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三节 批捕起诉
[审查批捕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的规定,1954年12月,马鞍山矿区检察院开始开展审查批捕工作。马鞍山铁厂保卫处代行公安机关的有关职权,矿区检察院以审查批捕和代替审查起诉,将铁厂保卫处移送批捕的案件径行起诉,使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合一,取消应由保卫处实施逮捕后的侦察工作。1955年3月,矿区检察院纠正审查批捕与起诉一揽子的做法,从5月起,全面担负起审查起诉工作。审查起诉案件的来源:一是检察院自办的重大案件,二是铁厂保卫处侦查终结后移送的案件。1957年初,市公、检、法机关联合拟制《马鞍山市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项制度的暂行规定》,明确三机关的办案程序和要求。1958年“大跃进”期间,检察机关提出破除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的“陈规戒律”,不再参与逮捕、搜查、预审、告知预审终结,改变公诉前提讯人犯等作法,规定免予起诉一般不采用,并实行与公安、法院联合办案。当年即受理批捕案犯1033人,逮捕137人,起诉820件。1959年,批捕起诉工作,严格执行党委审批案件制度,所有批捕案件均报市委审批委员会决定,市委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有时还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调查,一些基层单位党委负责人也参与本单位所发生的案件的调查和审查工作。1962年1月,恢复批捕前提讯刑事拘留人犯、起诉前提讯被告人的制度,建立了案案均有法律文书制度,使审查批捕起诉工作制度逐渐臻于完备。1963年4月,市检察院根据市委的授权,始对公安机关报捕的社会上的犯罪案件实行自行审查决定,农村基层干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犯罪的,需报市委批捕。市检察院直接审批的案件,由检察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1964年初,通过贯彻依靠群众力量专政的方针,对一般现行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尽可能不捕不诉,交由群众监督。“文革”期间检察机关被“砸烂”,检察工作中止。1979年,市检察院恢复重建后,批捕起诉工作由批捕起诉科负责。同年7月,批捕起诉科改为刑事检察科。9月,市检察院实行内部分工办案,公安机关所移送的法纪经济案件,分别由法纪检察科和经济检察科办理。10月,决定对自办案件中需要逮捕的人犯,由刑事检察科审查批捕;需立案侦查和起诉的按案件性质分别由法纪和经济检察科承办。1980年1月试行“两法”后,市检察院刑事检察科审查批捕起诉的受案范围,限制在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刑事案件;属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批捕和起诉,则分别由经济和法纪检察科办理。同年7月,市属金家庄、花山、雨山、向山4个区人民检察院开始独立开展检察业务,市检察院系统由一级办案转为二级办案,市、区检察院对案件的管辖按《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办案细则执行。
[反革命案件批捕起诉]
1954年,市检察院建立后,即把清除暗藏的反革命分子,作为检察机关的首要任务来抓。在批捕起诉中,坚持从群众来信来访中发现线索,从检举揭发材料中认真追踪,从办案过程中深挖细找,取得较好的效果。1955~1966年,共查出历史反革命分子、特务、土匪、反动会道门骨干、恶霸等127名。1957年下半年,不法地主、富农反攻倒算,反革命煽动案件接连发生,市检察院密切配合公安机关,在查清主要犯罪事实、掌握确凿证据的基础上,以最快速度批捕起诉,全年共办理反革命案33起。1958~1960年,国际形势紧张,国内发生经济困难,反革命案件骤增。市检察院采取参与公安机关勘查现场,提前了解案情等措施,作到及时批捕、起诉,有效地打击了反革命分子的嚣张气焰。这一期间,共受理反革命案464件。1964年,贯彻中央依靠群众专政的方针,对一般可捕可不捕的反革命分子尽量不捕不诉,经发动群众批判斗争后,交群众就地监督改造。
[普通刑事案件批捕起诉]
