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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范围]
建国初期,马鞍山地区人犯逮捕由铁厂保卫科送矿区检察署审查,作为检察署自办案件。1957年1月,市公、检、法机关拟制受理刑事案件范围的临时规定,经市政法委员会批准试行。按此规定,市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范围包括妨害经济管理秩序案、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案、破坏公共秩序案、渎职案以及与公安机关共同侦查的8种案件。1958年,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管辖范围缩小,仅受理贪污案、渎职案和党委交办的其它案件。1959年,规定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贯穿于批捕、起诉中,侦查权基本取消。1962年,省公、检、法机关联合下文规定,属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是不需侦查的人民内部问题的案件。从1964年第三季度起,市检察院重新恢复自行侦查工作,但受理案件的范围极不严格。1976年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从1979年起,市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包括立案、侦查到决定是否起诉的案件有22种。在自侦办案程序上,1957年前的做法是:提起刑事案件、检举被告、告知侦查终结、起诉与不起诉4项。1958年8月,根据全国第4次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将上述4项程序改为立案、侦查、起诉3项,以保证办案质量。
[经济检察]
马鞍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经济犯罪案件,始于矿区检察署建立初期。第一个案件是1954年受理的中国五金冶炼工会马鞍山矿区委员会发生的一起贪污案。自此案受理以后,有关矿区的贪污、盗窃案件大多由检察机关受理。1959年初,市检察院从群众检举和调查中发现公职人员犯贪污罪行的案件达150多起,贪污款额少则百元,多至千元以上,大量发生在商业、邮电、工程建筑等部门,尤以商业部门最为严重。经动员群众检举揭发,开展反贪污斗争,当年上半年,市检察院查处的贪污案件就占总数的26%,至1965年,全市共查处贪污案270起,盗窃案761起,有效地打击了经济领域的各类犯罪分子。1979年,市检察院重建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经济案件的检察,开初主要是通过调查发现案件线索,如组织检察力量参加全市财务大检查,参与处理马钢公司、矿山公司和市商业部门中已暴露出来的经济问题和重大事故,并提出处理意见,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为数不多,至1981年,仅受理13件,立案12件,起诉5件。在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新形势下,经济领域内的犯罪活动日益增多。1982年,为贯彻全国人大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市检察机关开始把打击经济领域内严重犯罪分子的斗争作为主要任务,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专门力量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至1984年,共受理经济犯罪案件107件。其中转纪检部门处理59件,立案侦查48件,起诉35件,免于起诉11件,3年中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5万余元。1985年,在中央关于从重从快打击经济犯罪的方针指导下,通过对前3年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检查总结,在深入调查经济犯罪的新特点、新情况的基础上,重新组织办案力量,对一些大型厂矿和重点单位派驻办案组,使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进一步引向深入。当年,全市检察机关即受理各种经济案件45件,其中立案18件,起诉5件,免于起诉5件,一年中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0万余元,并协助外地检察机关追回赃款4万余元。1986年,为保卫经济体制改革,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取得新的进展,当年,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67件,立案侦查47件,起诉30件,免予起诉7件,撤销1件,结案率79%。办案的特点:一是把“以钢谋私”的经济犯罪作为主攻方向。当年共立案查处“以钢谋私”的经济犯罪案件38件,占立案总数的81%,使一批“钢蛀虫”受到应有的惩罚。二是集中力量抓大案要案,当年共办万元以上大案9件,占全市大要案的60%。三是深挖罪行扩大战果。通过深挖余罪,使4起一般经济案件上升为重大经济案件,同时挖出经济案件19件,占立案总数的41%。四是注意追赃,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96.83万元,追赃率达95%。1987年,全市继续把打击严重经济犯罪作为主要任务,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64件,立案侦察41件,结案50件,其中起诉25件,免诉20件,撤销5件。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44.9万元,协助外地检察机关查处26件,追赃54.78万元。
[法纪检察]
1957年前,受理违纪案件很少。1959年,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揭发基层干部违法乱纪的问题增多,当年收案79件,1960年收案25件。这期间市检察机关先后查处9起较有影响的违纪案。1963年后,基层干部违法乱纪行为有所收敛,违纪案件开始减少。1965年,群众控告干部打击报复案件增多,当年收案23起,有些重大案件虽经查处纠正,但干部中法制观念仍很淡薄,法纪检察工作十分薄弱。“文革”后,市人民检察院始设法纪检察科,1984年初,一度撤销与经济检察科合并,同年8月,再次恢复,改为法纪信访科。至1985年,共受理各类法纪案件43件,其中立案8件,起诉4件,免诉2件,不需追究刑事责任转送有关部门处理的29件。为加强法纪检察,依法查处渎职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的案件,1986年,市检察机关对基层保卫部门发生的3起非法搜查、非法拘禁案件进行认真查处。同年,黄梅山铁矿金山尾矿库坝体溃决,造成19人死亡,100人受伤,经济损失达数百万元的重大责任事故,市检察机关集中力量进行侦查,并按照办案规定,及时提请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1978年,受理各类法纪案件15件,立案6件,经侦察结案5件,起诉3件4人,免诉2件4人。从历年的法纪案件检察情况看,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居多,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较少。对不构成犯罪的处理:一是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告知被检举人所在单位纠正处理;二是通报各有关单位,指出其违法行为,限期进行改正;三是定期对公安、司法干警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调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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