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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审判
马鞍山刑事审判活动,始于1954年马鞍山矿区法庭。1955年,矿区法庭贯彻《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开始对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判。1956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刑、民事案件审理程序》,马鞍山矿区法庭在刑事审判中,除实行公开审判、固定轮值陪审、审判合议制外,并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回避、上诉等权利,使审判工作开始纳入法制的轨道,1957年,在反右斗争中,刑事审判程序发生变化,开始实行党委审批案件制度。1958年,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公、检、法三机关片面强调“联合”,不讲“制约”,当年办结刑事案件1740件,不少案件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扩大了打击面,留下严重后果。1961年,人民法院开始纠正“左”的错误,审判工作出现新的转折,逐步恢复法定的审判程序和制度,着手进行复查甄别工作。“文革”10年,人民法院受到严重冲击,刑事审判工作在办案程序上实际已不复存在。1976年后,法院工作开始拨乱反正。尤其“两法”实施以后,刑事审判工作步入正轨,全市各级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法定的诉讼程序和定罪量刑标准,正确审理各类刑事案件,从而提高了办案效率,保证了办案质量。
[审判反革命案件]
“文化大革命”前,对反革命案件的审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和《管制反革命暂行办法》进行审判;“文化大革命”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按照“历史从宽、现行从严”的原则进行判处。从1954~1985年的32年间,全市审判机关审判的反革命案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20.5%,其中有历史反革命案、现行反革命案和反革命集团案。对历史反革命的审判,主要集中在三个历史时期:一是1954~1956年的“肃反”时期,根据中央“少杀长判”的原则,判处一批具有严重历史问题和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审结重大历史反革命案20件;二是1960年后开展的深挖残余反革命时期,根据“少杀、少判、少管制”的原则,判处一批具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审结深挖的历史反革命案16件;三是1968~1970年开展的“清队”和“一打三反”时期,根据“历史从宽”的原则,审结暗藏的历史反革命案13件。此外,在“文革”前后和“文革”期间,还审理了其它一些历史反革命案件。对于现行反革命的审判,主要对解放后制造谣言、书写反革命标语、散发反革命传单、组织反革命集团、进行阶级报复等现行破坏的罪犯进行审判。其中“文革”前审结564件,“文革”中审结132件,“文革”后的1980~1985年,仅受理审结4件。从历年所审理的反革命案件数量的增减变化看,大量的反革命特别是现行反革命案件,集中在“大跃进”的1958年和“反右倾”的1959年,两年办结案件占32年所办结的反革命案件的66%。国民经济困难时期,审理的反革命案件以反革命集团案居多。“文革”期间,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倒行逆施,鼓吹“全面专政”,追究所谓“反革命政治谣言”等,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1978年以后拨乱反正,摒弃“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理论,各级法院严格依法办案,审理的反革命案件逐年减少。
[审判普通刑事案件]
“文化大革命”前,马鞍山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刑事发案率较低。“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武斗,社会秩序混乱,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等普通刑事犯罪案件上升。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全市出现安定团结的局面,刑事犯罪案一度减少。随着城乡商品经济的发展,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刑事犯罪案件复趋上升。从1983年8月开始,马鞍山市各级人民法院遵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与公安、检察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贯彻“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重点打击杀人、强奸、放火、流氓集团、重大盗窃,以及强迫、引诱和容留妇女卖淫等7个方面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市中级法院4个审判庭由庭长带领办案人员,深入各区(县)基层法院分片包干,就地组织合议庭,就地审理大案、要案和上诉、复核案件。两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打破常规,不分昼夜,及时讨论案件。全市组织49个由预审员、检察员、审判员参加的联合办案小组,分别代表公、检、法三机关执行任务,共同对所审理的案件负责。在审理中实行统一阅卷,统一审讯,共同查证,分别履行法律手续,定罪量刑由联合办公室集体讨论决定。在审判中,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审判职能,选择典型案件,开大庭进行公开审理。