马鞍山建市初,矿区人口少,刑事案件发生较少。1958年,钢铁生产上马,基本建设发展很快,外来人员大量流入,刑事案件发案率开始上升。在1959~1961年的国民经济严重困难时期,各种犯罪案件不断发生。马鞍山黑市活动猖撅,盗窃犯罪案件相当突出。1962年,盗窃犯罪案占各类案件总数的54%。为整顿城市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市检察院同公安局、法院密切配合,通过对各类盗窃案件的批捕起诉,出庭公诉,有效地打击了各种刑事犯罪活动。1962年后,随着国家经济形势好转,刑事案件发案率开始逐年下降,市检察机关的批捕数随之趋减。1964年,贯彻中央依靠群众办案的方针,检察机关的批捕案更为减少。“文化大革命”期间,刑事检察工作遭到破坏。1976年后,刑事批捕工作逐步完善,批捕量逐渐增多。1980年,批捕的人犯中,少年占37%。1981年,批捕的人犯中,25岁以下的青少年占60%,其中盗窃、流氓、强奸、抢劫案占整个批捕案件总数的91%。1982年上半年,刑事案件同期比上年大幅度下降,批捕人数比上年同期下降55.7%,6类大案比上年同期下降49%,其中强奸、流氓案件分别下降58%和55%。1983年初,全市刑事案件发案率开始回升,表现是青少年犯罪多,团伙作案多,重新犯罪的多,盗窃高档物品的多。同年8~10月,在全市开展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斗争的第一战役中,市检察院在充实各区办案力量,审查批捕的同时,始终坚持把牢“三关”:即犯罪事实关、证据关和定性关。雨山、花山、金家庄区检察院在联合办案中实行“五同”:即与公安、法院一同阅卷,一同批捕起诉,一同调查取证,一同提讯被告,一同定罪量刑。当涂县、金家庄区检察院还在公安机关排队摸底时,就开始了解情况、审阅案卷,把审查工作做在批捕工作之前。在第一战役第一仗中,全市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刑事犯罪分子658人,批捕562人;受理起诉309件544人,起诉282件516人。1984年初,为加强审查批捕力量,市委从全市抽调98名干部充实检察机关,并对“严打”第一仗的经验教训做了总结,恢复市、区(县)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的活动。当年全市各级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在“严打”第一战役中,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各类刑事案件473件651人,批捕437件595人,不批捕24件41人,退回补充侦查8件13人;受理审查起诉604件916人,起诉509件775人,免诉47件72人,不起诉16件31人。1985年,全市检察机关为促进社会治安的稳定好转,在参加“严打”第二战役中,共批捕各类人犯357人,起诉347人,免于起诉37人。1987年,市检察机关在不断提高办案质量的同时,集中力量查处重大恶性案件,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人犯367人,批捕334人;受理审查起诉234件870人,起诉204件296人,免诉14件29人。通过大要案的及时查处批捕,基本上控制了重大恶性案件上升的趋势,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
[积案清理与案件复查]
1956年初,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开展补办法律手续工作。马鞍山矿区检察院在对1955年批捕案件的清理复查中,补办4个案件的公诉手续,纠正6起错案。1959年6月,为迎接建国10周年,经市公、检、法“三长”会议研究,联合组织力量,开展积案清理工作,清案人员深入厂矿、农村和各劳改单位逐一审查和核实案件材料,至月底,清理积案87件。为不积压案件,同年8月,市检察院提出现行破坏案件随到随办,批捕案件当天办结,起诉案件2天内办结。至9月底,市检察院受理的199件批捕案件、418件起诉案件、39件自侦案件,全部清理完毕。10月,市检察院开始建立案件复查制度,要求“一月一回头,三月一总结,发现错漏,及时纠正”,复查的方式有重点抽查、分期复查和全面检查。1961年4月,为检查在办案中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的政策执行情况,全市对1960年批捕的302名人犯进行了复查,复查后对可捕可不捕的7名人犯和不应捕的2名人犯进行了区别处理。1962年4月,市检察院组织力量又对1958、1959年办理的造谣、破坏和盗窃3个类型的批捕案件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对可捕可不捕的96名人犯提前释放;对不应捕而捕判的99名人犯,撤销原判,教育释放;对错捕错判的7名人犯,平反释放,恢复名誉。同年6月,市检察院再次抽出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参加公、检、法复查案件组,对1957~1961年底办结的3607起刑事案件进行全面复查。至9月底,复查组重点复查了其中的申诉案件和发现有明显错误的案件,以及在押和刑满留场就业人员的案件。至12月底,共复查495人,其中可捕可不捕的74名人犯宣布提前教育释放,错捕的140名人犯撤销原判,立即释放;属于运动中的案件,复查认为事实有出入的24名人犯,送回原单位甄别。1964年11月,根据市委政法领导小组会议的决定,市检察院对当年1~9月办理的流氓强奸犯罪案件进行复查,对该处理而未处理和处理过轻的案件进行重新研究处理。1979年,市检察院重建后,正式建立批捕案件复查制度,即由业务科每季自行复查一次,复查结果及时向院部报告;全院年终组织专人对全年批捕案件进行重点抽查。同年11月,市检察院开展恢复后的第一次复查案件工作,此次复查的重点是不批捕、捕后不起诉或免于起诉的案件,以及认识不一、把握不大的案件,复查结果没有发现错案。