临时工工资和仓库维修以及水电等费用。1979年以后,林业部、省计委分配给林业的三材物资计划指标逐年减少。1984年钢材、木材只安排少量计划,主要用于部省联营建设项目。
1949年以前,安徽林业生产手段十分落后,营林生产、森林采伐和加工利用都是手工操作。主要工具为锄、锹、锯、斧等。50年代初,开始使用喷雾器、喷粉器进行灭虫。1956年开始引进“弯把锯”、“东北大斧”、“油锯”等机械,1958年,营林、木材生产和林产工业机械化比重逐步上升。省林业厅根据林业机械设备种类和型号逐渐增多的情况,成立专门机构对林业机械进行统一管理。1959年,林业部分配给安徽省平原植树机140台,马拉起苗犁20台。1961年,林业部分配给安徽机械设备有绞盘机18台、车床10台、锅炉20T、变压器2300千瓦、工业泵21台、风机4台、拖车10辆、空压机一台、内燃机3台。1962年,安徽省经委进口一批保加利亚机动喷雾器,分配给林业厅1200多台。上述机械设备由林业厅统一购进,无偿调配给国营林场、苗圃、森工企业使用。厅物资办公室帮助有机械设备的单位建立健全林业机械设备的管理、使用、保养、修理等规章制度,并于50年代末成立“安徽省林业机械修理厂”,实行集中定点修理、保养、计划检修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林业机械管理体系和制度遭到破坏,机械设备完好率下降到30%左右。1978~1985年,小型林业机械设备由各使用单位自行购置,大型林业机械设备由使用单位申请,经林业厅同意后,汇总上报省计委、财政厅、林业部审批,然后凭批件和林业厅介绍信到指定单位购置。至1985年止,全省林业系统拥有拖拉机114台,手扶拖拉机102台、大带锯47台,小带锯49台、发电机2750千瓦/75台,挖坑机6台,割灌机13台,机动喷雾(粉)器922部,抽水机147部,汽车336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