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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人民调解
马鞍山人民调解工作,在市、区司法行政机构建立以后,经过全面整顿、健全组织、培训骨干,逐步得到恢复。1980年,市司法局成立初期,调解工作由局办公室兼管。是年,开始对金家庄区四新街道的调解组织进行普查。1982年,金家庄、花山、雨山、向山4个区开始全面整顿街道、乡、镇调解组织,举办调解干部业务培训班,建立调解委员会和调解领导小组。是年,各区调解组织共调解民事纠纷992件。1983年,市司法局增设人民调解科。至年底,共建立调解领导小组32个,调解委员会210个,有调解人员1274人,仅花山、雨山、金家庄3个区即调解民事纠纷825件。1985年,调解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全市141个居民委员会、39个乡镇、390个行政村,均已建立调解组织,拥有调解人员2285人。其中工矿企事业单位有调解组织250个,调解人员1083人;各区乡镇、街道配有司法助理员41人,其中专职35人,兼职9人。1986年,基层基础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全市已拥有司法助理员46人,基层司法办公室10个,调解委员会645个,调解人员4000余人。各级调解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共调解各类民事纠纷7000余件。1987年,各级基层调解组织经过巩固、整顿和提高,乡村、城镇居委会的调解组织已初具规模,调解网络已基本形成。全市调解组织发展到812个,司法办公室增加到17个,所有乡镇均配备了司法助理员。全年共调处各类民事纠纷5582件,调解成功率达89%;防止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51人次,帮教失足青年571人,协助建立文明村户5435个,充分发挥了调解工作在减少诉讼、预防犯罪中的重要作用。