1983年9~12月,在“严打”第一战役第一仗期间,两级法院即办结一审刑事案件364件,召开宣判大会8次,参加旁听的群众达15万人次,印发张贴布告近万张,依法判处一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践踏社会主义法制、危害人民群众的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至1985年底,刑事案件显著下降,是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278件,比1984年下降49.5%,社会秩序明显好转,人民群众普遍有了安全感。据统计,从1954~1985年的32年间,全市审判的普通刑事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82%,其中有杀人案、抢劫案、强奸案、流氓案、伤害案、贪污案、盗窃案等。1987年,各级法院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严惩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共受理各类一审刑事案件274件,审结271件,结案率为98.9%;受理各类二审刑事案件43件,审结43件,结案率为100%。
[复查纠正冤假错案]
马鞍山审判机关建立以来,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除平时的审判监督外,历史上较大的甄别、复查、平反活动主要有2次:第一次是1962年开始的复查“大跃进”时期的案件;第二次是1978年开始的复查“文革”期间的案件及“文革”前的历史老案。通过复查,进一步落实了党的政策,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了社会安定团结。
一、复查“大跃进”时期的案件1962年9月,马鞍山市人民法院根据上级人民法院的指示,在中共马鞍山市委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公安、检察机关组成复查案件小组,开始对市人民法院自1957~1961年所办结的3484件案件中的部分案件进行复查。这次复查案件的原则是:“全错全改,部分错部分改,不错不改”。从1962年9月至1964年5月,共复查各类刑事案件972件,占5年办结案件总数的27.9%。其中,复查1957年案件51件,1958年案件504件,1959年案件175件,1960年案件153件,1961年案件89件。在复查的案件中,属于原判事实清楚,量刑正确和基本正确的案件共716件,占73.66%;属于冤错案件98件,占10%;涉及案件当事人986人,其中维持原判488人,提前释放239人,免于刑事处分101人,宣告无罪99人,重刑改轻刑24人,恢复政治权利34人,改变性质1人。从复查的情况看,造成冤错案件的主要原因,是在1957~1961年间的“左”的错误思想的影响下,没有严格执行法定的审判制度、审判程序和原则,采取“一竿子到底”及“大呼隆”的工作方法,严重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给社会和当事人带来较为严重的后果。这次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的甄别复查,纠正平反了大量的冤错案件,使一些蒙冤受屈的人得到了平反昭雪。但是这次复查纠正工作未能继续进行下去,直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一些蒙受不白之冤的人才得到彻底平反。
二、复查“文革”期间的冤假错案1977年6月,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央的有关文件,开始复查“文革”期间的案件。由于当时受“两个凡是”的影响,复查工作进展不大,1977年仅复查“文革”中4件政治性案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按照“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的方针,市法院始将复查纠正“文革”期间的冤、假、错案工作作为审判机关拨乱反正、清算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罪行、促进安定团结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同年底,成立复查办公室。1982年3月,正式成立刑事审判二庭,专门负责复查案件工作,并在全市有重点有系统地全面展开。至1980年底,全面复查“文革”期间刑事案件的工作基本结束。其间共复查刑事案件889件,涉及1038人。其中复查反革命案件184件255人,普通刑事案件705件783人。复查过程中,坚持“实是求是,有错必纠”、“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的原则,使一些无辜的人得以平反昭雪。在复查的184件反革命案件中,宣告无罪113件;改判不追究刑事责任,免于刑事处分42件;改变性质,减轻刑罚的10件。合计冤错率为85%。在复查的705件普通刑事案件中,宣告无罪15件;复查改判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于刑事处分26件;改变性质或减轻刑罚26件。合计冤错率为8.7%。这次复查工作的重点,一是突出复查因反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和为刘少奇等国家领导人遭诬陷鸣不平而被判刑的案件,这类案件全市共13件,涉及35人,全部彻底纠正;二是突出“文革”期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公安六条”打棍子、以“恶毒攻击”戴帽子而被判刑的案件,这类案件全市68件,涉及68人,经过复查后得到改判和纠正;三是突出“文革”期间在“群众专政”的名义下,以逼供信判处的反革命集团案,这类案件全市有9件,有的殃及几人到几十人,复查后全部平反纠正。
