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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加速发展林业的决定
中共安徽省委文件
皖发〔1980〕120号
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加速发展林业的决定
我省是南方林区之一,林业资源丰富,潜力很大。建国以来,全省林业生产取得一定成绩,但由于受极左路线的影响和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前进步伐不快,不少地方还下降倒退。粉碎“四人帮”后,经过三年多来的拨乱反正,特别是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后,省委加强了对林业的领导,端正了山区生产方针,对发展山区生产、支援山区建设、加强山林管理、改善山区群众生活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的政策规定,推动全省林业生产逐步向好的方向发展。但存在问题还不少,主要是森林覆盖率低,不能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木竹供不应求的矛盾十分尖锐;国家木竹收购价与市场价悬殊过大,不利于调动群众营林积极性;荒山荒地绿化进度缓慢;执法不严,乱砍滥伐、乱垦乱樵还未完全制止,有些地方还相当严重。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的提高。为了切实改变这种状况,加快林业的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搞好规划,加快绿化速度,
全省有五千余万亩宜林山地适宜发展林业,还有广大“四旁”需要栽植树木。各地要通过调查研究,因山因地制宜,搞好绿化规划。
全省要求:1985年实现平原丘陵地区四旁绿化;1990年绿化宜林荒山,使全省森林覆盖率由现在的百分之十四提高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具体要求从1981年起,全省每年成片造林二百万亩,四旁植树二亿株,封山育林三百万亩,改造次生林五十万亩。每年搞两次林木抚育。对二十五度以上开垦种粮的山地,今后几年内要继续坚持逐步退耕还林。
实现上述规划,任务是十分艰巨的。但应看到,现在整个农村形势越来越好。经过多年工作,山区、丘陵、平原都涌现出一批发展林业的先进国营林场和社队,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为发展林业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只要我们善于不断总结经验,从实际出发,坚持按照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办事,依靠群众,造、封(封山育林)、管、抚育管理)、改(改造次生林)密切结合,就一定能够达到预期目的。
二、用政策调动植树造林的积极性,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要坚决贯彻落实林区以林为主、全面发展的方针。确定祁门、休宁、歙县、黟县、绩溪、旌德、太平、石台、东至、岳西、宁国、泾县、金寨、霍山等十四个县为以林为主的林区县,其他凡有山区的地方,都要划定以林为主的林区公社、大队、生产队。林区县、社、队都要以林为主,多种经营,长短结合,全面发展,并要在人力、物力、财力以及口粮上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这一方针的落实。
国营林场是加快林业发展的重要基地,长期以来,林场职工为绿化安徽作出了积极贡献。今后所有国营林场都要逐步办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林业企业单位,允许和鼓励他们走林工商综合经营的道路,真正做到以林为主,多种经营,长短结合,以短养长,在科学营林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社队林场是发展林业的主要力量。社队林场办得好坏,对林业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社队林场一定要巩固发展。对于林场的土地、林木、资金、劳力、物料,任何人不得无偿调用。自给有余的林场,盈余部分,近几年主要用于扩大林业再生产和职工福利。
机关、学校、厂矿、部队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所在地周围的宜林空地要限期绿化。国家职工私人庭院栽树,谁栽谁有。
社员个人植树造林的潜力很大。省委提出的山区生产队可以因地制宜,就近划给社员一定数量自留山的政策,实践证明效果很好,没有贯彻执行的地方,应认真贯彻落实。也可以划给少量次生林和疏林地作自留山,由社员改造或补植。平原、丘陵土地较多的生产队,可以划一部分土地给社员个人植树造林。村庄周围的宜林空地,以及道路和较大的田埂,可由生产队统一绿化,也可划给社员植树。凡是划给社员的自留山、造林地,一律由县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其木竹等林产品归社员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坚持原来三十年不变的规定。
