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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普243)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整顿巩固社、队林场的意见的报告省人民委员会:
我省现有社、队林场五百六十六个,职工一万九千多人,经营面积七十万亩。几年来,社、队林场在建立集体林业生产基地,大抓采种育苗,推动群众造林和开展护林等方面做了不少工作,有些办得早、基础好的社、队林场,已开始得到收益,不仅支援了工农业生产,而且对巩固集体经济也起了重要作用。但是,据各地反映和我们重点调查了解的情况,目前社、队林场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一)生产方针不明。在一部分社、队干部中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轻视林业思想,不适当的分配社、队林场过多的粮食生产任务,不仅近两年很少育苗造林,而且原有林地和苗圃也大多荒废,有的林场甚至连毁林种粮。(二)管理体制多变。目前社、队林场有区办、社办、大队办的,个别的也有生产队办的,形式多样。特别是近几年来有些社、队规模变动,社队林场的体制也随着改来改去,影响了生产的正常进行。(三)经济核算和收益分配不统一。目前社、队林场的经济核算大体上有四种办法:林场收入全部上交,职工评工记分,参加社、队分配;由社、队确定某项收入上交,其余由林场单独核算;林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单独核算,定额投资(即:社、队按照林场规模,在建场时一次确定投资年限和数额,到期由林场自负盈亏)。这四种办法各有利弊,不能适应当前社、队林场的情况,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四)放松了领导。近几年来社、队领导对林场过问很少,领导关系不定,干部力量薄弱,劳动力缺乏,严重影响了林场的巩固和生产的发展。
根据上述情况,为了进,步巩固社、队林场,促进林业生产的迅速发展,我们意见:
一、关于生产方针和任务问题。社、队林场是发展集体林业生产的专业组织,它的主要任务是建立社、队的林业生产基地,推动群众植树造林,进行技术指导,帮助解决种苗。社、队林场应按照“以林为主,林、粮结合,多种经营”的方针,不论在劳力安排和资金投放上,都应当在保证完成林业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安排其他各种生产。目前要合理解决林粮矛盾,对社、队林场的粮食生产,应按林业生产任务的大小和耕地、劳力、畜力、农具等具体情况,实事求是的进行具体安排。凡有条件的林场,应尽可能做到粮食自给;对不能自给的林场,应由社、队列入本社本队总人口统一安排口粮。社、队林场利用耕地生产粮食或经济作物,都应依法交纳农业税,对缺粮的纳税单位,为避免回销,可以交农业税代金。
二、关于管理体制问题。根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和“林业十八条”的规定。对公社、生产大队不宜下放给生产队经营的山林,应由公社、生产大队举办林场或组织专业队负责经营。对原由大公社开办的林场,在社划小后山林没有下放,而交由区委领导的林场,应从有利生产出发,下放给公社或生产大队经营;如山林跨几个公社或大队,因而不便下放时,可由几个有关的公社或生产大队成立管理委员会联合经营,并签订合同,按照山林分布比例分担劳力和投资,将来收益按投资比例分配。生产队是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不宜再办林场。对现在已下放给生产队的林场,由生产队确定专人或组织专业小组经营,不必保留林场。
三、关于经济核算和收益分配问题。社、队林场是公社和生产大队经营林业的生产单位,为了加强生产责任制,提高生产积极性,社、队林场可以实行“单独核算,差额补助(谁办场谁投资),盈余上交”的办法,即:由公社、生产大队全年一次核定林场的生产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不足部分由社、队补助,盈余部分除去林场扩大再生产和必要的投资积累以及扣留一定比例奖励外,其余上交给社、队。全年计划一次确定后,林场应按照执行。对非因自然灾害而完不成收入计划时,由林场负亏,并从逐年减少积累和压缩开支中偿还;对超额完成计划增加收入的,除公社、生产大队扣去积累外,可留适当部分作为林场扩大再生产投资和对职工的奖励。由于林业生产收益期长,目前还没有固定收入,不宜实行工资制。因此,社、队林场的职工报酬应当和生产队的分配形式相适应,实行“评工记分,午季预分,年终结算”的办法。在实行这个办法时,必须加强管理,对能够确定定额的生产项目,应当采取定额评工记分或小段包工的办法。社队林场干部不能脱离生产,干部的报酬应按照“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规定,参照当地生产大队干部的生活待遇处理。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问题。办好社、队林场的关键在于加强领导。公社和生产大队应确定专人负责,经常深入林场检查督促,及时了解林场存在问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有发展前途而目前经济暂时还有困难的林场,应给予必要补助,使其真正成为社、队林业生产基地。为了加强林场管理工作,必须按照精简精神调整、充实林场干部,一般规模的林场,可以配备场长、会计和技术员等人员,规模大的林场,可适当增加。林场场长应配备相当于大队一级的干部,技术员应选择林业战线上的劳模和积极分子以及曾受过林业训练的人员担任。林场干部不要随便调动,以便他们熟悉业务,加强工作责任心,做好工作。目前社、队林场劳力一般均感不足,各地应根据农业和林业生产任务大小进行合理安排,在巩固现有林业工人队伍的同时,对有些林场人员老弱过多或劳力不足的,应按照实际需要和可能情况适当进行调整和补充,以保证林业生产的正常进行。
各级林业部门应把办好社、队林场作为自己一项重要工作,经常进行业务指导,并在最近摸清情况,了解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在今年秋季应在当地党政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抓紧进行社、队林场的整顿巩固工作。同时,各专署和市、县的林业部门应选择一个或几个条件较好和有发展前途的社、队林场,作为自己联系重点,及时总结经验,进行传播推广,进一步把社、队林场办好。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研究执行。
196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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