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省委:
在公社化前后,由于林木所有制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因而影响了群众造林的积极性,有些地方甚至已发生乱砍乱伐现象。为此,特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林木所有制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林权问题。山林所有权应在公社化前原来占有的基础上,分别进行处理。原属国有的仍归国家所有。原属乡有的应划归公社所有。原属高级社所有的仍旧归原高级社所有(即现在的基本核算单位)。公社、大队不便管理的分散小片山林,也可划归生产队所有。原属社员的零星树木仍归社员所有。尚未处理的天然林和无主林,一律收归国有。
公社化后,由公社抽调劳力统一营造的成片幼林(包括大型防护林以及公路、河流、铁路两旁、湖泊周围的防护林带)归公社所有。
二、关于造林和采伐问题。造林应根据“谁砍谁栽”的原则,由国家和公社统一制定造林计划,分别由国营林场、公社、大队、生产队按质按量按期完成。生产队无力经营的大面积荒山荒地,由公社或大队设立林园场或组织专业队进行造林。为了解决生活需要,大队、生产队可根据公社统一规划,划出一定面积,营造薪炭林。
大队、生产队为国家或公社造林,国家和公社应付给合理的报酬。参加造林的社员,应与参加农业生产的社员一样,同工同酬。
林木的采伐,凡是纳入国家林木生产计划范围的,必须按照国家批准的计划进行。公路、铁路、河流两旁和湖泊周围林木的采伐,还须经过主管业务部门同意。大队、生产队自用的木材,须经公社批准后根据树种、林木生长情况进行合理的采伐。名胜古迹的林木和风景林,应加保护,严禁砍伐。
林木采伐后应及时更新,一定要做到随伐随栽。如迹地面积很大,公社、大队无力更新的,国家可根据需要并征得原单位的同意,进行更新,更新后林权属于国家。
三、山林经营管理和收益问题。山林管理应贯彻“谁有谁管理谁收益”的原则,进行分级管理。国有林中,由国家经管的山林,山价归国家所有;委托公社、大队或生产队代管的小块国有山林,林副产品收益归管理单位所有,山价国家得八成或七成,管理单位得二成或三成。社有林,由公社管理的,山价归公社所有;委托大队或生产队代管的山林,林副产品收益归管理单位所有,山价按比例分成。
河流、公路、铁路两旁的防护林带谁栽谁管理谁收益。由公社统一营造,因管理不便而委托大队或生产队代管的,林副产品收益归管理单位所有,山价按比例分成;代管的林木若尚无收益,托管单位应付给合理报酬。
大队无力经营的山林,可交给公社统一经营,公社应付给合理的价款。公社、大队不便管理的山林,可交给国家设置机构经营,国家应给予合理的价款。
林业收入较多的,公社和基本核算单位可适当的多提一些公共积累,作为林业生产的资金。
农田中营造的幼林和防护林带,可以采取划段分给大队或生产队负责管理。如有必要也可由公社设专业队或林场经营管理。
四、林木折价入社问题。社员私有的林木,凡已入社而尚未折价的应当折价,折价款归社员所有。应该折价入社而未折价入社的,应该动员折价入社。折价款由林木占有单位分期偿还。
大队、生产队的林木,在将来实现单一的公社所有制时,公社应付给合理的报酬,以调动大队。生产队发展林业的积极性。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予审查批示。
林业厅党组
1959年6月2日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