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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文件
皖发(62)296号
1962年6月21日至7月3日,省委召开了一次山区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徽州、安庆、芜湖、六安、滁县5个专区的地委书记,39个县县委书记,专、县林业局长。会议中心是讨论如何恢复和发展山区生产问题。现纪要如下:
(一)
山区在我省占有很大面积,山区生产在我省整个生产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发展山区生产,是我省重要任务之一。解放以后,特别是1958年以来,在三面红旗的指引下,我省山区生产在支援国家社会主义建设和供应人民生活需要方面起了很大作用。但是近几年来,由于实际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山区生产情况不好。主要表现是、(1)用材林(包括毛竹)面积和蓄积量大大减少。(2)经济林木(包括茶叶、油桐、乌桕、油茶、生漆、棕榈等)大量毁坏和荒芜,产量大幅度下降。(3)由于片面强调山区粮食自给,造成盲目毁林开荒,水土流失现象日益严重。所有这些,给国家建设、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造成了很不利的影响。去年以来,山区各地做了不少工作,某些方面和一些地区已经有了好转,但是总的来说,破坏山林、生产下降的趋势还未完全停止。山区农民对此很为忧虑,迫切要求改变这种状况,他们说:“现在是吃祖先的饭,造子孙的孽”,“再这样下去,就要山光、林光、人光”。
恢复和发展山区生产,是山区人民当前和长远的迫切任务,也是支援工农业生产的大事。山区资源丰富,有各种特产,均系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所必需,工、农、商、学、兵,没有一行不依靠山区供应用材,整个国家的经济生活,没有山区提供原料,即会处于很困难的地位。目前各地各方面正在按照中央规定的方针,进行国民经济的调整工作,许多方面的调整和恢复工作,都迫切需要山区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山区工作做得好,生产搞得好,就可以加速农业、工业及其他各方面的恢复和发展。
(二)
会议认为,根据以上情况,当前的任务,是要进一步地认真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六十条,“林业十八条”和中央有关林业工作的指示,充分调动山区农民的集体生产积极性,巩固集体经济,依靠集体经济的力量和国家支援,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大力恢复和发展山区生产,以适应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一)山区生产的方针,应当因地制宜以林为主,林粮结合,多种经营。会议认为,1961年省委“关于今冬明春开展造林运动”的指示中,提出“所有山林地区和国营林场,一定要在粮食自给的前提下,来发展林业生产”的要求,在当时粮食严重减产的情况下,对于解决山区的粮食问题是有一些作用的,但是全不顾山区的特点,笼统地作为一个长远的方针提出,则是不正确的,应当改正过来。一般地说,大山区(即深山区)林多田少,应以林为主;半山区(即浅山区)耕地较多,应林农并举;丘陵地区林少田多,应以农为主,积极发展林业、牧业。
对于山区的粮食生产,应当抱着积极的态度,宜农者农,宜林者林。要因地制宜逐社逐队具体分析,能自给多少就自给多少,不能勉强。粮食生产的途径:一是种好现有耕地,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二是按照正常的轮垦轮作制度,实行林粮间作,有领导有计划地开垦荒地,但必须适时还林,做到开一亩还一亩,谁开谁还;三是根据当地条件,有计划地搞一些梯田梯地,做好水土保持,新建的梯田梯地三年内不包产,不计征购任务;四是发展板栗、柿子等本本粮食作物,丰年作为副食,灾年补充口粮。
在搞好林、粮生产的同时,还应当充分利用山区的丰富资源和自然条件,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发展养牛、养羊、养猪和其他副业生产,增加山区农民收入。
(二)作出规划,全面抓好山林生产。鉴于林木是多年生的植物,从种植到成林,要经过长期的劳动培育,因此,既要有长期的发展规划,又要有逐年的任务安排。要以县为单位,一个队一个队、一个山头一个山头地进行规划,从长远着想,当前着手,今明两年开始行动,有步骤地进行,逐年见效。
首先要守住护林这条战线,把现有的森林资源保护起来,停止破坏现象的继续发展。要严禁过量采伐......。要严禁毁林开荒,教育群众不要乱砍乱烧树木;对某些燃料缺乏的社队,应通过有计划地间伐、修枝来解决燃料问题。
第二,要积极造林。除国营造林外,应发动社队群众利用一切宜于造林的荒山荒地和河滩等积极造林,并广泛开展四旁植树运动......在造林中,要切实解决种苗、经费问题,特别要注意保证造林质量,做到栽一棵活一棵,栽一片成一片......。为了迅速解决木材和工农业生产用油供应不足的紧张情况,应大力营造柳、杨、榆、槐、椿、楝、梓、楸,元竹等速生用材林,以及油茶、油桐、乌桕等经济林。在缺乏烧柴的地方,应抓紧营造一部分薪炭林,力争在短期内解决烧柴问题。
