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四节 主要工作
[代表视察]
1980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代表视察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的政法、财经、城建、科技4个委员会的部分委员和人民代表共20人组成视察组,重点对市场管理”、物价、教育、城乡绿化工作进行了视察。11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听取视察情况汇报后,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关于加强物价和市场管理工作的建议,关于地方财政在编制1981年预算时酌量增拨教育经费的建议,关于处理被占用、损坏公用绿化地的建议,关于市收审所迁址和严格控制收审范围的建议。
1981年5月,根据市委整顿社会治安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夏云、赵清科、刘笑萍带领部分委员和代表分片对花山、雨山、金家庄区的一些街道、居委会的社会治安整顿情况进行了视察。同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笑萍带领财经委员会的部分成员和代表,考察了市橡胶厂、无线电厂、纺织厂、钢窗厂和硫酸厂等5个地方工业企业,走访了车间、班组、仓库、食堂、宿舍、托儿所及原料场地。考察结束后,向市政府提出“关于发展地方工业的意见和建议”。
1982年1月,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委员会组织部分委员和代表,对市政建设、园林绿化和市区公用设施进行视察。视察中就城市总体规划与小区规划随意变动、公园土地被占、河道淤塞等问题向市政府提出了改进措施和意见。同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视察了湖东路、湖西路、金字塘、慈湖街道、宁芜路北口、一中新校施工现场和采石公园的卫生、绿化、道路建设等情况,并组织部分委员和人大代表进行座谈,随即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同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再次组织部分委员和人大代表视察十七冶一公司、马钢三铁厂、雨山区和商业局、轻工系统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斗争的开展情况,并提出深入开展这场斗争的意见和建议。
1984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所属的政法、财经、城建、科教文卫4个委员会的30名委员和人民代表,分成4个组分别对市公安局派出所、葛阳山收审所、民政局社会福利院、殡仪馆、商业局的一、二百货商店、湖滨商店以及4个区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文卫系统的部分学校、医院、影剧院,城建系统的公园、道路、绿化等进行了全面视察。委员和代表就上述单位开展全民文明礼貌月活动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同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率领32名委员和代表,分成两组,对马钢、十七冶、交通局、港务局、轻工局及4个区所属部分单位的安全生产和食品卫生情况进行视察。视察组通过听取汇报、开座谈会、实地察看等方法,对这些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贯彻《食品卫生法》提出了重要意见和建议。同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和代表,并邀请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参加,对市属一些单位扩大企业自主权问题、建筑业改革问题、乡镇企业发展问题,以及教育经费的安排使用问题进行了专题视察,并就视察中发现的问题分别向政府提出了改进意见和建议。
1985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科教委员会用近两个月时间,调查了10余所边远农村小学校舍情况,发现其中有不少危房,科教委员会立即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采取措施,使一些学校的危房问题很快得到解决。同年8月至11月,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除对市政府贯彻实施《经济合同法》、《会计法》及市食品公司经营情况等进行专题调查外,并组织代表对全市30多个生产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为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决定重大事项提供了依据。
1986年,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视察组同步视察了全市的普法教育情况。同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又组织力量对郊区及当涂县的乡镇企业发展情况进行了视察。12月,再次组织代表对全市28个单位的33个污染治理项目进行视察。在视察中,各工作委员会发挥了较好的作用,有的为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报告准备了资料,有的直接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了改进建议。城建工作委员会对市区“三个道口拓宽”、“金字塘治理”、“水电费抄表到户”等议案进行了实地调查,为审议政府办理议案准备了材料。
[提案处理]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从第一届代表大会起,历届均设有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审理代表提出的各种议案和提案。“文革”前,由于对代表提案的范围和要求不甚明确,每届代表提案除一些重大提案交市人民委员会处理外,一般均作为施政参考。“文革”后,自第八届至第九届代表大会,共收到代表提出的提案1675件,其中第八届一次会议提出549件,二次会议提出302件,三次会议提出337件;九届一次会议提出80件,二次会议提出137件,三次会议提出44件,四次会议提出159件,五次会议提出67件。对于以上提案的处理,在八届人大会议期间,由提案审查委员会按照《代表提案范围和注意事项》的规定,进行认真审查,综合分类,编号立案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民政府接到代表提案后,按照“事事有交待,件件有着落”的要求,责成有关部门调查研究,限期解决,并将办理结果按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提案处理报告。在九届人大会议期间,对代表提案处理作了重大改进。从九届人大第一次会议起,市人大提案审查委员会改为“议案审查委员会”,重新制定了《关于代表议案的审查和处理办法》,对于日常工作范围的提案,一般均不列入议案处理。而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此外,九届大会期间,还收到代表个人或联名提出的各种建议、批评和意见328件,均由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整理后,召开专门会议处理,并由各承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
