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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房产管理
[市属系统]
1963年3月,马鞍山市房产管理局恢复成立时,接收各类公房4.19万平方米,其中市区2.89万平方米,采石9370平方米,霍里2032平方米,慈湖1656平方米。市区公房中,住宅1.58万平方米,营业用房3439平方米,办公用房6915平方米,其它用房2706平方米;采石公房中,住宅7020平方米,营业用房2300平方米,其它用房50平方米;霍里公房中,住宅72平方米,营业用房1960平方米;慈湖公房中,住宅738平方米,营业用房918平方米。到1984年,直管公房增加到18.22万平方米,其中住宅16.34万平方米。市区设花山、湖东两个房管所,花山房管所直管公房9.84万平方米,月收房租5740元;湖东房管所直管公房8.39万平方米,月收房租4900元。
马鞍山房屋分布范围较广,东起向山,西临江边,南至采石,北到慈湖,纵横20里。采石、慈湖地区公房多数是古老平房,久遭风雨侵蚀,有的已屋破墙塌,维修量大,年收租金不够修缮支出。市区绝大部分公有住宅,都由用房单位自建、自分、自管。市房产部门直管公房仅限于市委市政府及其部、委、办、局和市、区级人大、政协、群团等单位的在编人员的住房。1979年以后,市区住宅建设速度加快,采取统建、单位自建、房管部门筹建等多渠道进行,居民居住条件逐年得到改善。同时加强住房管理,制定城市住宅管理办法和干部、职工住房超标准处理办法,经市政府颁布实行。
[马钢系统]
1985年底,马钢公司职工住宅建筑总面积147万平方米,人均住宅使用面积6.57平方米;有职工食堂70个,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6.4万平方米;浴室95个,面积2.82万平方米;幼儿园、托儿所、哺乳室58个,面积1.45万平方米;招待所总面积3.21万平方米。“六五”期间,全公司新建职工住宅37.16万平方米,是“五五”期间的2.497倍,总投资6000多万元。5年中,平均每年新建职工住宅7.43万平方米,每年增长7.45%。1986年末,全公司职工住宅累计162.34万平方米,人均住房比1985年末净增0.37平方米;带家属职工平均每户住房面积达48.08平方米,比1985年净增3.89平方米。1981~1985年间,用于修缮非生产性房屋、设施的投资达3298.21万元。修缮的主要项目有:(1)职工平房翻修。翻修的平房多因年久失修,或地势低洼,大雨进水,小雨漏水,影响职工的生活。“六五”期间,按城市规划拆除了部分平房,翻建成楼房,建设面积2.6万平方米,修缮平房631幢,有478户职工改善了居住条件。(2)家属楼房、单身宿舍维修。这期间共维修家属楼293幢,44.16万平方米;维修单身楼16幢,2.57万平方米;加盖厨房1443间,1.07万平方米。(3)危房抗震加固。“六五”期间,用于抗震加固的投资613.05万元,加固房屋2.87万平方米。1986年,在完成以上项目的基础上,又完成职工住宅改造和民用设施维修工程193项,其中主要项目有:平房翻建家属楼11幢,1.68万平方米;维修平房137幢,3.28万平方米;维修楼房43幢,797万平方米;翻建单身楼1幢,2000平方米;维修单身楼9幢,1.78万平方米;维修食堂12幢,7537平方米;维修托儿所7个,2464平方米。
马钢公司长期以来实行“一级管理,两级分配”的房屋管理办法,对职工住房的建设、分配、使用、维修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对其它公有设施以及厂房等建设、管理也作了相应规定。对住房超过规定面积的住户,视所超面积的大小,加收超面积部分房租。1986年,马钢公司在继续推行“一级管理,两级分配”的房管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修改,年内先后多次召集各类人员进行座谈,制定出《马钢房产管理暂行办法》。
[十七冶系统]
第十七冶金建设公司的职工住宅分布于雨山一村、三村、五村、六村、九村、十一村、十二村以及老庄村、湖南新村、宁芜路、三台和花山等地,有楼房170幢,24.2万平方米,平房168幢,4.4万平方米,总面积28.6万平方米。
十七冶职工住宅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两级管理。建设公司设房产科,下属工程公司(厂)设专职房管员。建设公司每年根据冶金部批准的建房指标分配给下属工程公司(厂),工程公司(厂)按指标自筹、自建、自分、自管。十七冶机关职工住房由公司房产科兼管。1978年起,全公司职工住宅实现水表、电表、煤气表到户,方便了职工生活。
