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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文件
皖发〔1981〕98号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稳定山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
各地、市、县委,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大学,省直各单位:
现将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山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由你们翻印发到生产队,或用布告形式印发、张贴,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以下简称“三定”),是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的一项刻不容缓的紧迫任务,是保护森林,发展林业,建设山区的根本大计。要做好这项工作,首先要继续清除“左”的影响,统一思想认识。事实说明,“左”的错误影响,是过去林业生产建设几经挫折、发展缓慢的症结所在,现在仍然是落实林业政策,搞好“三定”工作的思想障碍。半月来,各地贯彻中央和国务院《决定》有一定成效,但进展不快,阻力很大,集中表现为干部群众有“四怕”,即怕错、怕乱、怕难、怕变。只有迅速改变这种精神状态,“三定”工作才能顺利进行。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我们清除“左”的影响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善于引导和组织山区广大干部群众认真学习,联系实际,总结经验教训,做好过细的思想政治工作,把干部群众的认识统一起来。
林业“三定”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政策性强,工作量大,一定要有领导、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省委、省人民政府意见,可以分三批搞完:第一批先搞边缘山区,乱砍滥伐严重的地方;第二批再搞一般的地方;第三批扫尾。每一批的时间大体需要一个月左右,一般可分为四个步骤:第一步宣传动员,提高认识;第二步稳定权属,解决纠纷问题,划定自留山;第三步建立健全林业生产责任制,签订经济合同;第四步组织检查验收,颁发山林权所有证、自留山使用证。具体到一个地区,分几批,几个步骤问题,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整个工作一定要按照中央和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在春节前后完成任务,达到以下标准:一是山林权搞清了,纠纷解决了,自留山划定了。二是林业生产责任制建立了,合同签订了。三是清理和制止了乱砍滥伐。四是制订了林业发展规划,建立了“三定”档案。公社要认真组织检查验收;县、区领导机关要进行抽查。
林业“三定”是继土改、合作化运动之后,又一件对林业生产建设有着决定意义的大事,各级党政第一把手一定要亲自动手,各部门要协同配合。今冬明春,山区地、县党政领导机关要把“三定”作为中心工作来抓。围绕这个中心,花大力气,下硬功夫,把有关口粮、价格、购销、奖售以及生产方针、以法护林等一系列山区政策,一个生产队一个生产队保质保量地全面落实,从根本上解决山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努力造成一个广大群众意气风发,山区建设蓬勃向上的新局面。省、地、县要下决心抽调大批干部,组织工作队,经过训练,由领导同志带队,深入社队帮助工作。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由省委农村工作部和省林业厅共同负责,组织专门班子坐下来抓。山区地、县两级要设立精干的班子来抓。要一抓到底,善始善终。
当前,要结合“三定”工作,加强森林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明确向群众宣布,在“三定”期间,木竹采伐一律停止,实行冻结。要坚持以法治林,狠狠打击破坏森林的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并选择典型案件进行公判。
各地传达贯彻的情况,望及时报告省委、省人民政府。
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
198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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