大力提倡联合营林。林业部门和煤炭部门,可以联合建设矿柱林基地;林业和轻工业部门可以联合建设造纸用材林基地。国家一时还经营不了的国有荒山,可以同社队联合经营。铁路、公路、河流、渠道两旁和大型水库、湖泊周围,可以由主管部门负责绿化,林木归主管部门所有;也可由主管部门造林,委托社队管护,联合经营,收益按比例分成;还可由主管部门委托社队造林,林木收益归社队所有。
山林权属纠纷,情况比较复杂,影响造林护林。各地、县领导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同群众商量,采取妥善措施,合理加以解决。
今年五月全省山区工作座谈会确定的成片造林和抚育补助资金和粮食等规定要继续执行,保证兑现。
三、建立健全林业生产责任制,依靠群众管好山林
建立健全林业生产责任制是管好各种林木,发展林业生产的中心环节。不论山区、丘陵、平原都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切实改变重造轻管、年年造林不见林的状况。集体所有的大片林山和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生产队集体造林和管理,也可以划给专业队、专业组、专业户、专业工造林和管理,实行定任务、定规格、定成活、定报酬、定奖罚、包栽、包管、包成林的制度。对零星木竹、小片山场,可以由生产队统一规划,合理安排,分户管理,明确职责,有奖有罚,收益按户多队少的原则比例分成。
国营和社队林场现有各项行之有效的责任制度都应坚持下去,不完善的要继续完善,没有责任制的要尽快建立和健全起来。林场内也可以实行责任到组、到人,联系数量、质量计酬;超奖减赔的办法。要坚决改变责任不明、好坏不分、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做法。
要把责任制和一定的物质利益结合起来,严格执行奖惩制度。对于造林、育林、护林任务完成得好、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场和物质奖励。对于完不成任务,甚至破坏山林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和必要的处罚。已订的各项制度,都必须保证兑现,取信于民。
不管实行哪种形式的责任制,都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要把坚持党的领导,同尊重社队自主权统一起来,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善于领导。一切关系到群众利益的重要事情,都应当经过社员代表会议和各级管理委员会民主讨论,由集体做出决定,任何违背群众愿望,强制推行一种责任制形式,搞“一刀切”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四、遵循自然规律,实行科学营林
加快绿化速度,巩固绿化成果,一定要按自然规律办事,实行科学造林、育林,切实纠正那种植树造林只求数量,不顾质量的偏向。
种苗是植树造林的物质基础,必须放在先行地位,各地要按照适地适树的要求,选育良种,培育大苗、壮苗,要建立布局合理的种子生产基地,有计划地发动群众采集优质树种,保证需要。
经验证明,植树造林一定要因地制宜确定树种、林种、注意乔灌结合,针阔结合,营造混交林,避免单一化。今后三五年,山区要重点建设杉木、油茶、油桐和水果、蚕桑等基地,相应地发展薪炭林和水源涵养林;丘陵区大力提倡针阔混交林,实行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并举;平原地区着重搞好四旁植树和农田林网化,建设以农桐间作为主的泡桐林基地;城市要着重营造环境保护林,栽树种草养花,绿化美化香化相结合。
要加强林业科学研究,充实研究机构和科技人员,确定急需的研究项目,尽快搞出成果,在广大干部和群众中,要普及林业科学技术知识,对各级林业干部要有计划地进行轮训,进一步办好林业院校,大力培养林业科学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五、用经济办法,把木竹及林副产品经营搞活
搞活木竹及林副产品的经营,让从事林业的直接生产者得到更多的经济利益,这是党的一贯政策。当前的问题是如何适应新的形势,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具体落实。
木材采伐要本着采伐量不超过生长量的原则,合理确定计划,使森林休养生息。在林产品收购上,总的原则是不要统得过死,拿得过多,坚决改变“多产、多购、多调”的做法,给生产单位留有一定的余地。计划收购部分要确定基数,一定几年不变,或者实行全额比例分成的办法。对各种三类林特产品,今后国家不再下达收购计划,全部实行议购议销,必要时可采取签订合同办法,按合同收购。
在价格上,对产材社队计划内的木材和等外非规格材,按三分之一,毛、篙、元竹按二分之一实行补贴,归木竹直接生产者所得(具体补贴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订)。对市场流动的木竹和销区的地产材,所在地木材公司应主动收购,议购议销,调剂余缺。各地木材公司计划外从外省调(换)进的木材,继续实行高进高出的办法。
在经营体制上,要尽量疏通渠道,简化手续。为了把林产品经营搞活,对竹柴炭、小材小料及其制品,目前产区由林业部门经营,销区由供销部门经营,如双方没有争执,可继续维持现状。在产区要着重试行由林业、供销、社队企业等部门采取集资入股的形式联合举办山区林产品服务公司,统一经营小材小料加工的竹木成品、半成品。
要扩大山区木材加工。产材县可按计划材的百分之二十,就地加工成材,抵外调任务,以增加产区群众的经济收益。
