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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常务委员会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根据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的规定,马鞍山市第一届至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均未设常务委员会。从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起,始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关。其职权主要是对全市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行使决定权,对作为执行机关的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对“一府两院”负责工作人员行使任免权。
[第八届人大常委会]
1980年1月26~30日,马鞍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首次建立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会选举杜维佑为常务委员会主任,夏云、陈礼宽、赵清科、刘笑萍、曹克仲、陈诗纯为副主任,孙雪良等18人为常务委员。下设办公室承办常委会的日常工作。同年7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建立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科学教育委员会、城市建设委员会,同时任命了组成人员。为了更好地发挥4个委员会的作用,1981年10月16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在4个委员会原有组成人员的基础上,增补25名成员。增补后4个专门委员会共有正副主任11人,委员35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任期3年,自1980年开始,至1983年6月止,共举行了24次常务委员会议。
[第九届人大常委会]
1983年6月5~9日,马鞍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建立马鞍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会选举石磊为常务委员会主任,张其果、裴华、赵光明、陈诗纯、时克启、王雨江、宋克、舒真光为副主任,江若霞等17人为常务委员。1983年11月28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决定设立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政治法律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城市建设工作委员会、科教文卫工作委员会,有正副主任11人,委员20人。
1984年12月10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将常委会下设的政治法律工作委员会改名为法制工作委员会。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任期5年,自1983年6月起,至1987年届满,5年期间,共举行了36次常务委员会议。(附表5~1)
附表5—1马鞍山市八至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名录
[第八届人大常委会]
1980年1月26~30日,马鞍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首次建立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会选举杜维佑为常务委员会主任,夏云、陈礼宽、赵清科、刘笑萍、曹克仲、陈诗纯为副主任,孙雪良等18人为常务委员。下设办公室承办常委会的日常工作。同年7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建立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科学教育委员会、城市建设委员会,同时任命了组成人员。为了更好地发挥4个委员会的作用,1981年10月16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在4个委员会原有组成人员的基础上,增补25名成员。增补后4个专门委员会共有正副主任11人,委员35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任期3年,自1980年开始,至1983年6月止,共举行了24次常务委员会议。
[第九届人大常委会]
1983年6月5~9日,马鞍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建立马鞍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会选举石磊为常务委员会主任,张其果、裴华、赵光明、陈诗纯、时克启、王雨江、宋克、舒真光为副主任,江若霞等17人为常务委员。1983年11月28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决定设立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政治法律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城市建设工作委员会、科教文卫工作委员会,有正副主任11人,委员20人。
1984年12月10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将常委会下设的政治法律工作委员会改名为法制工作委员会。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任期5年,自1983年6月起,至1987年届满,5年期间,共举行了36次常务委员会议。(附表5~1)
附表5—1马鞍山市八至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