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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矿区法庭]
始建于1954年8月17日,为安徽省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法庭由4人组成,主要受理马鞍山铁厂和向山硫铁矿的案件。根据1954年《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法庭初建时,即对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判,并建立陪审、合议、回避等审判制度。
[芜湖专区中级人民法院马鞍山派出法庭]
1955~1956年,马鞍山矿区隶属芜湖专区,加上原矿区法庭二审案件需由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群众反映上诉不便,又因该机构的设置有悖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1956年7月,遂由矿区法庭改为芜湖专区中级人民法院马鞍山派出法庭。法庭由7人组成,行政上受芜湖专区马鞍山矿区人民政府领导。
[马鞍山市人民法院]
于1957年3月成立,配干警7人。二审法院为芜湖专区中级人民法院,行政上受市人民委员会领导。案件管辖区域除原矿区外,增加慈湖、霍里、霍罗、雨山、濮塘、汤阳6个乡和马鞍山、采石、向山3个街道。1959年9月,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秘书室。为方便群众诉讼,1960年4月,下设马鞍山区人民法庭、向山区人民法庭和郊区巡回法庭。1962年6月,市人民法院一度改为市中级人民法院,配干警21人,下设金家庄区、采石区、向山区和郊区法院。1963年6月,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和4个区法院,恢复市人民法院建制。同年7月,设立金家庄和佳山法庭。1965年12月,增设雨山和慈湖法庭,并将佳山法庭易名为向山法庭,法院干警增至27人。1968年1月,公、检、法实行军管,法院机构被取消。同年4月,市革命委员会成立后,在人保组下设审判小组,负责案件的审判工作。1970年6月,市政工组清队定案小组并入审判小组,人员增至13人,主要负责全市案件的审理和清队定案审批工作。1973年3月,市公、检、法撤销军管,再次恢复市人民法院建制,人员增至22人。1975年6月,下设市区、郊区人民法庭。1976年1月,增设雨山区人民法院。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1976年1月,中共马鞍山市委决定成立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成立区人民法院。市法院受市委的委托,开始筹备市中级人民法院。为适应法制建设的需要,1980年4月,撤销市人民法院,正式成立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司法行政科、办公室,下辖金家庄、花山、雨山、向山区人民法院。同年6月,马鞍山市司法局成立,法院司法行政科随之撤销。8月,增设经济审判庭,开始受理经济犯罪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1982年3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刑事审判庭改为刑事审判一庭和刑事审判二庭。1983年7月,当涂县划属马鞍山市管辖,当涂县人民法院随之划归市中级法院管理。同年12月,市中级人民法院新设司法行政科,负责管理法院内部的行政事务。至1987年底,全市法院系统有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涂县人民法院和花山、雨山、金家庄、向山4个区人民法院,各级法院都健全了机构,充实了干警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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