六、以法治林,切实保护森林资源
在放宽政桑,依靠社队造林育林,把营林和群众切身利益结合起来的前提下,要进一步贯彻《森林法》,加强法治,以法治林,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各地都要发动群众,普遍制订护林公约,设立专职护林人员,定期开展检查、评比,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对大多数群众拥护的切实可行的传统护林办法,要允许并支持社队继续执行。要加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游览区的管理,严禁在这些区域内开荒、砍伐,破坏自然资源。对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乱砍滥伐、破坏森林资源、大量倒卖木竹、殴打护林人员的首恶分子及情节严重者,必须认真查清,依法制裁。对支持这类事件的有关领导人员也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也要依法论处。
为了加强木竹管理,山区要实行“三证”制度。即产材县采伐木材,由县根据国家下达的木竹生产任务,向产材社队颁发采伐证。国营林场采伐由省林业部门批准。产材县运输木竹出县的,由县林业部门发给运输证,出省的由省林业部门委托行署发给运输证。社员自有的木竹进入市场销售,由大队以上单位发给销售证。没有“三证”的不准砍伐、运输和销售。一切非经营单位都不许进入林区砍伐、收购、套购、私运木竹。对私自砍伐、收购、套购、运输木竹的,除将这些木竹全部没收外,还必须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要大力节约木材。山区要改变烧大柴、好材的习惯,改为烧茅柴、枝桠,推广省柴灶,发展沼气,有条件的要供应烧煤,以节约森林资源。
改善和加强党对林业的领导,是加快发展林业生产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都要把发展林业生产,当作恢复生态平衡,促进农业生产,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紧紧抓住不放。山区、半山区的地、县领导要集中主要精力,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已定的各项林业政策,扎扎实实地抓好林业。要组织各有关部门,根据发展林业的需要,采取有效措施,从宣传舆论、科学技术、人才培育、交通运输、流通渠道和资金物料等方面大力支援林业生产。每一个农村基层干部、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少先队员都要争当发展林业生产、绿化祖国的促进派。
中共安徽省委
1980年10月2日
皖发〔1980〕120号
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加速发展林业的决定
我省是南方林区之一,林业资源丰富,潜力很大。建国以来,全省林业生产取得一定成绩,但由于受极左路线的影响和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前进步伐不快,不少地方还下降倒退。粉碎“四人帮”后,经过三年多来的拨乱反正,特别是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后,省委加强了对林业的领导,端正了山区生产方针,对发展山区生产、支援山区建设、加强山林管理、改善山区群众生活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的政策规定,推动全省林业生产逐步向好的方向发展。但存在问题还不少,主要是森林覆盖率低,不能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木竹供不应求的矛盾十分尖锐;国家木竹收购价与市场价悬殊过大,不利于调动群众营林积极性;荒山荒地绿化进度缓慢;执法不严,乱砍滥伐、乱垦乱樵还未完全制止,有些地方还相当严重。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的提高。为了切实改变这种状况,加快林业的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搞好规划,加快绿化速度,
全省有五千余万亩宜林山地适宜发展林业,还有广大“四旁”需要栽植树木。各地要通过调查研究,因山因地制宜,搞好绿化规划。
全省要求:1985年实现平原丘陵地区四旁绿化;1990年绿化宜林荒山,使全省森林覆盖率由现在的百分之十四提高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具体要求从1981年起,全省每年成片造林二百万亩,四旁植树二亿株,封山育林三百万亩,改造次生林五十万亩。每年搞两次林木抚育。对二十五度以上开垦种粮的山地,今后几年内要继续坚持逐步退耕还林。
实现上述规划,任务是十分艰巨的。但应看到,现在整个农村形势越来越好。经过多年工作,山区、丘陵、平原都涌现出一批发展林业的先进国营林场和社队,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为发展林业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只要我们善于不断总结经验,从实际出发,坚持按照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办事,依靠群众,造、封(封山育林)、管、抚育管理)、改(改造次生林)密切结合,就一定能够达到预期目的。
