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三节 民事审判
马鞍山民事审判活动,在“文革”前受理的主要是婚姻家庭纠份案件。从1954年马鞍山矿区法庭建立起,至“文革”开始时,共审结民事案件3170件,其中婚姻案件2906件,占91.7%;赡养、抚养案件51件,占1.6%;其他民事案件180件,占5.7%。“文革”期间,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践踏社会主义法制,造成民事审判工作的极大混乱,从1967年8月至1973年4月的6年时间,全市基本上未受理民事案件,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无人过问,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没有法律保障。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制定了一系列民事法律和政策,民事审判工作开始进入一个新的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民事案件逐步增多,受案范围随之扩大,过去没有或很少有的继承纠纷、房产纠纷、宅基地纠纷、买卖牲畜纠纷、承包合同纠纷等大量出现。人民法院对于民事案件发生的新变化,坚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着重调解,就地解决”的办案方针,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案。在指导思想上,始终坚持“重在调解”的原则,在办案方法上,为方便群众诉讼,减轻群众负担,多采取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的方式。对于容易引起矛盾激化的案件,审判人员及时深入发案地点,调查走访,做耐心细致的疏导工作,有效地防止了多起凶杀、自杀案件的发生。据统计,1954~1985年,全市共审结各类一审民事案件7116件,其中婚姻案件为5694件,占80%;其他债务、房产、宅基地、损害赔偿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等民事案件为1422件,占20%。在一审的民事案件中,属于调解结案5044件,占70.88%;判决结案716件,占10.1%;其它方式结案1356件,占19%。1980~1985年,全市共受理二审民事案件85件,其中调解结案21件,维持原判14件,改判12件,发回重审10件,撤诉12件,其它方式结案35件。从全市民事案件的受理情况来看,民事案件仍处上升趋势,1984年比1983年上升10%,1985年比1984年上升8.2%。其中离婚案件占据首位,财产权益案件明显增加,特别是债务、继承、房屋、宅基地、抚养等纠纷案有较大幅度增长。1987年各级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继续合理、合情、合法地审理大量民事纠纷案件,全市受理一审民事案件1069件,审结961件,结案率为89.8%。
[审理婚姻纠纷案件]
1954~1985年,马鞍山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离婚案件5694件,占同时期所审结的一审民事案件的80%。造成离婚纠纷的情况错综复杂,案件千差万别。一是包办婚姻案件,这类案件多发生在50年代,提出离婚的当事人多数是在解放前结婚的。据统计,自1954年至1956年的3年中,所受理的54件离婚案件中,包办婚姻42件,占77.8%;二是草结轻离案件,这类案件在马鞍山建市前后和外来人员激增时期比较突出,据离婚案件较多的1959年的资料统计,在当年审理的241件离婚案件中,草结轻离52件,占21.6%。三是因第三者介入造成的离婚案件,从50年代到70年代中期,因受传统观念制约,第三者介入造成的离婚案件很少。80年代以后,第三者介入造成的离婚案件显著增加。以金家庄区为例,1982年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审离婚案件115件,其中第三者介入14件,占12%;1985年1月至8月审结67件,第三者介入13件,占19%。四是因一方社会、经济地位发生变化引起的离婚、重婚案件,建国初期新的婚姻制度建立时间不长,经济文化水平比较低,这类案件收案较少。随着城市经济的飞跃发展,经济地位的变化,发财致富的增多,离婚案件大量增加,非法重婚的现象亦时有发生。对此,各级人民法院均按照《婚姻法》和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本着有利团结、有利生产、重在调解的原则,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
[审理赡养、扶养、抚养案件]
1954年~1985年,马鞍山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赡养、扶养、抚养案件356件。其中1970年以前仅有90件。80年代以来,这类案件大幅度增加。1980~1985年,共审结266件,是前20年审结总数的3倍。其中赡养案件尤其突出,1980~1985年共审结赡养案件161件,占同期赡养案件总数的10倍。80年代,赡养案件增多的原因:主要是在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后,由于生产、经营和分配方式的改变所致。过去在人民公社时期,赡养老人多采取划拨义务方工分办法,由生产队给予照顾;实行生产责任制以后,无法划拨义务方工分,以致一些老人的生活得不到妥善的安置,产生赡养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根据宪法、婚姻法的规定,针对“三养”案件特点,坚持依靠有关基层组织和单位,着重调解,就地处理。通过审判活动,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提倡养老育幼的道德风尚,促使当事人自觉地履行法律义务。
[审理继承纠纷案件]