[审议监督]
“文革”前,市历届人民代表大会由于没有常设机构,政务监督仅限于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对人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政决算和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文革”后,人民代表大会的政务监督逐步走上正轨,从1980年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起,至1987年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止,在大会召开期间,共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各项工作报告39次,对市政府的历年工作、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法院和检察院工作进行了及时、有效的审议和监督。在大会闭幕期间,市人大常委会采取定期听取汇报、专项安排审议、重点组织讨论等办法,保持不间断地审议监督市政府各个时期的重大政务和中心工作。据统计,仅第八届至第九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的8年任期中,市人大常委会就专门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各个时期的重大政务达57次,其审议监督的重要项目有:城市建设和总体规划,年度、季度国民经济计划,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市场管理和物价工作,教育科技,体制改革,防汛抗洪,蔬菜副食品供应,社会治安,以及法制宣传、计划生育、机构改革等。其审议监督的突出特点:一是紧密围绕各个时期全市人民反映最强烈、最关心的市场、物价、蔬菜副食品供应,以及环境污染与治理等问题进行审议和监督,以充分体现人民的意愿;二是围绕经济体制改革、防汛抗洪、社会治安管理等各个时期政府工作的中心进行审议和监督,以协助、支持和督促政府各项中心工作的完成;三是重视重大政务活动的起始、实施、发展和完成情况的审议和监督,如年初计划的安排,季度、半年的进展,年终的完成情况等,都由市人大常委会安排分管市长及部门负责人专项汇报,重点讨论,及时审议监督。
[地方立法]
马鞍山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1980年7月30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马鞍山市关于排放超标污染物实行收费和“三废”治理奖惩的暂行办法》。同年11月26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讨论通过《马鞍山市人民公社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办法》。1981年12月22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马鞍山市城市噪声管理暂行规定》。1982年4月9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原则通过《马鞍山市城市卫生管理暂行规定》,批准《马鞍山市城市卫生管理暂行规定奖惩办法》。同年5月28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原则批准《马鞍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的暂行规定》;同年8月4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原则批准《马鞍山市城市园林绿化保护管理办法》。市九届人民代表大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
1980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代表视察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的政法、财经、城建、科技4个委员会的部分委员和人民代表共20人组成视察组,重点对市场管理”、物价、教育、城乡绿化工作进行了视察。11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听取视察情况汇报后,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关于加强物价和市场管理工作的建议,关于地方财政在编制1981年预算时酌量增拨教育经费的建议,关于处理被占用、损坏公用绿化地的建议,关于市收审所迁址和严格控制收审范围的建议。
1981年5月,根据市委整顿社会治安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夏云、赵清科、刘笑萍带领部分委员和代表分片对花山、雨山、金家庄区的一些街道、居委会的社会治安整顿情况进行了视察。同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笑萍带领财经委员会的部分成员和代表,考察了市橡胶厂、无线电厂、纺织厂、钢窗厂和硫酸厂等5个地方工业企业,走访了车间、班组、仓库、食堂、宿舍、托儿所及原料场地。考察结束后,向市政府提出“关于发展地方工业的意见和建议”。
1982年1月,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委员会组织部分委员和代表,对市政建设、园林绿化和市区公用设施进行视察。视察中就城市总体规划与小区规划随意变动、公园土地被占、河道淤塞等问题向市政府提出了改进措施和意见。同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视察了湖东路、湖西路、金字塘、慈湖街道、宁芜路北口、一中新校施工现场和采石公园的卫生、绿化、道路建设等情况,并组织部分委员和人大代表进行座谈,随即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同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再次组织部分委员和人大代表视察十七冶一公司、马钢三铁厂、雨山区和商业局、轻工系统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斗争的开展情况,并提出深入开展这场斗争的意见和建议。
1984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所属的政法、财经、城建、科教文卫4个委员会的30名委员和人民代表,分成4个组分别对市公安局派出所、葛阳山收审所、民政局社会福利院、殡仪馆、商业局的一、二百货商店、湖滨商店以及4个区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文卫系统的部分学校、医院、影剧院,城建系统的公园、道路、绿化等进行了全面视察。委员和代表就上述单位开展全民文明礼貌月活动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同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率领32名委员和代表,分成两组,对马钢、十七冶、交通局、港务局、轻工局及4个区所属部分单位的安全生产和食品卫生情况进行视察。视察组通过听取汇报、开座谈会、实地察看等方法,对这些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贯彻《食品卫生法》提出了重要意见和建议。同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和代表,并邀请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参加,对市属一些单位扩大企业自主权问题、建筑业改革问题、乡镇企业发展问题,以及教育经费的安排使用问题进行了专题视察,并就视察中发现的问题分别向政府提出了改进意见和建议。