1980年7月以后,市检察院在各项业务制度暂行规定中,对案件复查制度明确规定为“每季一自查,半年一抽查,年终一互查”,从而有效地保证了批捕起诉办案工作的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的规定,1954年12月,马鞍山矿区检察院开始开展审查批捕工作。马鞍山铁厂保卫处代行公安机关的有关职权,矿区检察院以审查批捕和代替审查起诉,将铁厂保卫处移送批捕的案件径行起诉,使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合一,取消应由保卫处实施逮捕后的侦察工作。1955年3月,矿区检察院纠正审查批捕与起诉一揽子的做法,从5月起,全面担负起审查起诉工作。审查起诉案件的来源:一是检察院自办的重大案件,二是铁厂保卫处侦查终结后移送的案件。1957年初,市公、检、法机关联合拟制《马鞍山市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项制度的暂行规定》,明确三机关的办案程序和要求。1958年“大跃进”期间,检察机关提出破除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的“陈规戒律”,不再参与逮捕、搜查、预审、告知预审终结,改变公诉前提讯人犯等作法,规定免予起诉一般不采用,并实行与公安、法院联合办案。当年即受理批捕案犯1033人,逮捕137人,起诉820件。1959年,批捕起诉工作,严格执行党委审批案件制度,所有批捕案件均报市委审批委员会决定,市委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有时还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调查,一些基层单位党委负责人也参与本单位所发生的案件的调查和审查工作。1962年1月,恢复批捕前提讯刑事拘留人犯、起诉前提讯被告人的制度,建立了案案均有法律文书制度,使审查批捕起诉工作制度逐渐臻于完备。1963年4月,市检察院根据市委的授权,始对公安机关报捕的社会上的犯罪案件实行自行审查决定,农村基层干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犯罪的,需报市委批捕。市检察院直接审批的案件,由检察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1964年初,通过贯彻依靠群众力量专政的方针,对一般现行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尽可能不捕不诉,交由群众监督。“文革”期间检察机关被“砸烂”,检察工作中止。1979年,市检察院恢复重建后,批捕起诉工作由批捕起诉科负责。同年7月,批捕起诉科改为刑事检察科。9月,市检察院实行内部分工办案,公安机关所移送的法纪经济案件,分别由法纪检察科和经济检察科办理。10月,决定对自办案件中需要逮捕的人犯,由刑事检察科审查批捕;需立案侦查和起诉的按案件性质分别由法纪和经济检察科承办。1980年1月试行“两法”后,市检察院刑事检察科审查批捕起诉的受案范围,限制在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刑事案件;属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批捕和起诉,则分别由经济和法纪检察科办理。同年7月,市属金家庄、花山、雨山、向山4个区人民检察院开始独立开展检察业务,市检察院系统由一级办案转为二级办案,市、区检察院对案件的管辖按《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办案细则执行。
[反革命案件批捕起诉]
1954年,市检察院建立后,即把清除暗藏的反革命分子,作为检察机关的首要任务来抓。在批捕起诉中,坚持从群众来信来访中发现线索,从检举揭发材料中认真追踪,从办案过程中深挖细找,取得较好的效果。1955~1966年,共查出历史反革命分子、特务、土匪、反动会道门骨干、恶霸等127名。1957年下半年,不法地主、富农反攻倒算,反革命煽动案件接连发生,市检察院密切配合公安机关,在查清主要犯罪事实、掌握确凿证据的基础上,以最快速度批捕起诉,全年共办理反革命案33起。1958~1960年,国际形势紧张,国内发生经济困难,反革命案件骤增。市检察院采取参与公安机关勘查现场,提前了解案情等措施,作到及时批捕、起诉,有效地打击了反革命分子的嚣张气焰。这一期间,共受理反革命案464件。1964年,贯彻中央依靠群众专政的方针,对一般可捕可不捕的反革命分子尽量不捕不诉,经发动群众批判斗争后,交群众就地监督改造。
[普通刑事案件批捕起诉]
马鞍山建市初,矿区人口少,刑事案件发生较少。1958年,钢铁生产上马,基本建设发展很快,外来人员大量流入,刑事案件发案率开始上升。在1959~1961年的国民经济严重困难时期,各种犯罪案件不断发生。马鞍山黑市活动猖撅,盗窃犯罪案件相当突出。1962年,盗窃犯罪案占各类案件总数的54%。为整顿城市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市检察院同公安局、法院密切配合,通过对各类盗窃案件的批捕起诉,出庭公诉,有效地打击了各种刑事犯罪活动。1962年后,随着国家经济形势好转,刑事案件发案率开始逐年下降,市检察机关的批捕数随之趋减。1964年,贯彻中央依靠群众办案的方针,检察机关的批捕案更为减少。“文化大革命”期间,刑事检察工作遭到破坏。1976年后,刑事批捕工作逐步完善,批捕量逐渐增多。1980年,批捕的人犯中,少年占37%。