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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林业厅安徽省财政厅文件
林计字(1982)53号安徽省林业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育林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的补充通知各行署(市)、县林业局、财政局、农业银行、木材公司、贮木场(处、站)、林场、采育场、木材检查站:
为了贯彻执行林业部、财政部(1981)林财字第237号《关于提高南方等省育林基金、更改资金提取标准的通知》,经研究,对育林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国有林育林基金。凡采伐国有林,按每立方米规格木材(不分等级,下同),或每百根毛竹提取15元。采伐小规格材和其它林产品,比照非国有林的标准提取。
(二)非国有林育林基金。凡采伐或组织收购非国有林的产品,按每立方米规格木材和每百根毛竹征收12元,其中甲种为10元,由采伐或收购单位缴纳;乙种为2元,归交售人支付,由采伐或收购单位在支付价款中扣缴。小规格、非规格、等外和薪炭材(木柴按2500市斤折1立方米,木炭按1000市斤折1立方米),按每立方米征收5元,由收购单位缴纳。其它林产品,包括等外毛竹、篙竹、小元竹、木棍、搪材、旧房料、木耳、银耳、香菇、木粉、竹笋、檀皮以及木竹制品、半成品和用竹子为主要原料制造的纸,均按国营收购单位收购这些产品的金额5%计算征收,由收购单位缴纳。
(三)在政策范围内,社队和个人自产自销的木、竹和林产品、木竹制品,按第二条规定缴纳育林基金。市、县林业部门可以委托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征收,县林业部门可以付给代征手续费5%。
(四)社队和个人经县林业部门批准,在自有林采伐自用的木材、竹材,免征育林基金。但是对于违反国家规定,不经批准采伐,不按计划办事,乱砍滥伐,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应向使用或加工者全额征收育林基金。
(五)育林基金只征收一次。国营林场、采育场销售的木竹,育林基金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均由林场提取计入成本。如果通过木材收购单位销售的,木材收购单位不再重复计提和缴纳。在结算价格中如未包括该两项基金的,应予增加计算。
(六)育林基金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统一调剂的管理原则。
国营林场提取的育林基金,按季经各级主管部门上缴省林业厅30%,留场70%,采育场缴省林业厅部分,改缴县林业部门管理。其余国有林育林基金,按三、二、五比例分成,由省、地、县林业部门管理。
非国有林育林基金,甲种按三、二、五比例分成,由省、地、县林业部门管理。乙种全部由县林业部门管理。
(七)关于育林基金使用范围和管理要求,仍按原规定执行。
以上希即研究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告诉我们。安徽省林业厅安徽省财政厅
198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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