1978年以前,马鞍山地区继承案件很少,这一时期法院仅受理1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新的经济政策的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各种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现,专业户和个体经营户的迅速发展,农村和城市的家庭中出现了新的财产,家庭成员间的财产纠纷日益突出。农村中实行的土地、山林、水域等承包责任制长期不变,其经营权、收益权允许继承,加上历史上遗留的一些继承问题不断提出,继承案件逐渐增多。1978~1985年的8年间,全市就审结继承案件52件。各级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根据宪法、婚姻法、继承法的有关政策、法律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养老育幼、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进行审理和判决,妥善处理公民家庭中的财产关系,保护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
[审理财产权益案件]
1954~1985年,马鞍山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财产权益案件539件,其中房屋案件79件,宅基地案件115件,债务案件89件,损害赔偿案件256件。
一、房屋纠纷案件。这类案件多数属于所有权和买卖、租赁、典当、借用引起的纠纷。1980年前,房屋纠纷案件很少,1954~1979年,仅受理9件。1980年后,随着党的私房政策的逐步落实,一些历史遗留的私人住房问题相继提出,房屋纠纷案件逐步增多。1980~1985年,全市即受理房屋案件70件。审理中主要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坚持有利于城乡建设,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的原则,切实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房屋所有权进行判决。
二、宅基地纠纷案件。1983年前,马鞍山法院没有受理过宅基地案件。1983年后,党的富民政策使城乡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得到显著改善,人民群众迫切要求改善住房条件。为了生产生活的需要,拆迁、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越来越多,抢占宅基过道,以及因采光、通风、滴水引起的房屋纠纷也越来越多,郊区农村甚至出现不经批准抢占耕地进行建房的现象。1983~1985年,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即审理宅基地案件115件。在审理中,各级法院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律规定,坚持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土地属集体所有的原则,把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开,把经过合法手续和非法占有分开,进行妥善审理和判决。
三、债务纠纷案件。1954~1985年,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债务案件89件。其中1982~1985年的4年间共审理62件,是前26年的2.3倍。1982年以后,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专业户、个体户和联合经营体的涌现,公民之间、专业户之间的借贷、买卖、加工等关系的发展,出现新的劳动报酬和债务纠纷,债务纠纷案件显著增加。各级法院在审理债务案件时,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本着互通有无、有借有还的原则,进行合法合理的判决。
四、损害赔偿案件。1979年前,这类案件主要是伤害赔偿,案由为伤害附带赔偿,未列入赔偿案件。1954~1978年,仅受理7件。这个时期的损害赔偿案件,多由当事人所在的双方单位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处理。1979~1985年,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损害赔偿案件249件。这一时期受理的损害赔偿案件是农村高于城市。农村主要是农业生产责任制实行以后,因争水、争电、争地边、争山林,或因耕畜使役不当,家禽管理不善,毁坏农作物等而引起。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解决案件时,坚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本着有利团结的精神,根据实际情况,着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及时判决,避免矛盾激化。
[审理婚姻纠纷案件]
1954~1985年,马鞍山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离婚案件5694件,占同时期所审结的一审民事案件的80%。造成离婚纠纷的情况错综复杂,案件千差万别。一是包办婚姻案件,这类案件多发生在50年代,提出离婚的当事人多数是在解放前结婚的。据统计,自1954年至1956年的3年中,所受理的54件离婚案件中,包办婚姻42件,占77.8%;二是草结轻离案件,这类案件在马鞍山建市前后和外来人员激增时期比较突出,据离婚案件较多的1959年的资料统计,在当年审理的241件离婚案件中,草结轻离52件,占21.6%。三是因第三者介入造成的离婚案件,从50年代到70年代中期,因受传统观念制约,第三者介入造成的离婚案件很少。80年代以后,第三者介入造成的离婚案件显著增加。以金家庄区为例,1982年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审离婚案件115件,其中第三者介入14件,占12%;1985年1月至8月审结67件,第三者介入13件,占19%。四是因一方社会、经济地位发生变化引起的离婚、重婚案件,建国初期新的婚姻制度建立时间不长,经济文化水平比较低,这类案件收案较少。随着城市经济的飞跃发展,经济地位的变化,发财致富的增多,离婚案件大量增加,非法重婚的现象亦时有发生。对此,各级人民法院均按照《婚姻法》和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本着有利团结、有利生产、重在调解的原则,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
[审理赡养、扶养、抚养案件]