三、复查“文革”前刑事申诉案件根据中央和省委的有关指示,复查纠正“文革”前的刑事申诉案件,重点放在政治案件上。这类案件包括投诚起义案件、统战案件及其他政治案件。复查中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错多少改多少,不错不改”的原则,进行了认真的复查。复查办案人员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使每个申诉案件的复查处理做到“平反有理,维持有据”。审判机关根据以上原则,1979~1985年共复查审理各类刑事申诉案件651件,其中反革命案件291件,普通刑事案件362件。反革命案件中全错全平102件,占35%;部分错部分平62件,占21%;维持原判127件,占33%。普通刑事案件中,全错全平的占15%,部分错部分平的占14.4%。对改判后的善后处理工作,市委专门成立落实政策小组,审判机关在呈报复查平反处理意见时,提出善后处理工作意见;市委在批复复查平反案件时,同时批复善后安置工作意见,做到平反一件,落实一件。通过对历史老案的复查,使一些沉冤几十年的案件得到昭雪,从而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团结。
[审判反革命案件]
“文化大革命”前,对反革命案件的审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和《管制反革命暂行办法》进行审判;“文化大革命”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按照“历史从宽、现行从严”的原则进行判处。从1954~1985年的32年间,全市审判机关审判的反革命案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20.5%,其中有历史反革命案、现行反革命案和反革命集团案。对历史反革命的审判,主要集中在三个历史时期:一是1954~1956年的“肃反”时期,根据中央“少杀长判”的原则,判处一批具有严重历史问题和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审结重大历史反革命案20件;二是1960年后开展的深挖残余反革命时期,根据“少杀、少判、少管制”的原则,判处一批具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审结深挖的历史反革命案16件;三是1968~1970年开展的“清队”和“一打三反”时期,根据“历史从宽”的原则,审结暗藏的历史反革命案13件。此外,在“文革”前后和“文革”期间,还审理了其它一些历史反革命案件。对于现行反革命的审判,主要对解放后制造谣言、书写反革命标语、散发反革命传单、组织反革命集团、进行阶级报复等现行破坏的罪犯进行审判。其中“文革”前审结564件,“文革”中审结132件,“文革”后的1980~1985年,仅受理审结4件。从历年所审理的反革命案件数量的增减变化看,大量的反革命特别是现行反革命案件,集中在“大跃进”的1958年和“反右倾”的1959年,两年办结案件占32年所办结的反革命案件的66%。国民经济困难时期,审理的反革命案件以反革命集团案居多。“文革”期间,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倒行逆施,鼓吹“全面专政”,追究所谓“反革命政治谣言”等,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1978年以后拨乱反正,摒弃“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理论,各级法院严格依法办案,审理的反革命案件逐年减少。
[审判普通刑事案件]
“文化大革命”前,马鞍山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刑事发案率较低。“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武斗,社会秩序混乱,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等普通刑事犯罪案件上升。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全市出现安定团结的局面,刑事犯罪案一度减少。随着城乡商品经济的发展,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刑事犯罪案件复趋上升。从1983年8月开始,马鞍山市各级人民法院遵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与公安、检察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贯彻“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重点打击杀人、强奸、放火、流氓集团、重大盗窃,以及强迫、引诱和容留妇女卖淫等7个方面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市中级法院4个审判庭由庭长带领办案人员,深入各区(县)基层法院分片包干,就地组织合议庭,就地审理大案、要案和上诉、复核案件。两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打破常规,不分昼夜,及时讨论案件。全市组织49个由预审员、检察员、审判员参加的联合办案小组,分别代表公、检、法三机关执行任务,共同对所审理的案件负责。在审理中实行统一阅卷,统一审讯,共同查证,分别履行法律手续,定罪量刑由联合办公室集体讨论决定。在审判中,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审判职能,选择典型案件,开大庭进行公开审理。1983年9~12月,在“严打”第一战役第一仗期间,两级法院即办结一审刑事案件364件,召开宣判大会8次,参加旁听的群众达15万人次,印发张贴布告近万张,依法判处一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践踏社会主义法制、危害人民群众的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至1985年底,刑事案件显著下降,是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278件,比1984年下降49.5%,社会秩序明显好转,人民群众普遍有了安全感。据统计,从1954~1985年的32年间,全市审判的普通刑事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82%,其中有杀人案、抢劫案、强奸案、流氓案、伤害案、贪污案、盗窃案等。1987年,各级法院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严惩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共受理各类一审刑事案件274件,审结271件,结案率为98.9%;受理各类二审刑事案件43件,审结43件,结案率为100%。