1985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科教委员会用近两个月时间,调查了10余所边远农村小学校舍情况,发现其中有不少危房,科教委员会立即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采取措施,使一些学校的危房问题很快得到解决。同年8月至11月,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除对市政府贯彻实施《经济合同法》、《会计法》及市食品公司经营情况等进行专题调查外,并组织代表对全市30多个生产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为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决定重大事项提供了依据。
1986年,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视察组同步视察了全市的普法教育情况。同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又组织力量对郊区及当涂县的乡镇企业发展情况进行了视察。12月,再次组织代表对全市28个单位的33个污染治理项目进行视察。在视察中,各工作委员会发挥了较好的作用,有的为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报告准备了资料,有的直接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了改进建议。城建工作委员会对市区“三个道口拓宽”、“金字塘治理”、“水电费抄表到户”等议案进行了实地调查,为审议政府办理议案准备了材料。
[提案处理]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从第一届代表大会起,历届均设有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审理代表提出的各种议案和提案。“文革”前,由于对代表提案的范围和要求不甚明确,每届代表提案除一些重大提案交市人民委员会处理外,一般均作为施政参考。“文革”后,自第八届至第九届代表大会,共收到代表提出的提案1675件,其中第八届一次会议提出549件,二次会议提出302件,三次会议提出337件;九届一次会议提出80件,二次会议提出137件,三次会议提出44件,四次会议提出159件,五次会议提出67件。对于以上提案的处理,在八届人大会议期间,由提案审查委员会按照《代表提案范围和注意事项》的规定,进行认真审查,综合分类,编号立案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民政府接到代表提案后,按照“事事有交待,件件有着落”的要求,责成有关部门调查研究,限期解决,并将办理结果按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提案处理报告。在九届人大会议期间,对代表提案处理作了重大改进。从九届人大第一次会议起,市人大提案审查委员会改为“议案审查委员会”,重新制定了《关于代表议案的审查和处理办法》,对于日常工作范围的提案,一般均不列入议案处理。而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此外,九届大会期间,还收到代表个人或联名提出的各种建议、批评和意见328件,均由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整理后,召开专门会议处理,并由各承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
[审议监督]
“文革”前,市历届人民代表大会由于没有常设机构,政务监督仅限于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对人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政决算和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文革”后,人民代表大会的政务监督逐步走上正轨,从1980年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起,至1987年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止,在大会召开期间,共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各项工作报告39次,对市政府的历年工作、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法院和检察院工作进行了及时、有效的审议和监督。在大会闭幕期间,市人大常委会采取定期听取汇报、专项安排审议、重点组织讨论等办法,保持不间断地审议监督市政府各个时期的重大政务和中心工作。据统计,仅第八届至第九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的8年任期中,市人大常委会就专门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各个时期的重大政务达57次,其审议监督的重要项目有:城市建设和总体规划,年度、季度国民经济计划,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市场管理和物价工作,教育科技,体制改革,防汛抗洪,蔬菜副食品供应,社会治安,以及法制宣传、计划生育、机构改革等。其审议监督的突出特点:一是紧密围绕各个时期全市人民反映最强烈、最关心的市场、物价、蔬菜副食品供应,以及环境污染与治理等问题进行审议和监督,以充分体现人民的意愿;二是围绕经济体制改革、防汛抗洪、社会治安管理等各个时期政府工作的中心进行审议和监督,以协助、支持和督促政府各项中心工作的完成;三是重视重大政务活动的起始、实施、发展和完成情况的审议和监督,如年初计划的安排,季度、半年的进展,年终的完成情况等,都由市人大常委会安排分管市长及部门负责人专项汇报,重点讨论,及时审议监督。
[地方立法]
马鞍山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1980年7月30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马鞍山市关于排放超标污染物实行收费和“三废”治理奖惩的暂行办法》。同年11月26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讨论通过《马鞍山市人民公社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办法》。1981年12月22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马鞍山市城市噪声管理暂行规定》。1982年4月9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原则通过《马鞍山市城市卫生管理暂行规定》,批准《马鞍山市城市卫生管理暂行规定奖惩办法》。同年5月28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原则批准《马鞍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的暂行规定》;同年8月4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原则批准《马鞍山市城市园林绿化保护管理办法》。市九届人民代表大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