[房屋普查]
1985年2月,马鞍山市遵照国家关于开展全国城镇房屋普查的通知精神,着手开展房屋普查工作。经过4个月的宣传、组织、筹备资金和试点普查等准备工作,6月初正式进行房屋普查登记,全面开展房屋普查工作。这次房屋普查中,自查单位166个,代查单位223个,投入普查员981名,其中专业人员102名。全市普查登记工作历时11个月,到1985年12月15日结束。普查结果,市区有各类房屋12965幢,建筑面积735.99万平方米,其中直管公房20.49万平方米,全民产622.17万平方米,集体产70.48万平方米,私房21.96万平方米,其它房屋8894.76平方米。普查后经省验收组鉴定,幢表差错率为1.71‰,户表差错率为1.14‰,均达到国家规定的房屋普查质量标准。普查资料的汇总统计,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数据处理,提高工效280倍,节约资金2万多元。在普查资料中,有6万多张户表、2万多张幢表输入计算机,在全省中心城市中首次实现房产资料的电脑储存。
[落实私房政策]
1959年下半年,采石、慈湖、向山、霍里进行无起点的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纳入改造的私房有9128平方米,房主约140户。私房改造对充分利用已有房屋为经济建设服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政策执行上的简单化,把不属于改造范围的私房也加以改造,改造后的房屋亦未进行妥善管理,致使户主不断要求退还房屋。1961年9月,马鞍山市人委发出通知,要求对被改造私房中的分散单房予以退还。当时除向山被改造的私房全部退还外,采石、慈湖、霍里三地区尚有被改造私房3421.73平方米,191间,房主43户。1980年,对被改造私房进行调查复核,1982年,为25户私房主落实了私房政策。其中13户不符合改造条件,4户未留自住房或留房过少,6户房屋被代管或拆除,2户房屋“文革”期间被挤占,共退还私房58.5间,1221.33平方米,退赔人民币4976元,维修费3000元。
1963年3月,马鞍山市房产管理局恢复成立时,接收各类公房4.19万平方米,其中市区2.89万平方米,采石9370平方米,霍里2032平方米,慈湖1656平方米。市区公房中,住宅1.58万平方米,营业用房3439平方米,办公用房6915平方米,其它用房2706平方米;采石公房中,住宅7020平方米,营业用房2300平方米,其它用房50平方米;霍里公房中,住宅72平方米,营业用房1960平方米;慈湖公房中,住宅738平方米,营业用房918平方米。到1984年,直管公房增加到18.22万平方米,其中住宅16.34万平方米。市区设花山、湖东两个房管所,花山房管所直管公房9.84万平方米,月收房租5740元;湖东房管所直管公房8.39万平方米,月收房租4900元。
马鞍山房屋分布范围较广,东起向山,西临江边,南至采石,北到慈湖,纵横20里。采石、慈湖地区公房多数是古老平房,久遭风雨侵蚀,有的已屋破墙塌,维修量大,年收租金不够修缮支出。市区绝大部分公有住宅,都由用房单位自建、自分、自管。市房产部门直管公房仅限于市委市政府及其部、委、办、局和市、区级人大、政协、群团等单位的在编人员的住房。1979年以后,市区住宅建设速度加快,采取统建、单位自建、房管部门筹建等多渠道进行,居民居住条件逐年得到改善。同时加强住房管理,制定城市住宅管理办法和干部、职工住房超标准处理办法,经市政府颁布实行。
[马钢系统]
1985年底,马钢公司职工住宅建筑总面积147万平方米,人均住宅使用面积6.57平方米;有职工食堂70个,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6.4万平方米;浴室95个,面积2.82万平方米;幼儿园、托儿所、哺乳室58个,面积1.45万平方米;招待所总面积3.21万平方米。“六五”期间,全公司新建职工住宅37.16万平方米,是“五五”期间的2.497倍,总投资6000多万元。5年中,平均每年新建职工住宅7.43万平方米,每年增长7.45%。1986年末,全公司职工住宅累计162.34万平方米,人均住房比1985年末净增0.37平方米;带家属职工平均每户住房面积达48.08平方米,比1985年净增3.89平方米。1981~1985年间,用于修缮非生产性房屋、设施的投资达3298.21万元。