[复查纠正冤假错案]
马鞍山审判机关建立以来,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除平时的审判监督外,历史上较大的甄别、复查、平反活动主要有2次:第一次是1962年开始的复查“大跃进”时期的案件;第二次是1978年开始的复查“文革”期间的案件及“文革”前的历史老案。通过复查,进一步落实了党的政策,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了社会安定团结。
一、复查“大跃进”时期的案件1962年9月,马鞍山市人民法院根据上级人民法院的指示,在中共马鞍山市委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公安、检察机关组成复查案件小组,开始对市人民法院自1957~1961年所办结的3484件案件中的部分案件进行复查。这次复查案件的原则是:“全错全改,部分错部分改,不错不改”。从1962年9月至1964年5月,共复查各类刑事案件972件,占5年办结案件总数的27.9%。其中,复查1957年案件51件,1958年案件504件,1959年案件175件,1960年案件153件,1961年案件89件。在复查的案件中,属于原判事实清楚,量刑正确和基本正确的案件共716件,占73.66%;属于冤错案件98件,占10%;涉及案件当事人986人,其中维持原判488人,提前释放239人,免于刑事处分101人,宣告无罪99人,重刑改轻刑24人,恢复政治权利34人,改变性质1人。从复查的情况看,造成冤错案件的主要原因,是在1957~1961年间的“左”的错误思想的影响下,没有严格执行法定的审判制度、审判程序和原则,采取“一竿子到底”及“大呼隆”的工作方法,严重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给社会和当事人带来较为严重的后果。这次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的甄别复查,纠正平反了大量的冤错案件,使一些蒙冤受屈的人得到了平反昭雪。但是这次复查纠正工作未能继续进行下去,直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一些蒙受不白之冤的人才得到彻底平反。
二、复查“文革”期间的冤假错案1977年6月,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央的有关文件,开始复查“文革”期间的案件。由于当时受“两个凡是”的影响,复查工作进展不大,1977年仅复查“文革”中4件政治性案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按照“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的方针,市法院始将复查纠正“文革”期间的冤、假、错案工作作为审判机关拨乱反正、清算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罪行、促进安定团结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同年底,成立复查办公室。1982年3月,正式成立刑事审判二庭,专门负责复查案件工作,并在全市有重点有系统地全面展开。至1980年底,全面复查“文革”期间刑事案件的工作基本结束。其间共复查刑事案件889件,涉及1038人。其中复查反革命案件184件255人,普通刑事案件705件783人。复查过程中,坚持“实是求是,有错必纠”、“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的原则,使一些无辜的人得以平反昭雪。在复查的184件反革命案件中,宣告无罪113件;改判不追究刑事责任,免于刑事处分42件;改变性质,减轻刑罚的10件。合计冤错率为85%。在复查的705件普通刑事案件中,宣告无罪15件;复查改判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于刑事处分26件;改变性质或减轻刑罚26件。合计冤错率为8.7%。这次复查工作的重点,一是突出复查因反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和为刘少奇等国家领导人遭诬陷鸣不平而被判刑的案件,这类案件全市共13件,涉及35人,全部彻底纠正;二是突出“文革”期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公安六条”打棍子、以“恶毒攻击”戴帽子而被判刑的案件,这类案件全市68件,涉及68人,经过复查后得到改判和纠正;三是突出“文革”期间在“群众专政”的名义下,以逼供信判处的反革命集团案,这类案件全市有9件,有的殃及几人到几十人,复查后全部平反纠正。
三、复查“文革”前刑事申诉案件根据中央和省委的有关指示,复查纠正“文革”前的刑事申诉案件,重点放在政治案件上。这类案件包括投诚起义案件、统战案件及其他政治案件。复查中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错多少改多少,不错不改”的原则,进行了认真的复查。复查办案人员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使每个申诉案件的复查处理做到“平反有理,维持有据”。审判机关根据以上原则,1979~1985年共复查审理各类刑事申诉案件651件,其中反革命案件291件,普通刑事案件362件。反革命案件中全错全平102件,占35%;部分错部分平62件,占21%;维持原判127件,占33%。普通刑事案件中,全错全平的占15%,部分错部分平的占14.4%。对改判后的善后处理工作,市委专门成立落实政策小组,审判机关在呈报复查平反处理意见时,提出善后处理工作意见;市委在批复复查平反案件时,同时批复善后安置工作意见,做到平反一件,落实一件。通过对历史老案的复查,使一些沉冤几十年的案件得到昭雪,从而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