在大抓荒山荒地造林的同时,还要逐步搞好“火子地”还林;抚育管理好幼林;抓好迹地更新;把现有林区迹地分批分期地更新起来。今后必须做到采伐与营造相结合,随采伐随更新,采伐一片更新一片。为了保证采造合一,各地必须对现有国家采伐队进行一次整顿,将那些家不在当地、难于巩固的多余人员,有计划有步骤地遣送回乡;保留的采伐队主要搞木材的水上运输,在进行采伐时必须与群众一道采伐,做到采、造结合,及时更新。
第三,清理山场,节约木材。(略)
第四,做好保土工程,制止水土流失。(略)
第五,办好国营林场。现有省、专、县国营林场要进行整顿巩固,并贯彻勤俭办场的原则,加强经济核算,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质量,为国家提供更多更好的产品,真正显示全民所有制的林业企业的优越性。有条件办场的积极发展一些新林场。
(三)
会议认为,为了使山区生产得到尽快地恢复和发展,必须切实解决山区生产中的具体问题。
(一)处理山林所有权问题。迅速确定山林所有权,是搞好造林、护林工作的重要关键,试点的经验证明,凡是认真处理了山林权的地方,破坏山林的现象己基本停止,群众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因此,凡是尚未确定山林所有权的地方,必须贯彻中央六十条和林业十八条的规定,迅速而又稳步地进行确定山林权的工作,以有利于明年造林工作和经常的护林防火工作的开展。
在处理山林权时,首先要划清全民所有山林和集体所有山林的界限,已经有正确界位的按原界不变,没有界位的要明确划清,不能混淆。
国有林地一般由国家组织国营林场经营,分散、小片的国有林地国家不便经营的可以划给附近社、队所有或包给附近社、队经营。原来划归乡公有的山林,仍按原规定不变,也可以分给生产大队所有,归生产队经营;国社合造的林木,归生产队经营,收益协商分成。没有划分的公山(有的叫野山),仍归国家所有,但可以按旧习惯允许群众上山砍草。有些地方收益用于路亭、凉亭、桥梁等公益事业的山林,仍按照原来办法不变。
集体山林的处理,目前大体上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把山林所有权都下放到生产队;二是山林所有权归大队,长期固定给生产队经营管理,收益按比例分成;三是成片山林归大队,幼林、经济林下放给生产队,或交生产队经营。会议认为,不论采取哪种形式,都必须充分与群众商量确定。
对于山林折价款的处理,原则上林权归大队所有的由大队还,山林下放给生产队的归生产队还;暂时还不了的分期还。有些地方在山林下放到队后,生产队与生产队之间现有的林木不平衡,可采取对砍伐过多的生产队,在生产和负担方面给予照顾和支持,使其逐年还林赶上来。
高级社时期确定归社员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小片竹园,以及社员在村前村后、屋前屋后、路旁、水旁、自留地上和坟地上种植的竹木,永远归社员所有。
自留山划不划,应当根据当地的历史习惯和群众要求决定,需要划的只能划给荒山、柴山,不能划林山。自留山怎样经营,完全由群众自便。
林权确定以后,应划清“四至”,插标立界,由县人民委员会发给凭证。
会议认为,处理林权是一件大事,必须有步骤地进行,工作要细致扎实,搞得彻底,不能简单粗糙,草率从事。
(二)山区经济政策问题。恢复和发展山区经济,要靠正确的经济政策。各地可以在不违反中央规定的原则下,采取调查研究和群众商量的办法,在口粮的分配和木竹、林副产品收购中的换购与奖售工业品的办法等方面,找出一套具体的经济政策,使山区农民积极地搞好生产,并乐于向国家出售本竹和各种林副产品。
会议认为,前几年,对木竹和经济林产品购留比例的确定不够合理,今后应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需要,合理规定购留比例:木材、毛竹收购任务应与群众协商定购;桐仁、乌桕子十斤以下的不购(愿卖的仍可收购),十斤以上的购百分之九十至九十五;油茶,集中产区购百分之六十至七十,一般产区购百分之五十至六十;生漆全购,按国家规定奖售;油桐、乌桕、油茶等木本油料的加工业务,除少数由国营厂加工外,大部分由粮食部门委托公社、大队作为副业加工,国家收油退饼,并在规定上交的出油率方面,给社队百分之一至二的余地。
木、竹、茶叶等收购价格要合理调整。今年以来,我省根据中央安排的价格精神,对原来高于中央规定价格的一些林产品,如生漆、桕子、桐籽等,适当降低了一些,这是完全必要的,应向山区干部和群众解释清楚;原来偏低的,如大麻、麻等的价格也已适当调高。关于每出售一立方米木材要按售价交百分之五育林费的规定,现根据群众意见,己决定取消。
此外,会议还针对工业品与奖售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研究了解决办法。
(三)交通运输问题。(略)
(四)山区农民的生活安排问题。(略)
(四)
会议认为,做好山区工作的关健是加强对山区工作的领导。山区各级党委和人民委员会都要以主要精力抓山区工作,正确地贯彻执行中央有关林业的各项政策,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山区的特点来指导工作。
要整顿和健全林业机构。会议认为,原设的木竹指挥部,应予撤销,同时为了相互监督,有利生产,可考虑将森工和林业业务分开。各地林业机构的设置:大山区的县应保留林业局,如与农业局合并的也应改为林农局;半山区的县应设立农林局,林业人员占一半编制。重点木材产区县还要设立森工局,负责木材采伐,收购和运输等工作。
196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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