二、用政策调动植树造林的积极性,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要坚决贯彻落实林区以林为主、全面发展的方针。确定祁门、休宁、歙县、黟县、绩溪、旌德、太平、石台、东至、岳西、宁国、泾县、金寨、霍山等十四个县为以林为主的林区县,其他凡有山区的地方,都要划定以林为主的林区公社、大队、生产队。林区县、社、队都要以林为主,多种经营,长短结合,全面发展,并要在人力、物力、财力以及口粮上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这一方针的落实。
国营林场是加快林业发展的重要基地,长期以来,林场职工为绿化安徽作出了积极贡献。今后所有国营林场都要逐步办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林业企业单位,允许和鼓励他们走林工商综合经营的道路,真正做到以林为主,多种经营,长短结合,以短养长,在科学营林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社队林场是发展林业的主要力量。社队林场办得好坏,对林业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社队林场一定要巩固发展。对于林场的土地、林木、资金、劳力、物料,任何人不得无偿调用。自给有余的林场,盈余部分,近几年主要用于扩大林业再生产和职工福利。
机关、学校、厂矿、部队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所在地周围的宜林空地要限期绿化。国家职工私人庭院栽树,谁栽谁有。
社员个人植树造林的潜力很大。省委提出的山区生产队可以因地制宜,就近划给社员一定数量自留山的政策,实践证明效果很好,没有贯彻执行的地方,应认真贯彻落实。也可以划给少量次生林和疏林地作自留山,由社员改造或补植。平原、丘陵土地较多的生产队,可以划一部分土地给社员个人植树造林。村庄周围的宜林空地,以及道路和较大的田埂,可由生产队统一绿化,也可划给社员植树。凡是划给社员的自留山、造林地,一律由县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其木竹等林产品归社员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坚持原来三十年不变的规定。
大力提倡联合营林。林业部门和煤炭部门,可以联合建设矿柱林基地;林业和轻工业部门可以联合建设造纸用材林基地。国家一时还经营不了的国有荒山,可以同社队联合经营。铁路、公路、河流、渠道两旁和大型水库、湖泊周围,可以由主管部门负责绿化,林木归主管部门所有;也可由主管部门造林,委托社队管护,联合经营,收益按比例分成;还可由主管部门委托社队造林,林木收益归社队所有。
山林权属纠纷,情况比较复杂,影响造林护林。各地、县领导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同群众商量,采取妥善措施,合理加以解决。
今年五月全省山区工作座谈会确定的成片造林和抚育补助资金和粮食等规定要继续执行,保证兑现。
三、建立健全林业生产责任制,依靠群众管好山林
建立健全林业生产责任制是管好各种林木,发展林业生产的中心环节。不论山区、丘陵、平原都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切实改变重造轻管、年年造林不见林的状况。集体所有的大片林山和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生产队集体造林和管理,也可以划给专业队、专业组、专业户、专业工造林和管理,实行定任务、定规格、定成活、定报酬、定奖罚、包栽、包管、包成林的制度。对零星木竹、小片山场,可以由生产队统一规划,合理安排,分户管理,明确职责,有奖有罚,收益按户多队少的原则比例分成。
国营和社队林场现有各项行之有效的责任制度都应坚持下去,不完善的要继续完善,没有责任制的要尽快建立和健全起来。林场内也可以实行责任到组、到人,联系数量、质量计酬;超奖减赔的办法。要坚决改变责任不明、好坏不分、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做法。
要把责任制和一定的物质利益结合起来,严格执行奖惩制度。对于造林、育林、护林任务完成得好、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场和物质奖励。对于完不成任务,甚至破坏山林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和必要的处罚。已订的各项制度,都必须保证兑现,取信于民。
不管实行哪种形式的责任制,都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要把坚持党的领导,同尊重社队自主权统一起来,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善于领导。一切关系到群众利益的重要事情,都应当经过社员代表会议和各级管理委员会民主讨论,由集体做出决定,任何违背群众愿望,强制推行一种责任制形式,搞“一刀切”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四、遵循自然规律,实行科学营林
加快绿化速度,巩固绿化成果,一定要按自然规律办事,实行科学造林、育林,切实纠正那种植树造林只求数量,不顾质量的偏向。
