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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设置
马鞍山司法行政工作,在司法局正式建立前,部分业务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1979年4月,市法院设立司法行政科,负责管理公证和法制宣传工作。1980年6月,撤销市法院司法行政科,正式成立马鞍山市司法局。同年9月,司法局下设办公室、公证律师科。1981年1月,成立市法律公证处;4月成立市法律顾问处;同年6月,始设法制宣传科,撤销公证律师科。11月,金家庄、花山、雨山、向山4个区分别成立区司法科。1983年12月机构调整后,增设人民调解科和劳改科。1985~1987年,进一步调整机构,充实人员,恢复公证律师科,撤销劳改科,新设人事科,改人民调解科为基层工作科,改法制宣传科为宣传教育科,各区司法科改为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