1981年,批捕的人犯中,25岁以下的青少年占60%,其中盗窃、流氓、强奸、抢劫案占整个批捕案件总数的91%。1982年上半年,刑事案件同期比上年大幅度下降,批捕人数比上年同期下降55.7%,6类大案比上年同期下降49%,其中强奸、流氓案件分别下降58%和55%。1983年初,全市刑事案件发案率开始回升,表现是青少年犯罪多,团伙作案多,重新犯罪的多,盗窃高档物品的多。同年8~10月,在全市开展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斗争的第一战役中,市检察院在充实各区办案力量,审查批捕的同时,始终坚持把牢“三关”:即犯罪事实关、证据关和定性关。雨山、花山、金家庄区检察院在联合办案中实行“五同”:即与公安、法院一同阅卷,一同批捕起诉,一同调查取证,一同提讯被告,一同定罪量刑。当涂县、金家庄区检察院还在公安机关排队摸底时,就开始了解情况、审阅案卷,把审查工作做在批捕工作之前。在第一战役第一仗中,全市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刑事犯罪分子658人,批捕562人;受理起诉309件544人,起诉282件516人。1984年初,为加强审查批捕力量,市委从全市抽调98名干部充实检察机关,并对“严打”第一仗的经验教训做了总结,恢复市、区(县)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的活动。当年全市各级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在“严打”第一战役中,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各类刑事案件473件651人,批捕437件595人,不批捕24件41人,退回补充侦查8件13人;受理审查起诉604件916人,起诉509件775人,免诉47件72人,不起诉16件31人。1985年,全市检察机关为促进社会治安的稳定好转,在参加“严打”第二战役中,共批捕各类人犯357人,起诉347人,免于起诉37人。1987年,市检察机关在不断提高办案质量的同时,集中力量查处重大恶性案件,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人犯367人,批捕334人;受理审查起诉234件870人,起诉204件296人,免诉14件29人。通过大要案的及时查处批捕,基本上控制了重大恶性案件上升的趋势,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
[积案清理与案件复查]
1956年初,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开展补办法律手续工作。马鞍山矿区检察院在对1955年批捕案件的清理复查中,补办4个案件的公诉手续,纠正6起错案。1959年6月,为迎接建国10周年,经市公、检、法“三长”会议研究,联合组织力量,开展积案清理工作,清案人员深入厂矿、农村和各劳改单位逐一审查和核实案件材料,至月底,清理积案87件。为不积压案件,同年8月,市检察院提出现行破坏案件随到随办,批捕案件当天办结,起诉案件2天内办结。至9月底,市检察院受理的199件批捕案件、418件起诉案件、39件自侦案件,全部清理完毕。10月,市检察院开始建立案件复查制度,要求“一月一回头,三月一总结,发现错漏,及时纠正”,复查的方式有重点抽查、分期复查和全面检查。1961年4月,为检查在办案中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的政策执行情况,全市对1960年批捕的302名人犯进行了复查,复查后对可捕可不捕的7名人犯和不应捕的2名人犯进行了区别处理。1962年4月,市检察院组织力量又对1958、1959年办理的造谣、破坏和盗窃3个类型的批捕案件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对可捕可不捕的96名人犯提前释放;对不应捕而捕判的99名人犯,撤销原判,教育释放;对错捕错判的7名人犯,平反释放,恢复名誉。同年6月,市检察院再次抽出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参加公、检、法复查案件组,对1957~1961年底办结的3607起刑事案件进行全面复查。至9月底,复查组重点复查了其中的申诉案件和发现有明显错误的案件,以及在押和刑满留场就业人员的案件。至12月底,共复查495人,其中可捕可不捕的74名人犯宣布提前教育释放,错捕的140名人犯撤销原判,立即释放;属于运动中的案件,复查认为事实有出入的24名人犯,送回原单位甄别。1964年11月,根据市委政法领导小组会议的决定,市检察院对当年1~9月办理的流氓强奸犯罪案件进行复查,对该处理而未处理和处理过轻的案件进行重新研究处理。1979年,市检察院重建后,正式建立批捕案件复查制度,即由业务科每季自行复查一次,复查结果及时向院部报告;全院年终组织专人对全年批捕案件进行重点抽查。同年11月,市检察院开展恢复后的第一次复查案件工作,此次复查的重点是不批捕、捕后不起诉或免于起诉的案件,以及认识不一、把握不大的案件,复查结果没有发现错案。1980年7月以后,市检察院在各项业务制度暂行规定中,对案件复查制度明确规定为“每季一自查,半年一抽查,年终一互查”,从而有效地保证了批捕起诉办案工作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