修缮的主要项目有:(1)职工平房翻修。翻修的平房多因年久失修,或地势低洼,大雨进水,小雨漏水,影响职工的生活。“六五”期间,按城市规划拆除了部分平房,翻建成楼房,建设面积2.6万平方米,修缮平房631幢,有478户职工改善了居住条件。(2)家属楼房、单身宿舍维修。这期间共维修家属楼293幢,44.16万平方米;维修单身楼16幢,2.57万平方米;加盖厨房1443间,1.07万平方米。(3)危房抗震加固。“六五”期间,用于抗震加固的投资613.05万元,加固房屋2.87万平方米。1986年,在完成以上项目的基础上,又完成职工住宅改造和民用设施维修工程193项,其中主要项目有:平房翻建家属楼11幢,1.68万平方米;维修平房137幢,3.28万平方米;维修楼房43幢,797万平方米;翻建单身楼1幢,2000平方米;维修单身楼9幢,1.78万平方米;维修食堂12幢,7537平方米;维修托儿所7个,2464平方米。
马钢公司长期以来实行“一级管理,两级分配”的房屋管理办法,对职工住房的建设、分配、使用、维修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对其它公有设施以及厂房等建设、管理也作了相应规定。对住房超过规定面积的住户,视所超面积的大小,加收超面积部分房租。1986年,马钢公司在继续推行“一级管理,两级分配”的房管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修改,年内先后多次召集各类人员进行座谈,制定出《马钢房产管理暂行办法》。
[十七冶系统]
第十七冶金建设公司的职工住宅分布于雨山一村、三村、五村、六村、九村、十一村、十二村以及老庄村、湖南新村、宁芜路、三台和花山等地,有楼房170幢,24.2万平方米,平房168幢,4.4万平方米,总面积28.6万平方米。
十七冶职工住宅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两级管理。建设公司设房产科,下属工程公司(厂)设专职房管员。建设公司每年根据冶金部批准的建房指标分配给下属工程公司(厂),工程公司(厂)按指标自筹、自建、自分、自管。十七冶机关职工住房由公司房产科兼管。1978年起,全公司职工住宅实现水表、电表、煤气表到户,方便了职工生活。
[房屋普查]
1985年2月,马鞍山市遵照国家关于开展全国城镇房屋普查的通知精神,着手开展房屋普查工作。经过4个月的宣传、组织、筹备资金和试点普查等准备工作,6月初正式进行房屋普查登记,全面开展房屋普查工作。这次房屋普查中,自查单位166个,代查单位223个,投入普查员981名,其中专业人员102名。全市普查登记工作历时11个月,到1985年12月15日结束。普查结果,市区有各类房屋12965幢,建筑面积735.99万平方米,其中直管公房20.49万平方米,全民产622.17万平方米,集体产70.48万平方米,私房21.96万平方米,其它房屋8894.76平方米。普查后经省验收组鉴定,幢表差错率为1.71‰,户表差错率为1.14‰,均达到国家规定的房屋普查质量标准。普查资料的汇总统计,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数据处理,提高工效280倍,节约资金2万多元。在普查资料中,有6万多张户表、2万多张幢表输入计算机,在全省中心城市中首次实现房产资料的电脑储存。
[落实私房政策]
1959年下半年,采石、慈湖、向山、霍里进行无起点的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纳入改造的私房有9128平方米,房主约140户。私房改造对充分利用已有房屋为经济建设服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政策执行上的简单化,把不属于改造范围的私房也加以改造,改造后的房屋亦未进行妥善管理,致使户主不断要求退还房屋。1961年9月,马鞍山市人委发出通知,要求对被改造私房中的分散单房予以退还。当时除向山被改造的私房全部退还外,采石、慈湖、霍里三地区尚有被改造私房3421.73平方米,191间,房主43户。1980年,对被改造私房进行调查复核,1982年,为25户私房主落实了私房政策。其中13户不符合改造条件,4户未留自住房或留房过少,6户房屋被代管或拆除,2户房屋“文革”期间被挤占,共退还私房58.5间,1221.33平方米,退赔人民币4976元,维修费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