种苗是植树造林的物质基础,必须放在先行地位,各地要按照适地适树的要求,选育良种,培育大苗、壮苗,要建立布局合理的种子生产基地,有计划地发动群众采集优质树种,保证需要。
经验证明,植树造林一定要因地制宜确定树种、林种、注意乔灌结合,针阔结合,营造混交林,避免单一化。今后三五年,山区要重点建设杉木、油茶、油桐和水果、蚕桑等基地,相应地发展薪炭林和水源涵养林;丘陵区大力提倡针阔混交林,实行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并举;平原地区着重搞好四旁植树和农田林网化,建设以农桐间作为主的泡桐林基地;城市要着重营造环境保护林,栽树种草养花,绿化美化香化相结合。
要加强林业科学研究,充实研究机构和科技人员,确定急需的研究项目,尽快搞出成果,在广大干部和群众中,要普及林业科学技术知识,对各级林业干部要有计划地进行轮训,进一步办好林业院校,大力培养林业科学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五、用经济办法,把木竹及林副产品经营搞活
搞活木竹及林副产品的经营,让从事林业的直接生产者得到更多的经济利益,这是党的一贯政策。当前的问题是如何适应新的形势,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具体落实。
木材采伐要本着采伐量不超过生长量的原则,合理确定计划,使森林休养生息。在林产品收购上,总的原则是不要统得过死,拿得过多,坚决改变“多产、多购、多调”的做法,给生产单位留有一定的余地。计划收购部分要确定基数,一定几年不变,或者实行全额比例分成的办法。对各种三类林特产品,今后国家不再下达收购计划,全部实行议购议销,必要时可采取签订合同办法,按合同收购。
在价格上,对产材社队计划内的木材和等外非规格材,按三分之一,毛、篙、元竹按二分之一实行补贴,归木竹直接生产者所得(具体补贴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订)。对市场流动的木竹和销区的地产材,所在地木材公司应主动收购,议购议销,调剂余缺。各地木材公司计划外从外省调(换)进的木材,继续实行高进高出的办法。
在经营体制上,要尽量疏通渠道,简化手续。为了把林产品经营搞活,对竹柴炭、小材小料及其制品,目前产区由林业部门经营,销区由供销部门经营,如双方没有争执,可继续维持现状。在产区要着重试行由林业、供销、社队企业等部门采取集资入股的形式联合举办山区林产品服务公司,统一经营小材小料加工的竹木成品、半成品。
要扩大山区木材加工。产材县可按计划材的百分之二十,就地加工成材,抵外调任务,以增加产区群众的经济收益。
六、以法治林,切实保护森林资源
在放宽政桑,依靠社队造林育林,把营林和群众切身利益结合起来的前提下,要进一步贯彻《森林法》,加强法治,以法治林,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各地都要发动群众,普遍制订护林公约,设立专职护林人员,定期开展检查、评比,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对大多数群众拥护的切实可行的传统护林办法,要允许并支持社队继续执行。要加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游览区的管理,严禁在这些区域内开荒、砍伐,破坏自然资源。对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乱砍滥伐、破坏森林资源、大量倒卖木竹、殴打护林人员的首恶分子及情节严重者,必须认真查清,依法制裁。对支持这类事件的有关领导人员也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也要依法论处。
为了加强木竹管理,山区要实行“三证”制度。即产材县采伐木材,由县根据国家下达的木竹生产任务,向产材社队颁发采伐证。国营林场采伐由省林业部门批准。产材县运输木竹出县的,由县林业部门发给运输证,出省的由省林业部门委托行署发给运输证。社员自有的木竹进入市场销售,由大队以上单位发给销售证。没有“三证”的不准砍伐、运输和销售。一切非经营单位都不许进入林区砍伐、收购、套购、私运木竹。对私自砍伐、收购、套购、运输木竹的,除将这些木竹全部没收外,还必须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要大力节约木材。山区要改变烧大柴、好材的习惯,改为烧茅柴、枝桠,推广省柴灶,发展沼气,有条件的要供应烧煤,以节约森林资源。
改善和加强党对林业的领导,是加快发展林业生产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都要把发展林业生产,当作恢复生态平衡,促进农业生产,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紧紧抓住不放。山区、半山区的地、县领导要集中主要精力,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已定的各项林业政策,扎扎实实地抓好林业。要组织各有关部门,根据发展林业的需要,采取有效措施,从宣传舆论、科学技术、人才培育、交通运输、流通渠道和资金物料等方面大力支援林业生产。每一个农村基层干部、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少先队员都要争当发展林业生产、绿化祖国的促进派。
中共安徽省委
1980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