1954年~1985年,马鞍山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赡养、扶养、抚养案件356件。其中1970年以前仅有90件。80年代以来,这类案件大幅度增加。1980~1985年,共审结266件,是前20年审结总数的3倍。其中赡养案件尤其突出,1980~1985年共审结赡养案件161件,占同期赡养案件总数的10倍。80年代,赡养案件增多的原因:主要是在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后,由于生产、经营和分配方式的改变所致。过去在人民公社时期,赡养老人多采取划拨义务方工分办法,由生产队给予照顾;实行生产责任制以后,无法划拨义务方工分,以致一些老人的生活得不到妥善的安置,产生赡养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根据宪法、婚姻法的规定,针对“三养”案件特点,坚持依靠有关基层组织和单位,着重调解,就地处理。通过审判活动,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提倡养老育幼的道德风尚,促使当事人自觉地履行法律义务。
[审理继承纠纷案件]
1978年以前,马鞍山地区继承案件很少,这一时期法院仅受理1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新的经济政策的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各种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现,专业户和个体经营户的迅速发展,农村和城市的家庭中出现了新的财产,家庭成员间的财产纠纷日益突出。农村中实行的土地、山林、水域等承包责任制长期不变,其经营权、收益权允许继承,加上历史上遗留的一些继承问题不断提出,继承案件逐渐增多。1978~1985年的8年间,全市就审结继承案件52件。各级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根据宪法、婚姻法、继承法的有关政策、法律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养老育幼、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进行审理和判决,妥善处理公民家庭中的财产关系,保护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
[审理财产权益案件]
1954~1985年,马鞍山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财产权益案件539件,其中房屋案件79件,宅基地案件115件,债务案件89件,损害赔偿案件256件。
一、房屋纠纷案件。这类案件多数属于所有权和买卖、租赁、典当、借用引起的纠纷。1980年前,房屋纠纷案件很少,1954~1979年,仅受理9件。1980年后,随着党的私房政策的逐步落实,一些历史遗留的私人住房问题相继提出,房屋纠纷案件逐步增多。1980~1985年,全市即受理房屋案件70件。审理中主要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坚持有利于城乡建设,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的原则,切实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房屋所有权进行判决。
二、宅基地纠纷案件。1983年前,马鞍山法院没有受理过宅基地案件。1983年后,党的富民政策使城乡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得到显著改善,人民群众迫切要求改善住房条件。为了生产生活的需要,拆迁、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越来越多,抢占宅基过道,以及因采光、通风、滴水引起的房屋纠纷也越来越多,郊区农村甚至出现不经批准抢占耕地进行建房的现象。1983~1985年,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即审理宅基地案件115件。在审理中,各级法院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律规定,坚持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土地属集体所有的原则,把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开,把经过合法手续和非法占有分开,进行妥善审理和判决。
三、债务纠纷案件。1954~1985年,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债务案件89件。其中1982~1985年的4年间共审理62件,是前26年的2.3倍。1982年以后,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专业户、个体户和联合经营体的涌现,公民之间、专业户之间的借贷、买卖、加工等关系的发展,出现新的劳动报酬和债务纠纷,债务纠纷案件显著增加。各级法院在审理债务案件时,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本着互通有无、有借有还的原则,进行合法合理的判决。
四、损害赔偿案件。1979年前,这类案件主要是伤害赔偿,案由为伤害附带赔偿,未列入赔偿案件。1954~1978年,仅受理7件。这个时期的损害赔偿案件,多由当事人所在的双方单位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处理。1979~1985年,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损害赔偿案件249件。这一时期受理的损害赔偿案件是农村高于城市。农村主要是农业生产责任制实行以后,因争水、争电、争地边、争山林,或因耕畜使役不当,家禽管理不善,毁坏农作物等而引起。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解决案件时,坚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本着有利团结的精神,根据实际情况,着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及时判决,避免矛盾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